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永生
(湖南科技学院 学生工作部,湖南 永州 425100)
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规避机制探究
邹永生
(湖南科技学院 学生工作部,湖南 永州 425100)
国家助学贷款为减轻贫困学生家庭负担,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扩大高等教育普及范围、实现教育公平和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如今助学贷款制度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力,其所起作用正日益突显。这种有偿的资助模式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然而近年来,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各地贷款经办银行慎贷、拒贷现象层出不穷。国家助学贷款体制的良性运行严重受阻。文章主要针助学贷款风险进行了原因分析并创新性地提出了风险规避机制以促进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良性发展。
助学贷款;风险;规避;机制
助学贷款制度从创设至今受到了贫困家庭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但面对高违约率这一严重现实,我们不能不必须要考虑这个制度改革与创新了,如何积极构建有效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规避机制,使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民生工程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这对促进和谐和诚信社会的构建亦有着重大意义。
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保障国民受教育权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性措施,它是由国家财政贴息、商业银行面向普通高校贫困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和经济优惠政策。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借贷行为,事实上也是一个合同约束下的贷款,只是在这个合同里包括着政策性、商业性、风险性因素而已。从助学贷款制度的现状来看,经办银行多为商业银行,其本身的商业性质决定了银行在进行业务操作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其自身利益,比如业务盈利情况。
助学贷款的高风险性因素导致了经办银行可能不会很积极地去开展这一业务,因为这项业务本身的开展就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减少,即使由政府与高校进行了风险补偿金制度的支持使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业务承办下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惜贷的心理,但事实上仍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的做法,只有清晰地知道风险所在并且使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达到最低点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这种现象。
现实中,助学贷款的风险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2)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多为风险性投资或非学生所适宜从事之活动)而不是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的交纳;(3)在进行该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使经办银行无法获知受信者之生活状态及新近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有用的监督信息;(4)无担保之政策性助学贷款体制下,如果大规模助学贷款不能按时回收甚至不能回收的话,经办银行依靠从政府与高校所建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里获得的那点补偿来进行风险转移是远远不够的。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银行累计审批全国助学贷款金额226亿元,惠及近306万贫困学生。2007年,由国家开发银行与广东携手试行的助学贷款新模式已覆盖广东112所省属普通高校。新模式下,贫困大学生获贷率由以往的不到70%上升至100%。广东省教育厅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2月,全省共有105所高校,5.64万学生获得了3.12亿元的助学贷款。全省所有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学生100%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取得成效的同时,随着国家助学贷款逐渐进入首批还款高峰期,调查显示:“2003年9月全国平均违约率超过20%,少数高校的违约率甚至高达5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坏账比例高达10%,远远高于普通人贷款坏账l%的比例。”
助学贷款风险是由政府、高校与经办银行共同承担。与经办银行单独承担风险相比,三者风险共担机制有益于助学贷款制度存续和发展,但是这种风险事实上也不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承担,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其经营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助学贷款制度的宗旨在于国家运用政策性的手段来实现社会利益。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凸显的利益矛盾是这个制度与生俱来的,是政府政策性意向“强制”下的商业银行“自愿”的结果。短期看来这种局面是无法彻底克服的,那么在明确风险的来源及其性质后再去探究风险的合理承担会更有实际意义。
助学贷款风险主要是来自受信学生不还贷或者经办银行无法如期收回其贷款及利息的风险,这也是制约助学贷款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瓶颈。每一种风险的造成都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助学贷款之风险也不例外,主要受以下几种因素影响:
(一)助学贷款受信者资格审核不严
由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经办银行“惜贷”现象并不是很严重,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高校中15%—20%大学生都能获得助学贷款的帮助,甚至一些本身家庭并不贫困的学生也能享受到这份无息、无担保的贷款。助学贷款往往是通过一些书面的证明材料来进行发放的,比如学生生源地基层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父母身份证明、学生学校出具的证明。事实上这些包括在贷款过程中被学校和银行认为最有价值和证明力的贫困证明材料等都是很容易获得的,因为生源地基层民政部门并没有利益掺杂于其中,使其地方学生获得资助对其来说无疑可以减少自己地方的财政支出。因此,这种资格审查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得到了资助,使资金不能达致政策所要求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经办银行的贷款额度,也相应增加了助学贷款之风险。
(二)监督贷款受信者手段不力
助学贷款属于专款专用,是专门用于贫困学生交纳生活费、学费、住宿费用的救济制度,但是由于资格的审查不严格和学生使用过程的监督不力,使一些学生不能按照贷款合同之规定使用贷款,而是将借款用于炒股、赌博等活动,一旦资金无法得到弥补,那么导致的后果就只有不还贷,或者拖延还贷。
(三)学校协助经办银行追缴贷款不力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学校除了承担助学贷款部分风险之外还应当及时报告学生的信息尤其是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地点、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但事实上许多学校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该项义务,使经办银行无法联系到学生,进而导致了贷款及其利息无法追缴。
(四)受信学生还款能力不强
受信学生在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会导致银行也不能及时获得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尤其是在当前的就业大形势下,大学生通过正常的工作尚不能满足其生活需求,加之毕业的学生基本已经达到了适婚年龄,房贷、车贷已经压的他们喘不过气来,偿还助学贷款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五)追究受信学生不诚信行为责任制度的缺失
