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
刘 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应对转型期社会稳定面临的严峻形势,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权威作用,推动社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拓宽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应当以弱势群体发展权益的保障为基础,以清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和歧视为重心,建立科学化的法律干预手段,扩大制度中表达、传输意见和利益主张的路径、空间和容量,建立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转型期;社会稳定;法治;路径
社会全体规范运行的状态,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以及其他规范的共同调整的结果。其中,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基准,法律以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和公开性,发挥约束和指引人们行为的权威性效力。社会的稳定就体现在社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社会成员、组织以及政府均有章有法,受到法律效力的公平约束。
法律安排与个体身份相适合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人与人之间缔结契约、成立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和经济创造活动中应当遵行的统一规则,赋予国家机关职权以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保卫人们的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法治规定社会组成要素的角色地位,为人们的行为划定授权、禁止或限制的不同尺度,以此实现对人们行为或鼓励或惩戒的调整目的,使整个社会符合人们设想的法律秩序图景,达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稳定和谐的理想状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都需要以明确、权威、稳定的法律规则加以引导、调节与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也应当依法进行,否则,正常的市场秩序将无法得到维系,经济活动将陷于一片混乱。法治给产权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的保护,推动形成规范、透明、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进而给社会稳定打下稳固的经济基础。
法治民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建设法治为载体,民主的建立、贯彻和落实都要由法治来承载和保障,通过制定并完善选举、议政、监督方面的基本法律,采用评议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程序,使民众充分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和决策的监督层面。民主发展的经验表明,民主参与的非规范状态,是导致各种管理混乱、行动无序以及政治动荡的重要原因,公民的民主诉求以及日益高涨的权利保障意识,只有依靠法治的规范和指引,才能迈向良性、稳健的发展道路。
长期以来,法律、道德和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发挥着调整个人行为和组织运行、调处矛盾纠纷、增加社会沟通和协助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运转的重要作用。这其中,法律已经成为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控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制度选择。集中体现社会成员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以其规范性、公开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和强制、权威的执行力量,成为人们指引个体行动、参与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有效规则。法律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明确、具体的规则,人们以这些规则定分止争,解决彼此的纠纷和冲突,每个人以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规范完成自身的角色使命,达到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因而,法律对于实现社会稳定状态有着根本性的意义。
法治通过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形式来调整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益,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的权威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属性,决定了法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更为弥足重要的是,法律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解决人们之间发生的权益纷争,促进达成公平合理的方案。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设计规划来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团结,实现自身追求的社会理想,达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了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进程,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频繁产生,社会稳定的形势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弱势群体发展权利的法律救济滞后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道义力量和人文关怀
弱势群体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存在自然条件上的不足,可用来发展和提高自身、获取生活资料和社会参与的资源匮乏,因而是社会稳定法律建设重点关注的群体对象。反映这类群体待遇和地位的权利体系,对维持社会结构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显而易见。我国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利支援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肯定巨大成就的同时,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也要引起重视。由于起步晚、任务重,我国弱势群体发展权益的法律保护仍不成熟、完善,对弱势群体进行政策救助的色彩依然浓厚,一个体现精深法理和专业解释技术的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执行机制,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
(二)个人职业发展进程中的权利保障缺失和空白,大大增加了法律协调个体行动和维持群体秩序的难度
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失业人口的数量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是经济景气度和社会稳定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在现代国家,工作已经不属于纯粹私人自治和自由市场领域的事情,法律从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保障等方面为个人职业进程提供全面的调整。虽然我国已经确立起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但是,劳动执法、劳动监察以及劳动司法依然落后,大量就业活动有法不依,处于丛林规则支配的状态,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忽视,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以来,因企业改制、企业拖欠工资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呈急剧跃升之势,并且已经成为困扰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一些领域存在的垄断和歧视破坏了法律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精神,阻碍了个人对财富、机会和职位等资源的公平获取
个人有平等的权利参与财富的创造以及公共资源的获取,但法律规范为此设置各种形式的“瓶颈”,以合法的面目维护利益集团和阶层对自然资源、市场准入资格、受教育机会以及公共管理职位的垄断,或者故意施行违反正义理念的制度性歧视,大多数成员的发展进路因此遭截断和堵塞,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将因此丧失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沦为保护法外集团既得利益、压抑经济创造活力、制造社会分裂和对立的工具。我国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和警醒的问题:私人资本活动在市场上遭遇诸多“禁区”,市场环境还无法满足民间财富扩张和增值的要求;不平等地分配资源开采权、开发权、经营权,造成公共资源占有或使用层面上的机会不公平;教育资源提供上的地域和城乡不均衡现象依然明显;公共参与的范围、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权力干预和腐败对资源流向的扭曲在一些区域内还比较严重。
(四)权力寻租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造成法律实施不畅,降低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影响当代中国社会稳定的诸种要素里,腐败和不正之风居于首位。贪污挪用公共资金、侵犯群众利益、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破坏了党和政府清廉为民的立场和形象,恶化了干群关系,扭曲了财富、名誉和机会的公正分配机制,造成腐败对制度正常功用的大面积侵蚀。政府权力滥用以及公职人员横征暴敛、吃拿卡要、掠夺民财的行为,使得群众对政府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政府决策和举措所持的心态由质疑、不合作到抗拒,甚至于采取激烈的行动抗议和反对政府执法的实施,不满的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造成规模广、震动大的群体性事件。当前,群体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表明腐败这一政治肌体的毒瘤正在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五)权利要求增长与制度容量之间的矛盾尖锐,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以及利益纠纷普遍化的趋势,使得社会稳定遭遇的风险增多
依照人们的一般想象,经济增长相伴的知识推广、信息传播和人员流动一定会正面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学者的研究表明,以城市化、教育的迅速普及以及传播媒介的广泛接触为特征的现代化社会动员,刺激和提高了人们的心理期待和权利需求,这种极大伸展了的公共参与愿望与滞后的制度现状之间的落差,以及有关缩小贫富差距和权利不平等的渴望与现实提供的指望之间的鸿沟,容易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颓丧和心理怨恨,滋生动乱和暴力。当代中国,权利意识的深入人心使得人们对权利不平等、权利损害现象的感受更加敏锐、直接而强烈,迸发汹涌的权利增量也给制度提出改革内部权利保护机制的要求。特别是在今天,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态势愈加明显,人们的权利主张得到极大地拓展和丰富,相互之间的权益诉求差别明显扩大,如何应付权利要求激增、新权益类型不断喷发的形势,成为法律制度涵盖、容括现实变量的严峻考验。
