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分结合思维看群体性事件及其社会管理创新

2011-04-11 13:4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个体

朱 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从统分结合思维看群体性事件及其社会管理创新

朱 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群体性事件因其对社会治安的重大影响,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根据社会管理学理论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认为运用辩证法,尤其是统分结合的方法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表现、对策,不仅是科学的、适时的、有价值的,也是尚未论及的,有一定的创新价值。

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统分结合;原因;表现;对策

有数据显示,1993年中国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0.87万件,2005年上升为8.7万件,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地影响着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在2006年举行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强调指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首次将群体性事件纳入了和谐社会构建的视野。

整体与部分是客观事物的存在形式,也是群体性事件的存在形式。整体与部分、一与多之间的辩证关系就是统与分的统一。群体性事件的统分结合思维并非偶然,列宁曾把“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2]作为辩证法的要素之一,社会管理运用此法研究有着必要性与重要性。群体性事件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互相转化,事件的各种分解、分化、分裂可能包含着部分转化为整体的过程,各种融合、兼并、整合都包含整体转化为部分的过程,其情况都是复杂的。因而,运用辩证法,尤其是统分结合的方法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表现、对策,不仅是科学的、适时的、有价值的,而且有一定的创新性。

一、从统分结合思维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林林总总,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看,本质上大多属于利益之争,而非意识形态之争。这就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思考,这种利益之争如何产生?为何愈演愈烈呢?

(一)群体性事件应对主体的分与统协调不易

从和谐社会的社会管理主体看,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产生、发展及其利益已经达到整体性与分散性并存、共同性与差异性并存。[3]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过去一段时间的社会管理并不重视区分整体的共同性与个体的差异性,考虑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整体性和分散性并存的形式,造成对于社会治理对策主要讲究整体共同性,而很少从社会整体、部分、个体的统一即从统分结合的角度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群体性事件体现了社会管理统与分和谐程度不够,是全局与局部未达统一的结果。各社会组织、各社会成员个体正是基于自我保护、自我稳定的要求而参与到社会平安的建设中来,因此,社会的稳定须以满足个体的稳定需求为基础。大自然之中任何事物变化无常,分合无定,何况人类社会之管理?片面追求大一统模式,只重集体主义轻视个体发展,这本身就是对社会和谐的一种潜在威胁。

俗话说:“一样米养百样人。”在相同环境下成长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之处,例如人的心理、生理的不同,发展条件不同等等,不同的个体差异就会导致不同的个体意识、个体行为,也会对同种事物有不同的反应。治理与治病有许多相似之处,医学上,一些药物会相冲相克,甚至引发其他病症,而一些药物会因个体的反应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疗效。因此,如何配药就是一门深刻的学问,及于群体性事件而言,应对主体的分与统的协调就是一门深刻的学问。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必然要承担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职责。根据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基层行政机关是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的主要承担者。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而言,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有着人员结构、组织体制等方面优势。而大量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有着公益性以及与民间社会紧密结合的特点,人力、物资、资金、心理、信息等方面的援助手段,不仅能在群体性事件发生阶段,而且能在前期预警、监控阶段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因而,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中要以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社会个体成员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

(二)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法的专与群利弊不一

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法上看,一味的专门治理或一味的群防群治都有弊端,效果都不好。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防治方法上必须采取专与群结合。从中西方比较来看,西方强调个人本位思想,处置群体性事件因不同的类型而有所区别、有所特色,例如争取群众同情的伦敦模式、自由集会游行的芝加哥模式、及时布防的巴黎模式。[4]纵观西方各国,基本都有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例如法国的共和国安全连(CRS)、英国的警察支援小组(PSUS)等,防控中讲究分权、分兵、分类;而中国治安防控的方法则不同,强调国家本位,崇尚集体主义。一方面法律对于群体性活动的约束与管制较严格,另一方面一线处置警力不强,往往都是临时抽调的警力,警种构成复杂,有些根本没有处置治安事件的经验,不擅长做群众工作,防控主要是整体防范,讲究合力、合一、合并。中西方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方法各有特色、各有利弊。

