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顺应论视阈中的中英法庭话语研究
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法庭话语包含机构话语、权势话语、策略话语和社会话语。庭审的特殊语境、言语角色、认知心理及文化背景决定了其话语的顺应性。对中西方法庭话语的顺应策略进行研究,可以丰富法律语言,促进庭审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
顺应论;法庭话语;认知心理;模糊话语
法庭话语研究在国外的发展尚不足20年,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内则刚刚起步。采用不同方法、从更多角度对法庭话语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是目前语用学界最新的探索方向。本文中笔者将法庭话语分为机构话语、权势话语、策略话语及社会话语,以庭审实例为基础对庭审情境、言语角色、认知心理和文化背景的顺应性进行分析,以促进法庭语言的发展。
顺应论(Linguistic Adaptation)1987年首次出现在国际语用学会(IPrA)秘书长、比利时语用学家耶夫·维索尔伦(J.Verschueren)的研究Pragmatics as a Theory of Linguistic Adaptation①Verschueren,J.Pragmatics as a Theory of Linguistic Adaptation IPrA Working Document 1.1987.中,从此开创了纵观语言功能的新视角。1999年,维索尔伦出版了新著Understanding Pragmatics,②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London:Edward Amold(Publishers)Ltd.,1999.使顺应论得到进一步完善。语言顺应首先表现在语言选择上,维索尔伦认为:语言的顺应与选择存在于语音、词汇、结构、文体等各个层面,不仅包含语言表现形式,还关系语言运用策略,既可以是有意识行为又可是潜意识举动,既存在语言的输出过程又伴随语言的理解进程。③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London:Edward Amold(Publishers)Ltd.,1999.语言对语境的顺应包括语言语境和交际语境:语言语境指上下文语言的连贯、语段关系、话语顺次等;交际语境包括交际者、物理世界,如时间、空间、外貌、体语等。④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London:Edward Amold(Publishers)Ltd.,1999.
法庭话语与日常话语差异迥然,其参与者可以是主动也可以是被动,通过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特定目的。法庭审判中的任何一句话都可成为法官及合议庭的证据,必须符合特定的规则程序。法庭话语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的重要分支。英美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逐步开始了法庭话语的研究,其主要代表性学者有:Atkinson&Drew(1979)、⑤Atkinson,J.M.&Paul Drew.Order in Court:The Organization of Verbal Interaction in Judicial Settings.London:MacMillan.1979.O’Barr(1982)、⑥O’Barr.William.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2.Stygall(1994)⑦Stygall,Gail.Trial Language:Differential Discourse Processing and Discursive Formation.Philadelphia,PA:John Benjamin.1994.等。国内法庭话语研究则始于2003年廖美珍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而后2006年《外语研究》的法律语言学专栏登载了部分相关文章,其他学者也逐步开始了相关研究。
法庭话语具备结构性,受法庭机构制约,是典型的机构话语(institutional discourse)。法庭机构会话中的话语轮次、话语方式、话语时机、话语内容及话语发起者的指定都必须顺应庭审的特有情境,符合其超乎寻常、庄严肃穆的物理场景、严格规范的话语环境(context)。中英法庭话语为顺应法庭的严格程序、庭审的纪律制约及严肃性话语主体的限制,在法庭话语发展过程中,从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及审判等各环节,形成并沿用了大量的程式性机构话语,而且机构话语的运用已渗透到庭审的各个角色中。
第一,审判长作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角色,大量地且不可避免地运用程式性机构话语,如:“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原告你听清楚没有”、“原告被告对起诉状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现在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等等。此外,民事诉讼法庭的审判长必然运用如下程式性长句:×××一案,今天依法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50条、第52条、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审判长或长或短的机构性话语,在庭审过程中均顺应法庭的特殊情境,维护了法庭的严肃性,保持了庭审语言的严谨性,帮助审判长顺利完成职责,达到庭审的目的。
第二,法庭上的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记录,并不为人注意,但实际上书记员的程式性机构话语也是庭审的重要构成要素。如:“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等等。书记员的程式性机构话语贯穿于庭审的每个环节,顺应庭审情境,是庭审语言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机构话语维持了法庭秩序,维护了法庭尊严,保证了庭审流程顺利进行。
