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法治化过程中无讼文化的现代阐释

2011-04-12 07:41杨艳青侯姝慧
关键词:无讼纠纷法律

杨艳青,侯姝慧

(1.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一零九医院,山西 太原030006;2.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3.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中国农村法治化过程中无讼文化的现代阐释

杨艳青1,2,侯姝慧3

(1.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一零九医院,山西 太原030006;2.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3.山西大学 文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在法治化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的过程中,现代法治理念和封建遗留人治思想产生激烈冲突。无讼文化作为封建人治社会中形成的核心法治思想,被很多人认为是妨害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封建遗留思想,是必须剔除的。无讼文化在中国土地上繁衍几千年,至今仍深刻影响着国人的处事和思维,其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被称之为熟人社会的广大农村,在法律框架内批判的继承,引导和吸纳传统无讼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将有利于我国法治化的推进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无讼文化;农村;继承;法治

“无讼”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一,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珍贵的思想精髓,是中国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取向。而国家现代法治化的提倡和推行决不是鼓励诉讼,提倡世人去争讼,其根本目的是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和谐,这是法律制定的初始目标,也是现代社会形态的基本价值追求,这与传统无讼文化的部分价值目标追求是不谋而合的,二者在价值趋向方面是存在契合点的。

“无讼”作为封建社会的核心法治思想,其内涵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是政治统治的需要,通过贱讼、压讼、息讼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标。封建社会 “无讼”文化是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实现长久统治的需要而提出的,并通过贱讼、压讼、灭讼等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从儒家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到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声称 “读书万卷不读律”;从早期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讼师 (即现代的律师)被民众称之为 “讼棍”,到常提起诉讼的人被认为是 “搬弄是非”之人或游手好闲之徒;从封建官吏政绩考核中善于教化,善于息讼、止讼的考核标准,到国家机器惯以严刑峻法迫使民众视法为畏途,产生厌讼情绪,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时期中对诉讼采取的压制、抑制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标准。在封建“礼”、“德”主流思想及 “无讼”、“息讼”等法制思想的引导和影响下,在中国广大民众的观念中形成了以诉讼为 “恶”的品行道德评价标准。诉讼往往被看成是一种不道德、不光彩的行为。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即 “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故打官司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1]在这种评价标准和礼治观念的熏陶下,中国封建社会中无论各级官吏还是普通民众内心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二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家族制度和熟人社会是无讼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古代中国,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往往世代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一家几代人或者几十代人都要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家族聚居模式和制度性文化。在家族制度的背景下,居住在一个特定地域的人们往往沾亲带故,至少也是乡里乡亲。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当发生纠纷时,通过诉讼有可能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但同时也会破坏自己赖以生存的熟人社会中应有的地位,甚至可能失去亲人和亲情,或在经济、心理等方面承受更大的打击和损失。因此,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会寻求其它解决途径,如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伤害熟人环境的乡规民约,进行 “无讼”处理,而不会轻易诉诸法律。

无讼文化至今在中国,尤其是农村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生存土壤,有着广泛影响,如果善加引导和利用,是可以为我国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对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是益大于弊的。文章通过分析农村批判吸收 “无讼”文化的原因,无讼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充分挖掘无讼观念的合理性,努力寻找传统无讼文化现代化转换的方法和途径,为构建和谐农村作出有益的探索。

一、在现代中国农村提倡无讼文化的原因分析

中国无讼观念源远流长,虽然目前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但中国现代道德文化中仍深深镌刻着儒家 “礼、德”思想,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基本结构模式仍然是以土地和家族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在中国农村,无讼情结仍然扎根在民众心里,在日常生活中,在定分止争、行为约束,道德教化等方面仍然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在潜移默化中仍起着不可估量的社会调节功能。如张晋藩所言:“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2]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提倡无讼文化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由目前农村的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内在需要决定

就我国现在的广大农村来说,以家庭为单位,以亲情为纽带,以互相帮忙为常态的农村经济经营基本模式仍没有太大的改变。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依靠互相协助、互相交往来实现以小农经济为基本模式的日常经营的农村,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如罗伯特·F·尤特所言:“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族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3]农村人们的活动长期受人情、礼俗、习惯的包围,亲情和维持内部和谐的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他们习惯于用情感、伦理与道德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其它途径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是排斥的。在传统习惯方面,村民长期受无讼思想的影响,在内心厌讼情结根深蒂固,熟人社会中亲情、乡情的力量对农村的影响仍远远大于利用诉讼解决问题的欲望,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4]在对讼诉仍处于排斥状态的农村,乡规民约、传统习惯、约定俗成及社会道德等依然是农村定分止争中使用最多、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在维持广大农村稳定和正常秩序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以熟人社会著称的广大农村,在处理纠纷时维持和谐,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情感的持续性比单纯追求公平正义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二)由农村不同于城市的纠纷模式决定

