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 丽, 裴圣愚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浅谈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苗 丽, 裴圣愚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北京 100081)
“族群”作为从西方引入的概念,一度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建立在这个概念之上,又出现了民族问题“政治化”的观点。尽管西方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采取“去政治化”、“文化化”的政策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代表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同样适用于中国。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了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族群;去政治化;民族区域自治
近年来,“族群”概念频频见诸于人类学与民族学的著作中,这一概念的使用对中国学术界习惯于使用的“民族”概念形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冲击。[1]“ethnic group”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民族学界引入到我国,国内学者采用台湾学者的译法,将其译为“族群”。
“族群”概念的提出是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的,西方最早提出的“族群”概念是与我国的“民族”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别的,二者并非等同的。在西方,“族群”概念的理论来源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量出现,与当时美国的民权运动有关,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公民权利为诉求,展示了各个族体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价值和蕴含的巨大力量。[2]在此基础上,大量拥有不同文化族群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而此时的美国社会也在极力淡化族群的特殊政治和经济权利的观念,在各项政治活动中,极力淡化种族或民族身份,而在文化中给予少数族群显著的位置。[2]美国学者的族群研究正是顺应了政府的这一政策取向,族群研究不断兴起与繁荣开来。
“族群”概念引入后,国内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做了研究,并从多角度分析介绍了这一概念。郝时远所长仅在《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释义的辨析》一文中,就介绍了20种族群定义,综合考察这些定义,“族群”定义基本上是从文化角度的出发来界定的,文化是族群界定的基础。其实,“族群”是一个西化的概念,它是与西方的民族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仅仅是采取“拿来主义”将“族群”不加区别的适用到社会主义的中国那是万万行不通的。正如郝时远所长在《“族群”与“民族”的国际对话》一文里指出,“族群”概念从西方国家或英语语境中来看,主要是指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文化属于非主流、国家未予确定其社会政治地位的土著人群体、移民群体,突出了少数和外来的意味,这完全不同于我国的“少数民族”概念,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虽然我国“民族”概念出现在民国时期,但我国民族多数是在由封建社会向现代国家逐渐转变过程中形成的,它必然体现了一定的政治意义。且我国的少数民族群体也非像西方那样多是外来移民群体。从政治权利上讲,我国少数民族一律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不能单纯地将少数民族看作是不同的文化群体,强调他们的文化特征。假如以“族群”取代“民族”,那么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又如何保证,实践证明了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如何地实施下去。这将严重的违背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严重损害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影响民族团结、发展。
“族群”与“民族”的这场争辩,已经不再将它的意义限制在学术的范围内,发展下去可能会对我国民族工作的现实产生实在的影响,有可能会涉及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就像王明东在《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的综述》中写道:这场争论的焦点,客观上讲已经波及到我国传统民族理论架构的根基,甚至牵扯到了对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调整与反思。我们不能随意的随波逐流,在国际化的今天过分的强调一致,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也有适合自己国情的概念标准。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反映中国的这种国情的概念和话语比较准确地介绍给世界,而不是按照西方的观念来削足适履地改变自己。[1]事实证明,在“族群”概念引入之后,民族理论界提出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观点就是试图对我国民族政策制定根基的动摇。
在“族群”争辩不久,又有学者提出,理解民族关系可以有一个新的思路,少数民族族群问题应该“去政治化”。这一提法,再次引起民族理论界学者们的关注。那么,在日后的民族工作中,民族问题能否是“去政治化”就可以解决的呢?
