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思考

2011-04-13 19:37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王 巍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兰州 730070)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应用,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信息化带来的巨大改变。以前很多需要人们占用大量时间、精力去做的事,现如今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电脑前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既提高了效率,又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与计算机网络相融合的生活,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信息化生活快速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其中,电子商务尤为突出地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交易量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份额逐年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活动所面对的法制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

1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展以来,发展迅速。面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国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发挥了积极作用。在1998年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就在发言中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但不论从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是从我国自己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建立,仍明显地落后于电子商务活动本身的发展速度。目前,从电子商务立法的形式来看,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主要采取的还是单独立法与修订现有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吸收,在合同形式上承认了数据电文形式,并确定其为文本合同,具有书面效力。这也是世界上最早承认电子合同形式的合同法,为在电子商务中推广电子合同以及相关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自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单独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的一部与电子商务关系密切的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与电子认证的规范进行了确认,还对数据电文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从全国人大到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等不同层面,有关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的关于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5月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及《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9月起施行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等。

另外,香港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托,广泛征集香港电脑学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律师公会等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参照吸收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国外相关立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电子交易条例》。

在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已有了很大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随着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的创新发展,为电子商务服务并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电子商务立法,任重而道远,下面就这方面问题,提出几点体会和思考。

2 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思考

2.1 国内立法应加强与国际立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已经成为当今商事活动的重要形式。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在线购物网民的蓬勃发展已成为推动全球在线购物网民比例迅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电子商务正在成为在中国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这是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态势的非常重要的评估。很大比例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国际化的跨国交易,它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国际化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制订就要既考虑国内因素,又要考虑国际上的立法实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会经常发布一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建议和报告,它们的指令和建议很可能成为相关的法令和规则,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一定要加以充分地关注。尤其是,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经过很多的国际法律专家集体讨论后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该示范法很好地填补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该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时,即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们自己的立法方案,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则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要考虑和研究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这样做,不仅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有序、高效、良性发展。

2.2 加快制定单行法规与修订已有法规的步伐

就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实际上也是采取了单行立法和修订已有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来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如前面提到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电子交易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等。采取这种立法思路,是因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发展初期,电子贸易形式和传统贸易形式还会长期共存,和谐与矛盾将同时存在,现有的有关法律条文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一些新的问题有很多不适用的地方。所以,在完善现有相关立法的同时,要注意到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对现有立法做必要的调整与修改,尽量将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纳入到已有的法律体系当中,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是一条方便、快捷、高效的立法途径。如通过制定《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通过修改《刑法》,较全面地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到刑事立法体系中,确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是公共秩序中的一类独立对象等等。但就有关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形式方面,还是需要有单独的立法,以填补此方面的法律空白。新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当事人之间因交易方式的改变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关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当事人,认证机构的资质情况,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通过制订单行法,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对于电子商务活动本身的发展速度来说,立法的速度还远远落后。电子商务不论从技术上,还是形式上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都使得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处于不断的更新、调整状态,成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这就对立法者不断地提出了挑战,尤其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将严重影响电子商务乃至整体经济法制环境的建立。因此,加快制定单行法规与修订已有法规的步伐,创建良好、有序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2.3 立法中采用原则性条款和除外条款作为必要补充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它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手段的不同。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每一个企业、每一种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这就需要建立一种良好的秩序。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建立起公平的交易规则和环境,以保障不同参与者的共同利益。既然是法律,电子商务法也同样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旦颁布实施,相关主体必须共同遵守。同时,电子商务法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即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不断更新、升级,电子商务法也将不断地面临新的挑战,以适应技术革新带来的新问题。例如民法可以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普适标准,公司法可以设立规定几年、十几年不变的条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将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各种标准、方式方法,总是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或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新、升级的,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而是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活动的程序和原则,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来完成整个电子商务活动。例如,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的基本要求,并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标准和手段,只要达到这一标准,即可同相应的书面文件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再比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特色之一就是使用了大量的除外条款。这就使得准备援引该示范法作为参考来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可以在其适用范围上充分利用这些除外条款,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国家所需要的限制。

总之,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条件下世界贸易方式发展的大趋势。尽管从国外到国内,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始终赶不上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速度,但不能因为赶不上就放慢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建立与完善。相反,不论作为立法主体还是市场监管者,我国都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快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充实和完善,以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1]秦成德.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2]杨坚争.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秦成德.移动电子商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5]朱明.电子商务浅谈[J].电子商务,2005,(9).

[6]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猜你喜欢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迈上十四五发展“新跑道”,打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牌”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砥砺奋进 共享发展
电子商务
改性沥青的应用与发展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跨文化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