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玄
(中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083)
审计声誉机制的作用机理、失效与治理
易 玄
(中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083)
审计声誉是一种能够自我执行的特殊协议,其形成是审计师过去履行审计契约的行为及其结果在审计市场上的反映,是审计市场现有与潜在审计需求方所持有的看法。审计声誉机制通过对“好、坏”审计(事务所)声誉的识别,向审计市场传递审计声誉的信息,并通过对审计市场中审计毁损行为的惩罚,实现审计契约的自我实施。审计声誉机制失效的治理策略:构建顺畅的声誉信息生成与传递通道;维护企业自由的审计契约签约权;强化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诚信体系建设。
审计声誉机制;审计契约签约权;治理
审计声誉是一种能够自我执行的特殊协议,其形成是审计师过去履行审计契约的行为及其结果在审计市场上的反映,是审计市场现有与潜在审计需求方所持有的看法。在相对完备的资本市场中,高审计声誉可以有效降低股权契约各缔约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时市场股价的互向反应,有效降低企业IPO的折价,促进股权契约的有效履行;①SlovinM,SushkaM,Hudson C.Externalmonitoring and its effecton seasoned common stock issu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0,(12):397 -417.也可以缓解债权契约各缔约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缔约风险。因此,企业通过聘请高声誉审计师就可以有效降低债权契约缔约成本,降低债权契约成本,并对债务契约运行进行有效监督,②BlackwellD,Noland T,W intersD.The value of auditor assurance:evidence from loan pric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8,(36):57-70.降低管理者与企业间报酬契约的信息不对称,减少管理者与所有者间的代理成本,提高契约效率。
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资本市场由于缺乏良好的价格体系及完善的法律规制,其交易成本非常昂贵,审计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其作用得到了肯定。不过,资本市场不完备,也导致审计声誉机制频频失效,其经济后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审计声誉机制通过对“好、坏”审计(事务所)声誉的识别,向审计市场传递审计声誉的信息,并通过对审计市场中审计毁损行为的惩罚,实现审计契约的自我实施。
(一)审计声誉的识别
审计声誉的识别是审计市场主体(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以及审计同业)对审计师履约中不诚实行为的识别。由于审计行为的专业性强,审计师不诚实行为的识别往往事后才有可能揭示。目前,各国都通过强制性引入第三方抽查检测的方法来实现对审计不诚实行为的识别,如中国财政部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配合下,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安然事件后,美国通过《萨班斯法案》设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检调和处罚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的监管。尽管市场对审计师履约行为中的不诚实行为一般采用“一次黑永世黑”的抵触与惩罚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审计不诚实行为事后定能被识别出来。因此,“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质量管控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规程”,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是解决审计契约履约行为识别困难的重要手段。
(二)审计声誉信息机制
审计声誉是社会公众对审计师执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认同的长期积累,审计声誉信息机制通过专门机构收集与评价审计声誉的信息,降低审计需求方对审计声誉信息的搜集、处理与分析成本,并能减低审计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美国以事务所为对象进行事务所整体信用评价,评价只列举重大缺陷且采用不评分或不评等评价,结果公开存放供公众阅览;我国台湾省开展的注册会计师的信用评价工作,是通过对个别审计案件工作内容的抽查,来判定单个注册会计师信用的好坏。
目前我国审计声誉评价机制主要包括:财政部定期公告其抽查事务所的执业信息情况;中国证监会对违规事务所与审计师的处罚公告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等。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较为具体,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此外,还将事务所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等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以及将事务所处罚扣分情况分前三个年度分别列示。同时,增加“人均业务收入”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两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
(三)审计声誉毁损的惩罚机制
1.市场对审计声誉毁损的惩罚。
