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推—拉”理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现象分析——以黑龙江省为例

2011-04-07 20:50许幸莲
关键词:劳动力农民工农业

王 炜,许幸莲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8)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在特定国家、特定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剩余劳动力的供给超过需求的多余劳动力。具体是指边际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数的那部分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即使不增减投入也不至于影响农业产品的总量。目前,学者一般把中国现阶段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界定为:农村中从事传统农业和新型农业之外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界定为农村的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到输出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指的是:农民工在经历了一定时期的务工生涯后,又重新回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并且有一定时间没有外出就业者,是一种中长期的行为。回流包括在地理空间上回到原点,也就是在外务工农民回归家乡谋生;也包括职业上重新向农业或者传统产业回归,即重操旧业;还包括在社会空间的复位,即回到家乡,重新融入当地社会。回流是中国自1997年以后的一个劳动力流动趋势,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返乡现象。

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历史回顾

农村剩余劳动力供大于求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至城市,参与到城市建设的大浪潮中。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民工回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生过,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五次。

(一)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首次回流

其特点是:城市工业部门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者参与了城市建设和发展,但过多的人口给当时的城市建设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大跃进的发生,使大约3 000万参与城市建设的农村劳动者被要求“暂时”返回家乡。

(二)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第二次回流

其特点是:20世纪60年代初严重的自然灾害引发了历史上罕见的大饥荒,政府压缩了工业生产规模,终止了一部分在建项目,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重新遣返农村。这一时期也催生了我国严格控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

(三)1989—1991年三年治理整顿时期的第三次回流

其特点是:1978年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大批富余劳动力流入城市。1989—1991年的三年治理整顿时期使城市中就业岗位大幅度缩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大幅度下降,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到了农村。

(四)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的第四次回流

其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导致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政府为促进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出台了一些限制使用农民工的政策。同时,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吸引了大批农民回乡或务农或创业。

(五)2008年至今的第五次回流

其特点是: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沿海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面积破产,因此造成农民工大量回流。同时,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大量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被迫歇业,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前三次的回流主要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运行以及国家发展战略有关,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两次回流主要是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影响,另外还有国家“惠农”政策、个人回乡创业素质、家乡新的创业机会等因素。笔者所要研究的是2008年以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状况,研究的目的正是在全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大背景下,以黑龙江省为例,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特点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农民工总数为2.2542亿人,外出农民工总数为 1.4041亿,至2009年春节,返乡农民工人数为7 000万左右,约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0%。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全省现辖13个地市,其中12个省辖市,1个行政公署,65个县(市),其中县级市19个;877个乡,其中镇462个,14 488个村,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约930万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数量的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十分繁重。

(一)回流人数增多

从2008年末到2009年初,返乡农民工从30 487人增加到88 156人,2009年5月末,全省返乡农民工达到126万人,占外出务工人数的25%。因金融危机返乡15.6万人,(按2008年末500万人计算),占返乡农民工的12%。2010年初,用工市场回暖,但农民工返城人数较往年大幅度减少,106.3万人开始或实现就地转移就业,占返乡农民工的84.4% 。

(二)回流者文化程度偏低

黑龙江省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60%以上是初中受教育程度。回流人员的文化素质更低,其中,初中及初中以下占90%以上,而大专以上文化的只占0.1%。从性别分类看,男性初高中文化者居多,占男性返乡农民工总数的92.27%;女性初中、小学文化者居多,占女性返乡农民工总数的86.02%。这些低文化学历群体,在大城市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当城市对体力劳动者需求减少时,缺乏从业技能的农民工只能失业并选择回流。

(三)回流类型以被动为主

根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对哈尔滨市1 000户农村居民家庭农民工进行的监测调查显示,因本地就业渠道增多,务工成本较低,46.2%的人选择返乡;5.0%的返乡农民工经过数年奋斗,资金积蓄增多,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始选择自主创业;另外一些有厌倦城市企业流水线工作,身心疲惫而返乡的,也有外出找不到工作,在城市无法生存的,占48.8%。可以看出,回乡自主创业的占绝对少数,被迫返乡的回流人群占绝大多数,回流主要以被动为主。

三、基于“推—拉”理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原因分析

19世纪末,雷文斯坦(E.G.Ravenstein)在《人口转移规律》一书中从人口学的角度提出,受歧视、受压迫、沉重的负担、气候不佳、生活条件不合适都是促使劳动力转移的原因,经济因素是其中最主要的。他对劳动力的转移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研究,他的观点被认为是“推—拉”理论模型的渊源。美国学者唐纳德·博格(D.J.Bogue)在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了系统的劳动力转移“推—拉”理论,他从运动学的观点,认为劳动力转移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种是促使劳动力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另一种是阻碍劳动力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当迁出地的推力比拉力大,占主导地位;或者转入地拉力比推力大的时候,劳动力就会发生转移。人口流动的目的是改善生活条件,流入地的那些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因素就成为拉力,而流出地的不利生活条件就是推力。人口流动就由这两股力量前拉后推所决定的。

根据“推—拉”理论,农民工向城镇流动的过程,是农民工在市场机制进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价值选择进行自由流动就业的过程,是市场中同时存在着推力和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过程正是城市推力与农村拉力共同作用的农民就业流动的过程农民,是农民工在“推—拉”力作用下的理性选择。