第三,被告与原告在庭审中均享有辩护、最后陈述及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因此两者运用了部分相同的机构性程式话语:“无异议”、“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没有有”、“我不愿意愿意”等等。被告与原告的程式性机构话语使其语言准确、正式,符合法庭庄严肃穆的情境,避免语言随意现象,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四,被告及原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授权代表行使原告与被告的权利,机构性话语的运用成为其回答与提问话语的特征。如:“不需要需要提问”、“宣读代理词”、“我问完了”、“有证据,出示调查笔录”、“有无补充意见”等等。代理人的程序性机构话语,既保证了其权利的实现,又控制了审判进程并保持了法庭秩序。机构性话语的运用顺应法庭情境,在法庭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庭的特殊情境不分中外,英美法系庭审机构性话语的运用同样不可避免。为顺应法庭的仪式感、庄严性,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前总会有一段程式性机构话语:Oyez!Oyez!Oyez!All persons having business before the Honorable,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are admonished to draw near and give their attention,for the Court is now sitting.God save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is Honorable Court!这段话听上去如同读圣经,充满神秘色彩,句式运用十分严谨,使人听后自然精神紧张,进入庭审情境。
同中国法庭相同,英美法庭的机构性话语也贯穿于庭审整个过程,起到协调话语轮次、保持法庭氛围的作用。如:证人宣誓前法官会问:“Do you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you shall give will be the truth,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Will you please say 'I do’?”这种几乎固定的、众人皆知的程式性话语在庭审中从未被省略过,这正是由于法庭极其严肃的情境限制。再如,为顺应庭审情境,法庭上每个角色的话语必须严肃认真且正式礼貌。辩护人开始辩护时不能信口开河,随意打断庭审程序,而应以以下句式开始其话语:“May it please the court…”。同样,即使是具有特殊职能的律师,在提出反对意见时也必须牢记庭审情境,首先大声喊出程式性的“Objection,your honor”,经允许再进行下一步陈述。
“权势”最早是社会心理学概念,近几年被引入社会语言学的制度性话语研究中来。法庭审判具有国家赋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庭是权势话语运用最频繁的情境之一。在法庭言语互动过程中,任何一方都试图通过权势话语控制对方,但在法庭的特殊制约下,所有话语必须顺应言语角色。
权势话语的言语角色顺应突出体现为庭审中话语权的不对等。廖美珍明确指出:从问答角度看庭审话语权,证人、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的关系一般是不可逆的。①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余素青指出:话语权的不对等造成了法庭言语角色之间的层级性。②余素青:《法庭语言的制度性特征分析》,《修辞学习》2008(149):37-41.她以图例的方式直观地将法庭言语角色的话语权分为三个层次:法官、公诉人或控辩双方律师以及原被告、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
庭审讲究话语权势,而且法庭权势话语必须顺应言语角色,不同角色具有严格差异的话语权,顺应角色对权势话语具有极强的制约。中英法庭均大量运用各种权势性指令话语,如:“传被告人某某到庭”、“被告人某某可以坐下回答问题”、“某某,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向法庭做陈述!”、“下面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某某进行询问”、“The defendant argument is not established(被告方论点不成立)”;“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gainst your time,place,motivation,purpose,method to court stated clearly(把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向法庭陈述清楚)”等等。
从理论上讲,言语行为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成为诉讼程序中话语权的主体,都具有不同程度上的话语控制权。无论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第三人,还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以及仲裁法上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司法权力主体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等等,法庭赋予所有人一定的话语权,但法庭的职责又决定权势话语的角色顺应。庭审中法官一般不回答任何问话,但可以向所有出席的人发出指令或提出疑问并作出进一步决定,而且法官提问时对方必须作出回答;证人及被告人与法官形成鲜明对比,因其角色限制只能等待话轮,不允许任何发问或打断,甚至等待多时获得答话机会也只能顺应法官或律师言辞内容,绝不允许转换话题或有丝毫偏离;审判长具有绝对话语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必须经审判长许可。
