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2011-04-07 20:50侯雪筠
关键词:预测性盈余业绩

侯雪筠,杨 玲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盈余预告是公司管理层在定期财务报告对外正式公布之前,自愿向投资者提前披露本报告期公司盈余暂定数的信息披露,是对定期财务报告的有益补充,我国盈余预告具体包括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两种。盈余预告信息属于财务预测性信息,反映了企业未来的业绩,是一种前瞻性信息,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一、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质量的现状

1.上市公司盈余预告披露的内容变化

我国证监会1998年颁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连续三年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是首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预亏的盈余预告信息。从2000—2011年证券交易所陆续推出了对于盈余预告信息有要求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等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和2011年3月16日修订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修正公告格式》等规章制度。我国业绩预告制度内容从单一到多样,从笼统到具体,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2001年7月4日深沪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布多次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范围不仅扩充到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而且盈余预告既可以在定期报告中公布,也可以在临时报告中公布,有利于投资者在定期报告之前了解到公司的业绩变动和盈亏趋势,大大提高了盈余预告信息的及时性;上市公司衡量业绩的指标从亏损绝对指标改为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幅度,提高了盈余预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业绩预告的种类也从连续三年亏损或重大亏损的情况,发展到预亏、预警和预增、预盈等多种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我国业绩预告制度基本规定已经建立,业绩预告制度进入了相对稳定的、逐步完善的阶段。

2.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质量

决策有用性是盈余预告信息最基本的质量特征。盈余预告信息质量作为会计信息也应同时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盈余预告信息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经济决策及其产生的后果,盈余预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盈余预告信息改善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盈亏方向,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盈余预告信息提高了投资者获取市场信息的公平性,增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了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稳定了证券市场的经济秩序,优化了资本市场上的资源配置。

目前,盈余预告信息逾期和不准确,甚至业绩预告变更等情况频频出现,使得投资者对盈余预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提出了质疑。截至2010年2月,深沪两市共有1 09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9年业绩预告,其中有54家公司业绩预告发生了变更,其中绿大地发生了五次变更,预测净利润从盈利1.04亿元变为亏损1.5亿元。截至2011年3月,沪深两市共有1 279家公司发布了2010年业绩预告,其中有63家公司业绩预告发生了变更。其中ST皇台先后进行了三次变更,从盈利780万元到亏损6 000万,前后相差约7 000万元。由此可见,盈余预告信息也可能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欺诈的工具。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利用各种手段操纵盈余预告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职务优势操纵业绩预告信息以粉饰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股票价格,以谋取私利。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盈余预告信息,不仅使盈余预告信息质量受到了影响,同时也造成投资者严重的经济损失,打击了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也显示了业绩预告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因此,研究如何提高盈余预告信息质量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影响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质量因素

1.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因素

证券市场尚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与盈余预告信息披露相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中国证监会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做出公开解释、致歉,给予公开批评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行政处罚。但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披露虚假盈余预告信息现象发生,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来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鉴于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不实盈余预告信息的民事处罚条款,当上市公司出现披露不准确的盈余预告信息造成误导投资者,没有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的法律条款约束。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损害了善意的盈余预告信息披露者的积极性,而恶意的盈余预告信息误导投资者之后却得不到法律制裁。

2.盈利预测信息市场竞争机制因素

盈利预测可依据供给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上市公司和财务分析师两类。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是由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对公司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一些变化,结合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分析做出来的,盈余预告信息的比较基准是上年同期值。财务分析师是专业咨询分析人员,他们在信息收集、经验积累和分析技巧上有一般投资者不可比拟的优势。财务分析师相对于上市公司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力,他们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但是上市公司掌握着一些内部信息,因此管理层的预测资料是最全面和丰富的,预测基础也相对客观和真实。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如果和财务分析师的预测有很大差距的时候,投资者则会对上市公司的盈余预告信息的质量产生怀疑。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尚处在发展的初期,财务分析师盈利预测信息相对较少,对于财务分析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不成熟,因此难以形成上市公司和财务分析师互相竞争、互相牵制的局面。盈余预告信息来源的单一化,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上市公司提供质量较差的盈余预告信息。

