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凤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著名社会学专家陆学艺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1]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大众媒介也在发生重大变化,长篇深度报道、电视新闻专题节目越来越多地分别出现于报纸、电视上,连续密集的追踪新闻报道逐渐为受众所青睐。这些报道大多同时关注事件真相、公共舆论和政府信息三个方面的内容,较过去新闻报道单独关注事件真相一个角度有重大进步,笔者把媒体从业者同时关注事件、公众和政府三个维度的新闻报道活动统称为“媒介预审”。
笔者曾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介预审”论》一文中提出:媒介预审,是指新闻媒介在新闻报道中,拥有独立采访、编辑权的媒体从业者对其所报道的新闻事件的背景、当事人、成因、结果及影响进行质疑,通过进一步采访报道解答质疑,同时对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进行独立调查、统计,并对政府部门应对新闻事件所采取的策略及时报道、分开评论的活动。[2]34表面看来,媒介预审是新闻从业者的一种自我否定、追求进步的行为,是在追求完美的意图指导下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和方法;而从本质上讲,媒介预审遵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认识规律,即媒介预审是新闻从业者追求事实真相、还原事情本来面目的认识过程。
笔者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介预审”论》一文中提出,媒介预审的产品是密度报道,而非深度报道,因为基于媒介预审活动做出的报道不完全具备深度报道的要素——文章应有结论。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即“新闻报道不但报告了事实,而且反映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3]媒介预审还将公众、专家、学者对新闻现象的观点、意见同新闻现象、客观事实严格区分,其终极目的是还原客观事实。虽然媒介预审也关注新闻事件相关人员的陈述、公众意见、专家观点等主观层面的内容,但不能否定其新闻报道的客观属性。刘九洲教授认为,“所谓新闻客观性,就是指新闻事实在本质上是一种打上了传播者思想烙印的客观事实,但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其本来面目。”[4]
根据媒介预审的定义,笔者总结出媒介预审活动的普遍程序,即媒介报道新闻现象——舆论反映(反馈)——媒介质疑自身新闻报道——记者采访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媒介解答质疑——还原事实真相。[2]35如果是比较复杂的新闻事件,媒介预审程序也会相对繁琐。比如记者尤其是编辑可能会多次质疑自身新闻报道,每次质疑过后都须及时跟进公众舆论和政府发布的信息。
编辑在媒介预审活动的进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传播学者怀特将社会学中的“把关人”概念引入新闻传播学。“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传媒组织成为实际的‘把关人’,由他们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后与受众见面。”[5]编辑在媒介组织中往往具有最为关键的“把关”作用,是新闻报道能否见诸于世、能否还原真相的核心和关键。日趋激烈的社会转型和无所不至的网络传播,迫使媒介及其从业者转变自身的角色和功能。作为“把关人”的编辑,其角色转变尤为关键。
编辑在媒介预审活动中的当务之急是完成角色嬗变,实现从传统把关人向现代把关人的过渡,并在网络新闻泛滥的自媒体时代找到自身的价值核心。自媒体时代编辑的核心价值是提供声音的“场域”,因而编辑成为政府、媒体、公众三方三个维度相互博弈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编辑提供的“场域”,按照社会学的观点,既非可看见大小的“场”,亦非单指物理环境,而是包括他人的行为、言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6]也就是说,编辑务必使报纸版面、电视新闻节目成为三个维度的交叉点,而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党和政府声音的“扩音器”。
首先,从“控制者”向“开放者”嬗变。在自媒体时代,编辑的媒介预审活动不再停留为“控制”,提供大量而密集的连续报道才是编辑追踪事实真相的应有之为,对记者调查的信息应不再像传统新闻报道那样盖着、捂着,不能封锁、卡住、控制,而要适时、适当、适量地公开记者采写的信息。其次,从“把关者”向“疏导者”嬗变。编辑处于媒体这一“传声筒”的关键位置,对一些不确定是否要报道公开的信息,应积极跟政府方面沟通、协调。在不破坏大局的前提下发表相关信息,反而有利于打造阳光、透明的政府。从这个角度而言,媒体应尽量从政府争取信息公开的许可。再次,从“守门员”向“意见领袖”嬗变。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公共知识分子已经活跃于各大媒体。其中真正有影响、能让公众信服的公共知识分子,大部分出自编辑行业,如鄢烈山、胡舒立、杨锦麟、王怡、袁岳等。[7]编辑能从宏观上把握政府、公众的意见,写出社论、评论、编后语等具有总揽性的文章。这些文章往往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较一般的公众舆论意见具有提升性、前瞻性和概括性。编辑身上“把关人”的陈旧外衣,难以盖住熠熠生辉的“意见领袖”光环。
传统新闻编辑是信息源与受众之间的中介,起着信息传输桥梁的作用。新形势下,社会对编辑功能有了新的要求,除做好传统编辑的业务外,还要力争反映事实真相及公众、政府的意见,即编辑反过来受到社会的制约。在某种程度上,编辑处于被把关的位置。尤其是在全媒体时代的媒介预审活动中,编辑必须具备记者那样的新闻敏感,才能平衡各方观点。
首先是媒体敏感,即编辑对新闻现象和细节进行质疑的能力,意在调查“新闻背后的新闻”,从而还原事实真相。其次是舆论敏感,即编辑不仅要关注新闻现象,还要关注公众对新闻现象的舆论反映,体现媒介对公众话语权和公众知情权的重视。第三是信息敏感,即编辑要对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对政府应对相关问题的策略和处理信誉危机的手段进行综合报道,以期得到公众舆论的理性评定。第四是评析敏感,即关注专家、学者的意见。编辑应力邀专家、学者成为特约评论员,让他们对相关新闻事件和政府对应策略进行分析评论,将评论与新闻相区分,并予以刊载或播出。