从历史上看,中国也实行过专门的治安防控,自1983年始的由公安一家独家经营“严打”的艰巨性使人们认识到犯罪治理、治安管理的复杂性,逐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卓有成效。然而,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又有泛化的倾向。这一专一群的治理模式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都有其弊端,前者重打击,治标不能治本,后者倾向绝对的统揽——“一个都不能少”的平均主义并不适合治理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应对客体的分与合交织不断

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既有整体的共同性,又有类型和个体的差异性。研究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既要看到作为整体的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表现形式、防控措施,又要看到作为类型和个体的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防控措施,分析其二者的相同与差异之处。具体而言,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客体可以组成为三种模式。

合合式。所谓合合式,通常“弱弱”联手(弱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抱团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被强势垄断或缺失的情况下,民众“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5]究其本质是一种维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学者王国勤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各种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简言之,就是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6]肯定了群体性事件诉求的合法性。

分分式。所谓分分式,在同一时间跨度内,发生多起具有共同性的个体性事件,以全局的角度看多个相似的个体性个体事件的发生,将引发社会的强烈舆论反响,其也是一种群体性事件。社会需要反思:为何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物,相似的事件会频繁发生?例如山西等地频繁发生煤矿爆炸事件,2010年深圳富士康园区发生“11连跳”的自杀事件等悲剧,暴露的都是企业管理、最终还是社会管理的问题。

分合式。所谓分合式,往往由非直接利益群体的主动介入使得原本一起个别事件,发展为情况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在为他人抱不平的时候,其实也是发泄心中对一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情绪。例如2009年6月17日,只因一厨师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就引来数万人的聚集,并在交通要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攻击警察,砸坏警车,成了众人皆知的“湖北石首事件”。[7]而另一种情形则是:当法律无法和不能禁止违法行为时,有一部分人就认为自己有权采取过激的行为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其结果就是导致一个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2009年7月甘肃兰州老人持砖怒砸30辆违章车,以及2010年3月郑民生杀害小学生报复社会案件。社会所要应对的已不仅是个体的刑事法律关系,更要应对的是整个社会相应的管理关系以及对不特定、既有被害人的救助。

二、从统分结合思维看群体性事件的表现

从群体性事件的表现上看,群体性事件既有整体的共同性又有个体的差异性。从整体上看,事件的形成本身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普遍性问题;从个体上看,事件之中包含了各种个体利益之间的博弈。社会管理应改变对群体性事件“一刀切”的观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品性

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区别于其他事件的根本特征,也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品性,指品质、性格。群体性事件的品性,也就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性。对群体性事件的品性应加以甄别,可从“三种颜色”和“三性”得到揭示:黑色、灰色、白色;系统性、经济性、寻差性。

黑色群体性事件是指事件中包含违法犯罪行为,其诉求是非法的、不正当的。黑色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予以有效防治打击。

灰色群体性事件是指从其性质而言,主要围绕经济事件、经济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参与行为,发起或卷入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寻求社会公正、公平。这种涉及个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纠纷事件,“剪不断,理还乱”,难以凭对与错的标准划分。

白色群体性事件是指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确有合理且合法的诉求。

从群体性事件的运行基本规律上看,群体性事件隐藏着深刻的统分结合式的系统性、经济性、寻差性规律。

系统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是一个既为整体又分阶段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个体性选择、互动性斗争、渐进性改变、整合性形成、循环性推进五个过程。第一,从个体事件的角度看,首先要具备时间、空间、工具、手段、对象等一系列因素,缺一不可,否则难以构成系统,无法实施相关行为,更无法形成其危害。第二,作为整体的群体性事件也具有系统性。从社会管理对象的层面上看,群体性事件既是分别独立的个体,又是有机的、统一的整体。群体性事件各自千差万别,然而其组成却不是无序的,而是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作为整体的群体性事件的运行,在空间上、时间上的分布是一种有机的排列组合。具体而言,一段时期内有一定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由何种人参与实施、实施何种群体性事件,虽然从个体上看具有偶然性,而从整体看,又具有必然性。

