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治生态及其建构

2011-04-08 15:49黄爱教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关键词:合理性伦理概念

黄爱教,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论善治生态及其建构

黄爱教,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从“善治”到“善治生态”是一种学术努力,更是一种社会追求,是时代觉悟之生态觉悟之体现。“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生态”是社会管理过程中政治、经济、伦理、法律各种文明因子互动形成的一种治理态势,是政府和社会不同主体的新颖关系,并由“政府-社会”生态、“伦理-法律”生态、“伦理-政治”生态三维生态互动形成的治理体系。通过深挖中西文明资源,建构起我国“善治生态”,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善治”;善治生态;社会治理

20世纪90年,欧盟社会针对治理失效提出了“善治”理念,从此“善治”理念风靡全球,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创新点,成为了学术新的增长点。就“善治”理念本身而言,是西方社会的产物,然而,基于国际社会文明共享的理念,“善治”就成为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经常讨论的课题,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给我国转型的社会治理提供创新资源,“善治”理念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们试图通过将“善治”和“生态”创造性地结合成“善治生态”来回应我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实践的理念建构问题。

一、“善治”与“善治”生态

“善治”是具有浓厚欧洲传统政治哲学韵味的理念,然而,从“善治”向“善治生态”的转变,意味着从政治哲学向生态哲学转变,成为哲学的一般,借助生态智慧使“善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1.“善治”概念

“善治(Good Governance)”,一般意义上理解为良好的治理。它的出现,是“治理”理论失败的一种回应。“治理(governance)”该概念源自拉丁文或古希腊语“引领导航(steering)”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它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它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即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1]16-17。随着社会进展,“治理”概念被不同领域研究,进行了不同的学术嫁接,形成了具有不同学科内涵的术语,如社会治理、地方治理和全球治理等。

然,“治理”概念被赋予新的内涵是在1989年,世界银行发表的《南撒哈拉非洲:从危机走向可持续增长》中初步提出了与“治理”有关的一些观点,并把它作为分析该地区经济成功国家的核心概念和原因。但是,提出“治理”概念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并单纯是一个学术上的偏好,而是具有深刻的国际背景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其意识形态的背景,或者说是基于一种全球化的扩张和本土化的应对态势。具体来说,就是全球化范式中的多元主义与本土化范式中的多中心主义,这里涉及了众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为此,法国学者阿尔卡塔拉认为,“治理”兴起的原因主要有:国际组织从唯经济论思维的死胡同撤退的尝试;将权力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以减少国家的作用;在第三世界的公共领域进行改革而又避免过分干涉其内部事务;对民主化和人权的新的不懈追求;冲突之后的重建这样的严峻挑战[1]25-26。其实,阿尔卡塔拉对“治理”兴起基于全球化立场,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及其意识形态的迥异致使了全球治理的失效。如何应对社会治理的失效?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纷纷提出了所谓的“元治理”、“有效的治理”、“健全的治理”和“善治”等概念,其中“善治”理论最有影响。

那么,什么是”善治”呢?”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2]5-6。一般说来,“善治”包括四大要素:(1)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都须通过法治来实现;(2)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亦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3)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责任制;(4)信息灵通,便于全体公民了解情况,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根据”善治”的要素构成,“善治”所体现的特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开放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协商性、有效性、公正性、稳定性[3]96。

2.“善治生态”

从“治理”到“善治”,是西方社会管理实践的理念变化,“善治”理念具有深刻的欧洲传统政治哲学基础,具体说来是基于社会契约论和法治两大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重要理论。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是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委托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所以政府归根到底产生于人们的信托。一旦政府不能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来改变它而组成新的政府。法治是西方社会的特质,法治精神是西方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精神,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精神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强调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的守法,这里不单单强调公民守法,同时也强调政府守法。因此,“善治”所确立的一种新的理念,其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和法治,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回归,国家权力的辩证运动是把权力最终回归到最初的起点。然而,当“善治”理念赖以生存的哲学传统发生转变,那么“善治”理念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转换,转换不仅仅是从一种理念向另外一种理念变化,更重要的是随着新的哲学基础变化,赋予新的哲学内涵,形成具有新内涵的理念。目前作为时代的哲学发展,生态哲学已经被深度关注。因此,我们认为,“善治”理念也应该随着哲学基础的发展而进行变革,应该从“善治”向“善治生态”转变。“善治生态”实质透露的“善治”的合理性问题,是从当下时代觉悟去论证“善治”的存在的可能问题。

