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偿”为服务加力

2011-04-09 08:01Article
河南电力 2011年4期
关键词:供用电有偿产权

文 Article_冷 军

《国家电网报》1月20日、1月22日分别刊登了青海省河南县和海北市两地供电企业对客户用电设施维护实施有偿服务的报道。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有偿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也方便了客户用电,笔者不禁为这种积极尝试拍手叫好。

长期以来,对产权属于客户的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究竟应该有偿还是无偿,让供电企业很纠结。应该有偿,是因为《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就是说,供电企业对产权归属于客户的供电设施,没有法定的维护义务。若客户要求供电企业对这一部分设施进行维护,供电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既合理,又合法。“应该”无偿,原因有二:一是上述规定仅停留在法规层面,并无实际操作细则,比如有偿服务具体范围的界定、收费标准等尚未明确,单靠供电企业“一厢情愿”,难免有“乱收费”之嫌;二是社会上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认为只要家里没电就是供电企业的事,群众对有偿服务不理解,甚至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这也导致有偿服务推行起来颇有阻力。

维护供用电设施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头工作。据统计,在供电企业维修业务中,由客户用电设施故障所引起的维修业务高达80%。长期以来,大量的无偿服务给供电企业的运行成本、服务资源等都造成了不小压力。因此,有偿服务成为供电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客户用电设施维护实施有偿服务,不仅可以让供电企业消化服务成本,也可以让客户拥有更多的选择权、主动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同时,这种服务模式也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符合平等自愿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建立更加规范完善的供用电秩序,也必将成为供电服务的一个发展趋势。

其实,电力有偿服务并不是新生事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它还仅仅停留在个别地方的探索和尝试阶段。如何将这一做法推而广之,还需要政府、供电企业和客户三方共同“给力”。如此,星星之火方能演变成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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