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家校合作育人机制的构建

2011-04-13 19:37
关键词:家校育人家庭

孙 标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学校教育而没有家庭教育和只有家庭教育而无学校教育,都不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家校合作育人是实现“三全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形式。在教育的系统中,学校、家庭和社会是实施教育的三大主体,分别实施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家校合作是指以完善学校教育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学校为主体,家庭结合社会各方面参与力量而与学校之间进行的一种双向互动的活动。”[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学校要探索建立与大学生家庭联系沟通的机制,相互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当前,在高等职业教育进入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学校与家庭的合作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

1 高职院校开展家校合作育人的必要性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4月,全国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院校共计2 415所,其中普通本科院校792所,高职(专科)院校1 239所,超过一半比例,高等职业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所占的地位正在逐步提升。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大众化发展,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由于生源数量的减少,在生源争夺中高职院校的学生整体素质下降趋势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学习基础差,学习能力跟不上,容易产生厌学情绪。另外,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进取意识相对较差,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对家庭的依赖性强,独立生活能力弱,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差。在人际关系交往、情感挫折、就业压力等困难面前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容易出现焦虑,甚至诱发极端事件。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高职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校合作活动比在本科院校显得更有必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只是单纯依靠学校来管理教育,学校往往会疲于应付,效果自然也不理想。为了提高育人的效果,必须要将家庭纳入到育人体系中来,使家长能够清楚知道自己孩子在学校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介入,协助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承担家庭在子女教育中应担的责任。学生虽然离开了家庭,来到学校学习、生活,但是其属于家庭一员的身份不会发生改变,家长对其约束力不会减弱。而从笔者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来看,学生往往不愿意让家长知道他们在学校不好的表现,这说明他们十分在意自己在家长心中的形象。

1.1 家校合作育人契合教育的规律,也是促进学校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教育是一个统摄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多维系统,教育责任必须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合理分担既可避免重复、替代性劳动,又能及时调整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从而避免相互推诿以及教育上的疏漏和真空,达到教育效果的最优化。”[2]家校合作育人形成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优势互补”的教育效应,有利于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更系统、更有效、更具信息量和针对性的教育环境,这一环境对涉及家校合作的所有人员都将发生积极的社会化作用。

1.2 家校合作是促使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协调的现象日渐凸显出来,家庭由于缺乏正确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导致对子女的教育力不从心,甚至出现子女与家长对立的情况,给学校正常开展教育造成障碍,更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实行家校合作有利于化解家庭与学校、家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向家长传播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让家长树立共同参与子女教育的意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2 高职院校家校合作育人体制的缺位

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中小学对开展家校合作育人十分重视,开展家校合作的实践也比较成熟。由于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传统教育理念等因素的制约,在高校中实行家校合作育人长期被忽视。本世纪初开始,国内一些知名本科院校逐渐认识到构建家庭、学校教育共同体的重要性,纷纷主动开展家校合作育人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最大程度上争取家长在学生教育方面的配合,共同完成育人的重任。“北京大学2003年召开千人家长会。2006年浙江大学天津籍学生家长联谊会正式成立。广州大学在东莞、深圳等地分区域召开学生家长会,并在广州、珠海等地成立家长委员会。北京科技大学《致新生家长的一封信》,邀请家长参加学生毕业典礼。”[3]纵观国内的高等职业院校,家校合作育人体系的构建几乎还处于空白。综合来看,高职院校家校合作育人的缺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国家政策层面上对于学校和家庭具体责任上没有明确界定。虽然以前出台的一些教育法律和政策,关注到了开展家校合作的意义和作用,但只强调家庭要配合学校,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没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截至目前,国家对于高校开展家校合作并没有正式的政策文件,没有强制要求学校必须开展家校合作活动,完全凭各个高校自身的主动意识,缺乏来自于上级的压力。没有明确家庭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权益,无法使家长在监督及参加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时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高职院校也缺乏上级文件精神的指导,开展家校合作活动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能理解家校合作的内涵,实际成效不明显,往往会流于形式。

第二,家长参与共同教育的意识不够。与中小学阶段相比,由于招生范围的扩大,受地域因素的制约,高等教育中家长直接参与的机会不多。进入高职院校后,大多数学生不再有进一步深造、升学的打算。这种情况下,家长对于子女的关心程度不会像中小学时那样高,认为把子女送入大学就完成任务了,不需要再操心了。笔者所带班级学生,三年中家长能够主动联系询问子女在校各等方面情况的并不多见。另外,很多家长缺乏最基本的教育子女的方法,不知道如何配合学校开展共同教育,有时家长的参与反而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

第三,高职院校主动意识不强。许多高职院校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制约,仍然停留在单方面强化学校管理职能的角色定位中,认为依靠自己的管理可以促使学生成才,或者是以确保学生不出事为原则从事教育工作。有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存在这样一种观念,绝大多数学生家长不具有参与家校合作共同教育的能力,没有必要将家庭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来。少数学校对家校合作育人的尝试也只停留于表面,没有实质性的合作。

3 构建高职院校家校合作育人机制的途径与措施

高职院校家校合作育人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国家、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国家要在政策层面上起到引领作用,在学校与家庭协作教育的过程中,学校应起主导作用,学校是活动发起、组织和实施主体,家庭也要积极提升自身的素质,配合学校开展相关活动。

3.1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适用于高职院校的家校合作政策

任何一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要有一定的政策依据作指引。要组织专家对国外高校家校合作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归纳,结合国内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政策,用于指导各高职院校开展相关工作。在政策中,要强制学校将开展家校合作列为常规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但不能将学校的责任无限放大,要明确家庭在配合学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赋予家庭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充分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

3.2 学校要在家校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学校是实施教育主体,在开展家校合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家校合作的新形式,提高家长参与合作育人的意识,调动家长的积极性,从而愿意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学校可以在新生入学时建立学生家庭信息档案,便于以后联系;可利用网络、电话、书信等通讯工具,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校的表现,搭建起合作的平台;邀请家长来校座谈,也可走出去定期到学生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家长会。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家长在行为上表现出比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受教育经历,也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针对这种情况,学校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帮助家长学会与子女沟通的技巧。

3.3 探索建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积极主动参与学校教育

家校合作的开展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相对于学校的主动,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动意识不强。可以参照社区中建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学校的组织带动下成立地区家长委员会,聘请受教育程度高、组织能力强的家长做委员会主任,负责联系所在地区的其他家长,并向他们传递学校的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开展家校合作相关活动。

家校合作育人是培养社会所需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相对于高职教育本身的发展程度,我国的高职院校家校合作明显滞后。因此,家庭与学校在下一代的教育中都要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1]张丽竞,赵晓龙.家校合作——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J].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50.

[2]逯改.家校合作教育的价值理念[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7,(12):20.

[3]张跃琳.我国高校家校合作的现状和问题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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