与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纠纷涉及大宗的商业、行政、刑事等方面的很少,一般以民事纠纷为主。主要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土地、山林、水体等承包经营方面的纠纷;邻里利益纠纷;与家庭家族成员有关的赡养、婚姻、抚养、继承等引起的纠纷。用俗话说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就纠纷的主体而言,因为农村有别于城市的居住环境和人文、经济环境,农村所涉及的纠纷范围比较局限,一般以自然村和临近的自然村为空间范围,纠纷主体即所涉及的人员的关系通常是熟人或亲戚、朋友。就产生纠纷的目的而言,因为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的整体欠发达,纠纷所可能涉及往来经济数额一般都很有限,多数纠纷的目的不是经济的,而是 “面子”,多数只要出口气,得到道歉就行。对他们来说,解决纠纷的主观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传统思想和道德观念,用法律来解决这些纠纷通常是不被接受的,也是不被理解或得不偿失的。

(三)由我国农村现行法律运行现状决定

法治化的实现是个复杂、系统、长期努力的过程,从农村法律运行状况看,国家目前制定的法律对农民而言很多缺乏亲和力和针对性,法律在我国广大农村中还没有树立起足够的威信。首先,在立法方面,现代法律设置的前提一般是陌生人社会,在广大农村,乡民们仍然生活在熟悉的熟人社会中,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及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国家法律就失去了其立足的社会基础和应有的权威,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同。第二,在立法上对农民权利保护意识欠缺,在现行法律中单独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有关规定始终体现不多,就是有也是偏于行政的管理或者缺乏太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说这一块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农民在行使法律权利的过程中,即使有意见或有很好的建议,但往往缺乏良好、畅通的机制表达,这些情况或者其它类似情况不断重复出现,村民们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后,就使得民众逐渐丧失了关注法律的兴趣,其结果是使得人们对法律的冷漠和无所谓,甚至鄙视。第三,打官司需要花钱、花精力,这对收入有限,有时连供孩子上学和日常吃药打针的钱都没有的农民显然是难以逾越的坎,这就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更经济的解决冲突的办法。

此外,在广大农村中农民不知诉、诉不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村人口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村民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很少,别说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就是接受过简单法制教育的人也寥寥无几。由于不懂法,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要做到依法办事就成为一句空话。处理纠纷的传统习俗还在稳固地传承,他们内心的厌讼思想仍然存在。因此,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知讼或者寻求其它途径解决成为常规。

二、在我国农村批判接受无讼文化的现实意义

“无讼”和 “和解”思想是在我国封建专制和小农经济中长期孕育而形成的,但在本质上是我国传统农业文化和农村社会的产物。 “无讼”文化在封建人治社会的推动下在中国延续几千年后,已经成为一种深深植根于民间,与人民血脉相连的传统文化。在农村这种文化生命力依然很强,在村民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法治化道路刚刚起步,在完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律制度过程中,对传统法治文化的批判继承是有利于社会的。目前在我国农村批判的继承和提倡无讼文化的积极意义有:

(一)有利于农村更好地组织生产和亲情关系的维系

就我国目前广大农村来说,以家庭为单位,以亲情为纽带,以互相帮忙为常态的农村经济经营基本模式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对建立在这种小农经济基本模式之上的无讼文化善加引导继续提倡显然更符合我国农村的现状,更有利于农民组织生产,提高生活水平,也是有利于作为我国道德文化基础的亲情的培养的。近邻关系是农村社会组织的途径之一,近邻集团也是农村利益集团的一种。他们在生活生产中以合作互利为原则,但近邻之间产生纠纷也是最多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长期相处的感情基础和临近的地缘关系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法律途径和调解途径相比,人们往往选择后者。因为,作为以强烈对抗形式出现的诉讼,在解决日常矛盾纠纷时以公平和正义作为诉讼追求的唯一目标。但在乡土社会的熟人群体中,在更多依靠互相协助、互相交往来实现小农经济的基本模式下,单纯的考虑公平正义是不够周全的。通过法律途径这个方式本身就将情感排除在局外,因此,往往使纠纷扩大化,从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纠纷上升到家族间和近邻集团的范围;往往使纠纷持久化,人们之间的怨气多年都不能化解,直接影响农村的生产生活和感情友谊。如果大家坚持无讼的思想,接受调解,不仅能够解决纠纷本身,还能够化解由于纠纷而产生的感情裂痕,即便不如法律那样公平正义,但可以收到两全其美的效果。这一思想还适用于亲情关系的维系。家庭、家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模式,当内部成员发生纠纷时,亲情与利益的纠葛最为复杂,特别需要两者兼顾的处理办法,“无讼”同样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在社会主导价值多元化模式下有利于维持和培养农村的善良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受市场化的影响,国人的价值观逐步向物质化、利益化转变,旧有的礼仪观、道德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被抛弃,许多影响和规约几代人,几十代人甚至受到西方国家大力吹捧的善良风俗逐渐消失。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重要手段之一的道德是可以与法律相提并论的,二者既相互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维度相互交叉、融合,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不可或缺。作为封建时期 “礼仪”、 “道德”观规制社会产物之一的无讼文化强调和谐,强调与人为善,强调亲情,重视传统风俗,重视内部协调。在国人不断被物质化、利益化,社会矛盾大量出现的今天,再彻底抛弃传统 “无讼文化”无疑是弊大于利的,这也与国家提出并正在实施的 “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相矛盾,是不利于我们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