一个稳定且有序的社会,诚信程度是这个阶段的最大化,而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或动荡期时,诚信就会处于变动之中。市场经济最近几年遭受道德危机的冲击使大学生的诚信观念摇摇欲坠。责任是实现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好保障,只有与利益相当的责任落实才能保障义务得到正常的履行,否则越来越“经济性”的人们会选择有效率地违约来摒弃诚信以便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规定,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登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则规定,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事实上这些惩罚举措根本达不到威慑的作用,公开曝光往往知悉的群体是有限的,并不会给受信学生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对受信学生之工作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曝光极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立即起到用人单位以之来选择劳动者之作用。
除此之外,诉讼成本也是经办银行是否去追究违约者违约责任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风险补偿金制度建立后、银行的风险相对降低之情况下更是如此。
高风险的存在对于助学贷款制度的延续与发展是一个巨大的障碍,造成经办银行没有动力去开展业务而仅仅是满足政府的政策性要求,这可能导致助学贷款制度有存在之危机,因此应当在明晰风险的来源后进行风险规避机制探究,使这种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至少应当控制在普通的商业贷款风险之下。
(一)事前规避:建立严格审核制度,加大诚信教育和违约成本之立法
(1)严格审核受信学生的资格,不能仅依凭书面证明材料来进行贷款发放。建议可以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书面证明材料的核实,实地考察不太现实但是可以通过对该学生身边之学生的调查来获得受信学生的生活方式、条件、消费观念从而综合判断其是否为贫困学生,再进行贷款发放。只有最大程度地进行申请资格审查才能将事后风险降至最低。
(2)做好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矫正受信学生对于助学贷款的误解。助学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对于那些面临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任何一个怀着感恩之心的人都会有一份诚信意识,即在得到帮助后一定要努力还贷。但是由于以往的学生助学贷款还款情况给了他们一些不良的影响,使他们的道德观念在助学贷款的使用与事后还款过程中愈来愈淡薄,最终使其有了不还贷的倾向。尤其是在听到“前辈”的不还款经验时,更加坚定了不还款的信心。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这种观念进行矫正,要大力宣传助学贷款的无偿性与有偿性,鼓励诚信的学生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唤醒受信学生的道德感与诚信心。同时,学校也有责任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不能因为诚信教育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甚微而弃之不顾。
(3)明确违约责任,加大对违约行为的矫正力度与追究力度。目前法律对于受信学生之违约责任规定过于仁慈和软弱,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反而助长了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因此相关立法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不能因为是政策性的贷款就任意放任毕业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对于那些涉嫌有骗取助学贷款而又恶意不还的受信学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中规避:政府、学校、经办银行三者协同监督
(1)政府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应当在有所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不能随意。目前民政部门由于在助学贷款制度中并不存在利益,至少出具并不损害其本身的利益,甚至还赚到了“人情利益”。这就可能导致贫困证明乱飞,审核失实。因此,应当对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进行限制,从程序与实体方面进行考察,由民政部门进行调查相对于学校和经办银行来说无疑是最合适的,成本也是最小的。对于那些违反程序与实体操作的证明出具人应当追究其责任,从而从源头上遏制那些虚假证明。
(2)学校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学生使用贷款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学生毕业后的具体联系方式。在大学期间,学校是学生生活的最多的场所与是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学校对学生信息的统计是相对容易的。为了避免事后无法获得受信学生信息而导致不能及时追缴贷款的情形出现,学校应当在学生毕业之前应当进行毕业生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另外建议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受信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学生进行合理使用贷款,保证贷款最大程度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防止受信学生投资亏损与进行非理性活动造成的无法还贷风险发生。同时还可以对受信学生贷款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其消费记录或取款记录,对那些铺张浪费、挥霍贷款的受信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并告知若情况继续将会被停止授予其贷款。
(3)经办银行应当积极行使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事实上,经办银行对于助学贷款业务一直是不太积极的,追究不还贷责任的成本与其收回的贷款相比悬殊过大也导致了其不愿意去追究,这从效率角度讲亦无可厚非,但从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发展来看,经办银行应当积极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为受信学生还贷提供有利的条件,对那些提前还款或者按时还款的学生进行有效的激励,还可以鼓励生源地助学贷款,这样对于追回贷款也有着天然的优势。
(4)明确政府、学校、经办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助学贷款制度所涉及的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才使责任追究与还款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学校在承担部分风险的同时也应当对受信学生的资格、使用贷款的过程进行监督、学生信息的收集、经办银行追缴贷款时的费用部分承担等方面承担相应义务,努力为其追缴贷款扫清障碍。并在经办银行不能收回贷款时依过错程度在风险补偿金外另进行补偿。经办银行除了按规定发放贷款外应当积极地对那些不还贷的受信者进行责任追究,从而促进助学贷款制度的良性发展,这也对学生诚信的培养有着促进作用,对那些打算不还贷的学生也是一种威慑。
(三)事后规避: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询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序运转必须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做支撑。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要动员全社会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利用社会舆论及网络舆论压力促使受信者做到诚信,积极偿还贷款。同时,对于那些诚信但是确实困难的毕业生,可以为其办理展期,或者从其工资中按月支付一定比例,前提是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如此则既人性化又不失其原则化。
助学贷款制度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不能因为其风险的存在而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相反我们应当努力使其逐渐完善,并在风险规避的机制下进行不断地改革。我们相信在政府、学校、经办银行和学生的协同配合之下,这个制度会继续存在并良性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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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1
A
1673-2219(2011)07-0104-03
2011―03―18
邹永生(1980-),男,湖南祁东人,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助教,研究方向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资助管理。
(责任编校: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