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祥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
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侦防对策
孙长祥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0031)
网络文物走私犯罪是一种走私文物犯罪的新形式,是通过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出卖者再把文物以其他名义进行邮寄、运输出国(边)境的一种犯罪行为。目前网络文物走私正在以不可遏制之势发展,引起了世人极大关注,甚至成为了2011年“两会”的热点问题。因此,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文物走私的侦防对策进行详细阐释,并就如何完善网络文物犯罪的侦防对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网络文物走私;侦查对策;防治对策
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当前,我国对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查控力度虽然很大,但是面对日益猖狂的网络文物走私,我国查控部门仍是依据传统的侦办走私案件方式进行侦查破案,因此收效甚微。目前我国侦查网络文物走私犯罪主要是依靠海关、网络警察、文物保护部门等主体进行查控。
首先,海关部门的查获。网络交易文物的运输、出境是我国侦查机关发现破案线索和管控成败的关键。尤其是海关对于所有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查,并确定是否有禁止、限制货物出境。网络文物的走私,一般是挂羊头卖狗肉,以迷惑海关工作人员。几乎所有的网络文物走私都是借助于工艺品的名义向外发货,同时,我国工艺品的出口数额庞大,况且有很大部分文物属于伪制品,鱼目混珠使走私文物极易蒙混过关。
其次,网络警察的侦控。我国网络警察的成立虽然短暂,但是发展迅速,在国家安全、计算机安全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对于网络文物走私这种隐性犯罪,其监控的力度不大,主要是对一些明显的网络走私文物信息进行侦查。但相比网络文物走私的隐蔽性而言,网络警察的作用发挥不够。这主要是没有完善关于网络文物走私的技术支持以及未引起该部门高度重视。
再次,公民的举报。公民举报是侦查网络走私文物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有些案件是由于公民举报破获的,但是对于数量众多的网络走私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公民可能对一些文物有一定了解,但毕竟不是收藏专家,对于工艺品和文物可能不是十分明了,因此其举报线索的质量锐减,不利于侦查破案。我国侦查机关对于网络文物走私的侦查线索没有采取奖励措施,也未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行积极宣传,因此公众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侦查线索的获取。
又次,文物保护部门的监管。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是被动式保护,对于有确切信息的文物进行监管。这种被动式的监管会助长网络文物走私的嚣张气焰,因此对于文物的监管是存在缺失的。首先是对文化遗址、文物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促进GDP的增长是当务之急,因此对于本民族、本国家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缺位,致使珍贵的文物被挖掘、被偷窃。其次,对于文物交易市场没进行有效整顿。我国各地都有相当规模的古文化产品的交易市场,这里有很多是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文物,这些文物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更不允许走私出口。但缺少监管,使不少文物流失。
最后,邮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邮政部门对于邮寄的物品都要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违禁物,但是网络文物走私一般是以工艺品的名义向外邮寄,对于大部分邮政部门来说,对文物的界定是不清楚的,对于文物和其他相似物品不能鉴别,使邮寄走私文物的成功率很高,加上现在物流公司的发展,很多物品都是经过物流公司出去的。物流公司是纯粹商业公司,秉承商业经营理念,几乎没有听说物流公司查出走私文物案件的,可见邮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到位,成为网络文物走私的便利通道。
在网络文物走私的查控存在种种问题的同时,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文物罪废除了死刑。没有死刑的威慑力,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走私文物犯罪的嚣张气焰,对打击网络文物走私增加了压力。如何在当前形势和法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网络文物走私的侦防对策,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和研究的价值所在。
对于网络文物走私犯罪,我国依旧是按照传统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进行,其效果不是很理想。我国国家文物局统计显示,2010年国内通过网络交易的文物艺术品超过100万件套,交易金额达10多亿元。然而,被海关查获的不足数万件。可见传统的侦查方法已逐渐失效。因此,急需完善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侦防对策,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走私文物犯罪。
网络文物走私是传统型犯罪的网络化,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将走私犯罪和计算机犯罪、倒卖文物犯罪等相关案件的侦查方法进行分析归纳。对网络文物走私的侦查,除了运用以上几种案件的侦查方法以外,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广泛发动群众,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网络走私文物的线索。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途径主要是在互联网上,互联网是其最主要的作案场所,对于明显属于文物并在网上公开叫卖的,广大网友可予以举报、监督。人民群众是获取揭露证实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来源,并且网民对打击文物走私的热情很高涨,极易形成一股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
2.缉查走私渠道,控制赃款赃物,管理网上交易市场,建立走私犯罪档案。走私的文物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从古遗址墓葬、博物馆中盗窃,从古玩市场购买,从文物拍卖市场购得。在网上交易的文物绝大部分是通过以上三种渠道获得的,因此要控制好赃物,对网上交易文物的来源可从以上途径查询入手,查清交易过程。如果交易已彻底完成,可对赃款进行查询冻结,对该账户或支票进行侦查,从此点寻找突破口。
