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被换三次岗位 员工告企业

2011-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调岗秦刚工作岗位

遭遇多次调岗后被解聘职务

秦刚是南京某设计研究院的一名在编干部。2003年,单位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秦刚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并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具体工作是从事管理岗位。

签订劳动合同后,秦刚被安排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副主任。有职工对其评价是:“尽管是好心,但言多必失”,有时会招致领导的不满。随后,他两年之内被调岗3次。最终,公司解聘了他,理由是不能胜任岗位。

6月2日,他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但公司以各岗位均已满员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要求其在家待岗。此后秦刚又多次要求公司尽快为其恢复工作、足额发放工资,但均遭到拒绝。

求助法律主张权利

2009年2月19日,秦刚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能达到预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滥用用工自主权,剥夺了其应享有的工作权利和应得的劳动报酬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恢复其工作岗位,支付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欠发的工资104482.5元,支付参加培训的费用30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属个人工作能力不强,公司先后三次为其调岗,但他仍无法胜任工作。原告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公司已经每月发放其待岗工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秦刚则称,被告解聘自己的主要原因系因他参与了公司董、监事换届工作,得罪了公司领导所致。秦刚还提供证据,指出被告一方面拒绝为自己安排岗位,一方面却另行招录了3名新员工。

针对原告的反驳,被告又称解聘原告的一个重要理由,系其不安心本职工作,无法搞好内部团结,并明确表示无法给原告恢复工作岗位,原告则表示暂时放弃该项诉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被告行为不公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

本案中,被告屡次调岗,都仅提供了通知,未能证明系原告不胜任工作所致。另原告、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现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将原告从管理岗位调离,要求其自行培训后在家待岗,每月仅发放基本工资850元,此行为造成原告收入、地位明显降低,已经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非合理、公允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因自身原因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不应降低原告收入水平,应当按照原告离岗前正常收入给其发放工资。

法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公司补足原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资合计104482.5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蔡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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