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式:修辞学、辩证法和逻辑学的关系纽结

2011-04-13 03:11:41武宏志张海燕
关键词:西塞罗论题辩证法

武宏志 张海燕

在古希腊和罗马,论式(topos/topoi,locus/loci,argument schemes)①topos(复数topoi),locus(复数loci),argument schemes以及相关词语怎么翻译颇令人踌躇。topoi的中文译法有:论题(徐开来:1990),主题(颜一:1994),部目(罗念生:1991),论式(顾曰国,1990:22;袁影,2010:100),话题(刘亚猛:2008)等。从topos一词最初的隐喻意思(地点,位置)来看,“正位”最贴近原意(方书春,1961:296,1981:153-154)。但是,从本质来看,topos对应于当今的argument schemes(论证型式),所以,要选择一个既反映topos的核心意思又易于理解的译法,“论式”为最佳。不过,为不至于引起命名上的混乱,本文对历史文献名称沿用旧译。是辩证法或辩证推理的基本战力装备;是修辞学跃升为理性说服的催化剂;是逻辑学科版图的另一片新天地。而在当代,论式助推论证研究三学科——辩证法、修辞学和(非形式的)逻辑走进人工智能前沿。论式更使法律修辞学、法律辩证法和(非形式的)法律逻辑在法律论证理论的大旗下,各显其能:辩证法看重论式作为消除意见分歧手段所依靠的宏观结构(对话)和程序规则;修辞学侧重论式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听众的因素(如听众接受的论式),故而多是适用论式的描述;(非形式的)逻辑学则强调论式显示合理性(reasonableness)的规范力,因而更多地关注论式规范力发挥的条件(反映为一系列批判性问题)。

古希腊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是修辞学、辩证法和逻辑的共同源头。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条线索:早期的法律修辞学尤其是智者的法律修辞学,首先刺激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辩证法的建立;其后亚里士多德对辩证推理的系统研究建立了论式系统,这种论式理论(一种逻辑理论)又成为改造旧修辞学的利器;而与论式相联系的四谓词理论进而成为古代逻辑学的核心——三段论系统发展的基础;最后,西塞罗吸收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中的论式理论,构建了自己的法律修辞学。以佩雷尔曼和图尔敏为代表的现代新修辞学中的论辩理论,是对古典辩证推理和修辞式推理的重新发现和提升,并再次和法律论证融为一体。在这种新的论辩理论中,辩证法(辩证推理)、修辞学(听众核心,共同接受的论证型式)和逻辑(论证逻辑、价值逻辑,假设性推理)再次通过论式这一纽结联系在一起。当代论辩理论或法律论证理论,比如,语用—辩证法和沃尔顿的新辩证法,更是在辩证法(对话,消除意见分歧)的基本框架下,将修辞学和逻辑融会贯通。在消除修辞的随意和逻辑的刚性方面,论式是关键因素。古典论式系统是一种把形式逻辑的严格性与修辞学丰富说服技巧加以中和的论辩理论。现代论式理论则是克服形式(化)逻辑与后现代理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在法律论证领域,包括论式理论在内的法律修辞学,也可以有助于解决法律辩护和裁决的合理性的诸多问题。

一、前亚里士多德时期的论式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首先催生了修辞学。在既无专职律师,也无职业法官的时代,成年男性公民能参与立法集会。不过,假如被告发的话,他们必须自己在法庭上申说。这样一来,人们自然明白,要想出人头地,就必须成为一个优秀演说者。按照标准修辞学史,大约公元前470年,在锡拉库扎非常活跃的科拉克斯及其学生提西亚斯,创作了第一本法庭有效演说的手册,主要内容是法庭演说应该分为几个部分:导论、案件事实的叙述、支持演说者观点的论证和结论。诸如此类的手册对所谓的“根据可能性的论证”①argument from probability实为根据“情理”的论证,probability不是概率意义上的可能性,与reasonable意思相近。比对直接证物(direct evidence)更为关注。这是法律修辞学的早期形态。

成为第一批收费职业修辞学教师的智者认为,不存在绝对的真,尤其在道德价值领域,由于视角是相对的因而不会有客观标准。这种情况为一场争议中的双方运用修辞使他们的案情论证令人信服留下了空间。因此,智者就给人们提供一种非常实用而速成的教育,他们在将修辞学提升为一种独立学科方面功不可没,但也存在这样一种危险:政治和公民决策不是通过对政策的理性论证,而是仅仅凭借演说者的说服技巧。

雅典的伊索克拉底把修辞学当作教育的理想基础。他把“合情理的意见”和“精确知识”对立起来,这是他在无用的抽象哲学与有用的修辞教育之间挣扎的缩影。②J.A.E.Bons,Reasonable Argument Before Aristotle:The Roots of The Enthymema.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13-27.实践洞察提供生活的正确指南。使用以可能性(合情理性)为基础的推理处理实际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库”,是能生成对决定某人在任何特定环境下行动进行合理考虑的那种论证的源泉。这种“论式的”推理可以在伊索克拉底的演说《战神山议事会颂》(Areopagiticus)的开头找到。在著名的演说《泛雅典娜节集会辞》(Panegyricus)中,伊索克拉底将动词enthumeisthai(思考,考虑)引入合情理论证的语境。邦斯的分析表明,伊索克拉底用enthumeisthai以及名词形式等指称以(历史的)事实观察和可能性的考虑为基础的推理领域。当然,其使用方式只是代表作为技术性术语enthumema发展过程的前反思阶段。此时,这一非技术性术语有3个特性:有逻辑的因素,指的是一种心理操作、思考路线,其中对可能性和合情理性的考虑发挥作用;有集体性的因素,因为这种论证能从基于个体和与他人共享的经验、说者和听者的知识库得出,这个知识库包括非理性和理性因素;指用语言(说出的语句或语句集)表达的思想或论证,与onomata(语词,话语)有密切关系。③J.A.E.Bons,Reasonable Argument Before Aristotle:The Roots of The Enthymema.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13-27.

