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

2011-04-08 07:54蔡文成
关键词:共和宪政辛亥革命

蔡文成

(兰州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近代以降,中国外患和内忧相交织,启蒙与救亡相纠结,现代化成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漫漫求索和国家建构的希望。二十世纪初发生在中国的辛亥革命,称为“世界风暴的新源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意义具有现代化特征的革命,是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一个里程碑。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赋予中国社会以新的现代性飞跃,对中国政治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造,中国政治从此真正迈进现代化的轨道。本文以国家建构的视野,从民主、共和、宪政三个纬度,试图探究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追寻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和历史启迪。

一、民主:辛亥革命国家变革的理想范型

辛亥革命完成了中国从王朝国家到民族国家、民主国家的历史跨越,建构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给上下求索的国人启蒙了民主的理念,播散民主的理想,形成了新国家的理想图景。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即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欧美“民主”经古希腊、古罗马的塑形与奠基,中世纪的孕育与积淀,文艺复兴的催化与传播,资产阶级革命的重生和重构,形成以人民主体性为价值,统治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为制度安排的政治系统,是与君主专制制度截然不同的国家形态和政治模式,成为西方文明强盛的标志和象征,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追求独立解放、富国强民而顶礼膜拜的范型。民主思潮从20世纪西舶东渡而入中土,以其崭新的政治理念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迅速的发展起来,是继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后在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与政治理念,它强烈的冲击着社会的旧制度、旧观念,形成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潮流。自清末变法图强开始,走向现代政治的大辩论、大抉择就在君主立宪派和民主革命派针锋相对地展开:是“变法救国”还是“革命建国”?随着维新变法和清末新政的失败退场,革命成为创造历史、社会进化的最终选择。辛亥革命是这一浩浩荡荡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选择民主成为建立新国家的国体想象和政治实验。

孙中山先生坚信民主是西方崛起和强大的“奥秘”,是积贫积弱国家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在其思想纲领“三民主义”中系统诠释了民主的精义:“何谓三民主义呢?简单的说,便是民有、民治、民享。详细地说,便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1]其政治理念中浸透着民主的精神:“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2]318“民国之国家,为全国国民所公有;民国之政治,为国民所共理;民国之权利,为国民所共享。”[3]632素有“开国二杰”之称的黄兴赞誉民主:“世界大势日趋于平民政治,吾人乃亦以平民政治为归宿”,“革命党之主张,则推翻满清之后,建设一完全共和国家,以实施其平民之政治。”[3]297

民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这成为自始至终贯穿辛亥革命的政治目标。民主思想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规定的建国方案中清晰可见:“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5]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式规定了主权在民原则,即“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一切权力。主权在民成为“民国之通义”,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民主实践更是星星之火,燎原华夏大地。国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利,国人从封建专制压迫下解放,获得独立和自由的新起点。《临时约法》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全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享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民主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也遥相呼应展开运行。从选举来看,1912年的全国大选中,登记的选民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5];从竞争来看,民国初期,政党雨后春笋,大大小小312个[6]。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说,民国民主“初出茅庐式”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把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共和:辛亥革命国家建构的制度选择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成立共和国,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基调,把中国政治推进到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共和”(republic)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或“公共事业”。共和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通行的政体、国号。一个政治体系若在“公法”和“公益”的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做一项“人民之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称为共和国[7]。共和之本在于公共性,是“公”、“共”、“和”的三位一体,共和制度坚持公共权力的多元共享、公共事务的多元共治、公共生活的多元共赢。共和与民主共生、重叠,相辅相成。但二者各不相同,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在民”,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民主重在确立国家的主体,即国体,共和重在国家政权形式,即政体。中华民国,是新的民族国家形态,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国家,选择共和制的国家形式:“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3]8

顺应历史潮流,真正将共和制度引到中国的第一人是孙中山。自1894年在檀香山创立兴中会开始,在《檀香山兴中会盟书》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合众政府”就是美国联邦式的共和政体。之后他多次提及要建立共和政体。1897年他明确提出中国要改行“共和政体”,“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1903年他在演说中表示:“我们必须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3]226辛亥革命时期政治家宋教仁主张:“政府分为三部,司法可不必言,行政则为国务院和各省官厅,立法则为国会。”“总统当为不负责任,由国务院负责,内阁制之精神,实为共和之良好制也。”[8]489

“民国”的共和是对中国“家天下”的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1911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提出在召集国民会议、颁布宪法之前,组织临时政府。1912年1月1日革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中国乃至亚洲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9]革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在民国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君主以国民为臣民、奴仆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元首“服务人民”、政府执政“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1912年1月28日,我国第一个国会——参议院正式成立,它形成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监督,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2]319《临时约法》3月颁布,基于预防和警惕袁世凯专权独裁的紧迫需要,修改总统共和为责任内阁制,形成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分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制度。从武昌起义到临时政府再到临时约法,分权制衡、共和政府的建立,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宣示,成为我国政治现代化革故鼎新的重要进程。