由于审计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服务类软产品,其质量的好坏难以直接评测,审计声誉主要依靠经审计盈余的可靠性,投资者对盈余的反应将依靠其对盈余报告可靠性的判断。因此,会计盈余的反应系数反映了市场投资者对审计声誉的认同程度。投资者对审计师(事务所)声誉毁损的反应,一般表现为对其审计企业盈余可靠性的质疑,和由此引起的股价剧烈波动、下跌。如安然事件后,安达信原有客户股票出现显著负收益;这些客户在定向增发时股票价格下降幅度是非安达信审计的客户的两倍,且与其他客户比较,安达信客户的市场损失均值为31.4万美元。“科龙电器事件”后德勤的声誉受损对其他“四大”具有显著的负面溢出效应。①朱红军、陈信元、夏立军:《转型经济中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研究》,《审计研究》2004年第5期。当企业意识到市场做出的此种反应将更换审计师以重获投资者信赖,低声誉审计师审计市场份额的减少,是市场对其的惩罚。此外,低声誉审计师缔约困难以及后续缔约成本的增加也是市场对其的惩罚。必须指出的是,只有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企业股票价格由其内在价值决定,投资者对会计盈余的反应才能揭示市场对审计师履约行为的认同程度,而在资本市场无效或弱势有效的情况下,股票价格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弱,投资者对盈余的反应受多种因素影响,盈余反应系数与审计师声誉的相关性也将降低。
2.监管机构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惩罚。
对审计契约行为及其审计信息的监管,各国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美国的监管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ASB)、独立性准则委员会(ISB)、AICPA职业道德、证监会(SEC);另外,还设置了专门的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OB)。法国的监管机构,设置了全国会计师协会、全国与跨地区上市公司检查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COB)、法国审计师协会(CNCC)、审计师高级理事会(HCCC)。日本的监管机构,包括审计监管委员会(CPAAOB)、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大藏省(现为财务省)。我国的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监管机构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惩罚,通常采取行政处罚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我国证监会对审计师声誉毁损的惩罚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的直接作用在于“惩戒”,而处罚的根本作用在于“维护”。2001年中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对8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②被惩戒的8家事务所是:中天勤、深圳华鹏、深圳同人、华伦、中审、中天信、中京富和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并引发了大规模的审计师变更和审计市场变动。
3.法律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惩罚。
独立审计的存在并不是政府法令的直接结果(Watts、Zimmerman,1983)。但是,法律对审计行为具有强制作用,法律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约束也是审计声誉机制失效的基本前提。美国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第24节规定:故意违反证券法规定及有重大虚假陈述的注册会计师,一经证明有罪,应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又重新确定了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违反本法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实基础上应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如果该人员为非自然人,则应处以2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进一步加重了违法审计行为的处罚措施: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最高可处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的罚款;故意破坏文件或捏造文件,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犯罪,并处以罚款或20年有期徒刑,或并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者,将处以罚款或10年有期徒刑,或并罚。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2009年修订的《刑法》,对审计师法律责任及其处罚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处罚,一方面会影响审计师声誉,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审计违约行为的成本,提高了审计声誉机制的效率。
现实中,审计师声誉与事务所声誉并无严格意义上的重合或正相关,首先,目前审计师的声誉识别,除资格准入证明之外,没有具体的识别技术,市场对其的识别往往是根据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才能获取,而这种事后的声誉获取具有时滞性。由于缺乏市场对审计师或审计师团队声誉的识别,且审计违约带来的声誉贬值损失更多的由事务所来承担,除市场禁入之外,其他处罚往往不能影响审计师个人的未来发展。因此,当审计师违约收益大于其在事务所得到的报酬时,可能诱发其审计行为与事务所声誉建设之间的背离,这是影响审计声誉机制失效的因素之一。
其次,审计声誉机制生效的前提是审计信息使用者(显性或隐性缔约者,以及潜在缔约者)获取声誉信息效益大于零,即审计声誉信息成本低于审计收益。现实中,审计声誉信息效益受到声誉信息生成与传递成本、声誉信息传递速度等的影响。审计声誉识别技术落后、缺乏系统的审计声誉信息生成与输出机构、审计声誉信息通道零散、审计声誉信息传递及时性差等引起的信息整理与收集成本过高,在我国不发达的审计市场中尤为突出。如中注协每年对国内事务所按照人员构成、市场份额以及事务所规模等进行排名,但对审计师以及所在事务所声誉毁损行为的处罚,则由中国证监会披露,且披露的时间一般在审计违约行为之后的3-4年。审计声誉信息成本过高所引起的机制失灵是审计声誉机制失效的另一主要原因。