众所周知,柏拉图对智者所理解的修辞学提出了最严厉的批评。不过,柏拉图后来重估修辞学能成为一种真正艺术的可能性并促进了修辞实践的理智化。④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48-50.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代,雅典成了新观念、新理论、新技巧和新教育形式展示和推销的大市场。尤其在立法院和法院,有政治抱负的人通过展现口头论辩才能和技巧,希望走上权力的坦途。因此,讲授辩论术和法律诉讼技巧的职业人士,不愁找不到慷慨解囊的听众或学生。同样,会饮和宴会场也成为不同思想论争的场所。那些作为教师的智者因发展了一种通过提问进行言语争论的形式而大出风头。据推测,这种技巧很可能源于雅典法律诉讼程序:允许诉讼当事人让他的对手接受一连串提问,而回答只能是简单的“是”或“否”。苏格拉底将智者所发展的言语论战技巧用于严肃的哲学目的,将问答游戏转变成一种对定义进行解构的会话策略——辩证法,其本质是通过熟练而深刻的提问来检验通常定义的一致性。①[英]戴维·梅林:《理解柏拉图》,喻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6、29页。这样一来,他的对谈者就不得不更加注意恰当的合理性标准。柏拉图的一些对话表明,论式方法在苏格拉底论辩模型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例如,在《拉刻斯篇》(Laches)中,苏格拉底驳斥“勇敢就是坚定性”时,就用到了亚里士多德后来称作的“根据对立的论式”②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37.当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没有发展出一套分析和构建这种论证的理论和相应的新术语。

公元前350年的《亚历山大修辞学》(Rhetoric to Alexander)③此书是否为亚里士多德所作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它是兰萨库斯的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 of Lampsacus)的作品,也有人认为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首次将enthumema(省略式或后来亚里士多德所指的修辞式论证)置于论辩语境,进行技术性处理。通过探讨可能性、相关行为、事件的通常路线、共享经验的材料要素以及表达简短的形式要素,以期达到为演说者提供实践技巧的目的。利用省略式进行的论辩具有论式的性质,这种论证类型用名词enthumema(省略式或修辞式论证)表示。修辞学不是关于科学证明或辩证法的,而是关于说服性论证的原则,因为它被非专业人士使用,比如平常的陪审团成员等。《亚力山大修辞学》所包括的证据或论据(pisteis,你能相信的一切)与其他论证类型的列举,被视为最古老的论式分类,而且“这种最古老的分类系统令人惊讶地和最新近的分类相似”④Antoine C.Braet,The Oldest Typology of Argumentation Schemes,Argumentation.Vol.18(2004),No.1,pp.127-148.。这些论式或论据类型近似于基于因果可能性的论证、根据范例、基于承诺的反驳性论证、根据征兆的论证、反驳、权威论证等现代论证型式。可以说,这是一个以论式为主轴的法律修辞学系统,是以法律事实证明为重心的法律修辞学。

二、亚里士多德的论式理论

对苏格拉底论辩模型的进一步反思很可能刺激了对辩证论辩的专门化研究。在《论题篇》中,为了给参与辩证论辩的学生提供论证策略或方法,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论式系统,这些论式可用于建立或反驳任何一个谓词被说成是属于一个主词的命题。辩证论辩是一种在柏拉图创立的学园中进行并很可能制度化了的游戏。两个争论者履行提问者和回答者的角色,就一个形如“P是或不是如此”的辩证问题展开争辩。辩证问题是一种争论的议题,源自人们根本没有意见或引起意见分歧甚至冲突的主题。辩证的问题对于选择和避免是有用的。对这种问题,可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向回答者提出问题的提问者发动这种辩证论辩,其任务是反驳回答者的论题,办法是设法导致回答者说出最不可接受的后果,而该后果是回答者所坚持的命题必然造成的。⑤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53、363-364、530页。论辩中的两个言说者在这样一种竞争的游戏、训练中,必须通过讨论如何解决意见冲突且分出输赢的一个过程,学会论辩。为确保这种讨论是健康的,论辩不仅有行为准则,似乎还有正式的裁判或某人的老师、朋友进行监控。⑥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5-6.

