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涛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100)
阿夫纳·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研究的启示
孙 涛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100)
阿夫纳·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旨在历史地研究制度的起源、本质以及制度变迁。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主要包括三个研究角度: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其中制度分析是把制度作为核心的研究对象,研究其起源和变迁;比较分析则是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制度纳入同一研究框架进行对比研究;历史分析主要力图揭示历史在制度起源及变迁中的作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无疑对研究中国经济史和当前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非常有借鉴意义。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演化博弈;内生制度变迁
面对诸如“不同社会为什么会沿着不同的制度路径进行演化?”“为什么一些社会不能选择更为成功的制度结构?”“我们如何检验社会制度中隐性或者非正规方面与显性或正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①Greif,A.,1998,“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80 -84.阿夫纳·格雷夫认为传统经济史的制度分析(也包括新制度经济史学或历史计量学)并不能很好地回应。因此,针对制度和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他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和实证方法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HCIA)。这一分析方法旨在历史地研究制度的起源、本质以及制度变迁等议题。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就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研究角度: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其中,制度分析是把制度作为核心的研究对象,研究其起源、变迁以及经济后果等;比较分析则是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制度纳入同一研究框架进行跨时间或跨地域的对比研究;历史分析主要的着力点在于解释历史在制度起源及变迁中的作用,包括历史起点的敏感性和历史过程的路径依赖性特征等。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相对于传统经济史的制度分析更具归纳性,这一点与历史计量分析相类似。格雷夫称赞历史计量学的发展“缩小了经济学和经济史学之间的概念差距,特别是经济学通过变得更具归纳性,而不是演绎性,从而越来越接近经济史学,并且接受归纳法是获得一般经济定理的一种重要方法。”②Greif,A.,1997,“Cliometrics after 40 Year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7(2),400 -403.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也具有类似的特征,其分析的理论起点并不先验地假定制度具有某些具体的、特定的性质及制度变迁过程所遵循的特定标准(比如帕累托效率等),而是从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的角度归纳出制度外生抑或内生性的特征,从而形成关于特定制度和历史情境相关与否的论断。
交易一直是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对象和分析概念,格雷夫的理论构建起点正是针对交易和交换关系中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问题阐发的。他认为,大体而言,制度会对经济后果产生影响,是因为它能够通过经济代理人和他们意愿实施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③Greif,A.,1997,“Micro - theory and Recent Development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through Economic History”,in David M.Kreps and Kenneth F.Wallis eds,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Vol.2,79 -113.比如,在中世纪欧洲地中海远距离贸易活动中,规制商人和其海外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制度,会对经济效率和资源分配产生重要影响。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其本质特征是对交易方式和组织进行微观层面的历史检视,运用博弈论的工具进行具体分析,并且在多重均衡结果中提炼出符合特定历史情境和归纳性认识规律的均衡。其中,具体历史情境是最重要的,因为在很多策略中存在多重均衡,而博弈结果对模型的经验事实细节一般都比较敏感。一个具体历史情境模型正是通过对原始资料经进行微观层面的历史研究,从而能够捕捉到所考察的历史环境中的细节,再结合博弈过程才能得到合意的均衡结果。这一分析方法旨在揭示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因素。不管是自发的还是有意识的,对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受到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逻辑关系影响,以及揭示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复杂性。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与已有制度分析理论的主要差别,正如格雷夫所说,“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要揭示那些导致社会沿着不同制度路径演化的力量和社会面对更成功的制度而发生适用性困难的原因。更广泛地说,它指出了检视一个社会的自我实施内生制度作为过去制度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因素互动在塑造当前制度的本质和它们演化的历史过程的产物的重要性。”①Greif,A.,1998,“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80 -84.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贡献在于将博弈论和经验分析、制度分析、历史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相整合,形成一种可操作的分析方法。从这一意义上说,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属于宽范畴的新制度经济学。
(一)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概念——共享文化信念、组织和预期
