我国牛肉贸易与动物福利问题探讨

2011-05-30 07:59徐笔峰
浙江农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屠宰肉牛福利

徐笔峰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1)

动物福利是国际动物源性产品贸易中新一轮的壁垒,近年来我国肉牛养殖发展迅速,牛肉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出口量却非常小。增加牛肉的出口贸易,可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了解和掌握发达国家关于肉牛动物福利的规定,对促进我国肉牛产业的发展,避免或者减少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对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和国际组织的动物福利标准法规进行了论述,为我国今后实施肉牛生产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提供借鉴。

1 我国牛肉生产和贸易现状

牛肉营养丰富,肉味鲜美,柔嫩多汁,蛋白质含量高,含有人体容易缺乏的赖氨酸,是人类生活重要的营养性动物蛋白食品。近年来我国养牛业发展迅速,形成了以黄淮海平原为中心的中原肉牛带、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的东北肉牛带和内蒙古肉牛带。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的牛肉年产量约为700万 t,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巴西和澳大利亚。但我国牛肉年出口仅为4万t左右,占牛肉产量的比例非常低。根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牛肉近年来的进出口贸易情况见图1。

2 国外关于牛肉生产动物福利的规定

图1 近年来我国牛肉进出口数量的变化趋势

在扩大牛肉市场,增加出口的过程中,动物福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动物福利”最早是1976年由美国人休斯提出的,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动物福利概念由5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二是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三是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四是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五是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非关税壁垒不仅容易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还符合进口国本身的法律要求。欧盟是国际动物福利的先驱,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建立了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

2.1 欧盟牛肉生产中的动物福利

欧盟的法制化建设非常完善,采取立法先行的管理策略,在动物福利方面也是如此,主张给动物全方位的福利待遇。自1974年欧盟首次为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立法后至今,陆续出台了大量动物福利保护法规和指令。2006年1月,通过了“动物保护和福利制度改善的具体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了欧盟动物福利标准,并将过去的相关动物福利标准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要求各成员国实施。对动物福利的要求主要从饲养过程、运输过程、屠宰过程进行了规定。与动物福利及肉牛生产相关的主要指令和法规见表1。

表1 欧盟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对于饲养过程,欧盟的动物福利侧重于对饲养环境和管理的要求。其中91/629/EEC指令和2008/119/EC指令规定了育肥牛保护的最低标准,例如,牛场的设施应保证每头牛可以毫无困难地躺下、休息、站立和休整。养牛中使用的房间、牛圈和器皿必须正确清洗,并消毒,以避免生锈和病源微生物的繁殖。所有的牛应供应适合他们的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要的饮食,以促进他们的健康和维持良好的状态。肉牛不应长期呆在黑暗的环境中,为了满足肉牛的行为和生理需要,应在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要求,为肉牛提供足够的自然光或者人工光源,并保证每天早上9时至下午5时肉牛能接触光源。

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动物有充分的空间站立或者躺下;运输方式和容器能够保护动物,使其免受恶劣天气的折磨。运输空间和通风条件应当适合于所运送的动物品种的特性需要,动物的装载不影响容器的通风。设立显示活的动物已经转载的标志,容易清洁,容器的建造应考虑不让动物逃走以确保动物的安全,便于检查和照顾动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该保持垂直位置,并不得摇晃或者震动。在运输过程之中,应当在合理的间隔供给动物以饮食;动物无膳食和饮水的情况不能超过24 h。适当延长动物卸载的时间。

对于屠宰过程的要求,主要在指令93/119/EC中进行了规定。如动物在屠宰前,应该立即被抑制(如进入狭窄的通道并被导线轻轻地夹住),以便采取适当的方法将动物击昏。基于宗教原因屠宰牛时,应当采取机械的方式限制牛的自由,使其免遭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激动、伤害或者擦伤、撞伤。为了保护动物的福利,公约规定,在击昏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引起动物不必要痛苦的抑制方法,如将动物的后腿系起来或者吊起来;在动物屠宰的宗教场合,在动物放血之前,也不得将动物的后腿系起来或者吊起来。

2.2 澳大利亚牛肉生产的动物福利

澳大利亚肉牛品种资源丰富,产业化程度高,牛肉产品畅销世界,是世界第2大牛肉出口国。该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规,以规范在畜禽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问题。在澳大利亚,动物法的研究和教学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发展迅猛。关于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的立法已经相当的复杂,建立起了一套全面的法规和实践准则,来规范人们对动物的行为。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法覆盖了包括普通的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业动物和野生动物[2]。

