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玮
(浙江警察学院教务处,浙江 杭州 310053)
浅谈新时期我国公安教育的服务属性
高 玮
(浙江警察学院教务处,浙江 杭州 310053)
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警察院校在服务公安工作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警察院校对公安工作的服务具有多元性,警察院校的服务旨在为公安工作提供短时的实战应用、中期的科学研究以及长效的人才培养;只有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实现两者的本然统一,才能体现服务的应有之义。
公安教育;招录体制;改革
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委联合制定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此方案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法院校特别是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此次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招生;录取后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毕业后一律协议要求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招生对象为退役士兵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办学层次包含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教育。
面对这场改革,不同警察院校表现出的心态也不一样。那些办学层次原本并不高、毕业生就业情况不乐观的警察院校,在不管招录只管培养的新方案面前备受鼓舞;而那些经过长时间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办学经验、在学生录取和就业方面都做得比较好的警察院校,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无论是“春天到了”还是“狼来了”,有一点是不容置疑且需共同面对的,那就是: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警察院校如何服务公安工作。
服务社会是高校三大职能之一,警察教育训练必须服务公安工作,其培养目标必须直接指向公安系统,如果不是这样,警察院校的人才培养不仅丢掉了特色,而且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肯定警察院校服务公安工作的必然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追问:警察院校对公安工作的服务,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服务?这种性质本身又有哪些内在的要求?
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警察教育训练体系,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教育即学历教育,主要在地方院校接受基础教育,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加进修;二是专业警察教育,大体分为任职前教育、初级专业警察教育、中级专业警察教育、高级专业警察教育、高级警官培训教育;三是警察训练,专业警察教育不同于警察训练,前者旨在提高警官在指挥和管理职位上所需的知识、技能和领导能力,后者旨在提高警官履行具体职责和任务的实际能力。警察的职业技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职业教育训练工作的水平。[1]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警察教育培训的多层性、多样性,这种层次和种类上的差别导致了“三足鼎立”而不是“一枝独秀”局面的出现,各种警察院校和培训中心都是围绕着服务警察工作开展其工作的,只不过彼此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有所差别而已。
警察教育服务的多元性不仅体现在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的服务内容上,也体现在在职培训体系内部的服务对象上。从警衔上看,有初级警官、中级警官的不同培训系列;从警察业务上看,有不同警种、不同级别的培训。每一次的培训对象基本上来自于相同的岗位,而不同岗位的警察则一般不会参加同一岗位的培训。正因为如此,在培训的过程中,他们一方面强调制定教学大纲时要目的明确而较单一,安排具体而易于操作,配套教材的编写要根据业务系统和对象的不同提出贴近公安实际、贴近实战、贴近实际运用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编写配套教材的时候又要求注意同一业务或系列培训在内容深度和宽度上的不同把握,做到区分层次,突出重点。例如,初级警官的教材应突出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的内容,强化实战技能;中级警官的培训,要突出实战指挥,执法办案的内容,注意领导科学、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等内容的教学。对一般警察院校来说,主要承担的是中初级警官的培训,因此要着重抓好这两种不同程度、不同要求的配套教材编写。[2]
警察院校教育培训方式、内容、对象多元性体现出的是“守一而望多”的理念。“守一”是恪守服务公安工作这样一个根本原则,“望多”则是探索不同的服务途径,以多元的警察教育培训服务于多元的公安工作,最大限度地履行服务职责。有人建议当前警察院校在进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时,不宜完全放弃学历教育招录培养体制,而应当进一步改进参警渠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的良性互动。[3]鉴于公安工作本身的多元性,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值得认真考虑的。此次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明确地提出了两个不变,即“保持学校性质和地位不变、学历教育不变”,这给学历教育留下了位置,是符合公安工作需要和教育发展规律的。
公安工作复杂多变,警察院校之于公安工作的服务也应当是因时因地制宜的。“服务”是有其特定内涵的,服务包含着积极主动的含义,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这种活动不等于机械适应,更不等于被动服从。如果说服务的多元性体现的是横向上的特点,那么,服务的超前性则是从纵向上进行考察,这两者实际上交织在一起。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警察院校对公安工作的服务不等于被动服从、完全顺应。美国著名教育家弗莱克斯纳(AbrahamFlexner)说:“大学不是风标,不能什么流行就迎合什么。大学必须时常给社会一些它所需要的东西(What the society needs),而不是社会所想要的东西(What the society wants)。”[4]
警察院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的需要调整,尤其是针对以往存在着的“说不过,跑不过,打不过”的现象,加强教育训练工作,积极创新教育训练机制,改进教育训练方法,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全面落实民警上岗前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前必训、一线民警必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体能素质、实战技能和业务水平,这是完全必要的。所以,我们赞成警察院校“主动融入公安工作改革发展大局”,[5]“融入”的第一层含义是不回避不拒绝,第二层含义是引领和指导,较之“服从、服务”之类提法意义更加明确。
在明确了服务内涵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讨论服务超前性的三个层次:长效、中期和短时服务。长效服务主要通过人才培养来完成,中期服务主要通过科学研究完成,短时服务主要通过实战应用完成。
目前关于服务方面的探讨,在短时方面用力最多,大部分改革都以“学为用,练为战”为指导,遵循“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方针,面向基层,面向实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打破原有教学模式和知识体系,精讲多练。这的确是十分必要的,但服务的层次性和连续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否则就会暴露出“基础不牢、后劲不足”的问题。此次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为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如果把握得好,可以取各方所长(普通院校的基础教育、通识教育与警察院校的专业教育、业务训练),优势互补;但如果把握不好,则可能在丢失了以往的优势(高中毕业生年龄轻、从警意识强、知识背景较为统一)的前提下,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最后不得不掉转方向走回头路,这样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在强调短时服务的同时,警察院校应当同时兼顾中期与长效的服务。中期服务主要通过科学研究来完成。柏林大学的创建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在两个世纪前就提出了他的大学观。在他看来,大学除了与国家的外在联系,实际上就是那些把身外的闲暇或内心的追求用于科学和研究的人们的精神生活。国家绝不能要求大学直接地和完全地为国家服务;而应当坚信,只要大学达到了自己的最终目标,它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6]
