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分配公正

2011-04-14 05:33王兆响张益刚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正差距公平

王兆响 张益刚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分配公正

王兆响 张益刚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是分配不公。分配不公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相容的。我们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正视收入分配差距,理性地看待社会公正,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消除分配不公,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配公正 ;收入差距

目前,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社会各阶层都关心的热点问题。分配不公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显然是不相容的,但是分配不公与收入差距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考察分配问题,厘清分配公正的科学内涵,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收入分配差距,理性地看待社会公正。

一 、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或分配公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公平的分配”作了不厌其详的分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分配公正的科学内涵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马克思认为:(一)公平的分配作为一种“平等的权利”不是任意形成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305页。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配公正表现为分配权利平等和分配结果平等的直接同一。在奴隶制社会,分配公正建立在政治地位的等级差别之上。亚里士多德说:“在善物的分配上,没有一个人把相等的份额平分给优越者和卑下者,而总是把更多的一份给予优越者。这是依据比例的平等;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卑下者占有较少的善物与优越者占有较多的善物是平等的。”②《亚里士多德全集》第 8卷,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 332页。同样,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公正有着各自的内涵。正如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卷,人民出版社 1964年版,第 310页。(二)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公平的分配是指消费资料的“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仍然是限制在资产阶级框框里的“平等的权利”,“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此,“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304-305页。(三)“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305页。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列宁语境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是指“按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的平等权利,即分配尺度适用的平等。因此收入差距不等于分配不公,关键是看收入分配是否体现了尺度的一致性和权利的平等性。马克思实际上揭示了分配公正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两个层次:即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和内容上的结果平等或实质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形式公正和内容公正还不能实现统一,只能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不顾客观条件盲目追求结果平等,往往适得其反,只会导致平均主义,从另一个方向背离分配公正。换言之,分配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在我国现阶段,分配公正应该是指遵循“权利平等”的分配原则,在实现权利平等的分配的基础上追求结果平等或实质平等的理想价值目标。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分配公正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决策,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概括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从社会现实的视角来看,中国率先走出了金融危机,2010年人均 GDP超过 4000美元;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社会大局稳定。突出的社会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按国际通用的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我国的基尼系数 1978年约是 0.28,1985年约是 0.31,1992年约是 0.35,2001年约是0.4,2007年约是 0.45,呈持续上升的趋势。②徐映梅、张学新:《中国基尼系数警戒线的一个估计》,《统计研究》2011年第 1期。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和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认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在 0.48到 0.5之间。③统 计数字不完全一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 0.6;九三学社公布的基尼系数是 0.46;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认为,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 0.28上升到 2007年的 0.48,近两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 0.5;《2011年社会蓝皮书》副主编陈光标指出,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的基尼系数是 0.47,近三年这个数据还在扩大,现在应该是接近 0.5。国际上通常把 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根据黄金分割律,其准确值应为 0.38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 0.24到 0.36之间,美国偏高,为 0.4。中国大陆基尼系数2010年超过 0.5,已跨入收入差距悬殊行列,财富分配非常不均。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它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 5~10倍之间。国际上公认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 3倍左右,超过 3倍则需要加以调控。无论从基尼系数还是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相当突出。令人忧虑的是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激化社会矛盾,落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④当一个国家人均 GDP低于 1000美元,称为“贫困陷阱”。人均 GDP在 1000-3000美元之间时,基本走出了贫困,跳出了“贫困陷阱”,进入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人均 GDP在 3000美元左右时,如果收入分配悬殊、贫富两极分化严重,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局势动荡不安,使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国家,在 20世纪 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90年代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基尼系数为 0.5左右。美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在拉美,占总人口 30%的穷人仅获得国民总收入的 7.5%,这一比重在世界上是最低的(其他地区平均为 10%),而在另一端,占总人口 5%的富人获得了国民总收入的 25%,占总人口 10%的富人占有国民总收入的 40%,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处在人均 GDP3000至 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1997年美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报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最早使用“中等收入陷阱”概念反映这一现象,这一现象以拉美国家居多,所以又称“拉美陷阱”。鉴于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有学者认为中国已经处于“中等收入陷阱”,有学者提出中国应避免遭遇“中等收入陷阱”,言外之意,中国目前尚未出现“拉美现象”:如城市贫民窟现象、社会动荡、暴力犯罪频繁等等。笔者认为,中国虽然基尼系数很高,贫富差距过大,但是有几个因素的制约使中国不会出现典型的“拉美现象”,一是基尼系数偏高很大程度上是由城乡差距造成的,这有很深刻的历史原因,农民对此容忍度较大,且纵向来比,农村生活改善很多,农民群众的整体满意度较高;二是中国传统上是伦理型社会,人情关系浓厚,这一点在农村尤为突出,密切的人伦关系对违法犯罪行为易于形成一种内在约束;三是中国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所以农民工退一步可以返乡,不会造成城市的大片贫民窟现象。但是不可否认,存在着社会动荡和通过违法犯罪宣泄不满的危机,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的可能性也很大。从中国目前的发展来看,尚不能断定已经步入“中等收入陷阱”,关键还要看“十二五”期间能否很好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引以为戒的。温家宝总理在 2010年“两会”期间曾说,任内尽最大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分配不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不相容的,一个富强、民主、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是一个分配公正的社会。