目前,对于牛的福利,澳大利亚主要规定了《牛福利实践准则》、《陆地运输的牛福利实践准则》等。

澳大利亚的每个州都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法规,现行的州一级的动物福利法包括:首都领地的《动物福利法》(ACT)、北领地的 《动物福利法》(NT)、新南威尔士州的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NSW)、昆士兰州的《动物关照和保护法》(QLD)、南澳的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SA)、塔斯马尼亚州的 《动物福利法》(TAS)、维多利亚州的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 (VIC)、西澳的《动物福利法》(WA)等。这些法规的宗旨一般都是为了防止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和改善动物福利。以昆士兰州的 《动物关照和保护法》为例,它的宗旨就包括了促进对动物负责任的关照和使用,提供动物关照和使用的标准,保护动物免受无理由、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痛苦,以及确保用于科学实验目的的动物的使用是能承担责任的、透明的和负责任的。该法不仅例举出了实现以上宗旨的途径,还规定了实现该法的执行机构,而且规定了违反该法条文所应当受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金钱惩罚和自由惩罚。

2.3 美国的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最早由美国提出,美国关于肉牛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包含在农畜的福利立法中。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联邦法律。尽管 《美国动物福利法》的保护动物对象包括农场动物,但就农场动物具体福利的规定则是授权给各州自行规范,农场动物福利体现在联邦层次法律的有:1958年 《联邦肉制品检查法》、《人道屠宰 (动物)法》 (2002年修正,该法案清楚地规定了屠宰必须以一种人道的方式进行,必须将痛苦减到最小,在将牲畜进行捆绑、吊起和屠宰之前必须使其处于无意识状态)。1990年《农场法案》包含有鼓励对农场动物的福利进行调查的内容;1985年颁布了 《食物安全法》、《健康研究扩展法》及1999年修正了 《动物和动物产品法》等。

美国各州法律。其中比较著名的有197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 《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动物提供足量优质卫生的饮用水和食物,充分的庇护所和保护,以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法虐待任何动物。1991年加利弗尼亚州修改了包括家禽在内的州人道屠宰法案,这是一部专门规范如何对待农场动物的法律。又如美国近年迅猛增加的动物保护法律中有关农场动物福利的立法也在增加,以下仅对美国2008年新增动物保护立法中关于农场动物福利相关规定作一个总结,加利弗尼亚州制定了 《禁止虐待农场动物法》,科罗拉多州通过了 《农场动物福利法》规定对于小牛和猪的饲养必须给予其站立,躺下和转身的足够空间。亚利桑那州立法规定授予农业部门独立的家禽农事管理权从而禁止立法者通过修改法律擅自改变关于农场动物的福利规定。除此之外,各州均有反虐待动物法,截止2008年7月美国已经有45个州制定了对于残酷虐待动物的特定行为施以重罪的法律[3]。

2.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规定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最早在2001-2005年的战略规划中。OIE提倡所有的成员国应将动物福利作为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指南。2002年第70届OIE大会首次成立动物福利工作组,2004年的 《陆生动物保护准则》包含了动物福利指南准则,并于2004年2月份召开了关于动物福利的全球会议。OIE在动物福利方面主要关注肉类生产、兽药的使用和非官方组织关于动物福利的措施和行动。

2005年以来,OIE已经先后采纳和颁布了7项关于动物福利的准则,包括:(1)通过陆地运输的动物;(2)通过海洋运输的动物;(3)通过航空运输的动物;(4)人类消费的动物的屠宰;(5)处于动物疾病控制目的的动物的销毁;(6)养殖鱼类运输过程中的福利;(7)人类消费的牧场养殖动物的击晕和屠宰。

3 我国与国外动物福利的对比

目前我国现有的有关动物保护和福利的法律寥寥可数,除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是散见于 《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对于我国来讲,有关动物的立法总体上还是在“保护”层面上,远没有达到“福利”的要求。缺少专门的法规和标准指导,难以在生产中操作实施。

我国于2005年通过的 《畜牧法》是畜牧类农场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法。1992年实施的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1998年实施的 《动物防疫法》,涉及农场动物的防疫问题。另外,1989年实施并于2004年修订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了野生动物驯养等和农场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内容。我国于1985年实施了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4年实施了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实施了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001年实施了修订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了新修订的 《兽药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均适用于农场动物。另外还有一些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也适用于动物福利。但从立法的目的和管理来看,我国的动物福利基本还是从饲料的标准、兽药的标准、疾病的诊疗、传染病的防治、进出口的检疫、环境污染的防治、种畜禽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化的管理,从维护动物健康、增加产量和收入的角度出发,动物的经营者在生存的压力面前也不得不选择利润而漠视动物福利的保护。

4 小结和建议

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起来,把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动物性源产品的重要标准。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动物福利既可以保护动物安全健康,体现人道主义,也有利于肉类安全和动物疾病控制。建立动物福利的立法将是我国的必然趋势,根据肉牛养殖的生产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议从肉牛饲养、运输、屠宰等3个阶段,建立可操作性的动物福利及肉牛安全生产立法,推动我国肉牛产业的发展。

[1] 陈岗.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及应对措施研究 [J].现代商业,2009(3):103-104.

[2] 赵国栋,韩强.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 [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7):68-71.

[3] 周红格.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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