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鸣
(成都铁路局 绵阳车务段,四川 绵阳 621000)
自1991年铁路开展保价运输业务以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20 年。货物保价已成为铁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铁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保价货物按照规定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的规章规定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价货物的正确交付。一旦发生错交付、误交付,将导致托 (收) 货人或承运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铁路保价运输信誉和品牌形象。交付安全已成为影响保价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完善铁路保价运输货物交付手续迫在眉睫。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规定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这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义务。承运人在交付作业时,有责任先确认领货人是否为运单所记载的正当收货人,然后再办理货物交付。
《货规》要求原则上凭领货凭证交付货物,但当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可凭其他有效证明办理交付。这一规定在当时计划经济的环境下是可行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体经济等商业运作模式逐渐增加,在实际交付过程中,承运人与托(收)货人时有经济纠纷产生。
铁道部《关于制定防止货物冒领暂行规定》虽然对交付手续进行了部分完善,但仅明确了证明文件的内容,未对证明文件的性质及担保等具体操作进行明确。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铁路经办人仍难以防止冒领,存在误交付、错交付的隐患。铁道部《关于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收货人在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可以凭担保书取货,但仍未对担保书内容、担保单位的界定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1996年公布实施,铁路车站一直沿用至今。此后,铁路未再对其运输货物交付手续作出新的规定。
(1)领货凭证仅是收货人领取货物的手续之一。铁路确认收货人的重要依据是领货凭证,原则上谁持有领货凭证谁就有权领取货物。但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所以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除了要提出领货凭证外,还须提出单位证明、身份证等。
(2)领货凭证不是领取货物的必须手续。收货人没有领货凭证同样可以领取货物。目前,交付中存在着大量凭证明文件和担保书领取货物的现象。实际上,收货人是否持有领货凭证已无意义。但是,当收货人凭证明文件和担保书提取货物后,原领货凭证是否自然作废、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尚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铁路对证明文件、担保书没有规定统一格式和规范用语。车站经办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审核证明文件和担保书,对收货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担保书用语缺乏推敲,一旦发生误交付、错交付,还会因证明文件、担保书内容的欠缺导致承运人承担误交付的法律责任。
按规定,当收货人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单位可凭证明文件和担保书,私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担保书办理领取货手续。但是,如何界定提供担保书的单位是否具有经济担保能力,由谁来界定,这已成为车站经办人办理货物交付手续的最大困惑。目前,愿意出具担保书的个体、私营企业 (如运输代理单位) 很多,有的担保书可信度低,担保能力不足,潜在风险巨大。
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运输合同的性质理解不到位,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规定不严谨,个别经办人员简化交付手续,使铁路货物交付工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5.1 铁路保价运输合同主要形式
(1)整车大宗货物的保价运输合同包括经审定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的运输计划,经审定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和双方约定的货物运单,以及《货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
(2)其他整车货物的保价运输合同包括经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双方约定的货物运单 (货物运单为铁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以及《货规》规定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
(3)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的保价运输合同包括双方约定的货物运单,以及《货规》规定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
(4)货主声明货物的价值、保价金额等内容。2.5.2 铁路保价运输合同的缺陷
按合同法内容要求,书面经济合同一式2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铁路货物运单就是铁路保价运输合同。铁路保价运输合同属于一种经济合同,是铁路和发货人发生承运、装卸、途中运输、交付等一系列关系的前提。合同一旦签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保价运输合同无法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各执1份。铁路保价运输合同在发站签订时,仅签订1份,合同先由铁路随货物同行至到站,在到站再交收货人。惟一的运输合同 (运单) 在交付后交给了收货人,当收货人提货时将货物运单取走或将货物运单丢失后,铁路连存查页都无法获得。如果收货人对货物运单擅自进行删改,承运人想要举证其当初的原貌将十分困难。一旦发生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承运人将处于被动地位。
(2)保价运输合同条款内容不全面。在运单合同条款及附录中没有涉及任何有关保价的条款,不符合国际惯例,再加上铁路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权责关系未充分明确,给现场处理带来不便。
现有铁路货物运单方式的保价运输合同是 20 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随着经济合同法的更新,运单方式的保价运输合同已不适应合同法及市场经济多样化的趋势。多年来,由于铁路保价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固有缺陷给履行保价运输合同带来了不便,甚至产生一些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使铁路货运经办人员难以把握;另一方面,又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进行变更、诈骗、冒领铁路运输物资,或骗取他人货物、货款。为维护托 (收) 货人和承运人的正当权益,促进铁路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规范保价运输合同、完善保价货物交付手续刻不容缓。
(1)将货物运单修改为正本一式三联。双方签章完毕后运输合同生效。甲联为“发站存查”,乙联为“到站—收货人”联,丙联为“货主提货联”。货主持提货联在到站办理提货。到站核对丙联并收存办理内交付完毕后,将乙联交收货人办理外交付。外勤货运员办理外交付后,在乙联上加盖“货物已交讫”交收货人。
(2)取消货物运单中涉及费用等不必要内容,增加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如对货物名称、性质、重量真实性承责的主体、领取货物手续要求、保价运输货物的责任范围等内容。
(3)在货物运单中增加“本批货物足额保价/保险××××元”的填记内容。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铁路保价货物交付手续。对票记收货人为私人或单位应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证明、证件。尤其是对领货凭证(或提货联)未到或丢失情况下办理交付手续的情况和由他人代取的情况进行明确。可考虑将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纳入有效证件。
针对交付实际情况,可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推敲用语用词,制定统一格式的证明文件及担保书,货主只需填记相关内容即可。
明确界定担保企业范围,如银行、上市公司及专门信托担保单位等,可明确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的数额。
摘录保价货物运输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讲评全路保价货物交付安全案例,制作专题的讲义课件,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从根本上增强铁路职工的相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完善铁路保价货物运输合同、规范保价货物交付手续,做好保价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安全准确地完成保价货物运输全程,减少负面影响的发生,对树立铁路保价运输的品牌新形象,促进铁路保价运输持续稳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