能快速构建好论证的提问者和回答者才是优秀的辩证法家。《论题篇》要发展一种能使说者从任何向他提出的问题开始论证的方法,它是一种成功讨论各种争议主题的、能普遍应用的理论。这就得研究命题的一般性质:在任何陈述命题中(即陈述一个谓词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词的语句)命题的主词和谓词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结果发现,用于陈述属于或不属于主词的谓词只有4种情况:谓词是主词的定义、属、特性或偶性。同样,对问题的回答也无非是表达一个定义、一个属、一个特性或偶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词。在辨证论辩中,依靠每一谓词的定义来检验一个谓词是否被正确使用,正是谓词的关键特性。如果一个谓词要被恰当地陈述为一个主词的定义、属、特性或偶性,它就必须具有与其本质一致的某种结构特征。对这些特征的考察,引导言说者寻找恰当的前提来建立或反驳所探究的那个命题。

亚里士多德按照四谓词划分,论及了300个左右的论式。①伯德说,Regis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到了不少于337个论式规则:偶性103个,属81个,特性69个,定义84个。Lucius(1691)计有287个,Buhle(1792)计有382个。人们也试图将归类的论式减少到可管理的数量。按历史影响来判断,这方面最成功的是波伊提乌分类。Otto Bird,The Tradition of the Logical Topics:Aristotle to Ockham,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23(1962),No.3,pp.307-323.鲁宾尼丽认为,《论题篇》中的论式是普遍适用的论证型式。它描述的是一种以构成论证的命题的形式结构为焦点的构建论证的方法。②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13-14、20-21.根据鲁宾尼丽的考察,除了指导和规律,《论题篇》对论式的描述还包括一些附加要素:适用要件,名称,例子。关于《论题篇》的论式(topos)的本质为何,鲁宾尼丽还提到一些解释:观点、非分析性规律,一种公理,论辩策略,研究指导,外部推论原则,一种命题和原则,一般论证路线等。鲁宾尼丽吸收Ritoòk(指出公元前4世纪topos在军事术语中使用)和Brunschwig(将论式比喻为“制造前提的机器”)的解释和比喻,用“制造论证的机器”这一隐喻来表述论式的本质。论式的主要构成元素是指导(instruction)和规律(law)。指导向言说者提出建议,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前提,如何从一种抽象的视角处理探讨中的命题,如何使用这个前提建立或反驳那个命题本身。通常使用“你必须考察……”等命令句或某些同义表达式。规律通常用“因为”或同义表达式导入,它是保证指导所建议的运作之可靠性的原理。规律通过指导将发现的前提和欲建立或反驳的结论联系起来。规律和指导不能独自发挥作用:规律是论证构建的基础,但规律的应用必须通过指导所建议的推论过程。按照鲁宾尼丽的概括,反映这些规律的原则有11类:逻辑谓词的定义,本体论维度,同一、类似和差异,相关的词项,根据命题的词项的定义,命题之间的蕴涵,根据对立,根据更多、更少和相似程度,模态算子和量词,属—种,词项的语义学和语源学。③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24-28.不过,论式是非常抽象的。为了构建真实生活的论证,论式的应用必须以特殊学科内容的前提(protaseis)为手段。为论式的应用所挑选的那种前提决定论证本身的认识论状态:如果言说者挑选的前提是众人之意,那么论证将属于辩证法或修辞学;如果依靠某一具体学科已确立的内容来应用论式,那么论证将属于该学科本身。系统化的论式本来是为了帮助辩证论辩中的言说者,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论式对其他目的,比如随意性会话、哲学和辩证的探究,也是有用的。

从论证类型来看,300个论式里既包括必然性的论式,也有或然性论式。从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来看,有一些“最适宜”和“最一般”的论式,这些论式无需任何四谓词概念和知识就能应用,其例子遍布整个《论题篇》:根据定义;根据词项的4种对立——矛盾、反对(相反)、缺乏和具有;根据相对;根据对等和派生;根据相似事物情况;根据更多或更少程度;根据相似程度。④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41.这些论式对后续的论式理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亚里士多德赋予修辞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能使言说者增强为了好判断的恰当传送而构造健全论证的能力。论证成为修辞术的核心和基本问题。而与亚里士多德同代的修辞学恰恰没有指导言说者如何艺术地构建他们的logos(论证)。logos或理性诉求说服的实体是修辞演绎或修辞式论证——省略式。⑤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第338,346-348,399-407,340页。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任务是教演说者构建人们共同信念之外的修辞式论证(省略式)的辩证方法——论式。它对法律修辞学是至关重要的。不过,《修辞学》处理论式的方式与《论题篇》不同。在修辞学中,论证的基本单元是命题,而非命题中的词项及其关系(辩证论式的基本单元)。由于推论依赖作为整体单元的命题之间的联系,因而谓词没有什么作用。在修辞论辩中,所需要的联系是与要说服的听众相关的,因而它们来自一个共同体之内现存的社会知识,并由这种社会知识所确证。任何命题层次以下的精细分析均为多余甚至有百害而无一利。⑥Michael C.Leff,The Topics of Argumentative Invention in Latin Rhetorical Theory from Cicero to Boethius,Rhetorica: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Vol.1,No.1.(1983).pp.23-44.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新颖性完全依赖修辞学和辩证法之间的联系——将《论题篇》中发展的辩证论式引入《修辞学》。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345页。他要求演说者能构建被同代修辞术忽略的、可以用于构建关于任何题材的省略式。⑧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89.不过,《修辞学》第2卷23节所论述的29个论式①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469-482页。,与《论题篇》的论式有复杂的关系。《修辞学》的29个论式②鲁宾尼丽说有29种,但苗力田和罗念生译本均提到28种。多出的一种是将“根据更多更少”分离成两种:根据更多更少和根据相似程度。都是论证型式,和辩证的论式一样,都表达了一些或多或少固定的元素,比如,“根据……”的命名、指导、指导某些例子所基于的原则以及使用论式之条件的若干评论。③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73.适用条件随后通过对9种假冒的或表面的修辞式论证的分析得到具体说明,而所举的例子大部分和控告与辩护有关。尽管《修辞学》列举的论式有一多半和辩证的论式不同,但仔细考察发现,《修辞学》29种论式包括了同样出现于《论题篇》的抽象的论证型式,即“最适宜”和一般的论式。看来,亚里士多德为《修辞学》挑选了那些最为一般性的论辩策略,它们的应用不预设任何四谓词知识。这些论证型式,都是达到一个案件的结论的手段,能在每一种修辞情形中使用。④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74-75、84-85,89-90.但是,亚里士多德将归纳列入论式导致了与《论题篇》所认定的归纳功能的不一致。在《论题篇》中,归纳不是一个论式,而是用于建立对谈者并不接受的那些三段论的前提。此外,鲁宾尼丽根据《修辞学》第2卷23节与其他部分不太协调,认为这部分是独立写成,从其他地方插进来的。《修辞学》为法庭上打赢官司或在公民商议集会上说服听众提供了大量指导。