生态本来不是一个哲学概念,原本是一个生态学概念,但是,生态经过了多次飞跃,已经上升为一种哲学概念。生态概念于1866年由恩斯特·海克尔首先使用生态学这一概念时出现,到目前为止,生态概念已经实现了两次飞跃,从生物学的概念到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这是生态概念和生态理念发展中的第一次跃进;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到向整个人类文明的渗透与提升,这是“生态”概念与“生态”理念发展中的第二次跃进[4]再版序言13。生态概念的不断演变,已经从单纯的生物学概念变为了哲学概念。“善治”理念也不断进化,在这里“善治”和“生态”进行结合,把”善治”概念与生态概念进行嫁接,形成“善治生态”,这是一种学术上的努力,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追求。这种学术努力,主要是在哲学意义或者哲学智慧角度来把握“善治”概念;这种现实的追求,使我们社会治理不断创造出现的智慧。对于这种学术创新,不能否认“善治”概念本身的欧洲传统政治哲学,但是我们更关注生态的哲学智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善治生态”是社会管理过程中政治、经济、伦理、法律各种文明因子互动形成的一种治理态势,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和社会不同主体的新颖关系,并由“政府-社会”生态、“伦理-法律”生态、“伦理-政治”生态三维生态互动形成的治理体系。“善治生态”理念的出现,进一步确证了“善治“的合理性,使社会各种文明因子在社会治理中辩证互动。“善治生态”具有有机性的、整体性的、互动性的、具体性的。“善治生态”理念,本身就是生态的观点,生态的观点,从根本上说就是生命的观点,有机的观点,内在联系的观点。因此,“善治生态”的有机性就是把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各个文明因子看成是有机的生命体系;“善治生态”的整体性是把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各个文明因子看成一个整体,看成是“整体”的“个体”;“善治生态”的互动性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各个文明因子都是互动的,不是割裂或者独立存在的;“善治生态”的具体性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各个文明因子又是具体的,各司其职,固守自己的本职。

3.“善治生态”与相近概念辩析

“善治生态”由“善治”和“生态”创造性结合而成,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些概念相近似,因此有必要与近似概念做一些区分,进一步厘清“善治生态”概念和理念。

“合法性”与“善治生态”。合法性是“善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合法性与“善治生态”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合法性”就对象而言归纳起来有两种意思:其一是针对个人的行为而言,指的是它合乎法律的规定;其二是针对某种公共权力或政治秩序而言,指的是它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一般而言,合法性较多地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其核心的含义是指人民内心所认为的“合道义性”、“正当性”或“适从性”,所谓“合法的统治”、“合法的权力”也就是指人们内心认可的统治和权力。由此,合法性和“善治生态”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和区别。从合法性和“善治生态”的内涵理解来看,合法性和“善治生态”紧密联系,两者都是在政治领域或者在社会治理领域所运用的概念,他们都意味着治理的正当性和合乎道义性等;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合法性仅仅是“善治生态”的一个特征,也就意味着社会治理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仅仅是“善治生态”的部分体现,而不是全部。除此之外,“善治生态”还具备一些别的特征,如参与性、协商性等。

“合理性”与“善治生态”。“善治生态”是“善治”的合理性的确证,“善治生态”所强调的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善治”的合理性。因此,“合理性”与“善治生态”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合理性”是基于“理性”而派生的一个概念。黑格尔对“合理性”的解释就是合乎规律。他说:“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5]254韦伯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这一思想,认为“合理性”意味着把可支配的周围世界转变为一种根据合理的计划、方法以及合理的利用而建造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是包容一切的。哈贝马斯提出了另外一种合理性的观点,他认为,合理性主要不是表达的合理性,而是行为的合理性,“主要涉及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获得和运用知识”,而“很少涉及知识的内容”。[6]22从西方学者的认识认为,合理性是合乎规律、合乎理性与合乎人们需要相联系在一起的。“善治生态”理念,就起其本性上说是符合历史规律、合乎理性并且能够满足人们需要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因此,合理性是善治生态所必然的内涵。但是“合理性”并不是“善治生态”唯一的必然内涵,善治生态所涵盖的必然性还包括合法性、互动性等。