制度被格雷夫定义为自我对行为实施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格雷夫认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把制度概念化为对社会互动和行为提供持续规制和激励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②Greif,A.,1998,“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80 -84.在其制度演化博弈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是共享文化信念、预期和组织。格雷夫认为人们的预期是分析历史演化进程的基础。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行为主体在原有共享文化信念下形成的预期将是下一个时期期初不变的状态。但是,共享文化信念也将随着变化的外部环境变化,并最终潜在地改变原有的预期,进而影响组织的形成。博弈主体对其他博弈主体行为的预期,无疑构成其所面对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组织则是不同于预期的另外一个非技术决定的约束,它通过引入外生的组织,改变博弈主体可利用的信息集合,或者改变作为奖惩体系的制度的支付矩阵来影响行为。在现实中,法院、合作社、公司和商业协会等都是这种组织。作为博弈均衡结果的组织来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博弈主体的行动是可行的;二是采取这些行动的博弈主体可以获得适当的激励。也就是说,自我实施的组织是一个从一组可行的组织中选择出来影响行为的特定组织,其中的成员对该组织的均衡结果有一个共同的预期。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目标是对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制度的路径依赖的经验事实进行检视,并不同于传统博弈论中的均衡分析,而是试图揭示使制度演化成为一个缓慢的历史过程的各种影响因素。由于均衡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特定历史情境在制度选择、制度路径依赖中的潜在重要性也就显现出来了。
(二)自我实施的制度和经济增长
格雷夫认为以诺斯、戴维斯等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忽视在国家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对契约实施和交易问题的研究。所以,他断言要正确认识制度、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反思新经济史学派所认为的——国家是制度的唯一来源——这一观点。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侧重于微观地研究那些使交易得以发生的制度及制度因素,这些制度(因素)保证了契约关系的实施(特别是自我实施的)。因此,基于制度保障的贸易不断扩张,经济也将增长。
在中世纪的欧洲,远距离贸易中海外代理商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节约交易时间,降低风险并且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贸易商进行远距离贸易的成本。但是,海外代理商实际上控制着贸易商的海外资本,因此也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并使贸易商利益受损的可能。
格雷夫针对十一至十二世纪的地中海经济社会发展史,通过比较这一时期地中海两个特定的商业团体——热那亚商人和马格瑞布商人之间共享文化信念的差异,揭示初始的文化信念对于制度的形成和长期演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热那亚属于拉丁世界,而马格瑞布人属于穆斯林世界,共享文化信念的差异使得这两个商业团体的商人进行远距离贸易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均衡制度。他认为,既有的文化信念为博弈过程确立了聚点和预期,从而有助于形成特定的自我实施的制度。③Greif.A.,1989,“Reputation and Coalitions in Medieval Trade:Evidence on the Maghribi Traders”,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49(4),857 -882;Greif,A.,1991,“The Organization of Long- Distance Trade:Reputation and Coalitions in the Geniza Documents and Genoa During the Eleventh and Twelfth Centuries”,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51(2),459 - 462;Greif,A.,1993,“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ade:The Maghrib Coali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3(3),525 -548.格雷夫较早的研究侧重于检验在不对称信息和有限法定契约实施的情况下有助于复杂贸易的经济制度,认为地中海贸易商和他们的海外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中基于声誉机制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贸易商之间联合,从而有效解决监督问题。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采取欺骗行为的代理商实行永久的、彻底的联合惩罚,如不允许其他贸易商雇用欺骗者。这种惩罚首先是在一定时期内的局部范围实施,在这一阶段,这种局部联合抵制实际上不能完全阻止欺骗者在当地从事交易,不过,贸易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契约履行关系会影响着规制贸易商之间关系的制度的形成,从而会导致彻底联合抵制制度的确立。格雷夫具体指出,马格瑞布商人委托代理关系中经济制度建立在声誉机制之上,而这种声誉机制由预期、隐性契约关系和特定的信息传递机制所支撑。他还检验了拉丁世界和穆斯林世界由于文化不同所造成的制度结构演化路径不同。在这一研究中,具体的历史情境是十一、十二世纪地中海两大贸易商人团体——热那亚和马格瑞布商人团体进行远距离贸易中委托代理关系所处的历史环境。分析的结论是:共享文化信念的差异→不同的组织和预期→不同的均衡的选择和自我实施的制度。
(三)格雷夫对国家的看法和诺思“悖论”
格雷夫关注于国家和组织的制度基础,而不是先验地认为国家是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初始的共享文化信念对于组织的演化和国家的出现是非常关键的内生变量。热那亚属于拉丁世界,马格瑞布属于穆斯林世界,初始的文化信念最终导致了热那亚成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高度分权的社会;相反,在穆斯林世界集体主义文化占主导地位,信息交流、道德和诚信承诺被限定在集体内部,进而形成集权主义社会,最终确立高度集权的国家形态。另外,格雷夫认为不能忽视中世纪后期热那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相互作用对商业革命产生的影响,并指出热那亚城邦的政治制度是自我实施的,而非外生的。①G reif,A,1994,“On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Late Medieval Commercial Revolution:Genoa during the Twelfth and Thirteenth Centuries”,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54(2),271 -287.
