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制度经济学解析

2011-04-11 15:28黄湘燕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民工荒劳动力农民工

黄湘燕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制度经济学解析

黄湘燕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民工潮”现象是市场经济重新配置资源基础上的生产劳动分工演进的结果,是二元经济体制的产物。“民工荒”的出现,主要是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由此造成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以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后的社会保障、就业制度、教育体制等缺失所致。解决目前“民工荒”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两方面的制度变革和创新。

民工潮;民工荒;制度经济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自 1989年第一次出现 “民工潮”以来,每逢春节过后,百万民工涌出家门“南下”打工,由此引发了春运高峰,一年一度的 “民工潮”成为一道中国特色的风景线。“民工潮”折射出中国数量庞大的农民群体的社会流动轨迹,反映了传统农业大国向工业化迈进的历程。然而从 2003年起,“民工荒”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报端。进入 2004年,“民工荒”现象进一步蔓延,更令人费解的是,在一些一贯是农民工输出地的中部内陆省份,也不同程度出现了民工短缺的现象。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这一现象曾短暂消失,但从 2009年下半年开始,媒体再次广泛报道 “民工荒”,新一轮 “民工荒”比往年更严重,企业纷纷上调工资,调低学历、年龄等限制,希望“用工荒”得以缓解。“民工荒”打破了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已经对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 “民工潮”到 “民工荒”,这一重大变化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中国 “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背景下出现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和应对措施。

一、“民工潮”现象形成的相关理论依据

无论是 “民工潮”还是 “民工荒”,都是劳动力资源的流动,这种流动的背后,是经济规律在起作用。

1、“民工潮”的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的再次分工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的开篇就研究了生产劳动的分工,他指出因为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人的熟练程度、节省了劳动时间和使生产过程机械化,从而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促进了财富和经济的增长。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所以产生了交换,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换就越频繁越广泛,这就生成了交易成本。科斯认为,不断深化的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经济的同时,也会由于分工层次的增加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2]。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就形成了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边界。所以,分工与专业化的好处和交易费用增加的两难构成了分工演进的基本约束。计划经济时期,因为采取了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阻止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流动,所以没有形成“民工潮”的问题;而市场经济要求按照效率最优的原则配置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农业生产率提高并且农民客观上有在乡城之间进行重新配置的愿望时,就产生了 “民工潮”。我国 “民工潮”的出现是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源重构基础上的社会分工的一次演化。

2、“民工潮”现象是二元经济体制的产物

(1)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对“民工潮”的解释

刘易斯在 1954年发表了《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3]一文,提出了二元经济发展理论模型:他认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即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同时并存,现代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高,因而工资水平也高于农业,这一点吸引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而发展中国家农村又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所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不会提高工业部门工资。工业部门会以不变的工资率使得生产规模扩大,自身从生产规模扩张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剩余,增加资本积累。而工业部门生产规模的扩大,又可以吸收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这种过程一直持续到工业部门吸收全部剩余劳动力时才会伴随工资率的增加。现代工业部门的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张一直持续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被吸收为止。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转移到现代城市工业中去,经济结构因而逐渐变化,二元结构消除,工业化实现,城市化得以推进。按照刘易斯的理论,只要城市工业部门的一般工资水平高于农业部门的工资,并且工资差距达到一定比例时,农民就愿意离开土地而进入城市谋求新职业,中国的“民工潮”就此形成。

