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斌
(西藏民族学院 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本研究主要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主要通过抽样调查,对问卷进行定量统计分析,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对藏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出评估。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藏族地区大学生。之所以选择这一特定的群体作为调查对象,除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外,主要是因为藏族大学生以后择业的主要去向是西部民族地区,而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有学者在调研时发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干部包括毕业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甚至不知民族法规为何物的尴尬现象”。[1]基于这样的现状,研究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法律意识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我们“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现。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第二部分设计的问题可分为六类:第一类突出法律知识的调查,第二类突出法律理想的调查,第三类突出法律情感的调查,第四类突出法律意志的调查,第五类突出法律评价的调查,第六类突出法律信仰的调查。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研究者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回收率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四项。
在参与本次调查的研究对象中,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男性的比例占到64.6%,女性的比例占到46.4%,但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性别亦随机);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藏族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20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85.4%。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4.6%。不同年龄段的主体法律意识是不同的。从籍贯的分布来看,西藏地区的藏族同学占到87%,甘肃地区的藏族同学占到5%,四川地区的藏族同学占到4%,青海地区的藏族同学占到4%。可见,本调查所涉及的藏族地区是较为全面的。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鉴于被调查对象专业设置上的局限,本次问答几乎都是文科学生(比例占到99%),理科学生的问卷少之又少(比例仅占1%)。不过有调查结果显示:文科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强于理科学生的法律意识。[2]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而这种精神力量主要就是信仰。[3]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在分析近代法制时亦指出,近代法制以其所固有的、特殊的或近代化的法意识作为媒介而成立。近代特殊的法律意识构成了近代法的前提,是近代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一定程度的‘守法精神’存在的必要性对于近代法来说,并不仅仅是‘弥补不足的穷极之策’,而是为了积极地使近代法及其经济统制法实际发挥作用本来就不可或缺的条件”。[4]可见,法律意识在近现代各国的发展过程中都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对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有学者指出,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等。[5]19按照一般法理学的解释,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从意识主体的角度我们可将法律意识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其中,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绪,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阶级、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大学生作为特殊的一个社会群体,有他们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于藏族大学生而言,他们更有着不同于其他大学生的独特的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特征。“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48据此,我们可将藏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表述为:藏族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本次调查,研究者拟从特定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分类:从纵向的结构来看,法律意识应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从横向结构看,这些要素的有机整合便构成法律意识的有机结构系统。[6]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6]显然,法律知识也是藏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在笔者的问卷设计中,有99.5%的同学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这说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藏族同学中已经深入人心,其地位不可动摇。约有20%的同学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而有59.3%的同学不知道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一是《法律基础》课程的更新程度不够及时,二是授课教师知识更新程度不够及时。
法律理想实质上是指人的理想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所表达的法和社会秩序的应然状态的理想追求,并通过这种理想的追求而体现和实现其对人类终极命运的关怀。[7]法律理想在法律意识体系中的价值意义主要有:它决定着法律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和未来,界定了法律调整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对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但更重要的是,它还体现了法律浓郁的人文主义的精神和情怀,将法律的运作和发展与人的终极命运和幸福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法律意识获得了一种超越现实的法哲学和法伦理学的深厚底蕴。[6]
大学生法律理想是社会法律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理想在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如前文所言,藏族大学生群体是将来民族地方的主要执法者,其法律理想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故而极为重要。
从数据统计来看,73.8%的同学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有71.5%的同学认为法律应该是正义的,有76.1%的同学认为法官应当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有79.7%的同学认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有24.6%的同学认为“不好说”。这说明:总体而言,藏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有着较崇高的法律理想,但由于受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尤其是司法腐败的影响,回答“不好说”同学所占比例也不小,这说明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理想现状并不容乐观,需要今后民族教育工作者在对法律理想的教育问题上不断探索和改进。当然,也需要所有的社会主体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净化社会风气。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本质和法律现象所持态度的心理体验。它是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或者厌恶的心理态度。[8]它既可表现为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也可表现为对法的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和鄙视等思想感情。[6]从一定程度上说,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情感是法律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藏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情感即对法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寄托抑或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和鄙视等情感,是法律能否在民族地区很好实施的重要衡量标准和因素。