格雷夫认为,商业行会具有信息协调、诚信承诺和契约实施规制的作用,它的产生对立于新经济史学的“国家是制度的基础”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能够保护产权、实施契约、提供公共物品,但同时也有足够的力量去侵害私人产权,从而削弱市场经济的基础。通过对中世纪欧洲部分城市的行会兴起的研究,他们认为,行会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也正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运用中存在内在冲突性。②G reif,A.Paul Milgrom and Barry R.Weingast,1994,“Coordination,Commitment,and Enforcement:The Case of Merchant Guild”,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02(4):745 -776.行会具有共享文化信念的基础,能够在不同的商人团体之间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流网络,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从而对行会成员产生诚信承诺和道德强制。在多边声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远途贸易才可能实施,并且形成了信息交流网络和多边自我实施的规制结构。
格雷夫等人对国家职能内在冲突的认识同诺思“悖论”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一看法体现了格雷夫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契约实施的一种担忧,从而强调了商业行会这类自我实施制度和组织在契约实施、商业行为协调、信息沟通方面的相对优势。
(一)基本方法论的特征
格雷夫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新制度经济史学中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微观制度分析理论,在此基础上,又极大地强化了博弈论的理论作用,形成了演化博弈分析的理论工具。这一互动分析研究的工具倾向,体现在基本方法论层面也就是体现为集体主义或群体主义。博弈论的运用是力图打开微观个体行为和宏观制度结构之间的传导“黑箱”,同时也就把审视制度起源和变迁的角度从外生转向内生。
格雷夫提出“拟参数”(quasi-parameter)这一分析概念:他们认识到制度的某些方面可以视作是研究自我强化的参数,也可以是作为研究制度动态变化的变量。③Greif,A.and David D.Laitin,2004,“A Theory of Endogenous Institutional Chang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98(4),633 -652.具备内生决定和外生决定双重效应的因素就被定义为拟参数。“拟参数”的参数性和变量性划分,更多地是从长短期角度进行的。不过,深入地理解格雷夫所提出的这个没有很明确界定的概念会发现,其中个体主义和群体主义方法论的影子,在研究制度的参数性特征时,面对特定环境的个体主义分析无疑是接近新古典特征的,而研究制度的变量特征时,群体主义的互动分析又是极为重要的。
(二)具体分析方法的特点
第一,带有历史主义和制度主义的强烈特征。对于经济学研究中历史主义分析的重要性,McCloskey(1976)认为,如果经济学家缺乏历史的眼光,忽视对经济史的研究,那么对当前经济问题和现象的把握就是浅薄的、偏误的。④McCloskey,1976,“ Does the Past Have Useful Economics?”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Vol.14(2),434 -461.格雷夫指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旨在历史地探求历史在制度产生、维系和变迁中的作用。⑤Greif,A.,1998,“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80 -84.并明确地把其内生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理论来源确定为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他认为,应该把历史制度主义整合到博弈论分析中,以改变传统博弈论只关注均衡结果不关注博弈过程的局限,吸收历史制度主义中关于正负反馈环的分析,从而将制度变迁还原成一个历史演化过程。⑥Greif,A.and David D.Laitin,2004,“A Theory of Endogenous Institutional Chang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98(4),633 -652.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表明,必须研究一个经济体的内部制度结构,而在制度结构中,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而不是经济效率——影响了经济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因此,制度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另外,不仅是无效率制度,有效率制度的产生也可能是由制度的路径依赖所内在决定的。
第二,运用比较分析的思想。最初的比较经济学是伴随着西方经济危机的发生而产生的,它主要针对不同的经济制度,比较的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模式和决策方式下产生的不同经济结果。不过,比较经济学后来的发展,特别是以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为代表的比较经济学针对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展开经济制度的比较性研究,包括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制度纳入同一研究框架所进行的历时性、共时性研究。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比较经济学中引入了制度博弈分析。
