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洪珊 张卉聪
我国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戴洪珊 张卉聪
目前,我国对太阳能的利用方式主要以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为主,它的利用水平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我国在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使用中仍存在很多法律问题,试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发展政策,保障用户利用太阳能的民事权利,规范太阳能热水器质量标准和管理的法律对策。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安装政策;间接市场政策
目前,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世界各国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节约能源,减少因能源消耗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己经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建筑用能耗约占全国总用能的1/4,居耗能首位。[1]因此,推动建筑节能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与建筑行业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产品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在热水供应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
从市场规模来看,现阶段,太阳能热水器在我国太阳能利用中居主导地位。我国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开发利用始于1958年,但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背景的影响,发展速度缓慢。20世纪70年代末席卷全球的能源危机给太阳能热水器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使其逐步发展壮大,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已经逐渐形成规模。目前,我国的太阳能集热器、热水器生产企业有3000多家,骨干企业100多家,其中大型骨干企业20多家。生产量由1998年的350万m2/年增长到2008年的3100万m2/年。[2]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总保有量超过9000万平方米,占世界的60%,并继续以每年20%到30%的速度递增。[3]但由于我国的人口数量庞大,人均使用量相对较低。我国人均太阳能热水器拥有量(38m2/千人)仅为全球普及率最高的塞浦路斯(897m2/千人)的1/24,是以色列(745m2/千人)的1/20,是奥地利(341m2/千人)的1/9。根据我国的规划,我国2020年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仅相当于奥地利2000年的水平。[4]
从产业化程度来看,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企业的成长和产业化完全是通过市场运作发展起来的,基本上不用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的支持主要放在立法和间接市场政策(资助研发、支持国家标准与质量认证、宣传推广活动等)上。这是我国太阳能热水器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但是,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方面的技术比较薄弱,整体水平和市场规模都与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在实现市场化的过程中亟需政府的财政支持。
从市场规范化程度来看,我国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已经基本建立了进行产品监管的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国家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两个热水器质检中心;颁布实施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太阳能热水器开始进行产品质量认证等。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市场的良好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太阳能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加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认证不了解或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仍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1.我国太阳能热水器市场法律规范化程度较低。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企业的总体构成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骨干企业数量偏少,大品牌的市场集中度不高。据统计,目前我国生产太阳能热水器企业有5000多家,而排名前10位企业的市场份额只占到30%左右。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调查显示,我国各类太阳能热水器品牌质量参差不齐,优劣“两重天”。仅少数名牌产品由于生产规范、销后服务到位,消费者满意度较高。其他大多数生产企业是作坊式杂牌企业,以组装和贴牌方式经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企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低价抛售劣质产品。很多消费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原本为了方便生活,但不仅热水没用上,反而遭遇热水器漏水、冻堵、锈蚀流黄水、热水溢流、冷水泛滥等一大堆问题。2006年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就发生过5起太阳能热水器因管路冻裂、漏水、结成冰溜子伤人事件,其中一名中年女子被坠落的冰溜子砸中身亡。[5]太阳能热水器在整体产品质量上的症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程序,打击了包括潜在购买者在内的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严重影响了太阳能热水器市场的推广和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相结合的政策要求偏低。长期以来,我国热水器一直是房屋建成后才由用户购买安装的一个后置部件。这种使用方式不仅影响建筑的美观、损害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还造成资源浪费。制约了太阳能热水器在建筑上的进一步应用推广。因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提出了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的发展目标。与传统的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方式相比,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有三个优点:一是节能环保,这是其最突出、最实在的特点,也是各国开发利用太阳能的关键所在;二是不损害市容市貌,符合城建规划的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仅要求节能环保,还要求考虑安装规范,外形美观、协调,实现太阳技术与美学的融合;三是可以节约成本。
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的理念,已经在太阳能利用学术界、产业界和建筑业界形成共识,并得到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省市建筑厅等各级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并在“十五”期间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整体水平和应用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大部分建筑设计院和房地产开发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一体化关注较少;部分太阳能热水器企业对建筑一体化的认识不够,在产品性能与建筑结合的适用性等方面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进。如何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的结合,真正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成为太阳能利用设施推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公民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权受限。传统的太阳能热水器一般需要安装在建筑的屋顶,不但需要适合的地方来牢固安置,还要求有适当的排水管线。但是,从当前的建筑行业看,绝大多数建筑的开发商和管理者等都未充分考虑到太阳能利用的空间,没有把太阳能利用需求作为建筑的一部分来考虑设计,给日后太阳能装置的安装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太阳能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经常受到小区物业或城市管理部门的阻挠。它们经常以破坏建筑景观、危害建筑安全、影响市容建设等为借口禁止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一段时期以来,全国各地许多小区物业公司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且把已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小区住户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宣判强制拆除的案例时有发生。据各地媒体报道,全国有近百个大中城市、约有60%以上的小区物业公司都有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或相关条款。如果用户强行安装,必定遭到小区物业公司的起诉,并且多数用户会败诉,太阳能热水器被强制拆除。[6]这些限制明显与《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相悖,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也影响了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成为太阳能行业发展的突出难题。