刘易斯的理论从一个方面解释了工业部门的规模扩张可以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他所强调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的结构上的差异,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并且把经济增长过程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由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刘易斯模型所揭示的现象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现状有许多相类似的地方。因此,通过扩大投资,增加资本积累,以拉动就业的增长,对解决农民就业和实现社会的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根据刘易斯的劳动力 “无限供给”理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我国都具备劳动力 “无限供给”的特性。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中国就业议程》预测,未来 10年中国劳动力将增加 7000多万人,目前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达 1.5亿人。研究也表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数将在 2020年达到峰值,此后才开始减少。因此,我国劳动力流动的这一特性至少还要持续 10年左右的时间。然而,自2003年底以来,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开始,相继出现劳动力供给短缺,并逐渐向其他地区蔓延,2004年严重到被称为“民工荒”的程度[4],且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相关资料表明,供给不足的劳动力主要集中在服装、食品、玩具等劳动密集且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只需稍加培训就可以适应生产需要,岗位的技术要求并不高。因此,对这一突如其来的“缺工”现象,显然是刘易斯的理论所不能解释的,欲解读这一现象,必须借助于其他理论。

(2)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对“民工潮”的解释

按照刘易斯理论,只要非农产业能够提供一个高于农业的实际工资,并且这个工资的差额能够抵补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较高的生活费用和其他的迁移成本,农业劳动力就会舍弃土地而进入城市非农产业。但是,这种分析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是不仅农村中存在着失业而且城市也有大量失业人口。为此,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5]对此提出了批评,并依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作了进一步研究,建立了城乡劳动力流动模型。它假设农业部门不存在剩余劳动,而城市工业部门存在大量失业,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是逐步上升的。托达罗认为促使劳动力流动的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考虑。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水平的差异,而且还取决城乡预期收入水平的差异。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水平;二是就业概率。如果城市居民收入为农民收入的一倍,只要城市失业率不超过 50%,农村劳动力就会不断地流入城市,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目的是预期收入最大化。托达罗模型重点回答了在城市存在失业的状况下,为什么农村剩余劳动力还不断地向城市聚集的问题,揭示了剩余劳动力迁移的内在机制,解释了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迁移的合理性。

按照托达罗的模型,农民工向城市的流动,在城乡预期收入差距很大的前提下,基本上呈正向流动状态。但在预期收益差距缩小的情况下,这种流向则可能出现逆转。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我国会出现由 “民工潮”到 “民工荒”的变化,我国 “民工荒”的出现反证了托达罗模型的合理性。在从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不断提高而外出打工的收益常年得不到改善,还要承担很多潜在的风险如经常发生的意外工伤、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农村意欲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就有可能有不同的意向和选择。特别是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都在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明显增加,一些原本要流向外地的农村劳动力也可能选择留在本地打工。地区利益格局的变化也影响了就业者的意向,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快速增长,且长三角地区民工的工资和增长速度均高于珠三角地区,也吸引了一部分的民工资源[6]。因此,在综合多种因素的考虑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与就业地域的分散性必然导致局部的劳动力短缺,东南沿海地区首先出现 “民工荒”,这也说明了“民工荒”是“荒”在分流而非回流上。

二、“民工荒”问题源于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的,生产要素越是自由地流动和转移,越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民工潮”现象,加快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流动,这种流动既解决了某些发达地区的劳动力不足,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劳动力大量剩余的就业压力;同时,这种流动也有力地冲击了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旧体制,构造出了用市场机制在区域间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体制。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和劳动力大国,符合刘易斯所讲的“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出现 “民工荒”的确不可思议,难怪有人认为中国出现“民工荒”是一个伪命题。一般认为出现“民工荒”是因为农民工工资低,各种待遇差,工作环境不安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加上近几年来国家日益重视“三农”问题,“三补一免”的政策改善了农村的生产条件,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农民不愿意冒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外出打工,导致了 “民工荒”,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就是比较收益的结果,这仅是“民工荒”的表层原因。出现“民工荒”深层原因,是中国特殊历史背景下遗留的体制问题造成的[7]。其中最主要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和由此造成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以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后的社会保障、就业制度、教育体制等缺失所致。由于我国国情是人口过多和劳动力大量过剩导致的人多地少,而城市发展速度对农民的吸纳又很有限,于是不得不通过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进行选择。而这些体制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就造成了我国目前的 “民工荒”问题。

1、我国传统体制问题导致 “民工荒”的出现

(1)对民工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工无法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

