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2011-04-08 13:44陈小曼杨佳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格局秩序

陈小曼 杨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陈小曼 杨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国际秩序是与国际格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每次大的世界格局的转变必然伴随着国际秩序的变化,而每次国际秩序的构建必然与一系列国际协议的产生相伴随。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一部分,是构建国际秩序的基础。

国际格局;国际秩序;国际法

2009年4月份在伦敦的G20峰会上,作为东道主的英国首相布朗表态,“一个世界新秩序正在显现,使我们走进一个国际合作的新纪元”[1]。当西方大国领导人都开始在正式外交场合公开承认“新的国际秩序”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伊拉克、阿富汗和伊朗等棘手问题已使美国变得疲惫无力,已经不能独自承担国际秩序的重担,欧洲英法德在国内经济和社会问题上也是自顾不暇,欧洲整体上不止缺乏有效履行国际责任的能力,其政治意愿更是受到内部事务的羁绊,与此同时又有一批新的力量正在崛起并开始步入世界政治经济的舞台,国际格局正在面临一场变革。在这个不断变革的国际格局中,国际法对于构建不同的国际秩序是如何作用的,本文将就此做初步的探索。

一 从国际格局的演变看国际秩序的变化

国际秩序的定义,学术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把国际秩序看作是国际关系的外在表现。如英国学者赫德利·布尔,他指出:“国际秩序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基本或首要目标而采取的人类行为的模式或倾向”,是“对人类活动的国家行为所做的旨在维护人类社会合作、稳定与和平的一种合理安排”[2]。另一类观点认为国际秩序是国际关系内部的运行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4年出版的《国际政治大辞典》作出如下解释:“国际秩序指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等行为主体按照某种原则、规范、目标和手段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所建立或维系的某种国际政治经济运行机制和整体态势。”[3]以上两种不同角度的阐述,其实都表达了一种意思,即国际秩序指的是一定时期内国际行为造就的一种相对稳定有序的态势,以确保国际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的实现,包括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和平等。国际秩序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分为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历史上,国际秩序往往是与世界格局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秩序作为国际关系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与国际格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从国际关系的历史来看,每一次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而每一种国际秩序的建立与发展,也会影响世界格局的变化轨迹。所以国际秩序产生于世界格局,也影响世界格局的发展与演变历史,我们要了解国际秩序的状况就必须先了解国际格局的演变史。

国际格局是世界上主要力量或力量中心之间的力量对比和相互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和态势。其主体主要为一定时期内对世界政治经济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力量,多指在国际舞台充当主角的大国、大国集团或国际组织;国际格局以国家实力为基础,反映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为追求国家利益而展开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国际格局是行为者之间处理彼此关系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结构并具有有一定的稳定性。[4]

具有明显轮廓并对世界发展其重要影响的国际格局形成于17世纪上半叶,第一次即17世纪40年代在经历了欧洲30年战争后形成的“威斯特法利亚格局”;第二次形成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形成的英俄普奥法多极格局,五极力量此消彼长,构成均势;第三次是一战后形成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的国际格局,这次的多极格局结构充满矛盾因而非常脆弱、短暂;第四次是二战后的雅尔塔格局,其以美苏两大超级大国为中心。[5]这四次国际格局的转换都是在大规模战争之后,通过战胜国召开会议,是其意志妥协的产物。这四次国际格局的大转变所对应的是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剥削掠夺为特征的旧的国际秩序,是少数大国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构建起来的,这种极其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严重影响了和平的国际局面的形成。迅速成长起来的发展中国家们激励呼吁新的国际格局的形成和新的国际秩序的建立。