至于长效服务,则最终落实在此次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所提出来的“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目标上。这个人才培养目标至少给了我们两方面信息:其一,公安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仍然偏重于应用型。公安工作的复杂性、艰苦性、危险性客观上要求公安教育侧重于实际运用,强调应用。具体而言,公安工作要求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这些要求都是平时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练”出来的,是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做”出来的。其二,“服务公安工作”的要求决定了警察院校培养目标应当是复合型的人才。因为警察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人,无论是为其提供服务的辖区居民,还是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警察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具有不同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身份、兴趣爱好和心理特点的人,这都要求警察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我们不仅要强调公安信息化,而且还要强调执法规范化,更要强调和谐警民关系,这三大建设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所以,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公民,把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的人民警察”,[7]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仅仅强调警察教育对公安工作的被动适应、机械顺从所达不到的。
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的警察教育培训,不论是学历教育还是在职培训,在教学内容上都特别注重与警察实际需要密切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强调教学培训的学以致用,注重训练警察的实战能力,强化模拟现场,提高警察的实际应用能力。此次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顺应了世界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发展趋势,《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明确提出:“突出实践教学。以‘学为用’、‘练为战’为指导,充分吸纳警务改革成果和典型实战经验,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展教法创新,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是针对以往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重理论轻实践”、“学校教育训练与公安实际工作脱节”等问题而提出的,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理论指导意义。然而,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一旦将重点放在在职培训上,就完全不需要理论学习了,“简便快捷”、“立竿见影”成为了衡量一切教育效果的最终唯一标准。这种认识实在是大大的误解,而且同样背离了此次改革的精神。
鉴于此,我们认为只有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才是服务的应有之义。这种融合,并非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警察院校理论教学研究与公安工作实践应用之间的结合,而是在学校教育的整个过程和学生毕业后的整个职业过程中,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自始至终地结合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打破旧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模式,与公安机关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育用结合。
无论是教育训练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还是参加教育训练的学员,都应当对理论教学和研究有充分的重视。首先,对于前者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安理论教学研究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正确的公安理论是公安实践的先导,是公安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保障。因此,不管改革如何进行,公安理论教学研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在教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探索我国公安工作的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观点、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全力推动公安理论教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和公安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其次,对于后者而言,此次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提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这一目标,从字面上看,就已经暗含了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结合——“应用型”人才与“复合型”人才被放到了一起,而非仅仅突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既要“勤于动手”,又要“勤于动脑”,在“知其然”的同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勤于思考,善于发现学习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尝试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胜任公安工作的新形势,并推动公安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1]张兆端.论警察职业化建设[J].公安教育,2009(6):57.
[2]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98-99.
[3]林华瑜.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公安教育,2009(9):56-57.
[4]Flexner,Abraham.Universities:American,English,German[M].New York,et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230.
[5]吴跃章.以“两个融入”理念推进公安高等教育科学发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0.
[6][德]彼得·贝格拉.威廉·冯·洪堡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79.
[7]毛志斌.人·公民·警察——关于公安高校培养目标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9(7):53.
D631.15
A
16732391(2011)03 011503
20110216
高玮(1982 ),女,浙江杭州人,浙江警察学院教务处教学秘书、助教,浙江大学文学硕士。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