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理论分析

2011-04-14 05:33李松龄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劳动力分配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理论分析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出现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过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和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过低的“三低”现象。造成“三低”现象的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的还是因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不完善、非均衡。要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就必须在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完善和均衡上下功夫。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中贫富差距过大和“三低”现象的出现。通过提高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降低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能够有效地缓和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矛盾。

居民收入;劳动报酬;工资收入;“三低”现象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出现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过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和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过低的“三低”现象。据有关报道,我国居民收入占 GDP的比重由 1992年的 68.6%下降到 2007年的 52.3%;劳动者报酬占 GDP的比重由 1995年的 51.4%下降到 2007年的 39.7%;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现在仅占企业运营成本的 10%弱。与此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应比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是在降低,而是在不断地提高。围绕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人们展开了原因分析,有人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经济结构不合理,体制改革不到位;二是要素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资源收益分配的起点和机会不公平;三是公共服务激励与约束不足,政府支出结构失衡;四是劳动力市场充分供给压制工资水平上升;五是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或制度安排不合理。①岳颖:《收入分配热点问题研究综述》,《求索》2010年第 9期。上述分析尽管揭示了“三低”现象的客观原因,但如何从理论上,尤其是通过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予以深入研究,从而抓住主要矛盾,提出相应的政策安排似嫌不足。本文认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而且不均衡,是主要原因。由此而产生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等等都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而衍生出来的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对我国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作出理论分析,并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二、市场非均衡导致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主要是因为初次分配的不合理而形成的。尽管再分配也有可能导致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如税负和转让支付的不合理,产生富者税负过轻,贫者得不到转让支付的问题,但毕竟不是主要原因。因此,我们不再分析税负和转移支付等制度方面的原因,而仅对市场非均衡导致的“三低”现象进行理论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其实质就是一种市场分配,这是因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都是通过市场交换进行的。不只是生产资料被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就是劳动力也是如此。所以,生产要素的价格与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与统一,在由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知道,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价值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条件下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单个商品的劳动时间多价值就高,生产单个商品的劳动时间少价值就低;使用价值在资本和技术不变的条件下,是由具体劳动决定的,劳动技能高使用价值就大,劳动技能低使用价值就小。因此,研究由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对“三低”现象的影响,就需要分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价值的影响,资本和技术的变化对使用价值的影响,及由此而导致的价格与价值、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变化。

首先,我们分析在市场非均衡条件下,价格是如何影响初次分配而对“三低”现象发挥作用的。一般来说,在市场非均衡条件下,商品价格要比需求价格低而比供给价格高。也就是说,商品的生产者获得生产者剩余,商品的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只有如此,二者才有供给和需求的积极性。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通过市场的交换和评价,使劳动者获得工资收入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劳动力要素的需求者,或者说是劳动力要素的消费者;劳动者是劳动力要素的供给者,或者说是劳动力要素的生产者。前者以劳动力的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依据确定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越多,生产资料所有者愿意出的需求价格就越高;否则,就越低。劳动者则是以劳动力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确定劳动力的供给价格。劳动力的价值越大,供给价格就越高;否则,就越低。如果劳动力市场是非均衡的,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低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高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那么,生产资料所有者就获得劳动力交换的消费者剩余,劳动者也得到劳动力交换的生产者剩余。如果依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说法,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的是部分劳动剩余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力价格的差额。因为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剩余价值的全部,又因为劳动力的交换价格高于劳动力价值,所以,生产资料所有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只是获得部分劳动剩余价值。我国因为是一个劳动力供给比较充裕的国家,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十分明显,劳动力的需求价格要比劳动力的交换价格高出许多。所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因为拥有生产资料而占有的收入要比劳动者的收入,即劳动报酬高得多。这只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可以说,这是工资收入 (劳动力的交换价格)比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收入低出许多的原因。因为居民绝大多数是劳动者,所以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过低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只是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获得部分劳动剩余价值,而且也能通过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获得利润。人们可能认为,劳动剩余价值的转化不就是利润吗?尽管如此,我们要在这里比较的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获得的利润是非均衡市场的商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差额,这部分不是劳动剩余价值的转化,从而要同劳动剩余价值相区别。我们知道,剩余价值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即价值减去必要价值之差,它被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之中。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部分与剩余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商品价格背离价值尽管有许许多多的原因,但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中不断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资本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称效用。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商品的价值下降。如果商品的供求关系短期内不变或者是只有较小的变化,商品价值的下降则会扩大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从而提高生产资料所有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利润。应当说,资本的增加使用从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不会马上引起供求关系大幅度变化的,中间有一段时滞。在此期间,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利润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增加和创新使用资本还能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提高商品的需求价格。机器生产比手工生产的商品可能品质更高。因为需求价格的提高会提升商品的交换价格,因而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也会使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增大,从而增加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利润。如果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商品使用价值的提升都考虑进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润水平也就更高。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过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里,我们之所以要把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的劳动剩余价值和在商品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有意识地区分开来,就是因为传统的经济理论把二者混为一谈,对资本作用和功能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实,生产资料所有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而获得剩余价值是合法的,尽管不怎么合理,但与资本家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攫取劳动剩余价值有很大的区别,前者合法不一定合理,后者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再作比较详细的讨论。值得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市场处于均衡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可能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获得剩余价值增量的,也不可能通过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获得价格背离价值的利润增量。如何促进市场均衡是消除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重要方面。我们在下文中将再作分析。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既是交换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讲它是交换经济,是因为无论是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要通过交换才能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讲它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市场的交换秩序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市场是不可能完善的,初次分配因为要通过市场交换进行也就必然会产生不合理的“三低”现象。所以,与其说市场不完善对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有影响的话,还不如说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更直接更明白一些。我们先来分析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的不完善,再来说明市场不完善产生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

