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民主意义

2011-04-12 07:41沈海燕
关键词:民主农民政治

沈海燕

(闽江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350108)

试论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民主意义

沈海燕

(闽江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350108)

保障农民拥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具有独特的优势,正日益成为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助于在农村培育 “有容”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形成 “有衡”的农村民主制度,有助于农民养成 “有序”的民主行为。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政府必须解放思想,支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合法的政治参与,农村社会组织必须加强自律,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民主意义

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仅深刻影响着我国农村政治民主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农村的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正日益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载体。各种健康发展的农村社会组织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权益,以有序的方式参与乡村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监督和制约乡村权力的运作,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水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下,分析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特点及其民主意蕴,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政治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涵义及其特点

(一)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涵义

农村社会组织,简单地说,就是在农村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指为了更好地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利益,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或者是在政府推动、支持下组建,但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民的社会团体 (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目前在我国还基本属于政府职能的延伸,因此这部分组织不属于本文所论述的农村社会组织范畴)。在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常与农村民间组织、农村非政府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术语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特征,不同称谓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1]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是指为了更好地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目的和宗旨,农村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试图广泛影响政府政策过程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政府”既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 “广义上”的政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渠道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参加基层民主选举,参加村民会议;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基层信息资料和意见建议;通过人大、政协代表提出反映“三农”问题的议案;向各级信访机关积极反映问题;参加政府职能机关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借助各种新闻舆论媒体宣传报道等等。

(二)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特点

政治参与的特点往往由于参与主体不同而各异,农村社会组织因其具有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的特征,使其政治参与带有自身显著的特点。

1.参与目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农村社会组织的根本特性,实现公益责任是其行动的目的和最终归宿。因此,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并不是为组织本身成员谋取福利或利益,所得收益也只能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在成员间分配。这一组织特性使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是为了维护民众的权益,而不需要做任何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从而使它更能够与民众建立起信任和联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感召力和动员力。

2.参与议题广泛性和现实性

农村社会组织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诸如解决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实施各种形式的人道主义救援、农村基础教育、卫生保健、保护妇女儿童以及扶助残疾人等各种社会问题都是农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领域。农村社会组织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决定其政治参与议题的广泛性。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善于沟通,可以深入社会基层,更了解农村社会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其政治参与的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其政治参与活动也比较容易得到来自政府和民间的支持。

3.参与行为主动性和公开性

农村社会组织是一种不具强制性的组织团体,一般由具有强烈使命感的人发起,人们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不是出于行政强制或利益驱动,更多的是在对该组织伦理认同基础上的志愿行动,他们对所从事的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对所参与的组织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主体的志愿性和使命感使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更具有主动性。同时,由于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以自身组织利益为目标的,因此其参与政治活动较为公开和透明。

4.参与渠道多元性和灵活性

作为一种社会中间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及其他组织联系较为广泛,这种特性使其政治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化,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及工作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在许多方面比国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种优势使农村社会组织在引导公众政治参与过程中,能够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众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不断创新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法及途径,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引导农民的政治参与。

二、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民主意义

从结构上来解析政治文明,可把政治文明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政治意识文明之魂是 “有容”,政治制度文明之魂是 “有衡”,政治行为文明之魂是 “有序”,这三者凝结成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最高境界。[2]其实,就人类民主建设而言,“有容”、“有衡”、“有序”也分别是民主意识、民主制度和民主行为的内在灵魂,是民主建设的最高成就。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一种社会中介性质的组织,其政治参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具有现实的民主蕴含:有利于在农村培育 “有容”的民主意识,有利于形成 “有衡”的农村民主制度,有利于农民锻炼 “有序”的民主行为。