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清晰地揭示了辩证法和修辞学的相互依赖性:辩证推理的修辞基础在于听众接受其前提,修辞学的辩证证明的基础依赖对立观点恰当的相互影响。而法律论辩或许比推理的其他形式更为清晰地突出了,在好论证的分析和设计中,需要连接辩证的基础和修辞的可接受性。⑤Hanns Hohmann,Rhetoric and Dialectic:Some Histor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41-51.

三、西塞罗、昆体良和波伊提乌的论式理论

在古代,雄辩是训练学生进行演说的标准练习,也被职业演说家和教师用作样品。尽管它有时遭到人为卖弄和思想贫乏的责难,但是,它在教育中的持续使用反映了其实践价值:训练在争议案件上大展雄才的演说家。于是,上佳的雄辩论题被认真设计,为案件中各方的论证提供机会,教会有抱负的演说家辨识一个案件中的关键争点(issue)的类型,并能生成适合每一争点的论证。希腊化时期的修辞理论家,特别是赫尔玛格拉斯(Hermagoras of Temnos)设计了“争点理论”(issue-theory),该理论特别对一个案件可能包括的各种争点进行归类,并提供处理它们的策略。论式理论(至少其较晚的具体形式)对争点理论有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两种理论方法紧密相关,以致难以区别。后来的西塞罗和波伊提乌都把演说者辨识和论说重要争点的能力看作是演说者成功的关键,而基于争点理论的论证发明的训练是培养成功演说家的基本要素。因此,并非只是少数深奥的理论家关注论式理论,而是要求所有修辞学生吸收以便能够在实践论证中使用它们。法庭诉讼是学习修辞策略课程的一般重点,但所规定的修辞策略出现在古代写作的所有形式中。当然,修辞学本身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不只是亚里士多德在写作《论题篇》时所设想的那种方式——辩证论证的系统方式。⑥D.S.Levene,Introduction:Topoi in Their Rhetorical Context.In 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pp.xxi,xxii.

《论开题》(亦译为《论构思》或《论修辞的发明》)是罗马“法庭之王”西塞罗论修辞学的主要著作。其论辩理论的一些重要方面与传统的、前亚里士多德处理修辞学的方式类似。西塞罗所使用的术语loci具有多义性,指“论题”或“主题”、专门性的“论证型式”、“题材指示词”、“论证”或“现成的论证”,极少指称抽象的论证型式。此书反映出西塞罗似乎既不知道亚里士多德处理这类具体论式的情况,也不特别看重这些论式。⑦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93.西塞罗特别集中于作为题材指示词的loci概念,把它们当作“属性”(attributes),予以极为广泛的列举。同时,西塞罗对loci communes(ready-made argument,“现成的论证”)感兴趣。《论开题》处理演说构建的问题,为隐藏在任何给定的修辞学问题中的推论性说服寻找资源,包括帮助演说者构建其演说的规则汇集。其中主要的理论是“争点”理论,以一系列指导学生识别一个案件的核心争点的范畴为基础。该理论按照争议的内在结构来分类,4种争点是关于事实、定义、行为性质和法律程序的,解释了在处理一个案件的论辩时,何种争点必须被考察。①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0页。大部分属性指示论辩中要使用的主题。属性被划分为牵扯进案件的人的属性和行动的属性,它们能启发演说者构建他们的论证,因为它们给演说者在设计论证时提供要考虑的可能主题。②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166-170页。虽然西塞罗在处理属性时注意到某些论证类型背后的推论策略(如在“相似”之下根据对立的论证和根据类比的论证),区分了必然的论证和仅仅得出很可能结论的论证,提到了一些论证型式(如迹象、权威、比较、例证、两难、带证式三段论——5段式演绎论证等),偶尔也在论证型式的意义上使用loci,甚至在一些场合将locus用于指称与具体主题无关的更为抽象的论证型式③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156-157、170、218页。,但是,《论开题》依旧追随传统的前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处理修辞学的方式,基本上还是修辞学经验思考方式的结果,它不仅忽略了亚里士多德论式的工作,也没有注意某个loci意含的可能的推论策略。④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100、106.

