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睿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结束讨论一周之后,一些被忽视的条款突然引发了公众巨大的热情,其涉及的各方人士之多、讨论条文之细,可能连当年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也难以与之相比。
一位全程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记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上的讨论平淡,现在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些条款甚至根本没有在会上引发任何发言。他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全国人大安排的讨论时间过短,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既无专业律师,也无刑诉法领域专家,难以对专业程度很高的条文进行细致分析。
作为全程参与修法的三个专家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犹豫良久后才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之前一天,他在回答侦查人员是否有可能因为条文的模糊性滥用职权时说“你要相信侦查人员办理这种案件都是出于工作,对案件负责的⋯⋯像恐怖活动,他们怎么会为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去滥用职权呢?”这句话引发了网上大规模的批评,让坐在电脑面前的他“难受了整整一天,实在不想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了”。
四年之前,《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就曾经专访过陈卫东,他对刑诉法是否能够得到大修,既充满期待,又感觉悲观,因为阻碍的力量过于强大。现在这个博弈多年才出台的草案被著名律师斯伟江评价为“进步处如小脚老太,退步的地方如奸夫狂奔”,这让陈卫东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无论如何都应当肯定此次修法在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事实上,我们自己都没有想到能改成这个样子”。但是他也同意,目前公众对修法的热情,毫无疑问将会对二读、三读的草案产生影响,“递交给人大常委会二读的草案肯定会再增加一些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最终的通过将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审议,而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专家云集,他们必将力争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未来仍有变数。
争论八十四条
草案的八十四条是这次争论的焦点所在:“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一条在现有刑诉法中的表述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修改后的条文有一个“诡异的逗号”,引发了理解混乱,即“可能有碍侦查”到底是指前面两种严重犯罪情况,还是指所有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所有情况?但是他也进一步强调,由于在列出两种犯罪后的“等”字具有麻袋口意义(即“等”后可包含多种情况),因此逗号后是规定前文或者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
公众激辩的另一点则是:原刑事诉讼法的“有碍侦查”本身就已经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滥用,现在为何还要前缀“可能”两字?
陈卫东说,在被大规模批评之前,他甚至都没有注意到这一条。他在仔细翻阅自己修法讨论笔记后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了两点:第一,修法的原意肯定是对案件范围加以限制而非扩大,旨在防止侦查权的滥用;第二,在他们最早的讨论中,并没有“可能”二字。陈卫东说,修法后把案件范围限定为两种严重犯罪,而所谓“等”字的麻袋口意义,“不管怎么‘等,也只能限定为严重犯罪,不可能是普通犯罪”,因此“肯定比过去不加限制是一种进步”。但是他也承认,“加了‘可能两个字,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是给了公安机关一个更大的决定空间,这在下次讨论的时候还可以斟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也参加了多次修法讨论,他对《中国新闻周刊》确认,当时在讨论修改时大家的关注点都在于如何缩小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绝不是意在将模糊性变得更加模糊,但他也强调说:“我们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过很多亏,有些条文因为一句话表述不清,而在实践中被无限扩大化地进行了适用,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也在微博上说:“刑事立法语言中,有些表述不是不可用,但使用时务必应审慎、严谨,尤其是涉及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利益的条文,更要预防被执法者滥用或架空的风险,这些表述包括:‘等、其他、必要的、原则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即使立法本意为限权,一些人依然不同意这一条款。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任何例外情况都不应该成为不通知家属的理由,“这在刑诉法学界应该是一种共识,大家都认为这不利于保障人权的,也没有任何别的国家会有这样的规定”。
博弈侦查权
此次修法草案全文公布之后,很多专业人士对其到底是否真正体现了对侦查权的限制存有疑虑,如著名刑辩律师张培鸿就撰文直称“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因为“进步的地方很少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很多很具体”。陈卫东并不同意这一说法,他强调说,草案中有大量限制侦查权具体的规定:比如侦查机关逮捕之后,检察机关要对逮捕进行审查,询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律师在侦查期间除了特定的案件需要批准以外,别的案件都可以凭借三证进行会见,而且不得被监听等等。
但是他也承认,为了实现平衡,保障打击犯罪的力度,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确有将侦查权扩大的条文,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是116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是147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其中前一条的规定回到了1996年的那一次修法之前,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倒退。王敏远直言,在讨论过程中他曾经坚决反对这一条,“当时有很多人说,12小时不够,我当场就反驳说,如果12小时不够,那么24小时、48小时也不够”。在王敏远看来,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陈卫东则解释称,这一条的修改是因为多少年来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刑警对此反映强烈,但是他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了保障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第一,任何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二,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的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并未体现这一点,他个人也建议下次讨论时应该加以细化。
而在技术侦查方面,李贵方说,这一条事实上已经是博弈后的结果。在讨论时,检察机关曾经提出希望自己也独立拥有一套技术侦查的设备,这样在自侦案件中能够自己自主使用,但是最终未得到大家的认可,还是把设备仅仅保留在了公安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也有自己的监听监控系统,公众的隐私权肯定会更加没有保障”。
陈卫东对此的解释是:从打击犯罪的能力来看,既然拿走了一些侦查机关的权力,就必然需要做出一些补偿性的规定,这一条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通过。但是他也坦承现在这样公安自己批、自己秘密侦查的模式从制约上看并不理想,“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是不是由检察院来批,但是这样会不会存在更大的泄露可能?”他说,理想的状态是由法院来批,但是目前体制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将来这一条肯定是要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