第三,博弈论的应用。格雷夫认为,历史计量学(Cliometrics)的发展是将经济理论和数量分析相结合从而推动历史学和经济学以及两者交叉领域的研究进展。①Greif,A.,1997,“Cliometrics after 40 Year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7(2),400 -403.制度分析的博弈论视角则将制度的定义与均衡紧密联系,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进行归纳性的微观分析,从而形成了演化博弈理论,这与新经济史学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它既有助于我们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也可以让我们比较深入地考察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能够比较深入地对非经济因素(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同自我实施制度的形成以及路径依赖性质之间的关系进行历史经验的检视。
(三)侧重于经验和实证分析
格雷夫对制度起源和变迁的研究,立足于“是什么样的制度产生了?”“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迁?”而不是“应该是什么样的制度产生?”“制度应该发生怎样的变迁?”前者是经验和实证分析,而后者是规范和福利分析,在规范和福利分析中效率标准是至关重要的。格雷夫认为,经济的因素在形成制度方面的作用是比较弱的。因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经济增长不是简单的禀赋、技术和偏好的函数,它是一个社会组织扮演显著作用的复杂过程。社会组织自身反映了历史、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过程。”②G reif,A.,1994b,“Cultural Beliefs and Organizations of Society: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tivist and Individual Societi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02(5),912 -950.而这些认识是基于格雷夫曾经的看法,“新兴的制度反映了从贸易的获益的企图,同时它们是社会和政治过程。例如,社会和政治因素通过协调行动和预期,决定信息的可用性,激发集体行动的能力以及对经济结果追求中使用强制力的能力。作为社会、政治因素和有利于贸易的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这些制度甚至不是‘次优’的,也就是说,在给定时期内航海、信息、契约实施技术的条件下,它们并不最大化从贸易的获益。”③G reif,A.,1992,“Institu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Lessons from the Commercial Revolu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2(2),128 -133.经济因素只是和文化、社会、政治等因素一样,仅仅是影响制度形成的单方面因素,经济效率并不一定是制度起源和变迁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历史经验事实的重要性,并从实证分析中得到有说服力的结论。
(四)“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
青木昌彦把制度抽象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享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比较制度分析应该体现为以下几个理论共识:制度的内生性,主要包括自我起源和自我实施的制度;制度变迁具备路径依赖特征;环境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制度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制度的适应性,包括制度变迁过程中所体现的竞争和诱致特征;制度的非决定论,成文法与公共政策对共享信念自我维系的作用。④Aoki,M.,2001,Toward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MIT Press.
在比较制度分析的核心理论框架中,青木昌彦把产权规则、规范、自我实施契约、第三方契约实施、组织内部的赋范以及国家等现实世界的制度安排作了高度抽象,建构出简单的、带有思想试验性质的一般制度形态,即元制度。元制度不仅包括习俗、惯例等历史自发的、潜在的制度形态,也包括契约、正式组织结构和国家等,可以看出元制度实际上是制度化、凝结了的共享信念。
可以说,无论从制度的定义还是从对制度产生和变迁的特征的基本认识,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略有不同的是,格雷夫在比较制度分析中对历史分析的强调和对经济史研究的浓厚兴趣。
(五)新制度经济史学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
以诺思和戴维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史学一般接受以下三个有关制度作用和制度变迁的观点:其一、国家是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和权力规制通过国家界定和强制实施,它们影响交易成本进而决定经济绩效;其二、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被归结为交易成本的相对变化,造成这一变化可能是技术变革、人口增长、专业化分工程度的深化等方面的因素;其三、通过政治过程建立的制度,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量往往是缺乏经济效率的。
与新制度经济史学相比,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更加关注国家本身的制度基础,从文化、社会、历史等更为广泛的背景因素考察国家的制度基础,而不是接受新制度经济史学关于国家是制度的基础的观点。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往往是非经济因素,由文化、政治、社会、历史等因素所决定。经济效率因素并不是格雷夫所考虑的重点,他认为制度的产生和变迁一般不是由经济效率决定和诱导的。