经济性。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杂乱无章的,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经过利益的抉择,具有经济性。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性,不是狭义追求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受到某种类似价值观念的影响。从人的行为上看,参与群体性事件会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例如利益率、方便率、成功率、安全率等等,即追求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参与行为。而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发生、发展也必然受到利益率、方便率、成功率、安全率的影响,假若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多数来说是得利的且成本并不大,那么它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

寻差性。正如犯罪有其寻差性,群体性事件也有寻差性。当社会管理做得好时,则群体性事件不易形成,当社会管理松懈时,本来无意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则会在客观上出现并引发群体性效果。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弈

群体性事件的统分结合表现如同对弈,具体表现有以下四种:

以个对个。事件双方都为个体,即个体就特定矛盾冲突针对特定社会组织个体、社会成员个体而产生的冲突。此类事件虽然看似“一对一”,但其诉求往往能够得到某些社会群体的共鸣、响应或同情,由此将会导致一部分群体的声援、呼应甚至支持、参与,而成为由个体性冲突引发转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前奏和导火线。这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小规模,通常称之为个体型突发事件,须防范由某个人极端的行为方式的直接刺激和强化所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譬如,2004年10月18日重庆万州发生的因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进城务工人员的个体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以群对个。以群体为事件主体,而事件对象为个体。因矛盾指向个体,此类事件的主体往往是小群体,虽然他们的动机、目的或有不同,但所指向的目标是具有一致性的。通常此类事件的特征较为凸显。首先,多为利益之争,而非权力之争。其次,规则意识仍较强,因其本质而言仍是对个案的维权,只反个体,不反整体;其三,目的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往往并存,受“以群对个”阵势的影响,群体的一方或由于个体一方的不作为而采取非理性、非法的行为。

以个对群。以几个社会组织、部分社会成员为事件对象。这一类事件的特征往往征兆不明显,但绝大多数会有相当的突发性质,以个体的力量当然难敌群体,但个体的爆发力相当可观。如今的群体性事件所表达的不满已上升到了三个层面:微观层面上,是民众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处置矛盾纠纷过程的不满;中观层面上,是民众对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施政偏差、工作作风的不满;宏观层面上,是民众对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不满。

以群对群。双方都为群体,使得事件形势更加复杂。此类事件是由以特定或不特定的群体引发的,针对特定多数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学界根据这种群体组成人员及群体活动的不同形态又可以分为偶然聚集型、合成型和混合性群体性事件。[8]例如罢工、罢课,非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将会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

事实上,事件本身品性或群体性、个体性远没有想象的那么泾渭分明。正如公益永远都是因与众多的私益之间建立起普遍联系而具有公共性一样,有些事件当其数量不多、概率较低时,可能只是一个有损私人利益的私人事件,但当其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时就会发生“质变”,从而成为一种挑战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另外,有些事件,虽然行为过程纯属“私”的,但其结果却产生了“公”的影响。[9]总之,具体到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其性质与表现需从统与分的结合视角分析,才是理性治理。

三、以统分结合思维创新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管理对策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10]针对群体性事件,这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亟需从社会管理主体、方法、客体的重新审视起步,创新社会管理对策。

(一)社会管理主体的统分结合

现阶段,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整体性与分散性并存,在这个意义上也必然要求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统分结合。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势必危害到相应部分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将会基于自身保护的需求乐于参与社会平安、社会和谐的建设。以前,国家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的共同性与整体性,不够重视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的差异性和分散性。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之结合、利益的共同性与差异性之结合、利益的整体性与分散性之结合,承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的合法存在,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实际上也得到了更多的利益。[11]因而,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社会组织、各社会成员个体多种利益的合法存在,为各自利益的保护而参与,并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管理形式与程度的多样性具有可行性。

(二)社会管理方法的统分结合

子曰:过犹不及。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管理方法,也是针对整个社会治安的治理方法,极端的、片面的分与合的手段都存在一定弊端,正如“过”与“不及”不相上下,在现实中也常常能够看到在事件的处置上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的过当,或怠于作为而引发新一轮的矛盾。“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只有采用统分结合的方法才是科学的社会管理。譬如,“严打”斗争的形势政策以事实证明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不靠“严打”不行,光靠“严打”也不行。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采取大规模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相应地巩固“严打”成果的措施,诸如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制教育,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和巩固基层组织,否则的话,“严打”的成果,不仅不能巩固,而且还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12]这也正说明了社会管理不“统”不行,光靠“统”也不行,必须从“分”的角度落实各项措施,才能加强与巩固社会管理。根据平安建设的多样性之特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分合结合,特别是多一点人性化、个性化的社会管理,将群体性事件更早地消弭于未然。