(三)促进法治思想的成熟,法律体系的本土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法治化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有几千年封建人治统治的中国,法治化的过程不仅需要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更需要对法律自身加以不断完善和调整。在中国建立法制社会,在借鉴国外法制模式的同时,加强本土化的研究,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法律体系。这对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深远的意义。有实践证明,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期,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道德观、价值观等就会随之发生大的转变,而在新的道德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树立的时候,即使是社会法律制度及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犯罪率仍会大大提高。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和纠纷,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又有社会生活和其它方面的,其中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大部分产生于基层,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现实中大量存在和发生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解决得不好,势必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到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在仍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因此就目前而言,用农村村民习俗惯制和调解的手段,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双方在弄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是能够达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稳定和形成良好人际关系的目的的。无讼文化在我国目前是协调人际关系,缓和和消除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从经济成本和实际效果看,在农村批判地继承和提倡无讼文化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司法支出,有利于促进农村矛盾的解决

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难以充分享受到法律带给自己的权益,从而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传统中国社会的无讼文化和无讼内部调节习惯对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消除滥诉现象,维护社会伦理,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对于诉讼方式,受无讼文化影响的农村非讼方式本身的优点决定了其在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方面的优越性。“与社会冲突及其危害程度的多样性相适应,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始终是多元的。一般的,纠纷解决方式最直接的功能就在于解决纠纷,而且一种方式的有效性取决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这一功能。”[5]充分发掘和引导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文化,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农民内部调解制度和调解习惯的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并减轻司法压力。

三、在法治化过程中农村无讼文化的新的诠释和实现

本文提倡的无讼文化绝不等同于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用于约束和麻痹人民的,以息讼、灭讼为主要手段的 “无讼”文化,而是以依法治国作为前提和背景,以实现人民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现代无讼文化,是经过批判吸收封建 “无讼”文化后形成的、体现现代法治思想的无讼文化,是对现行法治思想的有益补充。在经过批判吸收后形成的无讼文化是体现现代精神的具有新内涵的文化。其一,封建 “无讼”文化是为维护统治秩序,达到统治目的服务的,是以彻底消灭和压制民众追求平等、自由为代价;而在现代法治思想引导下的具有新的内涵的无讼文化是以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在价值取向上是在体现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原则。其二,封建 “无讼”文化是国家统治机器采取 “息讼、灭讼、贱讼”等消极手段达到消灭诉讼为目的;而现代无讼文化是在法治框架内,在法律引导下的农民自我调节、消化矛盾的方式,国家执法机关即使参与其中,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调解纠纷。违背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封建息讼做法是绝对禁止的,如使用封建迷信手段判案,利用家族家法随意打骂甚至处死成员的劣习等。正如张中秋所说:“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建构中的转化,必须谨慎操作,做到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6]现代无讼文化的本质,正是在我国依法治国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制定适合人民的,更多能体现人民利益,能惠及农民被农民,认可的法律,完善法制,提高法律权威为目标的,使农民既能沿用自己习惯的情理兼顾的纠纷解决方式,又能享受到国家法律提供给他们的保护,同时使他们不再畏惧法律,并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文化。对封建无讼文化中现在仍深深扎根在广大农村且契合现代社会法治思想的部分进行现代阐释,有利于现代法治思想的完善与建构。

就现代无讼文化的实现而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在现代和谐思想的引导下,建立正确的诉讼观

随着国家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思想的逐步推进,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定分止争和规范行为的最有效途径。然而,在各种文化和思想碰撞频繁的社会转型期,一些人过分夸大诉讼的力量,个别发达城市出现了一元钱官司等 “贱讼、滥讼”的情形,“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被简单地曲解为 “依法治一切”、“一切靠法律解决”。法律和其它制度一样在运行中有其局限性,如法的运行需要高成本;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抽象性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法只能惩治人们的恶行,却不能激发人们的善念等。在传统 “无讼”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建立正确的诉讼观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要宣传诉讼的积极作用,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保障权利主体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作为调控社会的无讼文化等传统规约习俗的力量也应充分重视。通过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有利资源,并适当引导使其作为克服诉讼制度弊端的重要补充,形成良性诉讼观,才可能更有效地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二)完善法律,适当引导,使无讼文化成为在法律约束下农民自行调节矛盾和解决纠纷的手段