但是,在《论演说家》中,西塞罗采用了非常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视角探讨论证理论:通过辩护修辞学的系统教学,尝试重新发现修辞学的本质和基本构成。一种修辞术基于对为什么演说是有说服力的认识;实现演讲术的说服目的完全依靠3个手段——证明我们的辩解、赢得听众的善意、激发他们的感情,使之最终朝着我们的案件所要求的方向发展;演说者可以支配两类材料——不是演说者自己想出来的以及完全依赖于演说者的推理与论辩的材料;不教会年轻人发现最终源头的修辞术是贫瘠的。⑤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397、421页。这一切都是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中提出的观点的回响。西塞罗建议,演说者学会loci communes即那些现成的论证,对于将听众置于赞成的心境是有用的,强调学会loci communes不需要伟大的才能,只要大量的实践。⑥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422页。《论演说家》首次提到,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可以在其中发现所有论证(方法)的论式(loci,common-place)⑦王晓朝中译本第431页的翻译:“……提出过某些确定的规则,我们在他的著作中可以知道各种论证方法……”,可能有问题。英文本(如William Guthrie译本第二版,第179页)中的loci或common-place在译文中不见了,“规则”难以让人想到论式(loci),而且,“各种论证(方法)”可以在loci这个论证的“储存地”找到,而不是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找到。,它对哲学家的讨论和法庭辩论都是有用的。⑧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431页。西塞罗强调论式作为搜索公式,论证可被发现的“地点”的角色以及论式可被用于构建任何论证。⑨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117.论式被划分为两大类:内在于所讨论的主题的本质和从外部产生的论式。后者指依靠外部权威的论证;前者包括4个子类:整体(定义)、部分(划分)、名称(词源)和与议题相关的(根据词的派生形式、属、种、相似、相异、对立、根据与特定事态相伴随的事物、前因、后果、矛盾、原因、结果、根据与较大、同等和较小重要事情的比较)。西塞罗简洁概述这些论式,是“希望告诉某人某个地方的地底下藏有金子,那么我只要把那个地方的标志和金子所在的位置告诉他也就够了”,这些论式对于法庭上以及在任何其他地方的演说而言,都不会再有什么事情使演说家感到迷惑。10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437页。

公元前44年,应朋友和法学家特巴提乌斯(Trebatius)的请求,西塞罗写成了《论题》。这一与亚里士多德著作同名的作品堪称法律修辞学。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的论式和法律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是因为他是给法学家讲述论式理论,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西塞罗把罗马法看作是特别得益于论式理论所提供的理性分析的领域。通过论式理论,西塞罗向法学家提供了一种扩充罗马法的方法,它既适用于新的、复杂的或边缘的法律问题,同时又是被广泛同意的方式。因此,西塞罗不仅为他那个时代,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系统论证理论之实践应用的模型。11D.S.Levene,Introduction:Topoi in Their Rhetorical Context.In 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xxii.西塞罗认为,系统处理论证包括两个部分,发现(或发明,构想)论证和对其有效性进行判定。亚里士多德是这两个部门的创建者,而斯多葛的辩证法忽视了论式的技艺。当我们希望考察任何论证时,应该知道亚里士多德所谓论式的所在地点,论证正是从这里得到的。由此,可以给出一个定义,论式是一个论证的所在地,而论证则是促成人们相信某事情的理由,而没有该论证它将是可疑的。①王晓朝:《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一)》,第280页。此处译文我们参考C.D.Yonge的英译本进行了改译。西塞罗在这里讨论的论式类型与《论演说家》中的相似。而且,西塞罗的论式列举是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中列举的那些普遍适用的论证型式,是对它们的精选和进一步的重排。尽管看起来西塞罗似乎不了解亚里士多德《论题篇》中谓词的本质和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也并没有聚焦于论述论式的“规律”和“指导”,但是,通过比较会发现,西塞罗的列举似乎体现一种真正的亚里士多德精神,而表达论式的方式较为接近《修辞学》(主要强调论式的名称和应用实例)而非《论题篇》,使得论式对很可能并不懂得《论题篇》的形式框架和抽象语言的修辞学家更好理解。②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p.141、144.西塞罗的《论题》试图按照一种更为精准和一般的正式范畴,对法律推理模式进行整理,其兴趣是搜寻适用于法律问题讨论和个体案件论证过程的那些论式,因此该书实际上是修辞学取向的。③Hanns Hohmann,Rhetoric and Dialectic:Some Histor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41-51.

