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严格执行GB 3100~3102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
2)量的符号一般为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并一律采用斜体(pH例外)。为区别不同情况,可在量符号的右侧上、下方用上、下标标识。其中以量符号和代表变动性数字的字母作角标时用斜体,其他角标(包括数字)用正体。
3)在表达量值时,在公式、图、表和文字叙述中,一律使用单位的国际符号,且无例外地用正体。单位符号与数值间要空出1/4个字长。
4)不许对单位符号进行修饰,如加缩写点、下标、复数形式,或在组合单位符号中插入化学元素符号等说明性记号,等等。
5)图、表中用符号表示数值的量和单位时,应采用量与单位相比的形式,如m/kg,cB /mol·L-1。
6)指数、对数和三角函数中的变量等,都是数、数值或量的无量纲组合,如 exp( W/kT),Ig(p /kPa),sin(wt)。
7)统一用L(升)作为表示物质浓度的基准单位,而不使用μL,mL,dL以及mm3等作浓度单位的分母。
8)不能把ppm,pphm,ppb等缩写字作单位使用。
9)词头不得单独或重叠使用。如urn,不用u;mF,不用uuF。
10)组合单位的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如kJ/mol不能写成J/mm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