三、宪政:辛亥革命国家统治的治理模式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之治”正是中国知识精英全力以赴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具体表征。宪政源自constitutionalism,即宪法政治,宪政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限制和监控权力,保障人权和自由。毛泽东一语道破玄机:“宪政即民主政治。”[10]西方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形成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精神在于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和超越,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宪政也是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近代宪政和民主几乎如影相随地被译介、传播并登陆中国。“甲午战后开始的仿效西方改革政治的新潮流,一开始就呈现出仿效日本维新、实行君主立宪和效法美法革命、建立民主共和这两个不同的模式和不同的层次。”[11]清末君主立宪的失败成就了辛亥革命的革命建国选择。尽管辛亥革命否定了君主立宪的方向,但是以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延续和继承了近代宪政治国的努力,把宪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发展工具。

孙中山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12]孙中山认为要实现最终的“宪政”,那么整个革命计划必须分军法之治(军政)、约法之治(训政)、宪法之治(宪政)三个阶段来实现,并系统提出将三权扩展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宋教仁对宪政体认深刻:“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中国为共和政体与否,当视诸将来之宪法而定,使制定宪法时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叵测者将他说变更共和精义,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8]495宋教仁积极践行宪政,为捍卫《约法》而被谋杀献身,孙中山颂赞曰“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中国民国开启近代法治国家的先河。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而最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是中华民国制定并公布的《临时约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在中华大地的正式确立;设计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从法律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为国人提供了与纲常礼教、人治截然不同的治国路径和政治模式,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法,是一部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13]。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1912年末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谋求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改良为主旨。当然,法治精神、新国民性的养成尚需时日,传统政治文化虽已毁坏或蜕变,但它们存在惯性的力量,从中国的“因人立法”、执法“因人而异”的传统人治精神,转换到“目中无人”,重制度的现代法治精神,非一朝一夕之功。但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的治国新模式。

四、民主、共和与宪政的选择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规定运用权力的方式。”[14]在辛亥革命中,民主、共和、宪政时而相得益彰,水乳交融;时而各行其是,形同水火,这也决定了辛亥革命政治发展的断断续续、起起伏伏。尽管如此,辛亥革命不是一个结束点,而是一个现代化的开启点。

政治现代化是政治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种目标和过程。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多种因素的变迁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维度:(1)权威的合理化;(2)结构的分化;(3)政治参与的扩大[15]87。本文取向于把政治现代化界定为统治合法化、结构合理化、行为多元化,并以此来解析辛亥革命的国家建构历程。辛亥革命之取代自秦始皇开创的两千多年的“帝国”,民主共和终结和否定了皇权专制,是现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它打破了历代王朝的循环更迭机制,否定了整个皇权体制,因而也触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飞跃,“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16]87使现代政治走向合法化、合理化、世俗化。

(一)民主共和的选择与中国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革新

“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权力)的承认,”[16]即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社会公众对政治统治权力的认可和服从。政治合法性是任何统治者面临的首要和根本性问题,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在不求助于合法化(即对合法性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17]辛亥革命以暴力推翻了帝制,代之以中华民国,标志着人民主权时代的开端。用“人民民主”的现代合法性取代了“天命王道”的中国传统合法性,是对中国传统政治形态的一大突破与创新。中华民国是“普天之下,莫非民土”、“率土之滨,莫非国民”,从君之主到民之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无疑确立了一个“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用来取代传统王朝“更替宗教、宗族的政治权威”[18]。实行民主共和的民国建起了法理型政治权威,它的正当性来自于人民的选择,自于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价值准则和新的概念。民主与共和,不仅塑造了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形成新的政治理念,新的合法性不仅是把中国带进“环球同此凉热”的民主政治之列,而更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的新纪元。

(二)宪政共和的实施与中国政治结构合理性的重构

政治结构功能合理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外在形式和主要标准。阿尔蒙德指出:“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19]政治结构分化是“政治系统面对环境变化的挑战,在系统的结构、功能方面发生离异,产生新的政治实体和关系形式,新旧部分的功能不断专门化的过程”[20]。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变革是政治现代化的根本。皇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中心,专制是中国政治统治的基本特征,尽管社会结构有所分化,但政治角色混杂,社会职能混合,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分化和变革的需要。共和国的建立,宪政法治的开始实施,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先后选择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权力运作方式,实行选举制、任期制、人人平等、国会立法等现代政治形式。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结构的分化还表现在政党的建立、分散与重组,政治革命和民主革命并举,三权分立、人民选举、政党政治的践行彰显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合理化,开拓出中国政治现代化变迁与革新的新天地。