二 国际法在以往国际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各方协商签订了“威斯特法利亚合约”使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国际关系体系初具形态,也开创了国际上召开多国会议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此后的两百年间,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相继蜕变为现代主权国家,新的国际格局的产生伴随着频发的战争,国际格局趋向多极化,新的国际秩序的建立成为国际社会迫切的需求,直至俄、英、普、奥等为维护旧的封建君主统治秩序向法发动战争并取得胜利,于1815年举行维也纳和会签订一系列合约,作为维也纳体系的基础。一战的爆发及战后的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国际格局表现为英法俄德美苏等主要政治力量的相对均衡。国际政治秩序上建立了第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但实际上由英法操纵;国际经济秩序上,英国的霸权地位逐渐被削弱,其金本位制被美洲国家的美元为中心的集团所抗衡。二战的爆发最终加速了欧洲作为力量中心的衰落并最终改变了国际格局,由美英苏三大国通过多次会谈并最终签订的一系列协定确立了美苏两极格局的雅尔塔体系,表现为战后美苏逐渐形成的冷战态势。与新的国际格局的演变相对应的是美苏力量相对平衡基础上的以美苏英中法五大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新的国际秩序在政治上表现为联合国的建立和战后美苏两大政治实体的对抗,经济上表现为战后各国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组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80年代末雅尔塔体系崩溃,国际社会有面临着新的国际格局的建立和新的国际秩序的确定。

可见,在以往的几次国际格局的演变中,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国家协议的形式,其对国际秩序构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每次格局交替时和既有的国际格局出现危机预兆时,作为大国维持自己既得利益并保障其将来可的利益的工具,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达成的,它是大国意志妥协的产物,并不能反映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意愿,以此为基础所建立的旧的国际秩序是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国际法作为构建国际秩序的基础已经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通过国际法可以将国际社会各国对于构建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意志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并辅之以相关保障措施。虽然在现实中会有国家做出违背协议的举止,但各国可以通过国际协议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谴责、规制,而且在没有非常重大的事件导致战争的爆发或新的国际格局形成的情况下,那些依据共同意志达成的国际协议还是可以起到构建、维持既有国际秩序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完善国际协议形成的程序正义,增加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弱小民族在国际组织及国际协议签订中的参加权、表决权,使存在于既有国际秩序中的国家都有表达其对国际秩序构建的意愿。

三 新的国际秩序的构建及国际法应起的作用

一定时期国际秩序是国际法主体间进行国际活动的模式或安排,其由客观性和主观性组成,主观性一面体现为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活动的主要主体追求各自目标和采取行为方式不同,具有变化性、不稳定性。客观性体现在不同国家各自策略的制定都要受客观的国际形势的影响,通常由国际法、国际公约、条约、协议以及各种准则和行为规范来体现,这些协议具有集体性和相对稳定性。[6]随着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传统安全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面对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频发,SARS、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饿蔓延,温室效应、环境污染等工业化消极结果的逐渐凸显,在面对所有这些危机时,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在面对自然时其实是一个整体,没有国家、种族之分,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必学加强合作来应对这些挑战,这些挑战和威胁带来了国际社会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愿望,而这个新的国际秩序必然是完全不同于旧的国际秩序的。

国际新秩序主要是政治新秩序、经济新秩序两个方面。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容有:各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加强南北对话与合作,在商品、贸易、资金、债务、货币、金融等主要领域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7]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内容有: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应当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事务的讨论与解决;各国有权根据各自的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互相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当通过和平方式合理解决,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8]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相辅相成,密切关联,缺一不可。

这个国际秩序不是像美国、日本、西欧等主张的以国家权力的大小为前提推行全球资本主义化的的霸权主义或者均势主义,而是承认世界多极化和主权国家平等前提下,公平合理的,在法制理念主导下的国际秩序。在全球化问题日益增多的今天,这些国际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通过加强对话与合作,在共同利益、道德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共识。欧洲在经历了霸权和均势的国际秩序后回归到当前通过协议达成欧盟秩序对我们新的国际秩序的建立有积极的意义。正如国家间协议在欧盟的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新的国际秩序的构建中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一)通过《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完善联合国在国际秩序构建中的作用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中,参与了大量的国际社会重要的行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表现在:(1)《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新型国际关系准则、维和行动、调停斡旋和强制措施对于遏制冲突的爆发和国际社会矛盾的缓解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了局部战争并避免了世界大战。(2)根除了殖民主义制度,联合国成员从成立时的 51个成员国增加到192,真正成为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通过推动一系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文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方式,推动了国际社会经济和社会道德发展进步。(4)促进了国际立法。在联合国主持下颁布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数量超过了人类有史以来所立国际法之总和。[9]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多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