法庭言语中的各角色间关系复杂,有着各自的目的。法庭审判关系到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得失、名誉荣辱乃至生命。庭审言语活动受到诸多程序、法规等因素限制,法庭各言语角色必然努力争夺话语权,通过运用策略话语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心理世界是语言顺应论的重要因素,策略话语尤其需要顺应认知心理。认知是个体对感觉信号接收、检测、转换、简约、合成、编码、储存、提取、重建、概念形成、判断和问题解决的信息加工处理过程。只有顺应认知心理规律,法庭策略话语才会发挥预期的作用。
第一,律师的预设话语策略。预设(presupposition)又称为前提、先设和前设,指的是说话者在说出某个话语或句子时所做的假设,即说话者为保证句子或语段的合适性而必须满足的前提。20世纪60年代,“预设”进入语言学领域,并成为语言逻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③张晓芝:《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政法论丛》2010年第5期。预设话语以句子意义和结构为基础,结合语境进行推导,将预设看成是交际双方预先设定的先知信息,即语用预设。语用预设在律师话语策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可利用预设信息的不对称达到说服、诱导的目的,或者设置语用预设陷阱实现自己的言后行为。为达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辩护律师通常采用无罪预设,而在公诉人的起诉、指控、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演说中多用有罪预设。例如,律师:“你当晚行窃时商店关门达3小时了,对吧?”被告人:“呃,我……我记不清了,当时很晚了。”律师:“好,这说明当晚你的盗窃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人:“但是……但是……。”Lawyer,“ How much can you get each month”Defendant,“I have no fixed job,300 - 500$for each month.”Lawyer,“How much can you save in the bank?”Defendant,“It’s very hard for me to make a living.No extra money for bank.”Lawyer,“So you have no passbook.Why did you say you withdrew cash from your passbook for Mr.Johnson?”Defendant,“Uh…….”以上两位律师均采用了预设话语策略,提问中加入隐藏的预设,通过提问使对方的回答出现前后矛盾。询问过程中话语锋芒隐藏于预设之中,层层逼近。被告由于自身情绪紧张及法庭威严震慑,自身应变能力自然下降,按照自然心理认知回答提问,自然陷入困境,心理防线不攻自破。
第二,被告的模糊话语策略。庭审过程中被告属于话语弱势,常常拐弯抹角地陈述其问题要旨,避免直接回答提问,使用模糊话语策略来营造隐晦型的话语结构形态。从认知心理语言学角度而言,则是增大解码难度,使受话人无法正确理解被告人模糊话语形态结构的意向含意,使得律师和法官无法获取其所期待的全部信息,自己则改变不利处境。例如,律师:“你刚才说的是哪家印刷厂?”被告:“就是那个印刷厂。”律师:“哪个印刷厂呀?”被告:“王某的……不。李某的。”律师:“到底是哪个印刷厂?”Justice,“Did you go to California in 2008”Defendant,“Maybe.”Justice,“Maybe If you went there,can’t you remember?”Defendant,“Not clear.”以上例子中,被告采取模糊话语策略,看似与案件相关实则含糊不清,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信息。“Maybe”及“王某的……不。”等不确定的语言和遁词的使用,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认知心理学认为模糊型策略的运用可以增大对说话人话语含意理解的难度,但同时也可加深庭审人员对被告证言的质疑性。①张丹、邱天河:《法庭语言策略的意向含意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被告这种模糊话语策略主要是尽可能地推卸法律责任,为自己留有余地。
第三,证人的转换话语策略。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往往是被询问者,为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往往转换惯常表达方式或转换话题,尽可能延长交际时间,使自己利用时间、空间来获取有利信息以便对付律师、法官等的询问,笔者称其为证人的转换话语策略。例如,法官:“你认识张某吗?”证人:“认识。‘仓蝈’呀。”法官:“‘仓蝈’?”证人:“老太太。”法官:“她是做什么的?”证人:“‘炝金’。”法官:“‘炝金’?”证人:“算卦。”法官:“她参与你们行当15年了,对吧?”证人:“‘海翅子’。”法官:“‘海翅子’?”证人:“很厉害的啦。”Lawyer,“What is language intuition?”Witness,“Everyday we are working with language.”Lawyer,“I didn’t ask your work!I asked you what language intuition was.Can you feel it?”Witness,“Writers can.”第一个例子中证人转换了话语表达方式,采用行业暗语,使语言不可被正确理解,交流难度加大。根据徐盛桓的观点:一个特定阶层、社团、圈子里的人创造出来的特异表达,其解读可有理据,也可没有理据。②张丹、邱天河:《法庭语言策略的意向含意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从受话人认知心理来说,证人的转换话语策略增强了解码难度,给对话方极强的心理压力。第二个例子中当律师问“What is language intuition(什么是语感)”时,证人的回答却是“Everyday we are working with language(我每天的工作都离不开语言)。”证人采用了转换话题的话语转换策略,采取回避态度,不明确回答提问,使发问者心理感到出其不意,为自己争取主动。
