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伟
(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安徽合肥 230061)
论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需求和理论依据
黄 伟
(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安徽合肥 230061)
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包括基本社会制度建设,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基本社会制度对应于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在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方面起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至今尚未正式提出基本社会制度概念。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视角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理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度变迁和调整社会结构都有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需求。
制度;基本制度;基本社会制度;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建设这一课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制度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当下,社会层面的制度建设多半还都处于制度维持状态,而非制度创新,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则不然,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对基本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基本制度的定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基本社会制度主要内涵是,实现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和共同富裕。本文拟重点阐述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需求问题,兼顾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理论依据。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理论依据主要是,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公平正义价值观。这些理念我们贯穿于本文之中,不做展开论述。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需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需求,还是理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关系,以及制度变迁和调整社会结构的需求。
“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要求“四位一体”的基本制度与之配合,必然有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需求。
通常人们认为,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秩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学术界关于制度的定义比较繁杂,在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看来,制度是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能够“约束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8-9,是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保证其他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则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2]10。这是说制度表现为稳定的“周期性”,应当为人们所接受自觉地遵守,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不为人们重视的强制性的规定。无论把制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人们自觉的行为模式,都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脱离生产关系解读制度,就很难追寻制度的真谛。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生产活动中,生产总是社会的生产,不是独立的个人行为。因此,人与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密切联系,必然产生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为了调节人们在社会生产以及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利益矛盾就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马克思把制度明确界定为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他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3]32从法的意义上说,建立的各种规范就是制度。换言之,制度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何谓基本制度?基本亦即根本,基本制度亦即根本制度,是决定国家性质的制度。基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今天的中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是由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和维护的。这里提出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对应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而言的。早在1986年,中共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就第一次提出了“总体布局”的概念。1987年,中共十三大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中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战略目标。中共十七大确定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因此,基本社会制度必须放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中去研究。在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是有具体内容的,是包含基本社会制度的,因此才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一位”。然而,至今为止,党和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的基本制度,只有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而无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基本文化制度,却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化具有特殊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与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可以相匹配的,在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四位一体”比较起来,相对薄弱的是基本社会制度。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党的历史上确认“社会建设”这个概念,而新中国诞生以来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实践是以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代替的,是在国家一系列社会政策指导下展开的,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很难适应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不足必然约束人们的思想、制约理论的创新。
当我们提出基本社会制度这个概念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基本制度能不能改革?人们的认识有一个误区,由于基本制度决定一个国家性质,就认为基本制度是不变的,似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改革的都是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这种思维方法是僵化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世界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基本观点。从实际方面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都变化了、发展了。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基本政治制度里增加了新成员,亦即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再次确认了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了两个“毫不动摇”。亦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正是随着时代的步伐不断发展,才使得基本制度得到巩固和不断完善。这些改革得益于思想解放,思想解放才有可能进行基本制度的改革。如果把基本制度定格在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方面,不提基本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那么,又怎样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其实,“四位一体”概念的提出,就已经明确了包括基本社会制度在内的社会建设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如所周知,经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建设提供政治保证,文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四位一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这一理论品质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理论源于实践,基本制度也来自于实践。当中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时,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伟大实践。在基本制度层面上,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决不是企图否定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是要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巩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这样看来,基本社会制度不是能不能建立的问题,而是出于什么初衷、希望达到什么目的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变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基本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再者,既然是改革,还要遵循邓小平的教诲,“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4]372。解放思想、坚持原则、勇于实践、“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逻辑表明,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需求。