综上所述,MRAA-LDA-DAO产前超声具有较典型的超声特征,但是仅根据其3VT切面上的表现,不易与右弓优势型DAA鉴别,而这两种疾病预后完全不同,DAA胎儿因形成完全血管环,左、右弓压迫食管,出生后多会出现相关的临床症状而需手术治疗,而MRAA-LDA-DAO胎儿多无临床症状,不需特殊处理。所以建议在扫查中增加扫升弓部冠状切面,明确主动脉“第一分支”与LDA的关系,明确诊断MRAA-LDA-DAO或者右弓优势型DAA,为围产期咨询和产后及时救治提供更全面可靠的信息。

二、“善治生态”结构

“善治”理念必然地包含在社会契约论和法治中,它的辩证运动是国家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中形成互动。“善治”的合理性的确证,就是“善治生态”。具体而言,“善治生态”必然地涵盖“政府-社会生态”、“伦理-政治生态”、“伦理-法律生态”三维生态结构,“善治生态”的三维结呈现了“善治”的合理性。

1.政府-社会生态

“善治”作为一种治理理念,被欧盟和世界各国作为一种最为主要的治理方式,它是具有合理性的。它的合理性首先是存在于政府-社会生态中,也就是处在一种政府-社会的良性健康互动关系中,亦即”善治”的美丽图景能得以实现,就在于形成政府-社会的良性互动。

“善治”存在于政府-社会生态中才能够实现,然而,“善治”理念如何要求政府行为?社会如何行为?政府-社会模式运作方式是如何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按照目前的理论和实践来说,主要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小政府和大社会,一种是大政府和小社会。这两种关系都会存在国家权力此消彼长问题,即如果政府过于强大,则社会就过于弱小;如果社会过于强大,则政府就过于弱小。任何一个主体强势都会造成另外一个主体的弱势,也许这是在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中一种二元论的必然结果。显然,从现实来看,政府和社会并不是两个天然的敌人,处在一种你死我活的境况中。如何使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一种有机关系,为此,就引入了生态理念。政府-社会生态的真谛就是政府和社会紧张关系的消解,一种和谐关系形成,它可能是强政府和强社会的态势,也可能是好政府-好社会的态势。政府-社会生态这种必然,就催生了“善治”。“善治”从根本上来说,它建构起了良性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也是试图消除政府和社会紧张关系的努力。它一方面,使国家权力通过辨证运动,返回到起点,亦即人民手中,形成了还权于民的状态,通过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特别是人民的参与、协商对话等消除了政府和社会的紧张,形成政府自身的追求。另一方面,社会通过积极参与,感受到自身权力的现实性和有效性,切实感受政府在完成自己的意志,使自己的意志在政府行为中得到实现。

2.伦理-政治生态

“善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从本性来说它是具有政治性的。“善治”能够实现,最为重要的生态结构就是伦理-政治生态。“善治”概念本来与“善政”概念相联系。善政是良好的政府。一般而言,善政必须具备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运转和良好的管理。在善政体系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它既是行政管理中心,也是经济、文化中心,始终对社会起到主宰的作用。然而,“善治”概念的提出,是对善政的一种否定。政府和社会组织拥有管理社会的权利,行使一定的职能,但是在权利运作过程中,必然要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的道义,就决定了政府的行为。为此,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道德约束就有存在的必要,道义基础就成为了政府行为的重要维度。如果缺乏道义的行为,就不是善的。因此,伦理-政治生态是“善治”生态的重要结构。在伦理-政治生态中,最重要的就是强调政府或者说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责任性意味政府或者管理机构的个人要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没有责任性。责任性越大,则“善治”程度越高。责任性其本质上是与伦理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斯·韦伯在《作为职业的政治》就提出了“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考虑后果,后果考虑则就意味着是否具有责任性。因此,在“善治”中,“责任性”这一伦理要求是最为重要的维度。

3.伦理-法律生态

“善治”是一种应然价值,意味着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着一种价值的预设。从根本上说,“善治”体现了两种社会治理的价值,一种是德治,一种是法治。然而,在“善治”理念的真谛,不是单纯的德治,也不是单纯的法治,而是德治和法治的统一。而德治和法治的统一,就是“伦理-法律”生态。因此,“善治”理念作为一种治理理念,它存在的合理空间就是伦理-法律生态中。

