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网络江湖中的大侠还是大盗?

2011-04-20 09:48吴丹红
方圆 2011年7期
关键词:文库百度文档

吴丹红

互联网对于传统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触角必须延续到网络领域

从3月15日韩寒、贾平凹、慕容雪村等几十位作家就百度文库侵犯作家知识产权问题联合发布“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至今,作家们与百度之间的“对阵”已持续一段时间。面对作家的“声讨”,百度相继采取了删除文库中的非授权作品、紧急上线文库版权合作平台等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场“侵权与分享”之争的结束。在作家们看来,授权问题并未解决,百度至今尚未涉及“改变现有侵权盗版模式”这一核心话题。

从2009年11月百度推出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当年12月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以来,百度文库就一直被指责“侵权”。早在去年,盛大文学曾联合一些出版机构对百度发起声讨,并高调宣布,有史以来最大规模针对百度的连锁诉讼或将形成。不过,这场所谓的维权诉讼后来就再没有下文。

如今,50名著名作家、出版人再次联合声讨百度。值得关注的是,出版界在与百度的几次交锋中选择的首要维权方式都是“声讨”、“谈判”,而不是诉讼,百度对此的态度则一律是“不以为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作家和出版商们遭遇侵权却没有首先诉诸法律,这样的细节不免引发人们的遐想。

这种选择的背后或许有着现实的无奈。首先,从双方力量对比而言,百度是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文库是中国最大的在线电子文库,作为一家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而言,财力、凝聚力、网络技术优势都毋庸质疑,其背后有着强大的律师团支持。相对而言,作家们则比较分散,人员众多,从时间、空间上很难将他们有效聚合起来,在互联网技术方面他们也处于劣势,而且百度文库拥有的“免费文档”最多时有2000多万,这也意味着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将非常庞杂,远不是一两个律师能胜任的,如果起诉,势必要由一个律师团来运作。从这个层面而言,我国的法律似乎并未给作家们提供一个更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在一些出版界人士看来,虽然百度提供了一个“盗版集中营”,但这样的官司很难打赢,因为背后的根源还是中国人的盗版习惯,即使百度文库关闭了,还会有其他类似的网站冒出来。最重要的还是我国互联网版权界定的复杂现状,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一直是百度文库的重要挡箭牌。而对于百度盗版侵权案件,司法部门内部也分几种意见,他们不得不考虑互联网发展的问题,即要平衡作者、社会公众、互联网企业的利益。

由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出版界的维权之路可能仍需要面临很多困难。浮光掠影下,作家和出版业者与百度文库之间的搏弈仍在继续,而此次声讨事件能否成为中国网络出版正版化的拐点,我们还将拭目以待。(文/本刊记者 刘潇潇)

免费的午餐?

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随时注册成为百度的用户,自由上传文档,免费下载文档,这样的状态已经持续了很久。盗版的操作系统、软件、电影、音乐、游戏……由于免费的东西唾手可得,中国网民对于“免费”的百度文库毫不介意。

百度文库真的是“免费的午餐”吗?从表面上看,用户下载文档确实不需要支付费用,百度也没有从中获利。但百度文库号称的“免费共享”,实际上却是商业运营的一种“转移盈利”模式。一方面,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用户通过上传文档换取积分,下载扣除相应积分,实际上积分相当于虚拟货币。另一方面,百度文库作为百度网站的子产品,每天的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高额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例如,最近上市的“百看阅读器”就在销售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可以登陆百度文库,“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显然,在“免费”的背后,是商业的运作。百度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不是非盈利组织,而是商业公司,而且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巨头。韩寒在《为了食油,声讨百度》中说:“如果互联网的精神是免费,那为什么在百度上登广告搞搜索排名就要花钱?如果互联网的精神是共享,那为什么咱们大家都共享了,而李彦宏却变成了中国首富,为何你的财富以及百度的资产不和网民们共享呢?”百度文库作品的版权人如果是百度公司,那么这种免费共享毫无障碍,问题是物品的主人并没有允许,那么这种“慷他人之慨”的行为方式就只能解释为强盗逻辑了。在这种共享的背后,是百度公司巨额的经营收入,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被逐渐侵蚀。如果说在不久的将来,数字文本将超越传统纸质图书成为出版业的主流,这种“免费共享”的大众习惯肯定会肥了网络公司,亏了创作者。

“避风港原则”适用百度吗

作家们在声明里,从“公开性”角度,明确指出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我支持他们的维权行为,但并不认同这样的定性。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如果百度文库构成互联网出版,那么百度应当是自己选择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上传,但实际上是网友从事了上述行为,百度只是互联网传播,严格来说并不能算“互联网出版”。

百度认为,百度文库是为网民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文档分享的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避风港原则主要保护对侵权事实不知情的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适用的是被动式的“通知-删除程序”。体现该原则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储存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百度文库提供的不是搜索引擎,它在用户上传文档时有审核程序,不可能不知道被上传文档无授权。例如,南派三叔《盗墓笔记》有数百个ID上传的数百个版本,上传者显然都没有作者的授权证明,百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了吗?作为畅销书作家,授权诸多匿名用户上传至网站供他人免费下载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网站管理人员完全有能力凭借文档格式、内容完整性和附随信息判断出是否侵权。在信息模糊、无法确认时,应当默认作品未授权,而要求上传者提供授权证明。《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与避风港原则相对应的,是“红旗原则”。如果侵权行为如红旗一样显而易见,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在这方面,百度已有好的榜样。据报道,“浙江数字阅读基地”上线后,配置了120名编辑,严格审核,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正版产业链”。

百度和上传者的连带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触角必须延续到网络领域。事实上,法律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网络侵权者的责任追究,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得很明确。

上传侵权文档的用户获得了积分,百度获得了流量和商业利益,那么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用户构成直接侵权,百度构成间接侵权。但现实是,用户几乎都是匿名的,无法一一追查。这种情形是百度造成的。百度开放注册,用户无需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并且审核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然难辞其咎。百度作为网络信息服务者,有义务为百度文库设计一个保护版权的警示、管理机制,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直接侵权者难寻,但百度可以先承担起责任,再行使追偿权。

目前百度道歉了,也删除了绝大多数侵权文档,这种态度还是值得表扬的,毕竟它开始正视作家的权利,并向正确的方向迈出了蹒跚的步伐。百度文库负责人表示,将通过4月中旬上线版权DNA识别技术进一步从源头上阻止非版权作品的上传。但是,对于已经侵权的部分,百度却没有任何交代,删除文档,从正面上看是阻止侵权后果的扩大,但从反面上看则等于毁灭了侵权的证据。如果作者或者维权律师已经事先保全了上述证据,那么发生诉讼的几率依然存在。

国际网络巨头并不是没有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打过败仗。远的不说,2009年底,法国法院就谷歌网上图书版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定,认定其侵权罪名成立,需向法国出版商赔付30万欧元。而且谷歌还需每日向该出版商赔付1万欧元,直至其将全部侵权书籍从数据库中移除。

在网络江湖中,百度只是一个商人,它必须遵循商业规则和法律。从双方的博弈上看,这次维权,作家们或许只是想通过舆论的压力迫使百度妥协让步,诉讼只是在讨伐无效的情形下的无奈之举。现在目的基本达到,如果百度下一步能建设性地提出有偿分享作品的经营模式,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那么作家们或许可以与百度化干戈为玉帛,“有福同享”了。

责任编辑:刘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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