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要依法流转

2011-04-08 12:30沅江市农村办413100曹涤环
湖南农业 2011年9期
关键词:开发式承包地有偿

沅江市农村办(413100)曹涤环

土地流转就是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它带来的是土地的增值和农民的增收。随着现代农业的兴起,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出现,农村中一批批种田能手拓展经营规模,土地向这些地方集中,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说,这种趋势代表了农村土地使用的发展方向,值得充分肯定。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关系到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开展的土地流转工作中,务必坚持以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长期稳定为前提,以土地增值、农民增收为目的,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为基础,按照政策引导、能人带动、农户自愿、有偿有利、合理合法的原则,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尽量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样的土地流转,才能具有无穷的生命力。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其形式主要有几种:一是群众自愿,互相调整的链条式流转。二是大块稳定,小块调整的块状式流转。三是承包土地,连片开发式的衔接式流转。四是租赁、股份合作、竞标购买或承包、资源利用开发式流转和公司连基地、公司加农户的辐射带动式流转等等。土地流转的主流是好的,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然而,也应看到某些地方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地方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流转利益的现象,主要反映在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出现了土地流转过程中与农民争利的不良倾向。甚至在少数地方,农村干部认为农民缺少土地流转的“智慧”,让农民自愿流转会“阻碍”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土地流转离不开行政干预等奇谈怪论,使土地流转的工作方式从“引导”变成了“逼迫”,制造了矛盾。在少数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了农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这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承包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地方基层组织决不能乱干涉,要依法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确保农户承包地使用权良性流转,保护国家利益和农民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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