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林,鞠长猛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论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时期的叛逆罪立法
孟广林,鞠长猛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在英国宗教改革时期,亨利八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危害王权行为,颁布了多部叛逆法,涉及投毒、保护王室婚姻和王位继承、“王位至尊”以及国王的统治能力等方面。这些叛逆法虽然较为严酷,却有力地推动了英国宗教改革的发展。研究这些法律,将为认识英国宗教改革的发展历程以及英国王权的强弱嬗替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叛逆法;英国
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期间,英国面临着诸多社会矛盾。社会上不断出现危害社会稳定、损害王室婚姻、危害王位继承和侵犯王位安全等叛逆行为。为了巩固统治,亨利八世开始加强叛逆法立法,以保护他的人身和王位安全。从 1529年亨利八世发动宗教改革到 1547年他去世时,英国共颁布了大约 12部叛逆法,研究这些法律,将为认识英国宗教改革的发展历程以及英国王权的强弱嬗替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国外学者在研究该问题时,多以收集和整理资料为主。直到上世纪 70年代,加拿大学者约翰·贝拉米才系统地研究了这一问题。本文在解读《王国法令集》等原始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学者的论著,以期更为全面地理解亨利八世时期的叛逆罪立法。
一
在中世纪英国,叛逆罪是指臣民严重侵害王权和危害王国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各类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由于其危害性大,多位国王都颁布过叛逆罪法,以保护国王的人身和王位安全。爱德华三世颁布的《1352年叛逆法》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叛逆法,该法明确规定“危害国王安全”、“亵渎王后”、“对国王发动战争”、“伪造国玺、王玺和货币”以及“谋杀正在执法的法官”等五类犯罪行为构成叛逆罪[1]320。这些规定适合保护中世纪时期的王权,因而得以长期适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开始向近代国家过渡,出现了不少危害王权的新行为。尤其在亨利八世发起宗教改革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王权面临着新的威胁。《1352年叛逆法》已经很难全面保护王权,需要制定新的叛逆法,与社会变化相衔接。
亨利八世时期的社会矛盾与宗教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从法律层面上看,其首要任务是解决王室婚姻和王位继承问题,因为其关乎王位的传承和王国的稳定,因而备受重视。自 1509年亨利八世与西班牙公主凯瑟琳结婚以来,他们一直没有男性继承人,只生了一个女性继承人玛丽。“都铎王朝很可能会将王位的安全和王国的安危托付给一个女性继承人”[2]100,这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在都铎王朝之前,没有出现过女王,亨利一世之女马蒂尔达曾一度成为王位继承人,但很快便引发内战,王位最终被斯蒂芬篡夺。可以说,“女性继承王位往往意味着内战发生[2]100”。鉴于历史教训,亨利八世尝试同凯瑟琳离婚,娶年轻的安妮·博林为王后,以得到男性继承人。然而,在这一问题上,他却受到了罗马教皇的反对。起初,亨利八世试图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问题。在外交尝试失败后,他开始采用强硬手段,绕开教皇,“利用法律的权威来替代教皇的权威”[3],使“婚姻不再是教皇管辖的圣礼,而是社会和家庭的问题”[4],进而利用英国自己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亨利八世的行为无疑重新定义了教权与王权之间的关系。在英国传统法律体系中,教皇和教会占有特殊的地位,“教皇是基督教世界的领袖,他既统领各地的教会又指导每一个信徒”,“教皇作为最高的宗教领袖统领世俗和宗教两个领域”[5],拥有基督教世界的最高司法上诉权,可以控制和指导国王。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婚姻的有效、婚姻的无效、婚姻的解除、子女的合法化等问题只能由教会法来管辖,因此只有教皇才能批准亨利八世离婚。如果亨利八世改变这一原则,就意味着他否定了教皇的权威,同时也破坏了教皇通过“君权神授”理论赋予他的“神授的合法外衣”[6],最终会引来英国教会势力和国外天主教国家的反对。面对这样的威胁,亨利八世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推进宗教改革深入发展,便利用叛逆法来打击各种侵害王权和反对宗教改革的行为。可以说,“当国王同罗马决裂后,即使对亨利八世最不满的人也会同意法官抛开以往的法律,将谩骂和非难国王的行为判为叛逆罪。他们也同意国王将这些攻击写进法律以保护自己”[7]。
