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玥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 067000)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齐 玥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 067000)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目前,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高职院校;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压力增大,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仍然是一种学习,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的地带大做文章,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赚取高额利润,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不诚信经营,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非常苛刻,稍有问题就要将实习生辞退。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远超过毕业的时间,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不发劳动报酬,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但属于公共基础课,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重在引导,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已寻找,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待遇等问题了解很少。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等问题。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学生毕业前实习无疑是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实习可以增加经验、锻炼能力,认识不足,明确方向。但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面临陌生的环境,往往心存焦虑,盲目选择实习单位。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有的学生仅凭街上的小广告,通过黑中介寻找实习单位。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缺乏,有的学生不知道应如何选择实习单位,不知道在实习时应注意些什么,有的学生甚至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和实习单位沟通,不知及时向学校反映,而只是选择忍气吞声。有的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即使想去维权,可是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垫付诉讼费用,并且也不知道通过怎么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大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尝试。实习生仍属于在校生,户籍和档案都由原学校管理,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所以享受不到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领域成为法律盲区。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切实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组织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调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发生的纠纷。建立实习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减轻实习生在出现伤亡事故未获得赔偿时的经济负担。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如:实习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实习注意事项等,以减轻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安排实习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实习单位应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在实习期结束时,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
为使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工学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和交流,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校方应主动与实习单位友好协商,在学生完全自愿前提下,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前,学校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纪律、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实习期间,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学生意见、实习表现,及时解决学生在生活、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学校可成立校、系两级实习服务中心,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有关实习权益保护的知识。学校可以通过短期培训班、开展实习权益保护讲座、开设有关实习安全等课程、为实习生提供咨询服务,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服务中心还可受理来自学生的各种投诉,及时并妥善解决。服务中心应逐渐建立校内实习单位资料库,筛选实习单位信息,并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以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确保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实习需求信息对称。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保护,而在实习过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种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所以在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良好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学生要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实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应提请对方给予解释和说明。在选择实习单位及实习过程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有问题及时反映,寻求帮助。在实习前,学生应明确实习目的,到达单位尽快进入角色,不断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应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另外,还要注意保留自己实习的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立法者、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五方应共同努力,帮助实习生在提高实践能力的同时,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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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554(2011)04-0106-02
2011-09-26
齐玥(1976-),女,辽宁绥中人,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社科与数理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