从数据统计来看,75.4%的同学认为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实现,有89.7%的同学认为“法治”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69.7%的同学认为“法治”仅仅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还需要“德治”等其他手段辅助治理,这说明:藏族大学生群体中的绝大部分都对法表现出由衷的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寄托,对法有较深厚的法律情感。
但当研究者问及被调查对象“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时,虽然有45.6%的人选择了“寻求法律救济”,但选择“先私了再寻求法律救济 ”的人也不在少数,占到36.5%,这说明传统观念对这个群体的影响还是比较深,“礼治”文化、“无讼”观念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这个群体。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任重道远。“法治”思想倘若达到彻底深入人心之效还需假以时日。“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国人很难从自己‘礼治’的文化传统中获得一种习惯性的支持。中国人曾经拥有的德治传统乃至现在依然存在的道德情结。新的法治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成就恐怕尚需时日”。[9]
关于法律意志,德国近现代著名法哲学家耶林在其战斗檄文《为权利斗争》中曾指出:“当权利被侵害时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谁都不能够逃避这一决断”。[10]20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它是社会主体的法律意志品质,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强暴,不为诱惑和胁迫而动摇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6]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师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表明:权利既需要自上而下的赋予,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斗争。而且江平老师特别强调后者,即自下而上“为权利斗争”。
从数据统计来看,51.3%的同学认为如果遇到“所买商品是假货”时会与违法现象作斗争,有82.6%的同学对“盗窃财务室的犯罪分子”采取“报告学校保卫处”或者“上前制止”的手段处理。这说明:藏族大学生群体的绝大多数人在“法律意志”上表现出“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但亦有16.7%的同学会“自认倒霉”,15.4%的同学会“视情况而定”,这说明部分藏族大学生群体还是缺乏“你必须从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10]58的精神。当然,“为权力而斗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的养成绝非一朝一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建设,以利于社会成员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条件下“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评价是人们在法律认知和法律情感的支配下,调节自身行为的一种心理态势和行为倾向。法律评价是法律认知的一种外化,它常常和人们的法律行为糅杂在一起从而出现观念和行为并行同一的现象。[8]法律评价有着重要的功能,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剖析:从社会个体的层面看,参与法律评价活动是社会各界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及合法行为的基础;从国家的层面分析,法律评价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11]藏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评价,即所谓“良法”、“恶法”之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其能否遵循法律的基本标准之一。易言之,只有藏族大学生群体在内心中真正认为现行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他们才可能从内心对法律充满感情,才可能在自己将来履行社会事务时真正遵循法律,依法办事。研究者相信,只有藏族大学生群体对现行法律有着正确的评价,我国法治国家的建构才有希望和可能。
从数据统计来看,75.1%的同学尊重所在地区的警察,有87.2%的同学对于所在地区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表示满意,86%的同学认为所在地区的法院很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力,有82.1%的同学对所在地区法院处理的各种案件表示满意,有85.9%的同学认为所在地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有82%的同学对所在地区的法院在对待人和处理问题的方式的公正性上表示满意,有82%的同学认为当人们与所在地区的法院打交道时,他们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以上说明藏族大学生中的绝大部分对法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是认同的,对法律是尊重的,而且也愿意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守法用法。这同时也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运行中有着良好的实际运作效果,取得大部分同学的心理支持。但同时也有相当比例的同学对法律的公正性表示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研究者认为,这是藏族大学生群体在这一年龄阶段的一个正常反映和现象,另外一些社会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着藏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正确和客观的评价。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说:“在法律仍区别于政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与其他学科的意义上,它仍是相对自治的”,而且这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12]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6]从某种程度而言,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信仰是其基于对法的理性认识的高度概括和反映,其对法律信仰的程度与其遵守法律并在其将来履行社会职务时依法办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换言之,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信仰程度愈高,其依法办事的程度就愈高,当然与之相伴随的,司法腐败甚至社会腐败的可能性也就愈小;反之同理。
从数据统计来看,93.1%的同学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有信心的。有89.3%的同学认为,法律在他的心目中是至高无上的。在“遇到纠纷时,希望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问题上有47.4%的同学选择了用“法律”解决。这说明,大部分藏族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信仰程度较高,而这种信仰对于法治国家的最终建立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但研究者也注意到,仍有相当比例的同学选择了其它的方式,这说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构尚需时日。
西方法社会学者在研究法律意识时提出了两种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13]
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中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6]这说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过分地追求效率、自由,而部分地忽视了平等、公正等法律基本理念的工具性价值已经影响到了在校的藏族大学生,这应当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当下“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表述当是对上述价值的及时矫正。对于在校的藏族大学生而言,由于培养法律意识的最好方式还是法学教育,因此应当以“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14],作为藏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原则予以考量。
让我们重温卢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5]藏族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正是形成“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得到朱玉福博士的雅正,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2006级法本1班全体同学协助完成了问卷调查,谨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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