二
在宗教改革的不同阶段,亨利八世有不同的改革目标,所颁布的叛逆法也有不同的侧重点。起初,亨利八世为了发起宗教改革,只是进行了一些试探性的叛逆罪立法。在取得预期效果之后,他便开始进行实质性的立法,不断地将宗教改革引向深入。到了宗教改革后期,亨利八世则主要利用叛逆法来保护已经取得的成就,巩固宗教改革的成果。
在 1529年召开宗教改革议会时,罗彻斯特主教约翰·费希尔家中发生了投毒事件,主教家的厨师理查德·罗斯向饭菜中投毒,毒死 2人,毒伤 16人,一时引起强烈的社会恐慌,这为亨利八世提供了试探性立法的机会。当时,投毒罪被称为“所有的谋杀罪中最可憎的罪行”[8]47,但它并不是叛逆罪,只是一种重罪 (Felony)。亨利八世得知此事后,亲自将《投毒法案》提交到上院,并建议将投毒罪改为叛逆罪,从重处罚投毒者。该法案在议会上顺利通过,规定“理查德·罗斯的投毒行为构成叛逆罪,自此之后所有的投毒行为都构成叛逆罪”[8]326。
亨利八世之所以加重量刑,是因为 1529年发生的投毒案给他提供了废除“牧师特权”的良好机会。“牧师特权”是教士享有的司法豁免权,借助这项特权“教士可以免于受到世俗法律的审判,教会法也借此独立于世俗法律之外”[10]14,只有废除该特权,才能初步地统一英国的司法和政治。因此,在投毒案发生后,亨利八世指出,“英国教会内部无法预防诸如投毒罪这样的严重犯罪”[11]898,需要废除“牧师特权”,加强国王和世俗法律对他们的保护。由此,亨利八世在通过《投毒法案》的同时,又“快速、明确地向牧师特权发起挑战”[11]898,并在当届议会上成功废除了“牧师特权”。废除“牧师特权”是亨利八世废除教皇权威的初步尝试,通过这一措施,英国实现了司法和政治的初步统一,为解决婚姻和继承等问题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
随后,亨利八世集中力量解决王室婚姻和继承安全问题。在宗教改革初期,反对离婚案是反对宗教改革的借口。例如以约翰 ·费希尔和托马斯·莫尔为代表的上层人士,拒绝承认亨利八世同安妮·博林的婚姻。以“肯特修女”伊丽莎白·芭恩为代表的下层人士支持王后凯瑟琳,甚至预言“如果亨利八世与凯瑟琳离婚,他将在一个月后被废黜”[12]。这些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首先,他们否认王后和王位继承人的合法地位,从而威胁到未来王位继承的安全,不利于都铎王权的传承。其次,“肯特修女”的预言会误导民众进行过激行为,甚至引发叛乱,威胁国王、王后和王位继承人的生命安全。最后,这些行为会动摇民心,引起社会混乱,阻碍宗教改革措施的推行。但是,亨利八世在处罚他们时,却遇到了法律困境。按照英国的法律习惯,言语行为并不构成叛逆罪,这就是《1352年叛逆法》中规定的“无实际行为,不构成叛逆罪”[1]320原则。面对困境,亨利八世抛弃法律传统,先后通过《第一王位继承法》和《1534年叛逆法》,其中规定:“任何威胁国王婚姻和王位继承安全的言语、书写和行动都是叛逆罪。”[9]508-509并依据这些法律处死了伊丽莎白·芭恩等人,初步扫除了改革中遇到的阻力。
除上述民众的威胁外,王室内部的非法婚姻和王后通奸也威胁到了王位继承。亨利八世通过打击这些叛逆行为,进一步丰富了叛逆法中关于婚姻和继承的规定。1536年诺福克公爵之弟托马斯·霍华德与苏格兰王后 (亨利八世的姐姐)之女秘密订立了婚约。但亨利八世认为这并非一桩简单的婚约,而是一起政治阴谋。如果他死后无嗣,苏格兰王后之女便有望以国王侄女的身份继任英国女王,那么,托马斯·霍华德便有机会借助这桩婚姻夺取英国王位。这是亨利八世无法接受的,他立即颁布了《剥夺托马斯·霍华德的法案》,其中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同王室联姻,否则构成叛逆罪。”[9]680-681此后,王室家族的婚姻必须得到亨利八世的同意,否则就是叛逆行为。到了 1541年,亨利八世的第五位王后凯瑟琳·霍华德发生了通奸行为,迫使亨利八世通过《剥夺英国前王后凯瑟琳·霍华德及其同谋者的法案》,“王后或王位继承人的配偶进行淫乱行为,构成叛逆罪;任何人与王后或王位继承人进行淫乱行为,也构成叛逆罪”[9]859-860。该法旨在杜绝未来年轻的王后再有类似行为,以维护王室血统的纯正性。
通过上述法律,亨利八世解决了婚姻和王位继承人问题,完成了其发动宗教的最初目的。不过,要从根本上保护王权及王位继承的安全,必须在制度领域加强改革,通过提高国王的“至尊”地位,加强国王的军事和政治权威,提高国王保护宗教改革成果的能力。由此,宗教改革向制度层面迈出了一步。