1.完善现有的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强监管和宣传。尽管我国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已经基本建立了进行产品监管的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但实际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现存的太阳能产品质量标准混乱、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且有些现存标准严重滞后,早已脱离了现实需要,甚至出现过产品符合标准却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二是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监管不到位,使得劣质产品进入市场有机可乘;三是太阳能热水器质量认证的宣传力度不够、权威性不足,很多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认证不了解甚至缺乏信任。使得这些所谓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及时修改并完善现有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监管和质量认证体系,对规范市场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国家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根据产品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太阳能产品的标准体系,使其能够与市场的产品更新换代相适应;其次,应加强对太阳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最后,政府应扩大对热水器质量认证及其标准的宣传范围,引导消费者选择市场信誉度高、产品质量过硬的热水器品牌。
2.制定政策法规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相结合。目前,国际上对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的激励政策主要有税收激励、财政补贴和强制安装三种类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独立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市场巨大,基本上不需要政府政策的激励,但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高,消费者和开发商对此都缺乏积极性,亟需政府激励政策的促进。
(1)加强宣传,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建筑师、房地产开发商及消费者对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认识。政府可以以文件、舆论宣传、政绩考核等为手段,让人们认识到推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迫切性及由此获得的长远利益,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作为政府节能减排的有效工具,制定措施鼓励其发展。
(2)制定激励政策,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提供资金支持。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政府应对其研发与建造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购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商品房。
(3)完善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安装政策,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强制要求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应制定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和规范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体制等。目前,我国的部分省市如云南、海南、深圳以及江苏、徐州、烟台等地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强制性要求12层以下新建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并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安装。[7]但这些大都停留在政策层面上,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
3.修改相关法规以保障用户的太阳能使用权。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的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精神。但最后一款中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加了“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这一限制条件,这就为用户和小区物业的纷争埋下了隐患。很多物业公司以影响建筑质量安全为由,在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不得在小区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纠纷发生后,物业往往以此为据将业主告上法庭并且胜诉。这一条与其说是保障了业主的权利毋宁说是为物业公司等限制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或相关条例中,有必要修改这一规定,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在管理协议中约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禁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条款,并且要求物业公司在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给予支持和指导。
[1]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筑节能,怎么办[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10).
[2]徐伟,郑瑞澄,路宾.2009中国太阳能建筑应用发展研究报告[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8).
[3]王莉.太阳能热利用发展步入快车道[N].经济参考报,2007-9-25.
[4]胡润青.太阳能技术与激励政策[J].建设科技,2008(18).
[5]刘凌林.太阳能热水器质量参差不齐[N].中国企业报,2007-8-1.
[6]陈昆泉.从小区物业公司禁装太阳能热水器现象谈<可再生能源法>的瑕疵及修补措施的建议[J].中国建设动态(阳光能源),2007(02).
[7]杨解君,赖超超.我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其立法诉求[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03).
Abstract:Solar energy is inexhaustible and clean energy,it is one of the most promising energy sources in the 21st century.At present,the main mode of use of solar energy is the solar heaters.There are still many legal problems in the installation of solar water heaters.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s those problems and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licy of integrating the solar energy with the buildings,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sers’s civil rights to use solar energy and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solar water heater’s quality standards.
Key words:integrating solar energy and the buildings;policy of compelled installation;indirect market policies
Class No.:D922.6Document Mark:A
Policy and Legal Issues on the Installation of Solar Water Heaters in China
Dai Hongshan Zhang Huicong
D922.6
A
戴洪珊,硕士,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浙江·杭州。邮政编码:311300 张卉聪,硕士,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浙江·杭州。邮政编码:311300
1672-6758(2011)05-0052-2
(责任编辑:蔡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