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工作探讨

2011-04-13 19:37
关键词:教育工作者高校学生法律

张 密 丹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81)

高校学生工作主要包括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教育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高校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要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真正做到依法治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法律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要在育人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法规范各自行为,从而培植出法律环境下的高校学生工作机制,并在共同遵守法律中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文化。

1 高校在学生工作中要依法管理

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现代高校管理的一个必然趋势而且也逐渐成为法律实践。我们可以从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寻找到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通过校长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可知,高等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这些是法律法规赋予给高等学校的管理权力。当然,跟所有的法律主体一样,高校在实施依法治校中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也就是说高校在教育教育管理中有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

因此,就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中最基本的学生管理工作而言,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应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通过“立、改、废”,使之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使学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二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高校制定的管理制度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才是合法有效的。高校在出台各项学生管理规定后要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取得合法性资格。三是具体涉及到处理违纪违规学生时,学校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事实清楚就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调查清楚事情的经过,主要事实必须查清,事实不清不能急于处理;证据充分要求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核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如果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当比照《刑法》“无罪推定”精神按无证据处理,无证据则不能处分学生;依据明确就是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与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款有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定性准确就是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性质的准确判定,它直接影响学生是否应当处分及受何处分。此外,还要坚持处分适当原则,同一事实,同类学生同等对待,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避免畸重畸轻,显失公平;还要遵守程序,做出不利于学生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向学生说明原因和理由,并给予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享有救济的权利,否则,程序违法会导致行为无效。

2 教育工作者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通过“两课”教师系统的理论教学和学生工作者对学生日常的指导、教育和管理来完成。2006年国家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整合。整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法律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体系之中,以便发挥法律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同时,也从课程体系上把法律教育提升到与思想道德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使之成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既要注重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又要致力于学生法律精神的塑造、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使大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高法律素质,并培养和加强自觉进行思想转化和行为控制的能力,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在理论教学层面上的实际效果。

高校学生工作者在指导、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实践中要有意识地开展法律教育。一方面是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律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可以通过入学教育、法律知识竞赛、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分析、法制讲座、辩论赛、演讲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另一方面要求学生工作者本身要知晓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论是日常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活动,还是对学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都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真正把教育和管理学生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教育和管理学生,又要尊重和平等对待学生。

但是应该看到,在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身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意识欠缺的问题。一是教育工作者本身对大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人把大学生只看作是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忽视了大学生在师生关系上是与教师平等的法律主体这一基本事实,在这种认知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可避免带有较强的说教性和一定的强迫性,教育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二是有些教育工作者在做学生工作时,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律思维,处理问题多凭感性和经验,甚至出现不按法律原则解决处理学生问题而导致诉讼的事件。因此,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平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精神的培育。高校在选任辅导员时要消除只有思想政治专业的教师才最适合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观念,让更多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加入到思想政治工作中来,让具备法律观念的教育工作者在管理育人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使高校学生管理具有法律秩序,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蕴含法律精神和法律知识教育。

3 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要自觉遵纪守法

学生正处于生理上成熟、心理上不太成熟阶段,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应试教育重知识传授、忽视思想教育等特点使大学生自我约束能力较弱。高校学生违纪、违规主要表现为无故旷课、考试作弊、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男女同宿、夜不归宿等;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窃财物、故意伤害、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等。爱护学生就要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减少或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教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高校学生义务,即“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于以上法律规定的义务有些学生不了解、有些学生不履行。规定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 ,违纪违法受到处理,追悔莫及。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引导学生认识到权利与义务,自由和纪律是统一的,只有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才能真正享受权利和自由,才能顺利完成学业。

高校、教育工作者及学生依法规范各自行为是法律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工作的三个主要方面。高校只有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教育工作者只有用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引导教育学生,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高校学生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环境下有序运行。

[1]庞本.论高等学校学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

[2]孙志娟.整合与导向: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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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拥军.试论依法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J].社会科学论坛,2008,(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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