在被视为古典修辞学教育的主要权威论著《演说术原理》(Institutio Oratoria)中,昆体良在承认论式广泛适用性的同时,也警告过分严格地归类它们是一种注定要失败的理论计划。作为一个修辞学的实践教师,昆体良感到,在告知学生该理论的同时,有必要提醒他们对论式的过于死板的应用保持警惕。同时,他也向那些给予一般理性证据太高地位的人发出警示:一个由理性论证组成的演说对于大多数听众是不合适的,论证必须要被发酵或确实要由吸引和打动听者的技巧来取代,就如各个时代真正伟大的演说家所做的那样。④D.S.Levene,Introduction:Topoi in Their Rhetorical Context.In S.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2009,p.xx.昆体良强调现成论证(loci communes)作为一种演说练习的重要性。现成论证是应该贮存在我们军火库中的以备不时之需直接使用的武器。构思或发明需要现成论证,但不光是回忆和逐字重复。里夫认为,昆体良区分了贫瘠的、纯粹语词的与启发式的现成论证。现成论证是一种朗读式的练习,也是打官司使用的一个武器。这种练习是武装演说者进行法庭论辩之战的手段,但这并不妨碍它具有启发功能。昆体良认为,记忆并非死记硬背,实质的记忆包括重建或转换的过程,允许贮存在记忆中的东西变成扩大知识基础和营造新构造的装备。现成论证的练习是培养演说者使用和整合现成论证要素对付一个作为整体的问题之能力的最有效方式,现成论证在实践功能上延伸为能被贮存在记忆中的模式,它可以面对变化了的环境的要求而重建和适应:经练习而生成的“产品”为其他相同或不同主题的创造行为提供一种推论类比。⑤Michael C.Leff,Commonplaces and Argumentation in Cicero and Quintilian,Argumentation,Vol.10(1996),No.4,pp.445-452.在第5卷第10章,昆体良依赖西塞罗《论开题》中的框架,提出了一个详细而有趣的论式的分析。而对明显与亚里士多德的谓词相关的属、种、特性和差异的分析,显示了修辞的和辩证知识的合并。⑥Michael C.Leff,The Topics of Argumentative Invention in Latin Rhetorical Theory from Cicero to Boethius,Rhetorica: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Vol.1(1983),No.1,pp.23-44.

波伊提乌《论论题的种差》提出了一种更为精细而复杂的论式理论。该书前3卷处理辩证法,第4卷留给了修辞学。而且第4卷的修辞学说是从前边对辩证论式(dialectical topics)的分析得来的。前3卷试图对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式学说加以说明,进行综合。因而,波伊提乌使用两个主要的辩证论式的方法,一个基于与命题中的词项相关的推论类型,另一个基于演说主题的不太技术性的基础。不过,前一个立场是优先的。在波伊提乌看来,论式充当论证发明的工具。词项是辩证论证的基本单元。但波伊提乌并未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以谓词作为归类论式的基础,而是把论式划分为两个基本形式。一个是论式准则(普遍真理,topical maxim),一种自明的、不能证明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在其辩证理论中将这种命题用于他的论式,比如,“某物所必需的东西不存在,则该物也不存在”)。这种论式准则提供论证参考的安全点,并产生适用于多种不同论辩情境的推论关系。然而,它们似乎在数量上无穷,因而难于系统分类。为补救这个缺陷,波伊提乌引入了第二个论式形态,论式的种差(topical differentia)。种差是一种基于相互区别的方式将准则分成融贯类别的机制。比如说,上面引证的论式准则指派给“根据原因”的种差。在这个属中的所有准则都展示一种属的相似性,使得它们区别于属于其他种差(比如,“根据整体”,“根据目的”)的论式。波伊提乌辨识了28个种差,认为种差本身可以组织成3个最高级的范畴,这些范畴依赖论式和作为论证主题而提出的问题之间的关系。因此,某些种差具体表现内在于主题的论式(来自词项的实质,如在定义或描述的情况下,或者来自与该词项密切联系的结果,如在实质或直接发生效果的原因的情况下);某些具体表现外在的论式(包括超出该词项的考虑,如在根据相似或对立的论证中);有些具体表现中间的论式(如基于相同语词变形的那些论式,以某种方式与主题相干或不相干)。当转向修辞论式时,波伊提乌证明《论开题》的论式系统中的论式属于在辩证法中运作的同样的推论范畴,西塞罗的论式可以对应内在、外在和中间论式的划分。基于这个分析,波伊提乌得出结论,修辞的论式和辩证的论式的相似性是显然的,“两种能力本质上使用同样的论式”。当然,在修辞的论式和辩证的论式之间有某些差异,这源于适合于这两个能力的不同题材。辩证法处理抽象的议题或论题,修辞学处理具体议题或假设,辩证论式在范围上更广,它们具体化的推论原则包括与修辞论式相联系的依照情况的推论。辩证法处理推论的形式,修辞学表现这些形式。亚里士多德曾把两个能力的论式看作是对应物,但波伊提乌将它们作为相关但独立的发明资源,并安排为一种层级顺序。修辞论式是辩证法理论中所包含的比较纯粹的推论形式的从属的、具体的实例。①Michael C.Leff,The Topics of Argumentative Invention in Latin Rhetorical Theory from Cicero to Boethius,Rhetorica: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Vol.1(1983),No.1,pp.23-44.