(三)民主宪政的实行与中国政治行为多元化的开启

政治行为的多元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实质内容和发展归宿。区分现代化国家和传统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乃是人民政治行为和政治参与的多元化程度。辛亥革命政治行为的多元化表现为两个层面的互动:一是民众现代政治观念的启蒙;二是民众政治参与的扩展。中国人“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为主人矣”[21]。民国民主宪政的实践,致使民主共和思想深入民心,现代国家观念初步形成,自我政治实现意识开始萌生,“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于共和”,就连君主立宪政体的固守者梁启超也不得不感叹:“共和之局既定矣。”[22]民主共和意味着权力从君主统治者转移到人民议会手中,各种以人道主义、解放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纷纷成立,民众还通过创办报纸、杂志,组建通讯社,积极参与政治。不论从政治参与到政治沟通、从公共政策到公共管理,还是从政治精英到人民大众、从利益集团到政党,民国政治实践多元化把中国带入走向现代的历史快车道,开启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时代。

五、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与启迪

辛亥革命民主、共和、宪政的理想绚丽多姿,实践惊心动魄,贡献功在千秋,但遗憾也如影相随。当新共和国和民族救亡纠结在一起,民主宪政和传统社会格格不入,政治革命承载了太多的历史包袱,寄托过重的历史使命,挫折在所难免。辛亥革命中社会秩序和政治实践的混乱,导致民主运行的无序,造成了制度的严重扭曲、变形,如总统制与内阁制并行,行政机关权力重于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名存实亡,特别是立法机构权力的丧失,使民主政治彻底丧失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精神实质。启蒙滞后,民主宪政与建立小农经济、宗法社会、血缘观念基础上的蒙昧、等级、专制、封闭、世袭、皇权为特征的传统政治文化行同水火,革命者无法和民众进行有效沟通,动员国民;政党不能合理代表民众利益,很难从人民中汲取力量之源和权威认同。制度设计稚嫩,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政治发展的目标和模式上照搬欧美各国,不顾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状况,搞硬性移植,造成水土不服、南橘北枳之结局。

辛亥革命由于不得不面对强大的传统势力的抗拒和自身具有的历史局限性造成了其后民国有其名无其实的历史遗憾,但丰厚的历史遗产,给我们时时警醒和启迪。

第一,以民主、共和、宪政为目标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个拥有数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度要过渡到民主阶段,不是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革命就能到位的,而是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方能完成,将外国的民主模式强加给中国,而缺乏对政治民主化阶段性的深刻认识,这是政治革命中的普遍弊病。历史证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89年法国“大革命”,1783年美国“独立革命”,这些典型的革命都是不彻底,不完整的一次性革命,经历反反复复,一波三折,才修成正果。民主宪政只有经历若干次甚至比暴力革命更为艰巨的深刻蜕变,方能化蛹为蝶,整个华夏大地盛开民主之花。自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权几经更迭,政治舞台的潮起潮落,无不体现着中国政治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震荡,这正印证了亨廷顿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时的一句名言:“现代性带来稳定,现代化引起动乱。”[15]88

第二,以民主、共和、宪政为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一个政治共同体的重建是何其错综复杂,如此毕其功于一役只能适得其反。政治现代化不仅仅表现为一个革命的决策,一种崇高的追求,一项制度的架构,它取决于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政治变革、制度移植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宏大工程,需要与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等进行有效互动,统一整合,才能事半功倍。“自下而上的革命本来是推动现代化的最激烈方式,但一场革命变革社会的实际成效与变革的方向,并不取决于革命家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各种主客观条件。”[23]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思想的启蒙,市民社会的成长,革命翻天覆地的政治理想会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走样变形。

第三,以民主、共和、宪政为蓝图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多元的有机系统。古今中外历史民主实践留下的经验教训是,没有共和的民主,革命失去执政的方向,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演变成极权主义民主;没有宪政的民主,政府将失去权力制衡,必然走向的腐败、堕落,危害人民权利;没有共和的宪政,容易导致个体私权的“泛滥”和社会公德的流失;没有民主的共和是古典贵族的共和,缺失统治的合法性;而没有民主的宪政会沦为虚假的谎言和一纸空文。民主、共和、宪政在复杂的政治现代化模型中是内在统一的。

百年辛亥革命,百年风风雨雨,百年的政治现代化实践,反复证明,一个背负“博大精深”传统文化的民族,一个直面“欧风美雨”浸融与挑战的社会,一个探索“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国家,政治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回望历史,反思当下,我们应时刻铭记孙中山先生临终嘱托:“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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