从人类社会演变到现在,出现的两种治理范方式,一种是德治,一种是法治。法治,即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依法治国;德治,主要指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7]。一般认为,德治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控制模式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所以我国历来被认为是缺乏法治传统而盛行德治传统的国度。相反,西方社会被认为法治传统的社会,西方从柏拉图开始,就认识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到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再到古罗马帝国的法治实践,以及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治文明,无不彰显法治精神。然而,无论是实施法治的西方还是实施德治的东方世界,随着社会发展都带来了众多问题。西方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规范越来越繁杂,但是犯罪率和违反法律一直在攀升,诚如老子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陷入了法律与治理的悖论。我国传统社会的德治因为西化,受到了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因此,如果单纯地强调法治,不辅之以道德,社会治理也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果强调德治,则缺乏国家强制力,也收不到应有的准效。为此,应对这种困境,可以参考的是采用“德法兼治”的方式。“德法兼治”理论,在21世纪之初,在我国的理论界曾经热烈讨论过。然而,社会治理而言,“德法兼治”并不是一种真正融合且符合治理的方式,特别是如何在德法兼治中处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如果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催生第三种治理方式。“善治”的提出,正是德治和法治辩证整合的创新。就词义分析而言,“善治”的“善”,它就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取向,它强调善为治理的基础,是治理正当性、合理性;从形式上,则强调“法律”,它强调治理的手段和方式,是治理合法性。因此,“善治”能够得以实现,它是在伦理-法律生态的辩证整合的有机体中得以实现的。

三、“善治生态”建构

“善治生态”是由“善治”和“生态”创造性结合的概念和理念,内在地涵盖着西方的血统。“善治生态”的概念和理念不仅仅是一种学术努力,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的追求。然而,具体问题是:中国社会如何建构“善治生态”。为此,我们试图挖掘中西方社会文化资源,以及通过中西方社会文化资源文明互动来建构我国的“善治生态”,回应“善治生态”学术努力。

1.文化传统挖掘与伦理建设

诚然,“善治”是一个颇具西方传统的概念。我们从上面的学术努力中,把“善治”概念与生态概念嫁接,形成了一种用生态概念诠释“善治”的合理性。那么,我国传统文化设计中,是否有可以与西方“善治”文化设计进行对话的可能?

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多元成分,但是以儒、道、佛为最为主要的结构,尤以儒、道作为主要的两极,他们一显一隐、一刚一柔、一正一反,形成鲜明的对立和有效的互补,表现在人生态度、处世之道和治国之道上。为此,儒道的民本思想和伦理型文化设计都可以使“善治”理念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儒家提倡“仁政”学说,强调“为政以德”,然后才能“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儒家讲求济世安民,“修己以安百姓”,“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孟子提出“仁,人也”的命题,强调“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并由仁心发为仁政,建立起仁学的政治论。仁政实质上是建立在民本、爱民、保民为价值基点上的一套政府管理形态[3]107。除了民本思想之外,与之类似的还有“人本思想”,管子认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管子人本思想经过现代改造,成为了现代中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这一理念就是主张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国传统积极的思想经过现代化改造创造了现代意义。我国传统文化能否与西方文化对话,通过对话形成现代话语,最为重要的就是是否具有契合点。从以上传统文化设计来看,民本思想和“以人为本”思想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在维度都与”善治”概念相契合,也就意味着“善治”概念具有向中国文化嫁接和转化的可能性。但问题在于如何转化?这是一种学术努力,更是现实中社会治理方式的文化创新。

我国传统社会是伦理型的社会,这样的伦理性文化传统一直影响着我们生活,乃至社会治理方式。然而,我们社会中多次对传统的批判都企图逃脱传统的掌心,但是我们却无时不刻都生活在我们的传统中。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进行一种传统文化的转化,特别是对现代伦理进行建构,建构的基础是建立在伦理型文化设计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为政以德”,才能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此,在现代伦理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仁、义、礼、智、信”、“内圣外王”等理念进行生态性的转化,使这些思想更能符合我们现代的社会治理的德性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伦理-政治”生态、“伦理—法律”生态。

2.服务型政府与市民社会

“善治生态”的实现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服务型政府和市民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市民社会是“善治”生态中最为重要的结构,政府和社会的互动,直接影响着政府-社会生态。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一般而言,服务型政府还具有自己的内涵,即其是以人为本的政府、透明的政府、法治的政府和责任的政府。社会治理制度的创新,最为重要的就是主体性的转变。“善治”理念必然性地要求政府转变,要求政府透明、具有责任意识、互动性等等。我国目前政府存在很多问题,如权力过度集中,行政透明度低,有法不依情况时有发生,公共服务供给不完善等,因此,距离“善治”生态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些问题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和社会对话的不对称性,政府掌握的资源多,社会和公民掌握资源少,难以形成政府-社会的生态互动,“善治”生态也难以形成。