编辑在媒介预审活动中,既要照顾好受众的情绪,又要做好政府的沟通工作,当然最重要的是尽可能还原新闻事件的本来面貌。在这个过程中编辑应严格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媒介预审活动要求媒介在面对新闻现象时“有作为”,能根据新闻现象挖掘背后事实,充分反应舆论呼声,彻底杜绝媒介失语。在我国,媒体迫于政治、经济压力,曾经在一些关键时刻和敏感时期选择少报道或不报道,尚属情有可原。但在社会透明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媒体不应给自己限定报道范围,而应力争将报道的触角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
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报道范围有助于提高媒体的舆论监督水平。广东的“孙志刚案”、湖北的“佘祥林案”、湖南的“滕兴善案”都已证明,媒介预审活动对于法院审判和保护新闻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难免犯错,多一重社会约束,多一层权力体制外的监督,对于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实现社会正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相反,媒介失语会导致社会监督严重缺位,“失去了来自媒介的声音,法院就等于少了一面镜子,正人正己都会受到影响。”[8]
“媒介审判”与“媒介预审”仅一字之差,两者却有本质区别。媒介预审的性质为“新闻本质真实”,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媒介合法活动。而媒介审判的性质为“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即媒介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9]编辑在处理有关案件报道的稿件或节目时,要格外注意避免用词不当而造成话语暴力,如给未经法院审判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加上“杀人魔王”、“歹徒”、“暴力狂”之类的称号。这不仅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追求,更是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对执法部门正在受理的案件的报道,必须严格遵循司法机关对案件公布的官方文书和定性用语,并经得司法机关的同意。“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的评论。”[9]
编辑在媒介预审活动中应本着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切忌预审过度。在实际的媒介预审活动中,编辑极易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侵害。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编辑应认真鉴定什么样的媒介预审活动、何种程度的媒介预审活动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美国法律确定了新闻价值特权原则,即“法院在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时听从媒介的意见”。也就是说,虽然媒体报道某些信息时涉及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如果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就不构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标准可以相对降低,编辑在处理他们的新闻时可相应放宽限定,不应受过多束缚。
既然媒介预审过度会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传媒监督理应遵循“有限媒介预审”原则,即由编辑指导对新闻背景进行有限调查,不僭越法律范围,对由新闻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进行筛选统计,刊登有价值的舆论,对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有限公开,不得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有限媒介预审”原则的具体标准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有效监督”。魏永征认为,媒介监督止于官司,当新闻现象衍变为对簿公堂的法律官司时,媒介监督立即终止。[10]笔者则认为,有限媒介预审不仅要求媒介监督止于官司,还应提醒媒介报道“上升到官司之前的事件”时,同样应做到有限地适度曝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越来越透明、政治越来越民主、民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媒介对编辑的预审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编辑的媒介预审活动依然处于探索期,预审思路不清晰、预审机制不成熟使得编辑在媒介预审的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因此,编辑应加强自身预审能力的锻炼,提高预审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力争做出既能还原新闻事件真相又兼具人情味的新闻报道。
(责任编辑 陶新艳)
[参考文献]
[1] 郭德宏. 我们该怎样看待社会转型[N]. 北京日报,2003-02-24.
[2] 唐金凤. 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介预审”论[J]. 电视研究,2010(4).
[3] 郑保卫. 当代新闻理论[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71.
[4] 刘九洲. 新闻理论基础[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72.
[5] 许静. 传播学概论[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157.
[6] 李明明. 浅谈电视节目《对话》场域建构[J]. 魅力中国,2009(22): 181.
[7] 公共知识分子50人[J]. 南方人物周刊,2004(7): 15.
[8] 庹继光,李缨. “媒介失语”比“媒介审判”更可怕——以一个典型的个案为例[J]. 新闻界,2005(4): 61.
[9] 魏永征. 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158.
[10] 魏永征. 新闻法新论[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