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8日晚,美籍人士拉里在长沙平和堂商场六楼洗手间摔倒导致八级伤残,索赔各项损失14万多元。
法庭上,平和堂商场的洗手间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平和堂公司称:首先,公司既不是原告人身伤害的加害人,也不是侵权行为人,且原被告之间没有消费合同关系。其二,洗手间系免费向公众提供,并委托专业的保洁公司按星级酒店标准管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其已经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其三,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摔倒的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侵权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拉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没有足够注意,自身的过错是主要原因。但是,卫生间地面湿滑,且周围没有任何提示,由于隔间太小,顾客身材高大,无法转身,只能退着走出隔间,且台阶也放不下拉里的整个脚掌,结果在退出台阶处一脚踩空摔倒,导致意外发生。平和堂商场的洗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平和堂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的大小,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被告平和堂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拉里人民币2.5万元。 (责编:蔡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