社会稳定的维护应当立足于形成统一、规范、可预见的规则体系,通过以权利义务模式施行禁止、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导向,指引人们追求和实现法律确定的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目标。社会稳定法律因此而呈现民生之法、人权之法的特征和属性,真正统一、融合了自由和秩序、控制与解放等有着内在紧张关系的价值目标,对人的发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使法律始终获得民众的支持、忠诚和信仰,法律的实施效力得以与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保持高度的契合与一致。
古今中外多数社会对老幼病残人士都实行一定的救助和帮扶,时至今日,更要把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放到保持社会整体有机联系和维护人类共同尊严和价值的高度,将弱势群体获得物质救济、教育和精神文化产品的要求固化为国家的职责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培育、支撑其可持续发展,推动人的全面、共同发展和社会的持久繁荣。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医疗、养老、失业以及贫困和灾难救助等各种类别构成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主体内容。法律对公平正义原则更深层次的贯彻和表达体现于,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而致使少数民族群体、外来移民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在生存、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呈现薄弱的状况,国家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层面进行区别对待和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保持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的联合、团结和结构组成的有机联系。
法律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科学、适当,劳动关系双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正常的满足,双方权益就呈现相互促进、互利共生的良好势头,反之,法律缺位或者不当干预,则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双方对立、抵触的结果,严重时,将引起社会运作系统整体和局部的瘫痪,社会发展因此而陷入停顿以至分裂的地步。为了达成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国家要推动制定包括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劳动保障在内的劳动法律体系,约束用工单位遵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等劳动标准规范,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实现用人单位经济自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并存和相互促进。法律以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为劳动关系双方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开阔而弹性的制度空间,防范谈判双方走向决裂的极端,避免出现动辄行使罢工权以致大规模停工的现象。
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垄断和歧视的工具,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制造隔离、分裂和封闭,相反,法治应当清除各种制度障碍,以公平的参与和公正的程序,为人的发展提供通道和途径,进而激发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热情,同时,也充分彰显公平、正义作为法律基本价值的意义。要实现拉动民间财富增长,推动全民同享基础上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要坚持市场配置微观资源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和私人产权组织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导致市场割据的地方保护和不当行政干预,在自然资源开采、公共事务经营、教育资源的分配以及公共职位选拔等方面颁布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为不同阶层的人们提升自身阶层、提高知识和才干、改变命运创造公平的参与平台和奋斗路径,这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少数利益群体垄断经济和公共管理、下层民众无力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现象。
通过代表法、行政沟通法、监督法等法律规范,畅通意见交换和沟通的渠道,紧密管理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贴合程度,使制度举措体现民众的权利,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呼声。通过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维护人们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发表讨论、言论、批评建议以及动议纠正的权利,使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对身边和亲历事情的不满和抱怨,经由制度化的平台和途径表达和释放出来,将群众中的观念差异和意见分歧转化为富有活力、心情舒畅的社会生活局面。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就要以法律将“紧密联系群众”的原则制度化、经常化,开辟多种意见联络和反馈的渠道,政府的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举措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在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的指引下,确保各项措施与民众利益和愿望的一致性,以决定执行的科学和公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
法律促进国家财富、政府权力以及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地分配和授予,预防和惩治发生于政府公务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奠定社会稳定的政府治理基础。通过公共财政法、公务人员行为法、公共事务管理法等法律,为公共资金的投放和使用设立明确的规则和严格的程序,促进政府行政审批、执法向法治化的模式和轨道转变,提高政府按照法律原则和标准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保证政府公务人员准入、培训和行政公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以法律设定公共权力的目标、内容、范围和程序,使权力运行处于法定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坚强有力的政务管理制度,推动法律秩序和政务目标的实现,从根本上消除官民对立、政务不和谐的土壤。
当前,要着力构建以公正、高效司法为最终权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增强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公信力、确立司法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同时,培育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制度,将威胁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冲突消灭于萌芽状态。从长远来看,应对纠纷规模扩张的形势,要求司法机制内部创造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人才和组织等制度资源,改变审判制度滞后于纠纷增长的不利现状,开展既公正又有效率的司法审理活动,同时,以日益成长的制度资源,辐射和带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促成纠纷解决制度整体的公正高效,为社会稳定铺垫坚实而巩固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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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y of Rule of Law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Liu Xu
(He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Zhengzhou,Henan,450052)
Rule of law takes up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To deal with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we should further display the authority function of rule of law in adjusting people's behavior and promote social activities to move on the law track.To expand the way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by rule of law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we must take the safeguard of vulnerable group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the foundation,the elimination of various forms of monopoly and discrimination as the center,and establish scientific legal intervention methods,expand the way,space and capacity to express,transmit opinion and claim in the system,establish coordinate,transparent and efficient operational authority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ettling disputes efficiently.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social stability;rule of law;the way
D922
A
1672-6405(2011)01-0045-04
刘旭(1980-),男,硕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2011-02-12
本文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院级课题《转型发展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的阶段性成果。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