第四,法官的权势话语策略。庭审活动中,法官具有最高话语权。在法律规则的架构下,法官采用权势话语策略操纵话语的权力,维持法庭秩序及原被告的言语行为,从而辨识案情真相。例如,被告律师:“请法官注意证据A卷56页。”法官:“我知道,不需要你提醒。”原告律师:“我反对!”法官:“反对不成立!”Lawyer,“Objection!”Justice,“Overruled.You may proceed,Mr.Prosecutor.”Justice,“Hearing no other objection,it will be received as Defendant Exhibit Number5.”第一个例子中法官运用权势话语“我知道,不需要你提醒。”、“反对不成立!”;第二个例子中法官运用“Overruled.You may proceed,Mr.Prosecutor.(反对无效,控方继续。)”以及“Hearing no other objection,it will be received as Defendant Exhibit Number5.(无其它反对,该证据将作为被告第五号证据采纳)”。以上法庭话轮中,法官利用权势话语反击了来自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的挑战性言语行为(Challenge speech acts),成功地维护了法官的尊严和权力。实际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运用“Order!Order!(肃静)”、“不要在法庭上交头接耳!”等权势话语,使受话人心理产生震慑感,保证其它言语行为回归到司法言语行为的根本上来,达到庭审“定纷止争”的目的。
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丕尔(Edward Sapir)指出: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不能脱离社会继承下来的各种做法和信念,这些做法和信念的总体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性质。③Sapir,E.Languag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Speech.Harcout,Brace&Co,1921.社会性是语言的最基本特征,离开了人类社会无所谓语言,法庭话语的社会性尤为突出。法庭社会话语必须顺应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
为适应各国的文化差异,庭审社会话语在话语权的分配上存在相应差异。就场面最激烈的法庭辩论而言,通常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但由于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的差异,辩论结束后陈述话语权归属存在不同:英国和美国由起诉方作最后陈述,法国、德国和中国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必须顺应各国文化背景,否则将无法实现法益。2008年,澳大利亚土著人代表就所遭受的苦难向政府提出赔偿诉讼,土著居民内维尔·奥斯汀起诉维多利亚州。由于语言、思维、习惯等文化差异,庭审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如:土著人认为“I don't know”表示对方提问不合理不能答复,而普通英语中则指“不知道”;法庭上沉默通常表示避免回答或不愿回答,土著文化中则指乐于思考,同意对方;土著人语言中没有选择疑问句,即使不能听懂对方问话,对所有问题也均采取肯定回答方式。以上文化差异使土著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庭审工作更加困难。再如:“证人席”和“暂保单”,在庭审中英国采用“witness box”和“cover note”,而美国则用“witness stand”和“binder";英文庭审语“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 of breaking it.”,在汉语中指“不知者不罪”,英文则指“法盲犯法不可恕”;在我国“黄色录像”、“黄色书刊”指淫秽色情出版物,而“黄色”在西方文化中并没有特殊含义,美国的“yellow pages”仅指黄页电话簿。
受政治、经济、地理、历史、宗教等因素影响,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征。“法律文化”源于“政治文化”。各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既有相通的方面,又存在差异性。随着法律交流的日益频繁,庭审社会话语对不同文化背景的顺应显得尤为重要。蒂尔斯玛(Peter M.Tiersma)曾感慨到:“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①Tiersma,Peter M.Legal Langua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通过语言才能表达出来。”②陈剑敏:《修辞学视角下中英立法词汇异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庭审是法律活动中以言行事的“大言语行为”,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具有言语特殊性。从顺应论视角对法庭话语进行研究,有利于法庭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恰当判决。
D926.2;D93.62
A
1003-4145[2011]08-0116-04
2011-02-25
陈剑敏,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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