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锋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
王晓锋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权,是农民工应当具有的宪法权利,然而在我国由于法律及具体的执法、司法方面的欠缺,以及一直以来传统做法所造成的障碍,农民工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社会保障权不尽如人意。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充分考量中国农民的现实特征,从法律运行全过程对其法律保护的实现机制进行分析和探讨,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保障体系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是指农民工享有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农民工自身享有的有权为或不为的社会保障权利;二是作为农民工享有的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的社会保障权利;三是作为农民工当自身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所享有的请求保护的权利。[1]从应然逻辑的角度看,农民工作为我国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等。
虽然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形同虚设的社会保险。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工在工伤、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主体资格与保险救济方面,与城镇职工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很多法规规章也都规定各类企业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障,但这些规章语言模糊,原则、效力低,没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因为城镇户口的限制,农民工参保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健全、内容不具体,措施不得力,使农民工对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信任感。[2]
2.落后的社会福利。
3.缺乏必要的社会救助。
我国现有社会救助措施主要包括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特殊对象救助、失业救助及扶贫等,而在救助的主体资格上,却将农民工排除在外,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公民,自然就享有社会保障权,造成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严重缺失现象的原因是:
1.社会公正理念的背离导致农民工基本权利的实际不平等。
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3]首先,就称呼上而言,“农民工”一词虽然是对从农村进城务工的群体的一个称呼,但是在现今社会观念中,这一称呼实际上带有潜在的身份歧视,这种身份上的歧视背离了人人平等的公正理念,损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上将人分成农村人与城市人两种,从而适用不同社会政策,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是造成农民工各项权利不平等的根源所在。
2.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严重法律缺陷。
其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低。在我国没有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法,或者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全国性法律。[4]主要是地方行政性规章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效力弱、稳定性差,各地方性立法之间也相互冲突。其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存在权利主体的有限性和权利的不等性。对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社会保障实行了差别立法,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多是空白或者较为原则,社会保障待遇与本地居民相差甚多。
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技能竞赛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奖励和鼓励对参赛单位及选手是一种鞭策,是对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教师的一种回报[3]。因此,建立和完善我校技能竞赛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激励作用,对于技能竞赛制度化的建立,以及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执法障碍。
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具体法制法规不健全,工商、公安、城管、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存在着歧视农民工的心理。执法中存在着不严、不公、不作为、效率低下等不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实践中非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企业主以种种理由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障费用现象屡屡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4.司法障碍。
我国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加上办案人员编制、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救济方式与救济手段存在着各种弊端,救济途径与救济程序的欠缺使得农民工的保障争议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此外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如: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舆论氛围。企事业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农民工自身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
由于社会保障权的复杂性、综合性,其实现机制还涉及多个法领域,呈现为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发展的体系和过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最终要通过法治得以实现,这就要求围绕社会保障权构建一个完备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其实现机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全部法的运行过程。
1.转变观念,给农民工国民待遇,赋予农民工社会保障权。
作为人权体系中的底线伦理和保障生存权、乃至实现更高人权目标的工具性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在人权意识、人权文化的观念基础上,跃升为基本人权,并进而演变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5]现在社会保障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已经为世所公认。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其主体应该涵盖所有社会成员,中国转型时期出现的农民工,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保障权。
2.立法保障。
分类分阶段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从而健全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落实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时清理歧视农民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关键是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借鉴参考国际条约中有关劳工社会保障权的相应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转化为国内法适用。第二,明确社会保障权等法律概念,在主体上赋予农民工资格。规范社会保障权等相关法律概念、术语的正确含义。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性文件为统一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在法律层面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权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第三,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层次。因为先期为数众多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行政立法,为人大的统一立法做了前期铺垫。所以,我们可以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统一立法发展,提高立法的效力层次。如此一来,各地方立法可以在人大统一立法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地方立法,统一适用标准,减少法律冲突。
除此之外,还必须加快配套制度改革,使其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当前应做如下努力,包括:(1)建立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制度。(2)着手制定农民工保险基金省际转移管理办法。(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分类管理信用制度,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4)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实行进城农民子女教育国民待遇。(5)进一步改革住房制度,大力推行城镇廉租房政策。
3.行政保障。
立法为法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有效实现,还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改革体制机制上入手,建立建全社会保障实施体制。首先,应当优化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一种多部门交叉分管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的作用下,部门职能空缺,职能交叉,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管的现象严重,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不能很好地为农民工服务。因此,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创新服务机制,整合相关的部门职能,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监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决抵制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农民工与城市职工采取统一的执法标准。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一方面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的基金管理、支付、征缴等活动上加强行政指导,严格行政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的职能监督,坚决打击各种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的行为。[6]
4.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探索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新型救济模式,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与之相适用的司法运行机制,使法律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切实得到施行。加强社会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建立健全仲裁程序与仲裁制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目前,我国就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司法处理程序,基本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障争议相比,更侧重于劳动过程当中发生的工资、工伤等有关劳动的纠纷,与社会保障争议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有关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新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模式。例如,可以仿照西方国家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的专门法院(如希腊的行政法院,法国的社会法院,英国的社会保障庭),在人民法院设立社会保障庭等,切实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1]罗志先.试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法学,2006,28(6):114 -121.
[2]肖义.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刍议[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131.
[3]吴忠民.我们需要一个样什么样的公正社会[J].社会科学论坛,2002,7:68.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J].甘肃理论学刊,2009,7(4):79.
[5]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和法律实践[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41.
[6]李长健,李伟.和谐语境下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J].北方论丛,2006,5:136 -140.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Rights for Migrant Workers
Wang Xiaofeng
As a basic and independent human right,social security should be an institutional right to migrant workers.While,the group of migrant workers are placed on the edge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ir legal rights is not secured due to lack of legal the specific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Consider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migrant and the necessity to construct the new countryside,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should be well protected.The paper analyzes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social security right;legal protection system
C913.7
A
1672-6758(2011)10-0094-2
王晓锋,硕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福建·福州。邮政编码:350007
Class No.:C913.7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