首先,国家应完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有关 “农村,农民,农业”等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时,做到以民为本,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真正的法律其实是构成一个有序化的社会所遵循的规则,从根本上来说是那些由一系列习惯、惯例、礼仪等组成的规则体系,它们才是一个内部秩序生成所要遵循的”。[7]在农村进行法治建设需注意对民间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吸收,利用好乡土法文化资源,加强国家法在农村的亲和力。其次,在农村执法方面,工作人员应注意体查风俗,注意执法过程中原则性与适用性的结合,做到既能 “善体法意”又要 “顺遂人情”,以调节为主要手段,以和解为目标,以农民的自我调节为有效补充。第三,农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秩序和发展规律,在实现法治秩序与社会自身秩序融合的漫长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村自身调节矛盾、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三)预防弊端,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救济途径,发挥乡镇司法所、地区法院派出机构等机构的效用

农村 “无讼文化”以乡民自行调节为主,一般不受外力约束,不具有强制效果,因此,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解决不力,矛盾激化等情况。如果再没有更强有力的解决纷争的机构或途径出现,法治意识薄弱,经济条件有限的乡民习惯以法律以外的途径解决问题,完全有可能超越内部控制极限,发生恶性案件。鉴于此,地区法院定期派出人员下乡处理纠纷不失为一个办法。法官下乡既可以体察乡民习惯,积极调节,又可以利用法院的法律权威以裁决为辅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未果再提交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调解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乡民参与,发挥群体力量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是对乡民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律 “培训”。使乡民接触法律,懂得使用法律,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无讼观念影响形成的纠纷调解传统,是在中国乡土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具有创造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被现代西方人视作 “东方经验”,西方的法律适用中正逐步被吸纳。

实践证明,现代无讼文化作为纠纷调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能克服诉讼的种种弊端,定分止争、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维护社会道德价值和稳定社会秩序。农村司法所 (又称为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作为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在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实体性组织,是基层社会的法律代言人,是新时期依法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积极作用,为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依靠自身习惯和方式无法处理的问题提供受政府保护的具有较强权威性的途径,使广大农民群众在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可以不通过诉讼的途径找到 “说理”的地方,从而在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减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达到稳定社会整体秩序,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最高目标。

结语:在我国农村推行法治化,必须使其富有较强的弹性和包容性,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特点。无讼文化作为传统遗留文化之一,在中国,尤其是在中国农村仍然根深蒂固,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国农村世代而居的现状和长期的小农经济生产中形成的独特、复杂的熟人关系、近邻关系、血缘关系、姻缘关系等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在这样的农村一旦发生争讼,矛盾双方必然处于利与情相交织的复杂背景下,如果完全依靠法治来处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际关系的严重破裂,甚至严重损害到农村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合理涵盖和吸纳村民认可的无讼文化等因素,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和解决农村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类矛盾,形成融洽的人际关系以及良好的生产经营氛围,促进我国和谐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1]费孝通.乡土中国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5,56,58.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3.

[3][美]罗伯特·F·尤特.周红译.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 [J].中外法学,1990(2):61-64.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 [M].北京:时代风云出版社,1993:110.

[5][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

[6]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7]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2.

New Illustration of the No Suit Culture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in China's Rural Areas

YANG Yan-qing1,2,HOU Shu-hui3
(1.ShanxiPrisonAdministration109Hospital,TaiyuanShanxi030006,China;2.SchoolofLaw,Taiyu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TaiyuanShanxi030024,China;3.SchoolofLiterature,ShanxiUniversity,TaiyuanShanxi030006,China)

In legalization constantly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process,the modern rule of concept and feudal ideological legacy both generated intense conflict.No suit feudal culture,as both social formation in the core legal thoughts,considered by many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in China hamper the feudal legacy thought,must be removed.The baffling culture in China has been passed on for several thousand years,which still deeply affects people's attitudes and thinking.The cultur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neglected,especially the one called acquaintances society of the countryside.The legal frame critical inheritance,guide and absorbing traditional baffling culture in the positive factors will help Chinese rule propuls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No suit culture;The countryside;Inheritance;Rule by law

D422

A

1671-816X(2011)01-0093-06

(编辑:程俐萍)

2010-12-08

杨艳青 (1979-),男 (汉),山西五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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