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晓程
(大连市消防局 财务结算中心,大连116033)
盈余管理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政策的前提下,管理当局利用因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完善性而产生的漏洞缝隙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出于一定的动机对企业的盈余进行调节的一种管理行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会计政策。所有的会计政策又是由企业管理当局来选择的。这样,管理当局会基于自身的立场,选择满足于自身目标需要的会计政策。新准则体系中,可以利用的手段有: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
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的改变都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且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中存在较多会计选择与职业判断,管理当局可利用会计估计变更按照自身的目的来改变使用寿命、折旧方式等。再者,由于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错综复杂,而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一般较长,在这一较长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因而也就容易找到支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理由,这使得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实施盈余管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上市公司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个别认定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进行核算。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存货发出成本的核算由加权平均法改用先进先出法有高估本期利润的效果。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20%以上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否则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成本法核算和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上市公司出于调节利润的需要,利用对“重大影响”原则性规定上的模糊性,在变更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上做文章。
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条新规定是我国新准则遏制资产操纵利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是,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摊佘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等6项资产减值还是可以冲回的,那么,通过减值进行利润操纵其实还是可以有操作的空间的。资产减值准则中会计选择与职业判断增多,例如,“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折现率的选择”等都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主观判断,若企业管理层利用资产减值准则进行盈余管理,将更难查证。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费用的资本化范围。一是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二是将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和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另外,还将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通常对研发技术外行,这两个阶段的划分实质上直接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将借款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则可能导致企业存货资产和利润的虚增,并且企业可以在资金运用中,采用模糊操作方法,在一定条件下使专门借款以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扩大利息资本化的范围,提升企业的业绩。由此可见,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的两个方面均给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也给注册会计师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而不是像原会计制度全部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进入开发程序后,只要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予以资本化。企业可以通过对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划分时点的把握来扩大或缩小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金额。允许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同时,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具有可选择性,给企业增加了调节各会计期间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余地。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的重大变革,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在金融工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合并的非共同控制类型中和债务重组等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由于对公允价值的判断灵活度较强、客观性较弱,技术操作有一定难度,加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育完善阶段、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较多且中介机构公信力较差,公允价值扩大了企业管理层会计处理的自由度,容易沦为其盈余管理的工具。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样,企业就不再计提折旧,并且能确认房地产升值的损益。因此对于关联方,可以利用有失公允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使低价购入的资产通过后续计量增加利润。由此可见,由于公允价值判断上的主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企业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将更隐蔽,监管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为企业所采用。债务重组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重新激发企业活力等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债务重组收益,于是一些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
(1)一级股票市场发行和上市动机
公司一旦拥有上市资格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目前,我国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上市的合规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定发行上市的申请。一个公司能否上市关键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即近三年连续盈利,这是公司能否发行股票的最基本要求。对于那些达不到法定要求又希望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言,盈余管理是其采用合法手段来达到法定要求的最佳渠道。
(2)获得配股资格动机
由于配股对上市公司来说意味着可以融入大量低成本的资金,还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有助于树立公司的形象。因此,上市公司的配股意愿大都十分强烈。但是,配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尽管证监会制定的配股政策几经改变,但始终都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标准。于是,为了达到规定的配股要求,一些上市公司便积极利用各种手段调整净资产收益率水平。
(3)维持上市资格
证券管理法规表明,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将被特别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若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扭亏为盈、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将受到终止上市的处罚。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管理人员不愿看到的。于是,为了避免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处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就产生了。
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动机。对企业而言,节约现金支出就意味着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这对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有很大帮助。因此,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公司管理当局会采取适当的会计政策降低当期利润,达到减少或推迟纳税的目的。再加上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尚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一些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也很常见,以至管理当局更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现在已有许多上市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高额奖金或认股权证,以激励其努力创造业绩,实现公司目标。由于公司盈余将直接或间接决定或影响管理者薪金水平的高低,公司管理层就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迄今为止,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健全。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使得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法定的会计政策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企业所涉及到的许多经济事项或交易,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会使企业在准则外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由于“无法可依”而带来很大的弹性。这种弹性让企业管理人员具有会计选择的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实现自身效用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另外,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和有关经济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使上市公司管理者有机可乘。
盈余管理有悖于信息的真实性,我们应通过多方面的防范和治理措施而将其危害性限制在最小范围。基于上文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及其盈余管理主要手段的剖析,建议国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由于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具有制约作用,即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面越广,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小、难度就越大。随着会计制度的完善,会计准则的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但仍有不足。因此,要加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提高准则制定的速度和时效性,避免企业有“漏洞”可钻。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诱发盈余管理的直接动机是应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公司上市、取得配股资格、终止上市的条件过于简单,而且都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单一财务指标作为衡量标准。因此,要清除这些诱发公司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就必须继续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对相关法规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弱化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
首先,要采取积极监管模式。我国证监会的监管处罚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事后监管。证监会往往在上市公司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特别是一些媒体首先曝光后,才组建调查组进驻公司进行追查。证监会应采取措施,积极监管,防患于未然。
其次,应加大处罚力度。目前,证监会处罚的力度不够,时效性太差,案件发生后经过了若干年后才被处罚。这种过长的处罚周期,会削弱处罚带来的惩戒效果,即使处罚和惩戒了违规公司,最终受罚的往往是上市公司而不是管理层或责任人。而且惩戒力度相对于盈余管理所获得的大量收益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股东通过构建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监督机制,着重解决二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而形成的,以比较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为基础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防止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对盈余管理的治理,更多的应是限制和引导,而不是一味杜绝。就是要让企业管理当局机会主义倾向减小,压缩其滥用会计准则的空间,限制损害企业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引导其向有利于反映真实信息的方向发展。企业治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公司的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形成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企业长期发展。现代企业治理原则正在逐步走出股东至上主义的传统思维定式,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构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在企业中设计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能确保每个利益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权利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对各自的行为进行制衡,从而使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形成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各利益主体行为的目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统一。
审计监督是有效堵塞盈余管理漏洞的有效方式。就我国而言,主要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首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来说,应继续完善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逐步提高证券监管系统的审计质量;其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提示与披露是十分重要的;再次,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对上市公司的错误行为要敢于提出改正意见;最后,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发现和指出盈余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无论持机会主义观点,还是信息传递观点,都可以把盈余管理看做是公司管理当局与其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换过程。但是,公司管理当局为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或企业利润最大化,向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的是经过个人判断后扭曲了的信息。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使普通投资者能够从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更好地把握企业的准确业绩。因此,监管部门的第一要务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法规逐步完善之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快在广大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起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制意识。
[1]孙 萍,张 敏.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及案例分析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8).
[2]李龙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因及常用方法研究[J].商业时代,2009,(34).
[3]蒋 平.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J].会计之友,2009,(08).
[4]张 亮.新会计准则背景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新方法研究[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