“民工”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制度性歧视,“民工荒”自然也就是我国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产业的不断升级需要有着更高技术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产业工人队伍。但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大量进城的农民工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间有着无法逾越的巨大鸿沟,中国的农民工始终无法转化为产业工人。一方面,工业化需要稳定的产业工人队伍;但另一方面,体制障碍却让农民工无法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民工荒”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产物,“民工荒”的本质是一个体制问题。[8]这就导致民工在权利、地位、薪酬等多个方面都享受不平等的待遇。所谓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同城不同位,很大程度上都与“农民工”这个称呼分不开。

(2)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分割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自由流动

我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固守着土地生存,居民在城市就业。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分割,农民被剥夺了向城市自由流动的权利,被严格限制在农村社区内。1984年以来我国粮食过剩,第一次出现了“卖粮难”,农业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在渐变的制度安排下,乡镇企业大量涌现,继之形成了 “离土不离乡、做工不进城”的农民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城市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加之粮食的统购统销逐步放开,“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大量出现。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迁移促进了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但是,农民只有流动就业而没有安居乐业。因为我国的制度设计表明,农民工还不是市民,他们在许多方面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由此形成工人和农民两大阶层中的一个新阶层:农民工。农民工本来只是应急性的权宜之计,但却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3)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工身份和流动的特殊性

我国政府早在 1958年设计出台的户籍制度,把整个国民划分为农业人口 (主要散居于广大农村)和非农业人口 (主要集居于城市),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工与一般市民的差别:在社会认同方面表现为 “农民”与 “市民”的差别;在地缘方面表现为“外地人”与 “本地人”的差别;在制度方面表现为 “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差别。改革开放后,户籍在限制城乡人口迁徙方面的功能日益削弱,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关问题:农民工到城市后受到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从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没有正式身份,为了取得暂时的城市合法身份还不得不缴纳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进城务工和生活的成本。目前有 1.5亿进城打工的农民,虽被统计为城市常住人口,但并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在人事管理上,农民工进城后,人与户口发生了分离,户口所在地虽然管其户口但没有 “人”,农民工虽身居城市,但由于其户口归属原因使其难以进入到城市管理体系中来,农民工实际上是处于城乡两种管理体系的夹缝边缘,成为 “边缘人”。

农村较高的生育率形成了人多地少劳动力大量潜在过剩的局面,也造成了城乡间收入水平的巨大差别,力图通过土地经营致富又受到土地规模太小的约束,所以农村劳动力有跳出农村的动力。而我国的户籍制度使进城市农民不可能获得城市永久居住权,因此,进城的农民工不可能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条件。这就形成我国农民进城方式以及劳动力转移方式的特殊性:农民工进城流动就业往往是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使得我国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不完全转移。加上劳动力转移的预期成本过大,包括进入城市成本(各种办证费用)、城乡生活差异成本、频繁往返城乡的迁移成本 (交通成本)和城市生活的心理成本等,预期成本大大超过预期收益,导致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呈现“钟摆式”的特殊流动模式。

(4)农村土地制度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工应有权益

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为国家赋予农民的社会保障的载体,它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它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土地是多数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城市化了,人未被城市化,即 “被城市化”,农民不是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而是农民被迫离开了土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虽然国家给予了适当的征地补偿,但由于征地补偿偏低,不可能给予农民终身生活保障。有的还安排了一些失地农民进城做工,这些失地农民获得了城市户口,按照理论的标准,他们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进程。但事实上,这种由 “跳出农门”带来的喜悦并未持续多久,他们陷入了新的困境。有的是进入的单位不久就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倒闭,有的是找不到自己可以做的合适工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有少部分农民即便是获得了,其保障的水平和层次也非常之低,生活风险凸现。

2、改革中制度建设的缺失加剧了 “民工荒”问题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强制性变迁,并且由此造成了“民工荒”现象;那么改革开放以后存在着恶性的制度积累和市场化改革中制度建设的严重缺失,则加剧了这种“民工荒”问题。