亨利八世为了否定罗马教皇的最高元首地位,开始着手“解决英国教会究竟是服从教皇权力还是服从国王权力的问题”[13]。他在《1534年至尊法案》中正式提出“王位至尊”的概念,规定“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元首,有权纠正一切异端和犯罪”[9]492。通过这项法案,亨利八世在法律上将自己提高到“至尊”地位,从法理上割断了国王对罗马教皇的依赖,为独立处理英国事务奠定了法律基础。《1534王位至尊法》同时规定,“英国臣民必须向亨利八世进行至尊宣誓,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9]492。然而,法律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阻力,约翰·费希尔和托马斯·莫尔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拒绝宣誓。按照英国的法律传统,拒绝执行王国法令者只构成“蔑视王权罪”或“蔑视罪”,最高处以终身监禁和没收财产。显然,传统的处罚手段不能起到威慑的效果。于是,亨利八世在 1536年颁布《第二继承法案》,规定“不进行至尊宣誓者将构成叛逆罪,保持沉默者也不例外”[9]662。并依据这部法律处死了约翰·费希尔和托马斯·莫尔,迫使绝大多数英国臣民宣誓承认亨利八世的至尊地位。自此,英国国王在教会中的至尊地位得到了英国臣民的承认,国王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英国教俗两界的最高首脑。
在亨利八世取得“王位至尊”地位之后,英国建立起“单一制的政治体制”[14],国王在政治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在客观上要求国王提高统治能力。亨利八世顺应这种客观要求,从 1534年开始先后颁布多部叛逆法,加强国王的军事、行政和立法权力,巩固他在宗教改革中取得的成果。
为了加强国王对军事设施的控制,亨利八世在《1534年叛逆法》中规定,“私自占据国王城堡和要塞的行为,以及扣留国王武器和军事物资的行为都构成叛逆罪”[9]508-509。通过这部法令,亨利八世保护了军事物资和军事要塞的安全,提高了国王抵御内乱和外敌入侵的能力。
为了保护国王的行政权威,亨利八世在 1535年《关于伪造国王亲笔签名、王玺和私玺的法令》中规定,“伪造国王亲笔签名、王玺和私玺的行为,构成叛逆罪”[9]532。签名和王玺等都是代表王权的符号,在王权不断膨胀的背景下,国王必须加强立法,杜绝利用假签名或王玺进行危害王位安全的行为。
为了增强国王的立法能力,1539年亨利八世在《公告法》中规定,“公告具有制定法的效力,违背公告者若离开英国以逃避审判,将构成叛逆罪”[9]727。公告是一种关于公共事务的正式宣告,国王无需召开议会便可发布,形式比较灵活。在宗教改革时期,亨利八世面对国内外各种威胁,需要“在议会无法召开时,获得足够的权力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15]。由此,他便把公告确立为新的立法形式。同时,为了防止臣民不遵守公告,便利用叛逆法来保护公告的权威,以保证王国的政令统一。
三
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叛逆法的数量大为增加,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通过统计《王国法令集》中的叛逆法数量,可以看出,从 1352年《叛逆法》颁布到 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英国共颁布了 10部叛逆法。从 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到 1529年亨利八世发动宗教改革,都铎王朝共颁布了 2部叛逆法。相比之下,亨利八世在 1529—1547年宗教改革时期,就颁布了 12部叛逆法。可以说,“亨利八世是英国历史上颁布叛逆法最多的国王”[16]。
亨利八世颁布这些叛逆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宗教改革的成果。在对抗教皇过程中,叛逆法使亨利八世处于主动地位。当时,亨利八世同教皇的矛盾异常激烈,教皇保罗三世在 1538年 12月 17日正式颁布教皇训令,开除亨利八世的教籍,解除英国臣民对他的效忠,还试图联合法国和德国,共同反对亨利八世。作为回应,亨利八世只能加强叛逆罪立法,才能保护自身的安全。因此,这一时期的叛逆法也较为严酷,某些传统的重罪被重新定义成叛逆罪。例如,占据军事设施和军事物资罪的行为,在亨利七世时期仅被处以罚款,在亨利八世时期却变成了叛逆罪。此外,亨利八世在议会上颁布剥夺法案,不经审判便直接宣布某人为叛逆者,如此严酷的立法在都铎王朝之前是不多见的。
叛逆法是亨利八世打击国内反对派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宗教改革中,亨利八世经常通过立法来解决政治困境。当约翰·费希尔和托马斯·莫尔拒绝进行“至尊宣誓”时,他便立即规定拒绝宣誓的行为构成叛逆罪,以保护“王位至尊”的权威。当地方贵族同王室女性缔结婚姻后,他又立法规定王室非法婚姻构成叛逆罪。当王后出轨后,他又判定王后的行为构成叛逆罪。亨利八世的做法引起了后世法学家的非议。坦纳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亨利八世的叛逆法除了残暴之外没有任何特点。”[10]375但是,法学家又不得不承认“王权问题,往往只能依靠武力来解决”[17]。在罗马教皇和国王之间,“如果一方的武器是停止教职和开除教籍,另一方的武器就一定是叛逆罪”[10]379。