我国社会建设的目标是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社会建设包括实体建设和制度建设。实体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基本社会制度建设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需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涉及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提到的是广义和谐社会建设概念,与自然界相对应,与国家民族范围一致。我们所说的“四位一体”中的“一位”社会建设,“这里的社会着重指的是作为整个社会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的狭义的社会和社会建设”[5]。基本社会制度建设既包括广义,也包括狭义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标准是不同的,我们所说的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都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标准。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不和谐因素得以消除。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公平正义都需要通过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得以确立和落实。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内在地包涵着公平正义理念,具体要求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373。这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促进社会进步的两个标准:一是生产力标准;二是价值和道义标准。道义是用来维系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准则,公平与道义有着内在的联系。社会主义的公平既包括起点公平,也包括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主旨在于促进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相结合的利益协调机制的形成,实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社会道义标准讲求公平,生产力标准追求效率,但是,建立基本社会制度不能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在制度价值评判标准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认为,效率的提高为社会公平奠定经济基础,公平是效率的终极价值取向和保证,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标,制度安排对公平和效率任何一方的偏袒都是不可取的。毛泽东时代,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一味地追求“一大二公”,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实现了物质贫乏的“公平”,效率却大大地降低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特定时期内,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生产力提高了,收入差距却拉大了,公平问题凸显出来。国际上通常采用基尼系数反映收入差距,其警戒标准是0.4,而“我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2006年的0.50,到了2008年基尼系数又上新高,已到达了0.65,显著超过通常所说的警戒水准(0.4),并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6]。为了避免拉大贫富差距,中共十七大已经提出,“初次分配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就转向了“效率与公平并举,以公平为主”的原则。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存在带有普遍性的两大矛盾(限于篇幅,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等问题暂不讨论)。首先,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表现为利润和职工工资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在我国初次分配领域,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是一个普遍现象,企业财富明显向资本倾斜”[7]。利润比重过大,投资和积累较高,工资比重过小。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2000年到2005年间,中国的人均产出增长了63.4%。但是,我国的工资总额占经济总量的比例并没有相应提高反而有下降。如2002年工资总额占 GDP比重为12.66%,到2004和2005年变为10.57%和10.76%,远远低于美国57%的水平。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这两年却有20%的增长,是 GDP增长速度的两倍”[8]。这表明,收入初次分配未能充分体现改革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原则。其次,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偏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 GDP在一、二、三产业结构中为 11.3%、48.6%、40.1%,而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4.3%。54.3%的农村人口,主要靠分享11.3%的财富生活,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他们获得的社会进步成果较少,却承担着社会代价的大部分后果。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确认了农民的社会地位,以致农民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时”现象为人们司空见惯,这是有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平原则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和矛盾,出台了为数不少的具体制度。但是,依然存在较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城乡发展很不平衡。根本的办法在于,以社会主义本质论为理论依据,建立公平和效率统一的刚性基本社会制度,恰当地处理人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发社会活力,才能在高效率的基础上达到公平。
社会正义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社会正义同样需要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正义即公正的道理。通常,人们的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正义不仅是价值判断,还应当有其实践作用,法律是正义的载体。从法律视角分析,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和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这显然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制度框架,在这个制度框架中基本社会制度是不能或缺的。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就会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由全民所共享,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逐步形成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由此可见,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基本社会制度的作用举足轻重。
综上所述,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既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为基础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需求。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基本社会制度也具有这些特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建设以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进行定位,社会基本制度建设是缺位的。因此,在基本社会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注重单项性,忽视系统性。制度系统有着任何系统都具有的特征,即整体功能不是单项功能的简单相加。在通常情况下,它可以大于单项功能之和。如果具体制度之间不成体系,漏洞百出,其效果就会事倍功半”[9]。可见,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说制度分层能够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以便于理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的关系,那么,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则是理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关系的必然需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上可把制度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次为社会制度,亦即包括社会上层建筑在内反映社会形态的整个社会制度,以基本制度(上位制度)为特征,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等;第二层次为体制制度①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平等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均属于社会体制制度。(中位制度),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等;第三层次为具体制度②具体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下位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处于不同领域,不胜枚举。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从第一层次亦即社会制度方面看,当今中国社会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里的“社会”属于广义社会,指对应于自然界的人类社会。基本社会制度中的“社会”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属于狭义社会。从基本制度视角看,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得到确立以来,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保障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改革开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基本社会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适时建立基本社会制度以与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配合,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举措。
当下,社会基本制度缺失已经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和研究。梁树发教授指出,社会建设是指“社会价值整合、社会制度(体制)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10]青连斌教授提出:“必须加强社会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机制不健全问题。”[11]从本质上看,这里的“社会制度”所指的都是基本社会制度。李玲教授则明确提出“适时建立基本社会制度”[12]。这些研究表明,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和谐社会建设难题的突破口。社会基本制度缺失更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关于民生的制度建设有24条之多。就目前我国社会方面的制度而言,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有的属于社会体制制度,有的属于具体社会制度和机制,却无基本社会制度。只有体制和具体制度。基本制度缺失就很难通盘考虑社会问题,不同层面的制度之间的空隙和矛盾在所难免,也难以形成上位制度对下位制度的统领。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基本社会制度框架体系,体制制度、具体制度和机制改革的内容比较多,但各自为战,很难形成合力,牵涉民生利益的制度不到位,社会保障普惠水平不高,由此而引发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丛生,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一再鸣响。有学者呼吁“国家基本制度建设应尽可能一步到位”[13]。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里提出的“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不明确,可以理解为分配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还可以理解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选举制度。那么,发生争执和歧义就在所难免了,为了避免争执和歧义,最好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约定为基本制度。因为,基本制度决定事物的性质。从基本社会制度与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关系视角分析,基本制度与体制和具体制度之间是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的关系,具有统领作用。基本社会制度具有主导性,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具有从属性。基本社会制度决定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内容并由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表现出来,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基本社会制度的制约。诚然,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表现出来。从社会建设视角分析,基本制度中应包括基本社会制度,基本社会制度不仅是上位制度,对下位制度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而且,基本社会制度涵盖广泛,能够观照全局,避免制度与制度之间产生间隙和矛盾,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基本社会制度对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均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反过来,社会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既能够反映基本社会制度,又对基本社会制度起巩固与发展作用。上述可见,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理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关系的需求。