再次,审计声誉毁损惩罚机制失灵也会造成声誉机制的失效。对声誉毁损的惩罚包括显性与隐性惩罚,短期与长期惩罚。监管机构对审计声誉毁损行为的行政处罚属于短期显性的惩罚;市场提高声誉受损审计主体的重新缔约成本,或降低其重复缔约概率是长期隐性的惩罚。前者与监管强度有关,后者与资本市场有效性有关。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要素所有者根据产权投入与剩余分享契约内容进行投入或不投入决策,其决策的基础是该契约能够公允有效地履行,审计作为要素投入与剩余分享契约冲突的协调机制,其真实与有效性也成为企业契约缔结的关键。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弱势有效的情况下,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的收益分享与初始契约之间关联度弱,审计的作用也减弱,因此与谁缔结审计契约,或缔约本身并没有意义,此时市场对审计声誉毁损的惩罚效果小。
(一)构建顺畅的声誉信息生成与传递通道
顺畅的声誉信息生成与传递机制是提高审计声誉机制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我国资本市场中分散着多种审计声誉信息渠道,如证监会提供审计师违约的行政处罚信息;财政部提供审计质量检查信息;中注协提供年度事务所排名信息等。这些渠道提供的审计声誉信息纷繁复杂,提高了缔约者前期的信息收集成本,尽管中注协的综合信息排名相对信息集中,但其对单个审计师声誉以及事务所缺乏具体描述。因此,建议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置专门的审计师及事务所信息库,将其他行政主管机构以及证监会的审计声誉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与整理,并及时对外公告以提供及时和明晰的审计师与事务所声誉信息。
(二)维护企业自由的审计契约签约权
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尊重产权也就是尊重人们的自由签约权。①赵华、贾丽娜:《审计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与治理机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9期。只有当缔约者有自由缔约的权利,审计声誉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审计契约签约权表现为:①企业缔结权能体现企业各要素主体的缔结合意,这就要求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治理来实现缔约主体的权利分享。完善治理结构并不是要优化特定主体行为,而是要维持均衡,实现企业要素缔结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与互惠均衡。②为企业缔约方在审计市场能自由的选择缔约对方,这就要求审计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审计契约缔结不受政治权威、地域阻隔等的约束,而这在转型经济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中尤为重要。加强审计市场建设,打破审计缔约自由的政治干预,是促进审计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诚信体系建设
审计声誉建设究其根本是加强审计师声誉建设,因此,加强对审计职业从业道德教育是审计声誉建设的基础。目前各国都设置了专门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职业道德包括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独立、应有的谨慎及业务范围和性质等六大概念,其职业行为守则包括行为守则解释及道德裁决四个层次。2002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包括总则、独立性、专业执业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对审计师业务类型,职业道德与专业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审计师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从业后续教育之中,有利于强化审计师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
审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子系统,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建设是审计诚信建设的根本。在一个毫无诚信的社会环境中要构建审计诚信体系如同海市蜃楼,因此加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是审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这就要求在整个社会中形成良好的诚信理念,强化社会伦理中的诚信文化,创建诚信标准与奖惩体系。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构建一套细化与明确的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标准体系,在事务所内部诚信体系建设中,将审计师个人诚信评价纳入事务所内部控制,加强对审计师个人诚信的监督,促进和完善审计诚信体系的建设。
F277
A
1003-4145[2011]10-0104-03
2011-04-26
易 玄(1973—),女,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中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谢志明(1972—),男,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制度背景下审计契约行为异化及其治理:不完备契约理论视角”、湖南省企业管理与投资研究基地项目(10JDYB06)、湖南省企业战略管理与投资决策研究课题(08JDYB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栾晓平E-mail:luanxiao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