我国市场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是三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因为劳动力的充分供给、资本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和土地的行政性垄断,三者的价格也就不可能是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形成的。我们说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不是说它们不是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而是因为它们的生产和交换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竞争不充分的地方。二是市场的行政壁垒、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在我国民间资本十分丰富,但是它的流动却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民间资本的借贷就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运行的保障。即便政府允许建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它的经营也受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运行起来比较困难。土地要素流转的必要性虽然为人们所认识,但仍有许多制度障碍影响它的自由流动。三是因为缺乏健全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和商会等民间机构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体系,市场的有序性程度还不是很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出现的生产者欺行霸市,交换中的以假乱真等等现象,就是因为缺乏专业化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严格执法的政府监管体系而造成的。

上述市场不完善的种种情况,完全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引起的。比如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律,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而受到传统体制和思想意识的障碍而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而难以实现。人们可能认为,市场的不完善还有别的原因,比如说腐败,但是腐败也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产生的。因此,市场的完善必须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因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市场的完善因而也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市场不完善对初次分配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政府的再分配作用,坚持公平和效率兼顾。同时,我们也应该十分重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健全,不断促进市场的完善。这是因为政府尽管运用再分配政策能够调节初次分配,有利于缓和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矛盾,但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要市场不完善的情况存在,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就会不断地被衍生出来,因而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市场,才有可能消除不断衍生“三低”的现象。因此,只有将完善市场和再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才有可能减轻和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

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不完善,市场不完善影响初次分配,从而造成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生产要素市场化的程度不高,显然影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先看土地市场的不完善对“三低”现象的影响。我国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中,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如果城市土地不够用,则要征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基本上承包给了农民,如果被征用,他们则成为失地者。房产商以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以高价出售房屋,从中获取利益;农民失去土地,尽管获得土地被征用的费用,但由于数额小,且无事可做,因此而沦为贫困者。证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受益的总是那些操纵市场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投机者,而普通散户要想从证券市场上获得较高的收益,除少数人以外,大多数人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尽管只是列举了土地市场和证券市场两种情况,但也可以看出市场的不完善对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确有比较大的影响。

行政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影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因而影响它从市场交换中能够取得的收入份额。人才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尽管改革开放以后,实施了诸多的流动政策,但行政干预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部分人才在单位得不到重任,收入不高,却又难以通过流动提升价值,获得较高的收入。生产资源是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一些垄断资源的国有公司,不是说它的生产经营业绩有多好,而是因为它垄断资源而获得高额的利润。尽管一些企业不垄断资源,但是它通过买通关系,获得稀缺资源,也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在我国真正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致富者有之,而从行政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中获得好处的也不在少数。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不少人因为市场的不完善而成为富有者,也有不少人因为市场的不完善而成为贫困者。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非等价交换现象,是一种典型的市场无序现象。时至今日,虽然市场无序现象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但市场仍然充斥着大量的假劣商品。一些无良商人以价值较低的伪劣产品,通过交换获得价格较高的货币收入。在改革开放初期,确有这样一些人因此而获得了第一桶金,从而成为富有者。但是到了市场秩序较好的今天,要想因此而致富,也就有所困难了。通常人们把市场造就出来的那些昧着良心的人的致富问题视为市场经济的错,认为没有市场经济,那里会有这样的人致富的门路。然而,人们忽视了市场不完善而导致的市场无序现象。市场经济并不必然产生上述的非等价交换现象,但不完善的市场则必然会产生不等价交换现象。我们要把市场经济和市场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由于普通劳动者会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而难以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或工资收入;也会因为缺乏资本而不能通过商品市场,或者不能经营资本而获得利润;还会因为不是生产者而不能从非等价交换中获得价格高于价值的收入;而且,他们还很有可能在非等价交换中遭受损失。所以,从国民收入的构成情况来看,居民收入所占的份额不可能很高。只要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的程度较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就会较低,只有不断地提高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的程度,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才有可能提高。看来,要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三低”问题,需要把治标和治本的办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再分配的政策只能是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只有努力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不断地促进市场均衡,才有可能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