(一)流出地—城市—推力

1.农民工的工资收入降低

黑龙江农村剩余劳动力异地就业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北地区,主要从事建筑、服务、餐饮等行业,这些地区的这些行业工资待遇水平普遍较低。虽然金融危机对我国东南沿海影响较大,但全国总体就业形势不佳,工资增幅明显放缓。据统计,黑龙江省省外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工资降低大约25%,国外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工资降低大约19%,省内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工资大约下降8%,加权计算,全省农民工工资平均下降13%,使劳务收入减少34.2亿元。

2.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成本高

相对于缓慢增长的工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却增长迅速。2010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6%,全年涨幅达到3.3%。工资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物价上升的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增加,生活质量下降。再加上城市租房成本和交通、医疗等其他消费成本,以及一些地方的欠薪现象,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压力很大。

3.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增加

金融危机这样的国际局势使我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从依靠劳动力资源到依靠科学技术的转变,使出于产业链末端的科学文化素质有限的农民工难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城市就业竞争更为激烈。

(二)流入地—家乡—拉力

1.粮食价格上升,农业收入增加

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关键在于务工的收人高于务农。随着粮食最低收购价逐年提高和税费改革的深入,农产品价格有所回升,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从事粮食生产获得的纯收入人均达到3 218.8元,比2005年增加1 439.5元,增长了80.9%,从事粮食生产获得纯收入的增加对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 48.2%。

2.强农惠农政策密集出台,农村经济发展迅猛

政府各种转移性支出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吸引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也促进了农业发展。免征农业税,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即“四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生活、生产资料下乡政策,新农村政策等都不同程度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

政府在返乡农民培训、劳务外派等方面增加投入,制定扶持政策,并提出应对预案,出台了《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方案》和《黑龙江省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从金融贷款,法律咨询到具体操作都予以全方面配套的支持政策。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分析

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土地规模化程度全国第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回流对黑龙江省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一)对输入地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1.回流使农民家庭收入降低,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方面,劳务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较大,是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非农产业收入的增量占每年农民收入增量的70%以上。回流将使这部分群体失去收入的增长点,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大量农民工在付出了巨大的迁移成本后被迫回乡,蒙受了严重损失,丧失了大半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大部分回流者重回农村,重拾农业生产,农业的就业压力势必加重,农村长期存在的人地矛盾也将加剧,从而会激化农村固有的和潜在的矛盾。对于一些失地农民、特别是新生代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失业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2.回流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回流群体中包括大量青壮年农民工,他们长期在城市工作,见多识广,接受新事物能力很快,他们中很多是有开拓进取精神、创新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如果善加利用,发挥他们的技术、资金、创新优势作用,鼓励他们搞农业生产,非农生产,进行自主创业,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3.回流有助于提高农村文化教育卫生水平

回流劳动力大多受教育程度较高、思想较为开放,受到城市文明的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消费观念与进取精神较为进步,劳动力技能和对生产生活的适应能力较强,他们的回流可以使周围农民重视对教育的投入,重视生活质量,推动当地教育卫生水平的提高。这些回流的劳动力作为文化信息的传播载体,将城市文明传播到农村,对改变乡容村貌、活跃农村文化、丰富农民生活,提高乡村整体文明素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对输出地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1.回流减少了城市的就业和生活压力

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数量庞大,造成了城市居住人口的迅速膨胀,给城市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供水、供电、住房、垃圾、交通运输、城市污染、犯罪、城市贫民窟等。回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减轻就业矛盾;减少对城市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可以有利于城市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有利于缓解日益加剧的社会冲突,解决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等。

2.回流不利于城市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城市化水平是一个国家工业化的主要标志,直接反映并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2006年,我国城市化率只有43.9%,城市化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农业人口占60% ~70%,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非农产业是我国必须要走的实现城市化的途径。回流给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制造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行业的转移,影响了城市化进程,阻碍了城市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3.回流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城市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

回流劳动力主要从事城市人所轻视的技术要求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建筑业,城市求职者不愿从事的低层次和收入较低的某些服务业等。这些行业和工种对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以及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力的大量回流客观上使城市的某些行业和工种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和严重短缺。因而,回流不同程度地打破了城市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造成城市不同程度的经济萎缩。

五、结论和建议

1.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产生的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出现,促使原来农民工走进城市的拉力(城市的高工资、优质生活和较多的就业机会等)转变为农民工回流的推力。农村经济在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推动下,农民收入增加,非农产业发展,成为了农民工回流强有力的拉力。二者共同作用促进了农民工回流的加剧。

2.政府应关注农民工回流的现象,做好回流农民工的保障工作

(1)为回流农民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就业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的吸纳能力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农业生产结构合理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教育文化生活的软硬件建设,按照各种专业知识技能为返乡农民工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资源库,发挥外出务工获得的人际、智力资源等优势,鼓励他们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投入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2)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回流农民工就业能力

扩大“阳光工程”培训、“百县百万农民温暖工程”培训、农村贫困青年培训、科技骨干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等培训工程的覆盖面,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增强农民择业竞争能力。

(3)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小城镇经济的发展

小城镇是黑龙江省重要的城镇发展类型,应将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农村工业小区建设,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在全省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据,以中小城市为网络,小城镇星罗棋布的城市化体系。进一步扩大小城镇的发展空间和就业容量,促进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

(4)激发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实现农民工返乡再就业

为返乡农民工搭建创业平台,对促进就业的创业给予政策优惠,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改善创业条件,设立扶持创业的专项基金,优化信贷环境,加强创业辅导,逐步形成中小企业和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再就业和创业的各种权益。

(5)逐步解决和完善回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回流地应按照当地的客观条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建立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工对疾病、失业等现实和未来不确定风险的抵御能力,避免出现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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