首先,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制度变迁的需求。制度变迁是对制度非均衡的反应,通常要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基本原则,基本社会制度的建立符合制度变迁的这一原则。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迁的条件,制度非均衡亦即人们对现存制度不满意,准备改变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不满意是出于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的考虑,也就是出现了改变制度安排的盈利机会。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所谓盈利机会即维护自身利益的时机,呼吁设立有利于自身的社会制度在情理之中。对于国家而言,国家的基本功能在于提供法律、制度和秩序,制度作为公共品是由国家制定的。这就是说,基本社会制度不是自动生成的,它是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一是服务于全社会民众;二是由政府、公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协商来制定。国家供给制度,属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能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机会。
我国现有的社会体制制度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建立的,与市场经济并不适应,因此都处于非均衡状态。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教育制度非均衡状态表现为城市与乡村教育、地区之间教育、重点与非重点教育的差别;医疗卫生制度非均衡状态突出地表现为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政府的投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非均衡状态表现为城市与乡村、地区之间差别较大,缺乏法制保障,未能实现一体化,管理方式落后,难以异地转接,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外,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分配制度都处于非均衡状态。非均衡状态和盈利机会的发生说明制度供给不足,制度变迁势在必行。
制度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不同的人、集团和阶级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对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又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经济活动的动力和效率。因此,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问题是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首要限制性因素。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循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的原则。从制度收益角度分析,制度收益指设立制度时通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等带来的激励和约束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预期收益,包括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们对国家的认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从制度成本角度分析,制度成本包括制度变迁时的设计和组织等成本,还包括制度运行时的组织和实施等费用。由于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各项具体社会制度和实践基础,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预期成本亦即国家、个人、企业和社会的投入是很低的。两相比较,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从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新的制度安排是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剩余产品的出现而发生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连续多年经济快速发展。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为265810亿元,2008年为314045亿元,2009年为335353亿元,2010年为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2010年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14]国家掌握的财政资源雄厚,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强大起来,剩余产品已经出现。这表明我们国家已经拥有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经济实力。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制度供给不足,制度变迁势在必行,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能够满足制度变迁的原则和要求。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制度收益高于制度成本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制度变迁的需求。
其次,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调整社会结构的需求。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结构,基本社会制度要随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建设的核心就在于调整社会结构,基本社会制度不仅要与社会结构相适应,还要发挥培育合理社会结构的功能和作用。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城乡一体化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这样的社会结构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与这样的目标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从广义社会结构视野看,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是不合理的。广义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各个基本活动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之间相互联系的一般状态,是对整体社会体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的概括。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获得了大的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社会结构未能紧紧跟上时代的要求,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之中,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总体来说,我国经济结构已经达到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是我国社会结构还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根据国外学者计算,我国城市化率应该达到60%,但是,我国城市化率目前只有45%多。依照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计算,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15年。”[15]“工业发展了,农业发展了,但农民从1952年的 50319万,到 2008年反而增加到95500万(农村户籍人口),按现在统计,农村常住人口还有72135万。经济结构调整了,社会结构没有相应的调整,这是由此产生诸多矛盾的典型案例。”[16]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导致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对这些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改革的进程缓慢。症结在于,结构性矛盾通过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的改革是难以解决的,必须通过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彻底解决。
从狭义社会结构看,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狭义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分化产生的各主要的社会地位群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状态,主要是指社会阶层结构。“当今的社会正在日益成为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对于这个两极分化的社会,人们经常有一个形象化的说法,就是两个‘二八开’:20%相对富裕的人拥有80%的财富;另外80%的普通老百姓和穷人拥有20%的财富。”[17]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是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况且,在“80%的普通老百姓和穷人”没有富余起来之前,拉动内需必定会困难重重。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具有双重效应:既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又能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问题不在于人们有没有认识到调整社会结构的重要性,而在于通过什么途径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从制度视角看,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我国缺乏基本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就业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未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还没有实现全覆盖,这些对于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社会结构都是不利的。这些制度对于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十分重要,都应该归属于基本社会制度之中。因此,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旧制度,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新制度,亦即建立基本社会制度建设,是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最佳途径。建立基本社会制度是破解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社会发展的双赢互利,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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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Needs of the Basic Social System and its Theoretical Basis
HUANGWei(Department of M anagement,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efei Normal University,Hefei 230061,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involves building eth basic social system,w hich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The basic social system corresponds to the basic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basic econom ic system,p laying an impo rtant in consolid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socialist system.How ever,no one has put fo rw ard the concep t of the basic social system yet.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building socialism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straightening ou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ost system and the hypogynous system and the system shift and regulating social structure all need to build the basic social system.
system;basic system;basic social system;needs
D631.12
A
1674-2273(2011)05-0039-06
2011-07-28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需求与创新”(AHSK09—10D141)阶段性成果之一
黄伟(1954-),男,江苏金湖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教授,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当代中国历史研究。
(责任编辑 操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