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011-04-08 06:49孔令歆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集体权利

张 静,孔令歆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张 静,孔令歆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71)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深刻变革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充分调动著作权人的积极性促进网络的良好运行,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著作权;网络环境;侵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与机遇。网络环境下,如何在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均衡利益,协调冲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新课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

1.在网络上对作品未经授权的数字化传输行为

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获得作品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这里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包括没有获得任何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超出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地点、时间、范围和方式等。例如,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允许出版发行光盘,但是使用人除了出版发行光盘外还把作品出版成图书或者卡带,这就构成超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范围。

2.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作特别规定。即由于在网络中使用他人作品,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只有其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时,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3.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损害

在实践过程中,因作品的网络传播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该侵害主要侵害的是其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使用方式和范围都得到了扩张,于是现有作品的财产权便得到了丰富的发展,给予了作者作品新的经济回报,此回报理所当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与保护。他人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行使该权利就构成了侵权并且应当赔偿。

二、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1.侵权主体身份及侵权对象的虚拟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所以侵权主体在网络环境中是以虚拟的身份存在的,在网络中人们用的都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就算是真实姓名也难以确定其真实身份。侵权的对象也是虚拟的,如提供未获版权的音乐作品的免费下载,虽然权利人的作品并没有受到损害,然而却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另外,因为网络虚拟空间道德的评价错位,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任何犯罪感,甚至有些侵权的行为反而为公众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于是便很少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对其的惩处也远没有对待其他犯罪那么严格。因此,对网络环境下作者著作权的损失就难以统计。

2.侵权行为的集体无约定性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集体的无约定行为。例如,全球的人或家庭用户对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侵权使用,就是一种无约定的集体行为,微软公司只能针对政府部门或集团用户打击Windows的盗版使用行为,而法律却难以追究到每个侵权用户的相关责任。

3.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

因为网络是虚拟的,所以我们不能在网络上找到对应的住所与有形的财产,也很难确定侵权者的国籍以及每一次远程登录的确切地点,因此,对于以往的司法管辖就不能运用到网络环境中。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的特征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也给网络信息时代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著作权新保护措施的建议

1.明确主要侵权行为

商业规模的非法复制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最大的损失,然而恶意的侵权行为将对整个社会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态度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上述两种行为要采取行政和刑事手段,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2.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内国际集体管理组织便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像著作权协会两家著作权管理组织。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权代表著作权人就有关著作权授权的相关事宜同网络经营者进行协商,一方面它避免了单个著作权主体同网络经营者分别进行谈判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的浪费,节约了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为实现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提供法律和物质支持。

3.建立网上著作权登记制度

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希望他人在没有获得自己允许的情况下复制、编辑、使用或转载他的作品,那么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向相关的著作权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方法来实现。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核准之后,该著作权人将取得相关的著作权权利信息与编码。通过采用这种登记管理的方式,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解决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方便权利人在遭遇侵权诉讼时进行举证;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为实现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当著作权人不方便对其作品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著作权登记机关代理的形式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

4.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国际版权保护立法趋势接轨

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规范网络的传播秩序,遏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全球各国以及众多国际组织都先后制定了许多与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各国际条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际公约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个国际条约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国际互联网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相关版权立法也都以这两个国际条约为蓝本。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那些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同样能够运用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目前,世界各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都在逐渐跟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接轨。因此,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吸收与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从而提高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文化事业的和谐快速发展。

[1]薛希希.强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对策[J].通信企业管理,2005,(3).

[2]穆昌亮.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贵州:贵州大学,2007.

[3]游苏宁.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困境与科技期刊的积极实践[J].杂志工作通讯,2010,(4).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ZHANGJing,KONGLingxin
(Hebei Radio&TV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71,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promotes the speed of transmission and sharing of information.At the same time it brings greater challenge to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can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ersonal righ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and motivate the creativenessof the copyright owner as well as the network operation,which can promote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copyright;network environment;infringement

D923.41

A

1008-469X(2011)06-0062-02

2011-08-20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立项课题《计算机网络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2009D006)

张静(1980-),女,河北石家庄人,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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