由于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力自由流动之后的新的利益群体,在经济转型期这部分人的利益保护制度我国尚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新一轮的“民工荒”中的农民工,他们属于新生代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有明显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得到提高,流动性较强,外出打工的机会成本较高,所以他们要求职业期望值更高,工资待遇更高。如果说老一代农民进城打工是为了寻求生存的话,新生代农民进城打工就是为了寻求发展。[9]新生代农民工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个人和家庭融入城市并转化身份,追求与市民相近或相同的生活水准,需要和城市人一样的工作环境,一样的教育,一样的社会保障,一样的理解尊重;更希望在企业经营、社区发展、国家政策等公共事务中发出 “声音”。但由于制度演进的 “路径依赖”特征,当前的制度“供给”仍与新生代农民工的 “需求”存在着不对称,存在一系列制度建设的严重缺失。

(1)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缺失

农民工所从事的各种行业劳动,不仅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而且工资十分低廉,还常常被拖欠或克扣,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而且,越是在经济落后地区,这一问题越严重,农民工的工资拖欠达到 50%左右。农民工冒着生命危险工作一年,却拿不到工资,致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而发生的暴力追讨工资、以身试法、自残、自杀案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以及各种媒体。

(2)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缺失

从农民工就业分布的行业来看,多集中于脏(Dirty)、险 (Danger)、难 (Difficult)的职业,戏称为“3D人群”,他们很容易受到职业伤害,特别是身处危险岗位的农民工,其工作的每一天,都在经历生与死的考验。如果没有完善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对岗位危险性的充分信息,对农民工的损害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在为广东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付出了 40万只手的代价,而每一支赖以生存的手的失去仅仅能够得到几千元的补偿。有时为了赶订单,工人加班加点没有基本的休息时间保证,甚至劳累而死,而作为死伤的事后补偿标准又非常低和随意。由于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是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其健康状况也很容易受损。很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健康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在城市生存,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选择返回农村,这对缺乏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农民工连最起码的工伤劳动保险都没有,更谈不上其他的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人身权利。

(3)农民工的再教育制度缺失

农民工多属于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由于农村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农民工群体基本上属于简单劳动者阶层。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民工偏低的工资水平。雇工企业为了维持低水平工资,对于农民工的再教育既不提供时间,也不创造相应的条件。而社会上也没有为农民工再教育服务的专门机构,农民工的再教育问题存在制度真空。

(4)农民工获得社会尊重的制度缺失

由于受现行制度和政策的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壁垒依然较高,始终存在着职业流转和身份流转的不一致。他虽然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又不能融入城市,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往往缺乏有效载体,其在社区发展和政策制定中的 “话语权”仍显微弱。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就造成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排斥、歧视,对进城农民工普遍缺少认可、包容、接纳的心态,在行动上表现为不能正确对待农民工,对农民工持有很大的偏见,使农民工在人格上得不到尊重。这与农民工在城市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与他们的社会地位不相匹配。

虽然城市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但在生活和工作上受多种歧视,加上缺乏组织,形成明显的弱势群体,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维护[10]。所以当前的 “民工荒”,说白了,缺的不是劳动者,而是廉价劳动力,是一种 “权利荒”,这可能更接近问题的实质。

三、“民工荒”问题的解决在于制度创新

“民工荒”不是农民工制造出来的,而是制度造成的,是制度的缺陷产生了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来解决。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亦即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和法规等。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它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制度又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1、解决 “民工荒”问题的正式制度建设

在正式制度建设方面,由于改革开放破除了计划经济时期旧的制度安排,带来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流动。市场化的改革彻底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而相应的制度保障又没有得到落实,因此,形成了制度真空[11]。为此,要不断强化保障农民工平等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安排,建立农民工在城市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尊重的制度:

(1)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弱化并消除二元体制

解决“民工荒”问题,要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职业状况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貌。破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 “壁垒”,实现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城乡统一,在制度上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

(2)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明晰和确保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的,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征地补偿,必然引发重重矛盾。因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是依靠制度优势将本来应该属于农民的那部分收益转化为自己所有,形成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制度,实行征地行为的市场化。切实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及其他的合法利益。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对征用程序的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实行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解除土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约束,减少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额外成本。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农民工的生活风险环境

社会保障的 “社会性”,决定了它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政府有责任向农民工提供各种生活保障,把农民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残障保险等,并给予制度性的规定,使他们成为社会保障 “网内人”,为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提供制度基础。

(4)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实行的是低收入、低保障,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的人身权利等成普遍现象并发生多起恶性事件。“民工荒”的出现其实也是这些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不是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世界上普遍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证明。要构筑新的劳资关系的核心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劳资关系中讨价还价制度安排的建立。为此要加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强化劳动执法监督,明确和维护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农民工的工资与全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同步增加,工资能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外来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得到社会的公平的对待,解决广大农民应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国民待遇问题。[12]鉴于当前农民工话语权的缺失,应该加强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建设。在农民工集聚的地方,要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农民工产业工人地位,保障农民工组织工会的权利,争取应有的经济利益。

2、解决 “民工荒”问题的非正式制度建设

现实生活中,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更多的是非正式制度的缺失。许多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在于政府 “看得见的手”该出手时不出手。因此,还要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

(1)各级地方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清形势,科学筹划,未雨绸缪

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每年将会有大批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务工,如果有关方面对农民工还只是经济性接纳,不积极主动思考应对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可能会因为经济周期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新的 “民工潮”或“民工荒”,这必然给和谐社会建设和区域协调带来很多问题。所以,各级地方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清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和变化规律,科学筹划,未雨绸缪;要从思想上根除对农民工的一切歧视,更新农民工就业、安置和待遇模式,真正实现对农民工的政治性接纳和人文关怀,才能保证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畅流动。

(2)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与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政府应把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水平,促成培训——就业的良性循环。

(3)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化水平,降低迁移劳动力的信息搜寻成本

要发挥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企业用工信息网络,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反映劳动力供需情况。各级劳动部门应将当地的用工信息定期在网站和媒体广泛宣传,将全部劳动力人口建立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劳动力有序流动。

(4)尊重农民工的权益诉求,创造公平用工环境

在相当一批企业中,劳资关系是严重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程度有时甚至突破了现代文明的底线。其不仅表现在工资低和福利缺失上,在有的企业,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实行野蛮管理的事情亦屡见不鲜。因此,要改善和调节企业的劳资关系,首先要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善待农民工,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性化管理留住人;一视同仁地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使广大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建立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编辑:惠斌;校对:朱恒)

[1]亚当·斯密 (著).唐日松 (等译).国富论 [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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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达罗 .经济发展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51-84.

[6]项开来 .沿海民企遭遇 “民工荒”尴尬 [J].开放潮,2004,(6):8-10.

[7]熊启泉 .“民工荒”的成因及现实意义 [J].改革,2005,(5):13-16.

[8]黄 河 .民工荒,谁在慌?[N].南方周末,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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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pretation of Phenomenon of Overflow of Rural Labors to Rural Labors Disast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UANG Xiang-yan
(Party School of CPC Hunan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Hu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Changsha Hunan 410006)

Phenomenon of overflow of rural labors is the result of work specialization based on the reorganization of resources in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duct of dual economic system.Rural labors disaster came into being because of dual social structural system and the lack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land system,social security,employment system and education system.The key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labors disaster is the reform and creation of formal institution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

overflow of rural labors;rural labors disaster;institutional economics;formal institution;informal institution

F323.6

A

2095-1361(2011)01-0010-06

2010-11-20

黄湘燕 (1962- ),女,湖南涟源人,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经济学硕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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