(一)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有助于在农村培育 “有容”的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下,人们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利以及法律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作为民主的主观条件,民主意识是民主制度得以建立的精神内核。因为民主制度是由人来建立和完善的,所以民主制度得以很好运作的前提是 “民主的精神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公民心灵之中,内化为特有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习惯,并促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按这一精神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3]当前,民主意识的缺乏已成为我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制约因素。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中国农民形成了 “顺民”、“臣民”的性格,民主意识淡薄,既不能很好地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建国后由于各种原因又形成工农业、城乡发展长期不平衡状态。因此,尽管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广大农民追求平等、保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意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当然,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可以有多种途径,但最好的方式是通过社会组织的形式来进行。社会组织之所以能担当培育农民民主意识的组织载体,这与社会组织的组织特性有关。首先,组织成员作为一名公民,同非组织成员相比 “可能把自己看作更有潜力,在政治上更能动的参与者,也可能更了解政治和更关心政治。因此他更可能接近成为民主制公民的典范”。[4]农村社会组织能够发挥聚集效应,逐渐改变农民 “原子化”的生存状态,通过团体的 “合力”影响那些与其利益和价值取向相关的公共政策,从而有力推动政府解决农民希望加以解决的公共问题,或在政府政策中贯彻农民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这不仅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还能够激发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利于培育和强化农民的民主意识。其次,经验证明 “在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公民文化的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自主治理活动,能从中学到 ‘联合的艺术’,增强政治参与能力”。[5]作为一种志愿参与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一般不采取集中领导的垂直的等级式体制,而实行分权的、非等级的网络式组织体制。在组织中人们平等相处、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也是通过非强制的和民主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组织的这种特性使得民主的、非等级的、平等的观念和意识逐渐渗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从而为现代民主意识的培育找到新的支点。

(二)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有助于形成“有衡”的农村民主制度

建设民主政治需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面对国家这一有组织的 “暴力机器”,建构这种平衡关系的关键是在社会内部能够也形成一种组织化的力量,借以对国家形成有效的制约。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遇到界限的地方才能休止”。[6]没有能够作用于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只能是一厢情愿,国家与社会的平衡也就无从谈起。在中国农村,寻找并构建这种平衡关系,并不能只从国家的层面去思考,还应当从社会的层面去探寻,去寻找形成社会力量的杠杆,这个 “杠杆”就是农村社会组织。在我国,农民是人口数量最多的群体,但尽管 “人多”却并不 “势众”,被公认为最明显的弱势群体,基层政府各种伤农、损农的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之所以会如此,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欠缺真正表达农民利益的组织是重要原因。[7]由于缺乏合理表达自身利益的平台和机制,分散的、孤立的农民面对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很难与之抗衡,并且容易走向极端,容易以非理性的手段对抗国家权力,在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法律的权威也会遭到损害。[8]作为公民社会最重要主体,社会组织的勃兴,能够形成一种组织化的权力制约力量,有利于 “以社会制约权力”体制的构建。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把这种作用描述为像 “社会的独立之眼”时刻警惕、监督着公共权力的运行。[9]农村社会组织能够运用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社会动员、利益整合与表达,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和舆论力量,进而从各自不同领域对基层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有效地抵制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乱纪的行为,纠正政府权力的越位和缺位,农村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农村政策的制定以及这些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从而形成“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现实机制。而且,作为一种聚合性的社会力量,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既有的政治体系赋予其制度化的定位,这必将成为推动我国民主制度化水平强有力的驱动力,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民主制度提供新的契机。

(三)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有助于农民养成 “有序”的民主行为

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事关民主制度的建设,而且关系到民主能力的学习。民主的含义从操作层面讲,就是政治参与的程序、技巧和方法。这种方法和技巧的掌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方式中通过长久的学习和训练的结果。“假若许多人都不能从日常生活当中,学会自由协商的技巧,民主宪政制度也必将因失去坚实的基础而失败。”[10]所以,一个 “文明化的民主政体”应当建立在社会组织内部持续的微观政治学习过程基础之上。[11]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推进民主建设时,信心固然不可少,耐心同样重要,需要从社会基层、从鼓励社会自治开始做起。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可以为公民的民主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平台,是组织成员获致合理角色,养成 “有序”民主参与行为的重要场域。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把公民分散的、单个的政治参与行为转化为有一定程序和组织规范的团体参与行为。社会组织在组织公民政治参与的实践中,可以通过向公民讲解、宣传民主知识、民主程序等来约束、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最大程度地避免孤立性、自发性和冲动性的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出现,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趋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如果能够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就可以大大降低政府与农民对话的成本,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7]从而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和理性维权,防止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成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 “减压阀”。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成员在享受团体保护的同时,也要接受组织的自治规范,以保证组织的权威性和一致性。通过其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可以 “了解集体决策的制作过程和集体行为的技术和美德”,[12]这样,组织成员既能在实践中真实体验、感悟民主,也能在实践中锻炼成员民主操作技能,积累民主经验,并习惯和善于运用民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在这里,农民能够深刻体验到民主是如此的具体和实在,民主与他们的距离是如此之近,因为民主已经融入了他们日常的生活,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方式,而不再是一种崇高的理念,也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通过这些民主性的、实质性的参与和训练,农民将逐渐学会通过组织化的、程序化的、依法进行的各种现代社会的民主途径与国家及社会打交道,在此过程中,农民的有序参政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高。所以,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民主法治的 “习武堂”。