首先,分配公正基础上的“共同富裕”能增加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富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但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不仅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且高于多数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因此我们既要消灭贫穷,也要消灭贫富两极分化。只有分配公正,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进而实现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财富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和民贫国富都是分配不公。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应该藏富于民。①吴忠民:《藏富于民的时代意义及实现路径》,《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 11期。有学者建议借鉴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唯其如此,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共识,强化认同。

其次,分配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也是民主作为核心价值观的真义。胡锦涛同志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②《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6年版,第 228页。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到了 21世纪,中国经济面临两种前途,即社会公正的市场经济和权贵资本主义。这两方面都有所发展,并出现了一种‘赛跑’状态。”③吴敬琏:《市场化改革的中国经济面临两种前途》,《时代经贸》2010年第 3期。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是权贵资本主义的克星。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是权贵资本主义的表现,与民主这一核心价值观是根本对立的。

再次,分配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和内核。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 1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之一。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社会公正、经济公正、分配公正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分配公正是经济公正的集中体现,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分配不公的经济公正是不可想象的,没有经济公正,社会公正就是一句空话。

最后,分配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之一。分配不公与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公平正义是不相容的,分配不公破坏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关系,窒息社会的活力,不利于维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富士康职工跳楼事件、苏州工业园罢工事件、南海本田罢工事件等重大劳资冲突,因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矛盾的核心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分配不公,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在没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如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一边是奢华的商业区、富人居住区,另一边是阴暗、逼仄、肮脏的大片城市贫民窟。贫富差距过大无疑是这些国家政局混乱、暴力犯罪频繁、社会冲突频发的经济根源。我国虽然没有大片的城市贫民窟,但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0年发布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09年农村贫困人口为 3597万人。⑤《中国劳动保障报》2010年 9月 11日第 002版。同时,我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贫困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因此,关注城乡低收入群体,提高他们的收入,是实现分配公正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实现分配公正的路径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表现和原因有两个:一是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城乡收入差距。

金融、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等高收入行业的垄断不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国家的保护性政策导致的。上述垄断行业的从业者与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的劳动者相比,在收入分配上享有“不平等的权利”,这种不平等的权利不是“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的“天然特权”,而是因垄断经营而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的分享权,由此形成的过大的行业收入差距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是一种分配不公。

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给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带来诸多限制。一般而言,农民工多就业于竞争性行业,且收入水平低于同工的城市工人,不能享有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和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10年经济数据,城乡收入实际差距进一步扩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元,增长 11.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919元,增长 1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仍在以 9.7%的速度增长,达到了 13190元,而 2009年的数字为 12022元。①http://www.zgjrw.com/News/2011121/home/358120664710.shtml(来源自中国金融网);参见《人民日报》2011年 3月 1日第 013版。这表明,只要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不打破,不合理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一)分配公正: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