(一)制度分析在当下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一直处于转型之中,关于制度变迁和制度的产生,制度的建构特征和演化特征,自我实施制度和第三方实施制度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分析有助于理解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和进一步发展。而格雷夫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中关于共享文化信念的论述,博弈分析中的制度多重均衡以及基于特定历史情境的均衡选择,都会对中国研究有重要的启发。
(二)中国经济社会的制度分析应该置入中国经济史中
中国悠久的历史中经济社会的变迁以及其过程中涌现的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历史是重要的,正如Berger和Luckman所指出的,“制度……意味着历史性和控制,行为的交互形态建立在共享的历史进程中,它们不可能瞬间被创造出来。制度作为历史的产物也一直有其自身的历史。”⑤Berger,P.L.and Th.Luckman(1966),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New York:Anchor Books.因此,对制度起源和变迁的分析必须加入历史研究的维度。
组织及制度的形成、变迁既受到共时性因素的影响,又会受到历时性因素的影响。许多现实问题的分析往往需要首先厘清研究的主题是“经济学的”、“社会学的”、“历史学的”或是兼而有之。换言之,分析的具体过程是否适用于经济学视角、社会学视角或历史学视角,或者两者、三者结合起来的视角。很显然,如果经济学和历史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之间没有有效的交流、沟通与综合,在分析社会和历史问题时,就会忽视此类问题中的经济学内涵;而在分析经济问题时,也会舍弃问题中其他社会科学的性质,将研究范式和方法人为的进行分离会带来很多分析的困境,因为多数现实问题并不能纯粹和简单地学科归类。所以,对中国社会经济现象和问题的考察必须置入历史的视域中,才有助于我们把握现象的本质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三)从比较的视角提炼出中国经济社会的特征事实加以分析
在格雷夫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一系列研究中,特别关注地中海地区商业革命前后远距离贸易中热那亚和马格瑞布商人团体对海外代理人的规制方式。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就是在控制相同因素的前提下,重点分析不相同的因素对经济结果的影响。在格雷夫的案例中,热那亚和马格瑞布商人团体面临相近的地理环境、航海技术条件等,在面对贸易商对海外代理人进行代理关系规制这一组织问题时,不同影响因素集中体现在拉丁文化信念和穆斯林文化信念的差异上,从而形成了特定的自我实施的制度,进而构成不同国家形态的制度基础。
中国的经济史中同样也有大量的资料需要做类似的理论抽象,进而进行比较分析。比如,晋商和徽商在贸易活动中契约履行方式有怎样的差别,体现了怎样的文化信念(在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信念下,不同的地域存在着子文化信念体系),另外,商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又是如何?蔡洪滨等人利用激励理论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理论,对明清时期的徽商和晋商的商帮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并力图揭示商帮治理与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之间的互动关系。①蔡洪滨、周黎安、吴意云:《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雍家胜通过分析徽商被已有的“封闭”文化影响、如何在盐业竞争中获胜、形成相应的商业文化;并以宁波商人为参照,比较说明“封闭”和“开放”两种不同文化信仰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②雍家胜:《文化信仰与经济绩效——对徽商与宁波商的比较分析:以盐业为例》,《南方经济》2009年第11期。不过,面对“为什么在盐业方面,徽商逐步取代晋商成为主要的经营商帮?”而在典当业方面,为什么在明清两代典当业上先由徽商占据,后来晋商逐步将徽商的典当势力逐出江北中原,形成“南徽北晋”的局面?诸如此类问题,现有的研究框架还没有很好的回答。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无疑会为研究中国经济史中具体制度安排的产生、变迁和作用提供可操作的分析工具,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定现象和问题,也同样会丰富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理论体系,从而推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这一理论分析工具进一步发展。
F069
A
1003-4145[2011]09-0129-05
2010-11-30
孙 涛,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哲学专业博士后,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讲师。
本文得到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8JDC03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Y2008H26)、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专项资金的资助。
(责任编辑:栾晓平E-mail:luanxiao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