市民社会也就是民间社会,它有两个特色:其一,具有相对于政府而独立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存在于企业、学术团体、宗教团体、媒体和其他各种非政府组织、民间职业组织中。其二,这些组织都可以向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提出他们的看法,给予政府适当的压力,使政府和社会之间实现健康的互动[8]47。我国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市民社会,也就是社会的力量比较弱小。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文化原因。我国传统社会是“家-国”、“由家及国”的社会,人直接从家庭走出来面对的就是国家,没有一个社会的缓冲或者说过渡。现代社会,国家扮演的角色是“国家全能主义”,窒息了市民社会生长的空间。就西方社会一般而言,存在社会的过渡。根据黑格尔学术资源,西方社会一般是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结构,因此西方社会就造就了发达的法治,形成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此,我们要致力于生成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生成,要大力培育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与民间组织,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结社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与政府形成互动和对话的社会,才能使政府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达到“善治”。

3.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是一个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党中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就着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我们都很熟知的事物。当今世界,很难想像不实施市场经济能够赶超国际社会的。因为,世界最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一例外的实施市场经济。我国一直谋求西方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然而,就市场经济而言,它是具有自身丰富的内涵。就概念来说,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它是竞争性价格、市场供求、市场体系等一系列市场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它本身具有市场主体自主化、经济关系平等化、市场管理法规化、经济效率最优化、宏观调控间接化、市场体系开放化、经济活动服务化、经济关系契约化等特征。然而,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具备以下这些要素,即独立自主的企业制度、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我国社会进行了30多年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可以说基本建立起来,如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形成了市场平等主体,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等。但是,我国市场经济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垄断行为、政府干预过度等。”善治”理念所根植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所有只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才能促进“善治”生态。

法治是“善治”重要维度。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同时也进行了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进入了法治建设的繁荣时期;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地推进。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我国的法治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移植来实现的,所以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如司法腐败问题、执法不严问题、贪污腐败问题。“善治”重要的就是做到合法性,因此法治非常重要。如何做到“善治”,从法治角度来看,就是要做到良法“善治”,也就是建设和谐法治,就是要用和谐精神引领法治的转型,走向良法“善治”。“善治”就是让法律止于至善,让社会臻于至善。具体而言,就是三个善待,即善待个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以此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9]441。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才能够完成“善治”生态的“伦理-法律”生态。

四、结语

“善治”理念是一个舶来品,随着生态觉悟成为时代觉悟,生态概念从生物学向哲学的辩证运动,提升为一种哲学智慧。我们进行了“善治”与生态嫁接的学术努力,形成“善治生态”这一具有哲学价值意义的概念,就是通过“善治生态”这一概念来确证善治的合理性。我们通过“善治生态“的三维结构分析,从文化传统挖掘和伦理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方面,努力建构中国的“善治”,使“善治生态”得以实现,使我国社会治理实现良性循环。

[1](法)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塔拉:《治理概念的运用与滥用》,载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广胜:《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7]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载《法学家》1998年第6期。

[8]杜维明:《儒家传统与文明对话》,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9]张文显:《法哲学通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On the Good Governance Ecology and Construct

HUANG Ai-jiao

(School of Humanities,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211189,China)

From“good governance”to“good governance ecology”,it is a kind of academic effort,but also a social pursuit.It is th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of era embodiment.“Good governance”is a social management process to realizepublic benefit maximization,characterized with cooperativemanagement public affairs bygovernment and citizens.It is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Good governance ecology”is a governancesituation though theinteractive process of social management of political,economic,ethical,legal civilizations factors.Itis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other different social subjects,a three-dimensional ecological interactions system of governance formed by the“governmentsocial”ecology,“ethics-law”ecology,and“ethics-the political”ecology.By ferreting out Chinese and Western civilizationresources,we shouldbuild up China's“good governance ecology”to achieve a virtuous cycle of governance in our society.

“good governance”;good governance ecology;social governance

D0

A

1671-7023(2011)06-0090-07

黄爱教(1979-),男,壮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

2011-08-30

责任编辑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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