四、两类论式与新修辞学、新辩证法和新逻辑

中世纪的辩证法越来越具有复杂的逻辑取向。同时,在概念框架选择的方面,法律论辩的探究也逐渐披上辩证的外衣。11世纪和12世纪之交,罗马法资源再次成为热点研究主题。13世纪开始,一批著作明显据此汇编法律论证,用起初源自辩证论式(尤其是《论论题的种差》传给中世纪)的范畴安排它们。这些著作宣称的目标是要通过提供就一个给定的法律议题的双方如何论证的技巧,帮助辩护者赢得案件。②Hanns Hohmann,Rhetoric and Dialectic:Some Histor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41-51.在中世纪逻辑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研究论式的主要旨趣在于其形式性质。伯德认为,阿伯拉尔对传统论式列举的长期研究主要关心发现那些展示这种形式关系的论式,区分对应必然准则的论式和那些只是很可能的论式。而图尔敏对担保和支援的分析也是对此的回响。③Otto Bird,The Re-Discovery of the Topics,Mind,Vol.70(1961),No.280,pp.534-539.在辩证推理中,蕴涵着很多逻辑的规律。那些反映必然性论证关系的论式是逻辑有效式。西班牙的彼得(Peter of Spain)所分析的一些论式准则(topical maxims),也可以用逻辑的形式语言来刻画。论式性的后承(topical consequences)是其有效性依赖于它们的重要词项之间关系的那些论式,在这个程度上,它们不是纯形式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没有形式的元素。④Otto Bird,The Tradition of the Logical Topics:Aristotle to Ockham,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23,No.3(1962),pp.307-323.

文艺复兴时期采用辩证法样貌的法律论辩著作,继续古代修辞学的一些做法,也开始采用包括“辩证法”的标题。16世纪早期,意大利博洛尼亚的法律学者使用中世纪逻辑资源以及亚里士多德推理(三段论、归纳、省略式和例证)的基础形式,辩证论式和原则被具体应用于法律案件。法律学者将辩证法构想为不是那么纯理论的科学,更多的是论诘或论证的艺术。法律论著专注于处理对法学有用的辩证论式。甚至在16世纪晚期,辩证法被看作是法律的预备学科。辩证法旨在支持比其他不同选择更可能的结论。这个时代的法律辩证法是以作为论证处所的论式概念为主流的。根据相似和根据权威的论式在法律中最为适用,但法律辩证法家也强调根据整体的论式。需注意的是,法学家一般假设后果有效性条件的相干性。⑤André Goddu,Copernicus and the Aristotelian Tradition:Education,Reading,and Philosophy in Copernicus’s Path to Heliocentrism,BRILL,2010,pp.181-183、285.有趣的是,该书作者指出,哥白尼在天文学研究中运用的一些方法和论证,得益于他在博洛尼亚所受的法律教育,这种法律教育的课程中包括辩证推理或辩证论式的学习和练习。16世纪后半叶,一些重要的法学家转向了拉姆斯(Petrus Ramus)的方法。而在拉姆斯那里,修辞学完全献身于文体,辩证法则归入逻辑学,二者被严格分离开。当拉姆斯把辩证法和逻辑看作是一个东西的时,他犯了一个对修辞学生死攸关的错误。兰姆塞的朋友塔隆(Omer Talon)1572年出版了第一本仅限于系统研究作为“说话装饰”的修辞格的修辞学。由此,古典修辞学逐渐蜕变为修辞格的研究,佩雷尔曼将此批评为“导致修辞学从恶化到死亡的退步”。而19世纪中期以来,把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或分析性推理,完全忽略了辩证推理,是现代逻辑所犯的类似于兰姆塞的一个错误。①Chaim Perelman,The Realm of Rhetoric.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2,pp.1-4.修辞学在人文学科中成为交际、语言和文学学者的领域,而随着逻辑的进一步形式化,辩证法几乎从视野中消失了。②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Strategic Maneuvering:Maintaining a Delicate Balance.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 (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131-159.

从《工具论》总体来看,其中的6篇论著意在论述亚里士多德区分的各种推理或论证类型:分析性推理、辩证推理和谬误推理。而且,即使在所讨论的论式中,同样存在一个区别:可以用形式逻辑语言描写的有效论证与合情理的可能性论证。而这正是现代新修辞学、新辩证法和新逻辑(非形式逻辑等)从亚里士多德得到启发的根源所在。

图尔敏、佩雷尔曼、汉布林这些非形式逻辑的现代理论先驱,正是重新发现了亚里士多德推理学说中有重要意义但被逻辑学家忘却或忽视了的论式(辩证推理)理论,才提出以现代论式理论补充形式逻辑。图尔敏不只一次抱怨,亚里士多德开创的“论式”传统在很长时间里被完全遗忘了。他指出,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如何在意见中进行选择,即如何区分那些得到相关实质理由支持的生物学的、道德的或政治的看法与那些缺乏恰当基础或无根据的看法,是个实践问题。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眼里,逻辑是理性批评的理论和实践,其范围不可能仅仅是形式的和普遍的即他所谓的“分析学”;它还包括一个功能的和特殊的部分即“论式学”的题材。图尔敏指出,在历史上本来应该是三重区分——形式的数学理论、实质上十分有根据的意见和无根据的意见,却坍塌为二重区分——episteme(这是一个好东西)与doxai(所有这些全都一样是坏东西)。作为论证理性批评的逻辑包括“分析的”和“论式的”两种不同的艺术。前者是形式逻辑,后者在历史上有很多不同名称,如论式学或论题学、论辩、修辞学、工具和方法,而今天逐渐以“非形式”逻辑而知名。当然,图尔敏自己建议用一个更为肯定性的名称——实质逻辑(substantive logic)。③Stephen Toulmin,Logic and the Criticism of Arguments.In James L.Golden,Goodwin F.Berquist,and William E.Coleman(eds.).The Rhetoric of Western Thought.Dubuque,Iowa:Kendall/Hunt,1992,pp.265-277.当回忆起伯德把《论证的使用》评论为“亚里士多德的论式的再发现”时,图尔敏感叹道:假如今天重写此书,我将指出,亚里士多德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论式之间的对比,是一种更清晰地阐明不同实践和论证领域中所依赖的各种各样的“支援”(backing)的方法。④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Updated ed.),p.viii.