3.盈余预告信息披露规则因素

在我国业绩预告信息主要通过附注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定期报告中加以公开披露,一般不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发表。上市公司披露盈余预告信息尚不存在系统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关于盈余预告信息披露的规范条款主要零散地分布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证监会不定期发布的补充文件中,这些文件没有对盈余预告信息的编制方法、编制依据、披露内容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首先,对业绩的衡量指标及其变动幅度没有明确的规范。上市公司较多披露亏损或扭亏的大致金额等绝对数指标,但是这些指标难以满足投资者判断盈余预告信息质量的需求。而且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指标的变动幅度一般在50%以上,变动幅度不明确加大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提高投资者继续搜索信息的成本。其次,关于业绩变化原因的分析没有作出严格规定。上市公司较多的向投资者披露诸如经济衰退、行业不景气等毫无价值的外部因素信息,然而却在影响公司业绩变化的关键因素方面,即内部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陈述性的对业绩变化原因的分析,而且描述用语也尚欠规范。最后,没有对业绩修正的次数有严格的限制规定。这就导致一些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不准确,甚至频频变更,前后业绩的变化差距令人瞠目结舌。总之,我国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定性的描述多,定量的描述少,所以上市公司很难对这些文件全面把握,使得这些法规难以发挥规范作用。

4.披露盈余预告信息违规成本因素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主要有预亏、预减、预盈和预增等业绩发生变化的类型,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披露预增、预盈的消息是“好消息”,预增和预盈表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业绩的提升,其股票价格也会随之升高。而披露预减和预亏消息是“坏消息”,预减和预亏表示企业的盈利能力的下降,企业业绩的下降,其股票价格也会随之下降。对于披露两种不同性质的盈余预告信息,必然会引起不同的市场反应,导致管理层自身利益的变化,显示了管理层作为代理人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是否实现股东的预期盈利目标。上市公司在披露好消息和坏消息时带有乐观倾向,并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进行披露。对于盈余预告信息的准确性方面,上市公司披露好消息使用点值或范围值,提高预测的精确度。披露坏消息时,往往采用不精确的形式,如较大的范围值,并且较多的运用定性陈述方式,避免与实际盈余相差太大,使其模糊化,降低自身遭受诉讼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于预告坏消息所带来长时间的市场关注可能会给管理层的报酬契约或雇用契约的履行带来较早不必要的麻烦,管理层会延迟向投资者披露相对乐观的坏消息,或者是不发布坏消息,减少坏消息可能带来的不好后果。在违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更希望向市场及时传递对公司有利的好消息,以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管理层自身的利益。

三、提高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质量的措施

1.建立盈余预告信息安全港规则

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在法律上应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预测性信息应当伴有充分性的警示性提示;二是关于作出预测性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预测性陈述没有实现但符合安全港的两个构成要件则不必负法律责任,但是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如果能够证明预测主体披露信息当时明确知道该预测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而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披露主体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实施安全港规则能够保障上市公司正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积极自愿地做出预测性陈述。安全港规则应包括:

(1)规定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主体及适用范围。安全港规则的适用主体是预测性披露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如会计师、律师或承销商等。安全港规则保护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预测性陈述及数据的前提假设;对某些财务事项的预测陈述或数据,如利润、收入、每股盈利、资本成本、资金结构等;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规划和目标的预测性陈述;披露未来经济运行状况的预测性陈述和其他相关的预测性陈述等。

