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洪 □王学顺(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合理开采河砂资源,保持河势稳定,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信阳市水利局以信水[2010]1号文件《信阳市水利局关于水政水资源暨河道采砂管理纳入“红旗渠精神杯”考评重要内容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引起了区县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市各区县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他们的这一经验和做法,为全省第一个将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红旗渠精神杯”考评的省辖市,给全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带了个好头。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1.水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包括:取水许可是否规范;水资源论证是否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查是否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包括:水资源费征收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应缴费数、实际缴费数、征收率,是否存在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等问题;征收的水资源费是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征的水资源费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是否存在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问题。
1.执法机构建立情况
现有水政监察执法机构,是否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将执法队伍纳入行政系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执法队伍的性质与执法职能相适应。
2.执法机构的职责是否明确
积极开展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4.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是否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是否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执法保障建设方面,是否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5.执法力度
是否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巡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做到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1.成立组织,开展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打击非法采砂,协调河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沿河公共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
2.河道采砂规划情况
是否对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察,编制勘察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是否符合河道岸线规划要求,满足行洪需要。根据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场供求情况,是否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并予以实施。
3.采砂权出让情况
采砂权的出让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规范。
4.采砂许可情况
河道采砂是否经过许可,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登记等环节是否规范,属于县(区)管理的是否按时备案。是否存在因许可不当造成纠纷上访或者发生械斗事件。采砂许可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5.现场监管情况
河道采砂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机具马力、弃料处理等进行开采。采砂器械及砂的堆放是否影响行洪安全和防汛抢险。
6.河道采砂费税基金征收情况
征收河道采砂费税基金是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是否存在使用县区的票据,甚至开具收据代替合法票据;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是否存在采取承包方式征收,将采砂管理权、收费权承包给社会上闲杂人员的;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费税基金、采砂权出让收益未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采砂费税基金和采砂权出让收益的。
根据考评内容,制定《信阳市水政水资源暨河道采砂管理评分细则》,采取先由各县区对本县区市的水政水资源和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组织、实施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信阳市水政水资源暨河道采砂管理评分细则》执行,考评结果纳入“红旗渠精神杯”考核重要内容。对照考评内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红旗渠精神杯”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