亨利八世在利用叛逆罪保护宗教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改变了叛逆法的立法模式。在都铎王朝之前,叛逆罪立法多以模糊立法为主,国王有意将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规定得较为模糊,同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判时,不是判断某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叛逆罪,而是判断它是否像叛逆罪”[18]。这种立法模式为法官们解释和引申法律文本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他们灵活地判决案件。但是到了亨利八世时期,国王力求用精确的法律语言来规定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禁止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主要是为了避免“野心家故意模糊法案,造成许多人同时声称拥有王位继承权”[9]471,重新引发内战。这样的立法模式改变了英国传统的模糊立法模式,将叛逆罪立法带到精确立法的模式上来。在亨利八世以后,叛逆法的文本篇幅和翔实程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往,推动了英国立法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亨利八世追求“王位至尊”的历史背景下,英国利用叛逆法来维护国王的权威,逐步摆脱了教会的束缚,推动着英国的宗教改革不断发展。有了叛逆法的保护,亨利八世的权威不断膨胀,有利于镇压各种叛乱。然而,亨利八世也颠覆了长久以来的传统,导致民众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发生了混乱,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尖锐的社会矛盾。对此,亨利八世利用叛逆法来打压,短期内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它却不利于英国的长期稳定。在 1547年亨利八世病逝之后,他留给后代的除了“王位至尊”等宗教改革成果之外,还有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需要以后的国王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缓和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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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islation of Rebellion Offence of Henry Ⅷ in the Period of the Religious Reformation
MENG Guang-lin JU Chang-meng
(College of Hislory,China Peoples University,Beijing100872,China)
In the period of the England Reformation,Henry Ⅷ promulgated many rebellion laws against the social behaviour to harm the imperial power,involving many respects such as poisoning,protecting the marriage of royal family,the succession of throne,“the supremacy of throne”,etc.These laws are relatively cruel,yet they powerfu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England Reformation.Studying these laws will afford a new visual angle to under stend the development of England Reformation and the rise and fall of England royal right.
Heniy Ⅷ;religious reformation;rebellion law;Eengland
K5
A
1007-4937(2011)03-0106-04
2011-03-21
孟广林 (1955-),男,江苏滨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中世纪史和文艺复兴史研究;鞠长猛(1984-),男,山东东营人,博士研究生,从事西方中世纪史研究。
时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