(2)披露盈余预告信息的编制基础一定要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建立在合理假设的条件下,并应当伴有适当的警示语句。要求上市公司在现实基础上,诚实的提供真实客观的预测性信息。合理的预测假设应当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行业特点,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能力、营销计划及其他有利因素及不利因素,对预测期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和经营条件等做出假设。警示性语句必须采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只有在充分揭示这种预测信息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使不准确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从而使预测性财务信息不能成为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求的依据,信赖预测性信息与否完全是投资者个人的选择,风险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3)信息披露人还具有及时更正先前披露信息的义务。上市公司披露盈余预告信息的当时是真实的,保证预测性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全部都适当地披露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合理的预测假设和基础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准确,对投资者具有了一定的误导性,信息披露人对不正确的信息负有及时更正先前披露的信息的义务。

2.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完善证券纠纷案件中民事赔偿责任条款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对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侵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举证责任、诉讼形式、判决执行和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构成要件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披露虚假的盈余预告信息,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可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欺诈诉讼对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进行起诉,要求其对提供质量差的盈余预告信息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数额应该有严格的标准。这样不仅能弥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足,而且也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规范业绩预测披露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3.培养权威的中介机构及高水平的财务分析师队伍

大力发展拥有独立分析师的中介机构,这样的中介机构没有承销和投资银行业务,不能向市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独立分析师和他们所调查研究的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机构没有任何联系,不存在单纯进行买卖的证券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不受上市公司的约束或者私利诱惑,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其披露的预测信息更具有权威性;要坚持在证券业内举办由投资者投票评选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研究机构,该排名能够对提高中介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起到积极的作用。

证券业协会应定期对证券分析师组织培训,以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出更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分析师对重大违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降低财务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提高财务分析师独立性。建立财务分析师声誉回报机制,将分析师的个人报酬与其分析报告的质量联系起来,排名更高的分析师或者拥有更多明星财务分析师的中介机构,更容易吸引到客户,从而获得业务,从市场上获得更高的回报。使得上市公司与财务分析师之间相互竞争、相互监督,共同促进了盈利预测信息供给的完善和质量的提高。

4.健全盈余预告信息披露体系

应对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生成方法及违规责任做出明确要求,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在内容的完整性方面,应对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利润和损益项目指标等关键数据作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如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和综合收益等指标都应该明确披露,并对这些指标变动幅度提供比较精确的数据范围,可以将原先规定业绩指标的变动幅度范围降到30%以下。对业绩预告变化的主要原因应进行详细的说明,加大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的分析,把不同的业绩变化原因按照内外部原因及主次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格式予以披露,便于投资者与监管者更好的了解与掌握。在其他说明中说明此次业绩修正公告是第几次的业绩修正,以及说明前几次业绩修正的业绩变化类型、变动幅度大小和原因,便于投资者将本次业绩修正与前几次业绩修正公告作比较分析。针对故意披露虚假盈余预告信息、盈余预告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不及时的上市公司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有完整的盈余预告信息披露体系才能更好地保证盈余预告信息的质量。

5.建立管理层盈余预告信息评级制度

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应成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质量进行评级机构,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后的实际值对盈余预告信息的准确度进行评价排序。对于预测误差很大的盈余预告信息,如果是因为国家政策因素、经济环境因素、行业竞争因素等外部因素而产生的较大的预测误差,上市公司必须公开地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其信用评级随之降低。如果上市公司的预测误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解释之后,被有关机构核查其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说明上市公司主观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公司除必须公开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致歉外,将会被给予一定的罚款并暂停上市或直接摘牌等行政处罚,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将会给予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于及时披露并且真实可靠的盈余预告信息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督机构应该给予奖励并给予较高信用评级。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披露质量按从高到低依次分等级,并实施相应管理。为了让投资者方便了解到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预告信息评级的结果,上市公司在披露盈余预告时就应该把证券监管部门给予的最近几年的评级结果标注在业绩预告的上面。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评级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鼓励管理层披露真实、可靠、相关性高的盈余预告信息,抑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牟取私利的行为,促进市场评估机构的竞争与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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