所谓的“去政治化”学界以及马戎教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在《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一文中,他也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政治化”、“去政治化”,而是在提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时,也采用了一个与“去政治化”相对的概念——“文化化”。
政治是人类社会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是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建立以暴力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利用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调节利益分配,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3]
在西方,“政治”这个概念是从希腊语的“polis”一词演化而来的,它最初的含义指的希腊的古代城邦,即城市国家。在古代中国,“政治”最早见诸于《尚书》、《论语》、《周礼》等书籍,但那时“政治”并非一起使用,而是将两字拆开来实用的。它们所代表的意思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主要代表的是“治国之道”,即根据某种特定的道德伦理原则来建立国家制度,并通过这种政治活动治理国家。
在“去政治化”这个词中,“去”就意味着除掉,减掉。结合对“政治”的理解,“去政治化”就是脱离政治,除掉政治成份。所以,马戎教授所谈到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就可以理解为,将民族问题与政治分开,民族问题的处理不再有政治的任何意义。
民族是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的共同体。民族的社会属性表明,民族是涉及阶级、国家、社会和政治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
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而“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民族是一个人们共同体,组成民族的人们总是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并因此而构成作为人们交互作用产物的社会,从而使民族与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形成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所以,民族是社会的民族,社会是民族的社会。[4]
“民族”概念的出现最早是与民族主义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打出来的旗号就是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无论是从概念上的理解还是在之后实践中的运用,民族问题总会与国家、政治相关联。马戎教授自己也不否认“当一场族群运动的政治领袖提出建立国家这样的要求时,这场族群运动从其实质上就转变为民族主义运动。”
在现代国家里,民族问题经常会表现为少数民族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尤其是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力的过程中,与主体民族或国家政权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即使是“去政治化”,以“文化化”为导向的国家,在出现维护民族利益的时候,都可能会出现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或国家政权之间的冲突,进而形成民族政治问题。所以,在现代国家里,无论是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都不可能与政治割裂开来,民族问题的政治属性是不可避免的。
马戎教授以苏联解体为民族问题政治化失败的典例,主张民族问题应当“去政治化”。他指出,当时苏联各个族群拥有各自的自治地域和各项政治权力,这样的制度为后来苏联解体在法律上提供了可能。而且,苏联政府在处理民族关系时,会强调各民族的政治权利并加以制度化管理,另外,苏联还进行了“民族识别”固化明晰民族身份,并且在一些领域给予少数民族整体性的照顾。他认为,这些政策的后果就是造成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这也是他倡导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有力证据。但是,苏联解体的原因十分的复杂,这些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政策也确有负面影响,但这并不能表明苏联若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路线就可以不解体。事实上,苏联在民族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可以搞什么“政治化”,其在民族问题上的制度安排,实属无奈之举。[5]
西方一些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采取民族问题“文化化”的处理方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这种政策导向的实施也是需要社会实施环境的,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走这种路线。就如美国而言,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仅有200多年的建国史。大量移民涌入后,国家进入工业化、城市的高速发展期,所有移民都在为适应环境,融入新生活而努力,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单独建立国家的条件。另外,采取“文化化”的策略,也不代表国家就不会存在民族分裂势力。作为美国土著居民的印第安人,一直为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国家而努力着。还有马戎教授所极力夸赞的印度模式,在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上也存有诸多的不和谐因素,民族冲突、民族暴力、宗教冲突不断。[6]
中国自秦代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共同发展繁荣。在封建时代,中央王朝都会注重同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交往,采取了不同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总的来说是以民族间竞争与生存原则为依据的。古代的羁縻制度、土司制度等都为多民族统一的局面提供了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也面临着错杂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和严重的历史遗留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同样面临着政策路线选择的困难。最终,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沿袭历史的老路,也没有照抄苏联的模式,而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也学习了苏联,进行了民族识别的工作,制定了倾斜性政策,但这是与中国历史与现实国情的选择,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稳定,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中国目前正处于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也逐渐的趋于完善,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在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中解决民族问题。
总之,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适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理念已经深入国民内心,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不但实现不了各民族尽快繁荣发展的目标,反而可能会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愤怒、骚动,影响国家社会的整体稳定、发展,成为更大的民族问题。
当前,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方法不是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而是要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要继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其基本特征之一。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长期性工程,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的民族关系,和谐的民族关系需要重视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法制化程度,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法律规范得到全社会的遵守。虽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多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各民族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多照搬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缺乏有效与本民族本地方的实际结合;五大自治区迄今为止无一自治条例出台,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在民族问题层面,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得到有效的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的好不好就要看民族地区的自治权是否得到真正的行使。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内容涉及立法、人才管理、财经、科教、社管等诸多方面,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纳入其中,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自治权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自治权的范围、权力界限、自治权如何行使、自治权如何救济等等具体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没有得到细化。实践中,自治权与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密切相关,是一个敏感问题,这就在根本上造成了自治权的落实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三个草案均未被批准,其中的症结就是在自治权问题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产生了分歧。可见,自治权的落实还需中央与地方共同努力,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奋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过程,民族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这一制度,才能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民族问题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非简单的“去政治化”。
[1]沙力克.“族群”与“民族”的国际对话[N].人民日报,2002-10-02.
[2]蒋立松.略论“族群”概念的西方文化背景[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1):23—28.
[3]王惠岩.政治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周平.民族政治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都永浩.政治属性是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内涵——评民族“去政治化”与“文化化”[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3):1—17.
[6]王希恩.也谈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反思”和“实事求是”——与马戎教授的几点商榷[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1):1—13.
D633.2
A
1005-1554(2011)04-0048-03
2011-09-20
苗丽(1984-),女,山东高唐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