1989年提出“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分配原则的调整试图以效率优先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以公平原则制约收入差距过大,从而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公正目标。这一思路从理论上说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从目前的现实看来,分配公正目标并未如期实现。对此我们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明辨分配原则语境中“公平”的内涵,并厘定何为“分配公正”,从理论上澄清分配原则变革的合理性与不足,揭示理论与现实相悖谬的原因。

马克思所说“公平的分配”中的“公平”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一是“权利不平等”,即结果平等或实质平等。从马克思关于“公平的分配”第一层意思出发,效率优先原则是承认人的劳动能力差别,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因此效率就是公平,效率和公平直接是统一的,即经济学家林毅夫所说的“以初次分配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②林毅夫:《以初次分配实现公平效率统一》,《华夏星火》2008年第 Z1期。在此意义上无所谓效率与公平孰为优先。据此,作为分配原则的“公平”当指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此意义上“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才是一个真命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政策自始至终强调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坚持“权利平等”的原则而不是实质平等。再分配领域“体现公平——兼顾公平——更加注重公平”的调整路向,表达了追求实质平等的价值取向,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价值理想。

我国目前的分配原则其价值取向是实现“公平的分配”。日益扩大的行业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主要不是分配原则不合理造成的,恰恰是因为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权利平等”的分配原则。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明确表达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初次分配坚持权利平等,再分配注重实质平等。当然,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权利平等和实质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平等只有受到满足基本需求的实质平等限制时,才是公正的,一个社会不可能既坚持权利平等,又放任市场去支配个人命运,这也是更加注重公平的现实意义。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的精神实质是效率优先、权利平等。无论是公有制范围内的按劳分配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动、技术和管理分配,其实质都是按凝结的“劳动”即劳动成果大小来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实现“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条件比较充分,应该建立企业工资增长集体协商长效机制,避免借权力参与分配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扭转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倾斜的倾向,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往往有失公平。比如,工资待遇中不包含“五险一金”、工资收入与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成比例等,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公正。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推行有效的劳资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的前提是确立雇主组织和工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功能。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在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背景下,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从而进一步压低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③宋晓梧:《弱势群体能否不再为精英埋单》,《人民论坛》2010年第 6期。这个问题在城市农民工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无偿延长工时、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落实等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必须通过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平等权利”。

(二)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的主要手段,其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优先、实质平等

财政和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根据“十二五”规划,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促进再分配的实质平等:一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的原则确定,根据“补偿原则”,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实质平等。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民主预算。民主预算是要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也就是“要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开支开始,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和法治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①韦森:《财政体制改革是政改的核心问题》,《南方日报》2010年 9月 8日第 F02版。三是减税,让利于民,藏富于民。实施“减税计划”,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降低劳动收入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真正实现“让利于民”和“藏富于民”。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上,“十二五”规划提出,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十二五”期间要努力“构建普惠全民的‘两免除一解除’(免除生存危机、免除疾病忧虑和解除老年后顾之忧)的基本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大制度覆盖全民,并实现定型、稳定发展,同时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保障事业,使社会保障能够初步满足国民生活基本保障的需求”。②郑功成:《收入分配改革与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 10期。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分配公正的纽结

不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性行业垄断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问题,就不能实现分配公正。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的职能转变。第一,通过政府转型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初次分配。要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加快城乡户籍改革,消除造成分配不公的政策性因素和体制性障碍。通过完善经济立法、严格执法,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使弱势群体的利益依法得到保护。借鉴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有关劳动条件的经验,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协调好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第二,再次分配方面,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政府在分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第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通过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政府职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发挥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分配公正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出发厘清分配公正的内涵,找出分配不公的症结,探索实现分配公正的途径,对于切实解决分配不公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有助于建设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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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4145[2011]05-0104-05

2011-02-10

王兆响,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张益刚,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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