(三)社会管理对象的统分结合

随着社会的市场化、多元化,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的群体性事件数量逐渐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中,一方面会产生对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也会大量的耗费政府资源,甚至造成社会的过度紧张氛围,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宗旨。因此,对社会管理群体性事件需进行统分结合的看待与选择。研究与分析群体性事件既要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又要将其作为各个不同的个体事件看待,必须看到作为整体的群体性事件存在的原因、运行、结果如何,又要看到作为个体的组成事件的原因、运行、结果如何。从而对有的群体性事件采用合的对策处理,对另一部分群体性事件采用分的方法处理。

从统分结合思维再看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理念中,需要统与分结合、统与分和谐。分能够使合进步,统能够让分有用武之地。

1.以个对个。即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一对一”的工作效力,以最少的社会成本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个体)状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由对某件个体事件的不当处置引发,因此重视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体的矛盾所在与差异性很重要。另一方面,一些个体性矛盾只适合于个别消化,社会防控主体、防控方法、防控对象不宜扩大化、复杂化,避免“节外生枝”。

2.以群对个。即对个体矛盾进行系统化的整合、综合、统一处理。针对不能经由个体社会组织解决的矛盾,为防止走入“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怪圈,实行多策并举,推行联办、或“流水线式”操作,以群对个管理模式。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也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它使得社会中的不满与破坏的能量得到比较充分的宣泄和释放,避免了社会负面情绪的过度积累,同时对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以个对群。即在社会管理中针对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情形分权、分兵、分类出击。老子认为,社会矛盾、动乱的根源在于被称之为“无为之道”不再起作用,并在于统治者的“有为”。在老子看来,“有为”必然产生与自身作对的力量,正是由于有为才产生了各种社会矛盾。因而,有时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减少矛盾、减少摩擦,化解矛盾更不能“蜂拥而上”,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可以实行以个对群的管理模式,重点管理,分化瓦解,击其要害,以避免管理不力、乏力现象,以及不适时的作为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遇到困难、受到压力或者部分人员的基本要求、愿望已经得到适当满足时,群体性事件主体之间很容易产生分裂,如化解一部分民众的怨气,争取部分民众与政府合作,就能够使事件自行终止。

4.以群对群。即针对群体性事件“以多对多”的治理。“尽管极少数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国内外敌对分子插手、煽动,试图扩大事态,造成政治影响,但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而言,多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和矛盾,或是观念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和误区,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特点,需要区别对待和处理。但这类极少数含有一定敌对性质和对抗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并不能在总体上改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总体认识和判断。”[13]因此,在以群对群的社会管理模式下,应当对此类复杂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注意区别具体问题、具体矛盾和对抗性、敌对性冲突,而非诸如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等词句,认定群众的“被”地位,导致将具有合理诉求的群体也“一网打尽”的后果。

[1]赵鹏.“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示[J].瞭望,2008(36).

[2]列宁全集.第38卷[M].人民出版社,1959:239.

[3]金其高.论和谐社会大治安之分合和谐[J].综治研究,2006(2).

[4]范明.中外“群体性事件”问题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

[5]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0.

[6]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

[7]厨师“非正常死亡”引数百人起哄[N].信息日报,2009-06-23.

[8]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9.

[9]周定平.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4.

[10]胡锦涛对省部级领导讲话强调提高社会管理水平[EB/OL].http://www.sina.com.cn.新华网.2011-02-25.

[11]金其高.论和谐社会大治安之分合和谐[J].综治研究,2006(2).

[12]康树华.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J].南都学坛,2003(5).

[12][英]伊恩·麦肯齐.暴力冲突:英国警务中的武力与致命武力[M].杜晋丰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59.

[1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5).

D631.4

A

1673―2391(2011)05―0086―04

2011―06―20

朱莉(1986―),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犯罪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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