三、促进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对策思考

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当前制约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效能发挥的,不仅有来自社会组织内部的因素,还有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因素,因此,今后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完善其政治参与应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应解放思想,支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

当前,某些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疑虑,认为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会对政府权威造成威胁,从而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采取排斥、否定的态度。事实表明,农村社会组织是我国经济政治改革的必然产物,对于农村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应该解放思想,改变以往把农村社会组织当作不安的因素、生怕它惹麻烦、出乱子的思维定式,充分认识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积极作用。政府在构建相关涉农政策决策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性和独特优势,重视农村社会组织参与的作用,优化公共政策制订机制。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发展不平衡,管理落后,社会认同度还比较低等,这些问题说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级政府可利用所掌握的资源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村社会组织解决在其成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为社会组织在农村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体系,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运作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管理活动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不能随意干预农村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才能使其获得广阔的自主活动空间,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为农村社会组织政治参与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组织依法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说,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确立,社会组织从其设立、变更、注销到日常活动、财务、税收管理等,都有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13]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规范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1]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相关立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针对现有管理条例没有考虑到农村实际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性质极不明确的问题,政府应从法理上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清晰的界定,防止农村社会组织出现角色错位情况;同时,应以法律手段明确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各自权利,规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手段,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还应在实体上规定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政治参与的程序性要求,使社会组织以合法的身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政治参与,进一步提高其政治参与的效能。

(三)农村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管理,努力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

农村社会组织要积极面向社会,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充分发挥组织的职能优势,满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为此,农村社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自身能力建设促进其组织的改革与创新。首先,针对当前一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必须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这是农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这其中包括要明确组织的功能和目标,要制定规范的组织章程,还要详细制定组织的发展规划等,才能不断提高组织的自我管理水平。其次,针对当前农村社会组织人才短缺的现状,要敢于并善于打破各种僵化体制的限制和束缚,创造条件吸引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参加到社会组织中来,还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教育、培训组织的现有人员,不断提升组织的整体素质。同时,还要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培育组织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再次,针对当前一些农村社会组织行为失范、公信力不强的问题,应当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这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安身立命之本。作为一种民间自治力量,农村社会组织除了必须要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还要有较高的社会声誉,才能取得较好的政治参与效果。这就要求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团体目标、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其社会感召力和在会员心中的权威性、可靠性,才能切实推进农村社会民主法治进程。[14]

[1]黄晓勇.中国社会组织报告 (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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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斌.政治发展的社会新动力:试论中国社会组织兴起的政治发展意义 [J].理论与改革,2005(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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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 “民间治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4.

Brief Analysis on 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 of the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Participation in Political Affairs

SHEN Hai-yan
(TeachingandResearchDepartmentofIdeologiesandPoliticsofMinjiangUniversity,FuzhouFujian350108,China)

The emergence of the rural social society organizations results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politics and culture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ies.It is important for improving the democratic system.It is helpful to cultivat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The Democracy System should be formed and the Democratic Behaviors should be developed.In order to bring the rural socia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to play,the government should change its concept,adjust its function,and build a law environment.The social public organizations should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Political participation;Democratic connotation

C912.2;D035

A

1671-816X (2011)01-0025-05

(编辑:程俐萍)

2010-12-03

沈海燕 (1979-),女 (汉),河南焦作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社会组织、政治文明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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