但同时也需注意的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联合国也存在着亟待改革的地方。一是,旧有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已无法适应冷战后的国际形势。二是,联合国成立半个多世纪,安理会理事国中发展中国家席位与发达国家所占席位差距仍很大,常任理事国更是只有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新的国际冲突和问题的解决上联合国沦为西方大国意志的傀儡。[10]所以面对这些弊端,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要进行改革依据条约法及章程本身所规定的严格的程序就必须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确立建立公平、合理、平等、繁荣的新国际秩序所需用的原则,发挥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秩序中的指导性作用。

(二)完善国际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的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社会经过多回合谈判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基础上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为各成员国之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相关领域的商业交往和争议解决提供了一般原则规则和机构框架,为全球经济技术合作,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世界财富的增长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但面对国际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如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环境的良性循环等问题的解决时,只能通过新一轮的国家谈判来达成。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所带来的灾难而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持续了13天的挣扎后也无疾而终,换来一份仅有3页,没设下任何具体减排目标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11]可见在这方面国际法责任的任重道远,新的国际会议的召开还是必须的,只有国际社会各国尤其是排放量大的发达国家对减排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够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为各国设定普遍的国际义务,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上提供具有指导、规制意义的依据。

(三)完善国际政治领域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国际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的安定

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中,非传统安全威胁迅速上升,与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因此面对和平条件下日益凸显的不安全因素,国际政治秩序的建立、维护就不仅要确保传统安全领域的持久安全问题,而且还要努力解决非传统领域的持久安全问题。为了实现人类持久的和平和安全,在保证本国生存安全利益基础上,建立便于同邻国协调安全利益的规则与制度,避免武力解决利益冲突,摆脱安全困境,只能付诸希望于国际社会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达成互利互信、平等参与、协调合作、共同安全的合意,形成增加各国安全合作关系的新的国际协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论是国际政治秩序还是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社会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通过国际法的形式确定各国对于秩序构建的共识,并将其作为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努力实现并惩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种共识使国际法成为构建国际秩序具有指导意义的制度基础,所以我们应当加强国际法的制定,从而确立更公平、更合理的国际秩序。

[1]全球金融危机催生“世界新秩序” [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j/gjzj/news/2009/04-02/1630662.shtml.

[2]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7:124.

[3]刘金质.国际政治大辞典[M].北京: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1994:234.

[4]李义虎.论国际格局的作用规律及其对政策偏好的影响[J].山西大学学报,2004,(6):2.

[5][澳]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M].朱利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5.

[6][美]琼斯,帕斯夸尔,斯特德曼.权力与责任:构建跨国威胁时代的国际秩序[M]. 秦亚青,等译.北京:世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66-70.

[7]闫正,赵朴英.国际经济新秩序简析[J].法制与社会,2009,(4):15.

[8]叶卫平.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J].教学与研究,2009,(11):25.

[9]钱文荣.联合国改革与国际新秩序——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J].和平与发展,2005,(3):18.

[10]孙章季.论《联合国宪章》的修订[J].广东社会科学,2008,(4):38.

[11]吵了13天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草草收场[EB/OL].http://news.163.com/09/1224/00/5R8RBVHU000120GR.html.

(责任编校:周 欣)

D921

A

1673-2219(2011)01-0128-03

2010-06-09

陈小曼(1984-),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杨佳佳(1986-),女,甘肃静宁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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