四、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完善和均衡

现阶段我国出现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人们寄希望于政府通过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工资性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的政策安排予以解决。本文认为,政府理性作为与科学合理的政策安排确实可以起到缓和“三低”矛盾的效果,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受政策直接调控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收入,政府有办法予以提高,但是在由市场调节的企业中劳动的劳动者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政府对他们的劳动报酬的调节作用却是十分有限。除了最低工资水平、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政策安排以外,可以说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能让企业自觉地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如果说还能从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的话,那也只是软约束,不可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提高劳动报酬。所以,要解决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还得在健全法律法规和促进市场完善与均衡上下功夫。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是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重要原因。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市场完善程度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市场均衡,这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能够促进市场均衡是在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价格等于它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也就等于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的价值,没有劳动剩余价值 (应当说是剩余价值增量)被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在均衡的商品市场上,商品的价格等于以商品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和以商品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生产资料所有者也不可能获得价格高于价值的资本利润。可见,市场的均衡程度越高,通过劳动力和商品的交换,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劳动剩余价值和资本利润的份额就越低;否则,就越高。既然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过高的收入,那么只有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才有可能获得高收入,而这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和促进市场完善与均衡是消除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的有效措施。

健全市场法律法规和完善市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市场是不可能完善的;市场如果不完善,法律法规肯定是不健全的。所以,我们把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市场的问题合并起来讨论。市场是否完善,一是市场机制,如价格机制是否完善;二是市场体系是否完整。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提高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的市场化程度;打破不利于商品和生产要素流动的行政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制度,支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也要通过完善严格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建立和健全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与商品市场协调发展。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9-20、32页。只有在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和加强立法的前提下,不断地完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才有可能通过合理制定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提高市场的均衡水平。

市场完善只是市场均衡得以实现的一个充分条件,如果缺乏科学而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市场均衡程度的提高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就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因为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比较科学和规范。即使如此,也出现了 2008年的金融大危机。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认识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尤其是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没有多少经验可供借鉴。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在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市场上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在科学而合理地制定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上探索途径。我们认为,在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方面,一要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依据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二要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制定和实施符合国情的宏观经济政策。我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人民生活水平还不是很富裕,而且收入分配中“三低”现象还比较严重的国家。因此,在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市场均衡时,需要把握力度,既要通过提高市场的均衡程度,消除收入分配中不公平的“三低”现象,又要注意不能过多地损害生产资料所有者增加和创新使用资本,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速度。不过,我国政府已经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了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改善宏观调控上有了自己的政策主张。“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 21页。只要我国坚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目标和调控原则,在不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中就一定能把我国的市场均衡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只有这样,就有可能在政府作为和市场调节的共同作用下,比较有效地缓解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

五、结论

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也出现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和工资性收入在生产要素收入中的比重偏低的“三低”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和探讨,本文认为“三低”现象不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出现,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出现,主要原因不是别的,而是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人们可能认为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是市场经济的错,因为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以来似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我们特别强调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造成的,就是想让大家明白,市场经济没有错,错就错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上。市场经济不只是讲效率,而且也讲公平。完善而均衡的市场其实是一种公平的市场。只是因为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是相对的,从而在市场的调节作用下,公平的程度也是相对的。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低,公平的程度也就较低;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高,公平的程度也就较高。因此,要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就必须在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完善和均衡上下功夫。由于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总是相对的,因此在治理“三低”现象的问题上,还需要把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与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可以缓和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矛盾,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有利于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现象。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价格与价值背离的现象比较严重。正是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导致我国收入分配中贫富差距过大和“三低”现象的出现。通过提高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降低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能够有效地缓和收入分配中的“三低”矛盾。

F014.4

]A

]1003-4145[2011]05-0146-05

2011-02-26

李松龄 (1948—),男,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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