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福
(定西市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探析
张世福
(定西市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持续不断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了治国方略从奉行人治到崇尚法治的转变,个体意识从臣民到人民的转变,身份关系从官贵民贱到主体平等的转变,维权意识从贱讼畏讼到依法维权的转变等方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探析
法制宣传教育是向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全民低下的法律意识和淡薄的法制观念成为制约法律权威发挥的瓶颈。由于长期缺少民主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希冀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不可能自发形成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和培养。因此,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就成为走上法治之路的中国必须实施的基础工程。基于此,我国从1986年开始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形成法律信仰,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建国初,中国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开始建立新型法制,但由于文革的影响,又走上了人治的老路。在付出惨痛的代价后,党和国家终于认识到一条规律:一旦宪法与法律被破坏,国家机器就会变为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整个民族就会沦于灾难的深渊,要富强,要幸福,必须走法治之路。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以人治为基础的行政手段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实际作用。在全民普法之前,群众的法律知识近乎空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迈入正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但人们对法制的认识却有片面性,人治的残余仍未消退。伴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日渐提高,于是强烈呼唤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的出现,以取代以方针政策调整为主、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传统的不合时宜的管理方式。1984年,彭真提出了国家管理“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开启了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序幕。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逐步形成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得以确立。与此相适应,中国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和其他各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加之经过多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熏陶,全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整个国家开始逐步从“文革”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为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奠定了基础。在此情况下,党的十五大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随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地位更为突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将“依法执政”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目标提了出来,对自身的执政行为予以规范。这些都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向纵深发展,开启了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由“人治”向“法治”实质性转变的序幕。
在整个封建社会,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是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性所掩盖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个体除绝对服从的“臣民”意识外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人民”意识几近空白。臣民在社会生活当中表现为绝对服从:在君面前,臣不敢有我;在父面前,子不敢有我;在夫面前,妻不敢有我。因此,国家制度的设置也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的,强调绝对的服从和个体应尽的义务,而无个体独立和自我权利存在的空间。专制统治下的老百姓所期待的只是明君贤相和清官廉吏,民众与国家的命运常常系于一家一姓的皇帝及其官吏的个人品质和能力,时逢明君,三生有幸;遭遇暴政,一世倒霉。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都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的臣民境遇。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使人未能真正摆脱臣民的命运,个体在以“人治”为特征的集权统治中无立足之地。在单一的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下,公民实际上是依附于政府而生存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级别决定了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存模式,上访和找领导是普通公民解决自身问题的唯一途径,个体除了服从和履行义务的“臣民”意识外不可能有独立人格的“人民”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法制的完善和治国方略的转变跟进,加之适时的法制宣传教育对全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使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的“臣民”情怀逐步扭转,“人民”意识迅速成长。主要表现在:一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个体不再是国家法律、政策的被动接受者,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定的过程,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意愿在其中得以体现,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意识日益成长。二是公民的平等意识初步养成。政府负有保护公民个人正当利益的义务,在政府与个人发生具体利益冲突时,二者是平等的主体,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公民对国家和政府逐步由“仰视”向“平视”转变。三是财产权意识开始觉醒。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写入宪法,2007年的《物权法》又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随之明显增强。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作为国家主人的个体对其权利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开始实现了从“臣民”到“人民”的转变。
官本位思想是中国礼教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由官本位衍生的“官贵民贱”,则既有思想上的根源,更有制度上的保障,“官贵民贱”事实上已成为官民双方接受的现实。因此,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按身份的不同为官与民在诉讼中配置的资源也极不均衡,在封建专制统治的余威尚存的环境下,凭老百姓个人的力量不可能改变官与民之间悬殊的地位差别,官贵民贱成为长期以来难以根除的顽疾。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国家在社会生活中仍处于高度政治化和高度行政化的阶段,党和政府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具有超越一切的特权地位,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依据不是法律,而是红头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官权太重、民权太轻、官贵民贱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对民生问题关注度的日益提高,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的颁布和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官民平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浓厚的思想氛围,逐步扫除了官民不平等的制度障碍,使官民之间坚不可摧的等级关系开始松动,官民平等甚至“民贵君轻”愿望正在逐步成为现实。
中国传统文化主张教化,不主张诉讼,视诉讼为不光彩的事,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在这一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发生权利纠纷后主张隐忍退让、和为贵,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诉诸法律,产生了“贱讼”心理。对于官民之间的纠纷,视打官司的人为“刁民”,帮人打官司的人为“讼棍”,同权贵争议是非曲直的人为“犯上作乱”,怕官思想严重。加之社会上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遇到纠纷不愿运用法律依法解决,产生了“畏讼”心理。
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人们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权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从观念上开始摒除“屈死不告状”的贱讼畏讼心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长,法院受理案件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的数量随之大幅度上升。
总之,持续不断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带动了全民法律知识的充实、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G41
A
1672-6405(2011)01-0073-02
张世福(1972-),男,甘肃定西人,甘肃省定西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2011-02-25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