在佩雷尔曼看来,新修辞学瞄准的是指导和引导价值判断在其中发生的所有领域的人的行为,哲学不再被构思为搜寻自明的、必然的、普遍的和内在有效的原则,而被设想为哲学家所理解的一般听众所接受的共同原则、价值和论式loci)的构造。他正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获得灵感,进而提出一个庞大的论证型式分类系统。⑤佩雷尔曼的论辩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因而本来应该取名“辩证法”(dialectic),但为了与黑格尔、马克思的辩证法(强调对立、斗争和正反合)相区别,命名为“新修辞学”。此外,佩雷尔曼没有用dialectic称呼自己的理论,还有另一个原因:“论辩研究将导致一种补充形式逻辑学科的发展,该学科我本可以名之为dialectic,但为了强调这些推理总是向一个心灵,向一个听众论说,以赢得他们对某一提出的论点的赞同,所以我宁愿称作‘新修辞学’。”Chaim Perelman,Philosophy and Rhetoric.In J.Robert Cox and Charles Arthur Willard (eds.).Advances in Argumentation Theory and Research.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2,pp.287-297.麦考密克在其新著《修辞学和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的理论》(2005)中,要“修改在《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1978)中表达的立场”。“对我来说,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在1978年的书中有很好的描述。但是,现在对我而言,似乎解释和阐明好法律推理的标准和形式的整个工作,已处于我们将基本价值转嫁给法律命令的语境中。依据这些价值的法律适用的推理是说服性的,而非演证性的(demonstrative)。”麦考密克自认该书是对佩雷尔曼开创的新修辞学的一个贡献。有些论证确实比其他论证更好,尽管通情达理的和极为有经验的法官对要达到的正确结论常常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形下,裁决依然必须做出,它具有终局性但没有不可错性。①Neil MacCormick,Rhetoric and the Rule of Law:A Theory of Legal Reason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2.

在辩证法方向上,汉布林早就主张论式应该继续被写进逻辑教科书,并与每一个学生讨论;论式作为一种推论理论,在没有更好的东西时,它们就是重要的。②Charles Leonard Hamblin,Fallacies,London:Methuen&Co Ltd.,1970,p.192.而沃尔顿“新辩证法”更是对论式倍加关注,几十年来取得了论式理论的许多重要成果,并对“人工智能和法律”学者开展的论式研究产生了最大的影响。最近,语用—辩证学派倾力研究批判性讨论中的“策略机动”问题。这个新计划的显著特征是辩证法和修辞学之间的微妙平衡。批判性讨论的一方试图在批判性讨论规则的约束之下,凭借策略行为达到修辞目标,这种策略行为被称作策略机动(strategic Maneuvering),即在论辩性讨论中使所瞄准的修辞学效力与维护合理性的辩证标准相协调的努力。策略机动通过在批判性讨论中所做出的选择来显示自己,这种选择由批判性讨论特定阶段上可利用的“论式潜能”(topical potential)、论辩移动的“针对听众的取向”和“表达计策的蓄意使用”所组成。讨论的双方可以挑选他们能容易驾驭的或最适合的材料,展开迎合他们听众的视角,以最有效的方式表达他们的贡献。在这三个方面,双方都有机会以他们自己喜欢的方式影响讨论的结果。③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Strategic Maneuvering:Maintaining a Delicate Balance.In 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 (eds.).Dialectic and Rhetoric:The Warp and Woof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Dordrech: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pp.131-159.如果一方的策略机动始终如一地集中于挑选论式的潜能、适合听众的要求和利用表达计策,他就显示出成熟的论辩策略。当然,这并不是在辩证法中包括修辞学,而是在辩证分析中利用得自修辞学的洞察。④Frans H.van Eemeren and Peter Houtlosser,Strategic Maneuvering:A Synthetic Recapitulation,Argumentation,Vol.20(2006),No.4,pp.381-392.《论辩》杂志第20卷(2006)第4期是“策略机动”(Perspectives on Strategic Maneuvering)研究专号。2009年,范爱默伦所编研究策略机动的论文集出版,其中包括15篇研究司法裁决之证立和政治论辩等方面的策略机动问题的文章。Frans H.van Eemeren(ed.).,Examining Argumentation in Context:Fifteen studies on strategic maneuvering.Amsterdam: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9.2010年,范爱默伦出版了研究策略机动的专著Strategic Maneuvering in Argumentative Discourse:Extending the Pragma-Dialectical Theory of Argumentation,Amsterdam: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10.

在我们看来,把包括论式研究的理论归于修辞学、辩证法还是逻辑学,均无大碍,重要的是要把审视论式的各种视角统一于法律论证的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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