3.技术侦查、检查和技术鉴定、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技术侦查对于高智能的网络犯罪而言其意义不可忽视,因为网络走私文物犯罪活动比较隐蔽,犯罪人人身形象暴露不充分,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或者是虚假的。离开了技术手段,对在网络上留下的蛛丝马迹就很难提取,不易发现侦查线索。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的电子信息会短时间内公然在网上呈现,其中相关交易信息对侦查破案是有重要价值的,但是这种信息又极易被篡改、删除,发挥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对固定证据、寻找线索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其他方法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加强国内各部门的协作,与境外缉私组织建立密切合作。网络走私文物虽然在网络上交易,但是网上交易的文物最终到达买主手里还必须通过一般走私的方式,因此必然牵涉运输、仓储、贸易、考古等多种行业和内地、边境、境外许多地区,故协同作战是侦办走私案件的主要侦查形式。仅靠海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打击网络文物走私有点势单力薄,必须由海关、公安、边防、工商及文物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同时还需要文物经营、拍卖等行业和进出境企业密切配合,多渠道、多手段、多措施,才能把走私文物截留在国门之内。要注意发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作用,与境外警方、文物保护组织、政府进行沟通协商,统一布置,进行协查、通缉、追捕和引渡等合作,内外合作瓦解网络文物走私集团和网络。
1.完善网络文物走私犯罪立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文物不允许自由买卖,只能通过文物商店和拍卖会流通,更禁止文物走私出境。但对于文物网购网拍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在立法层面上还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当务之急就是查漏补缺,增补相应的条款。2003年出台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况且没有根据文物、艺术品、工艺品等网上交易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并不容易。没有法律的支撑与规范,很难有效打击网络文物走私犯罪。例如,2005年重庆网上走私文物案的尘埃落定,是我国网上走私文物被判决的第一案。在此案审判的过程中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仅对于苏某网上拍卖的物品是否属于文物就进行了四次鉴定,而且四次鉴定结论均不相同。造成如此的原因关键是没有法律可依。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首先,应对文物、工艺品、艺术品、收藏品进行清楚界定,使其明确区分,可制定详细的行业规定进行界定,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将网络走私文物界定为走私文物犯罪的一种行为,参照类似的刑罚,制定刑罚标准。其三,对网络走私文物享有侦查权的机关进行清楚界定和划分,如对海关缉私局、网络警察等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进行规定,使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其四,对网络拍卖交易物品等行为以及交易物品的对象、范围、程序和违反制裁措施进行立法规范,查缺补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行政监管,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网络走私文物犯罪猖獗,不仅仅是立法的原因,其行政监管措施跟不上也是至关重要的原因。首先,应对网上交易的平台进行规范,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应进行整改甚至取缔,让网络文物走私之徒无作案条件。即使经过审批的网络交易平台也要定期进行核查,并对网上交易的文物,像对拍卖会一样,事先要进行审核备案,事后也应该有交易备案。其次,对网络交易的注册者要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实名注册制。对网站的营运应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规章和规定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其三,深化文物保护部门的行政职责,成立专门的网上文物走私督察组,对在网络上交易的文物进行审查跟踪,必要时可请求网络警察帮助。同时,建立和规范文物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范围。其四,邮政部门及物流公司对运输的包裹进行核查,发现疑似文物及时核查,必要时进行专家鉴定。其五,网络警察要深化技术革新,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武装网监,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查控,对可疑信息进行侦查,严防文物走私。
3.加强社会监督,依靠群众。首先,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网络走私文物危害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文物对于国家、民族的重要意义。其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群众路线的作用。再次,民间私藏文物量大面广,应借助民间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可对民间文物进行免费鉴定并登记造册,防止民间文物流失。
4.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网络文物走私,仅仅依靠一个国家在本国严查是远远不够的,文物走私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的问题,是关于世界历史文化的延续与保护的问题。因此打击网络文物走私,这是对民族文化和世界遗产的巨大贡献,也是各国不懈追求的目标。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同世界各国开展了各种保护文物的国际合作,将打击文物走私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例如:我国政府曾追回海外流失文物3000件,开创了追索文物的成功典范,树立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合作的信心。随着海关、公安及文物管理等部门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各国间的交往日趋频繁,打击文物走私已经有了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条件。对于目前的网络文物走私,各国应展开新一轮的合作,制定相应的合作条款使之法制化,深化合作的力度、拓展合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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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 2391(2011)03008403
20110409
孙长祥(1985-),男,山东滨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9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