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及滥用规避①

2011-04-07 13:57李玮羿
关键词:合法伊拉克国家

易 波,李玮羿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论“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及滥用规避①

易 波,李玮羿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虽然对“合法伤害”的相关概念暂无成文界定,但是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却已相当广泛,一些强权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时也多次使用这一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合法伤害”已经成为一种获取自身利益的特殊途径,但“合法伤害”的滥用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必须充分了解“合法伤害”的定义、特点、表现形式等,进而有效规避其在国际交往活动中的滥用。

合法伤害;国际关系;潜规则

Abstract:Although“Legal Injury”ha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or other related concepts,its use has already quite extensive in real life,and some powerful countries used it in handling international affairs to achieve their own purpose.“Legal Injury”has become a special way for themselves interests,and the abuse of it would have some negative impacts,so 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forms of the“Legal Injury”must be fully understood in order to avoid abuse effectively it in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Key words:Legal Injury;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sting couch

吴思的《潜规则》一书可谓是有关“合法伤害”的开山之作,“合法伤害”一词也源于此书。作者认为“合法伤害”是各个权力集团及个人行为获取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而这种掩藏在合法借口下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方式在国际交往活动中已经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掠夺他国资源的途径之一,在现实国内外政治交往活动中的运用也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且对政治活动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现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政治学理论中暂时没有“合法伤害”相关成形的系统的理论,现有的对“合法伤害”的相关著作也仅局限于论述其在国内政治制度、司法裁量等方面。文章试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去阐述“合法伤害”的定义、特点、作用方式及影响,并由此提出如何有效去规避“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的滥用。

一 “合法伤害”的由来、特点及表现形式

“合法伤害”一词是由古代的故事演绎出来的,也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或自身拥有的影响力,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权力作用下的客体以伤害。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便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1]

这里笔者引用古代的一个故事来详细阐述“合法伤害”的定义、特点及其作用方式:话说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有个兵部的小吏发现将校们所呈报的首级数字有涂改,于是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小吏又说,字虽有涂改,但仔细检查后,发现原本即为此数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们也就不予追究了。这个故事体现出来的问题是:将校们的升降与否,小吏掌握着主宰权。若你给他好处,他便不会刁难你;你若不满足他的要求,他也不会让你好过。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吏的选择空间:首先,这报告有疑点,小吏是可以选择上报或者不上报的;其次,是核查结果的可选择性,小吏可以选择说报告没有疑点,也可以选择说经核查报告有问题,要求上级严惩。这两个选择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是具有合法选择空间的,无论小吏做出哪一个选择都具有合法性,毕竟报告有涂改是事实。故事反映出问题的重点是:无论小吏做何种选择,将校们的损失都是无可避免的。

由此可知,“合法伤害”的特点是:首先,在掌权者的权力范围内,存在一个合法的选择空间,无论掌权者做出何种选择,都是合法的;其次,无论伤害的程度、形式和大小如何,权利的接受者在权力的作用下都会受到伤害。而“合法伤害”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便是权力运用的合法性,也就是掌权者使用权利做出选择的理由是合情合理的。

二 “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

运用“合法伤害”的能力可以说是一门艺术,各种资源和财富都会据此分肥并重新得到调整,当今国家间的交往活动也不例外。有史以来,各个国家在国家间交往时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时代环境的不同而采取形色各异的战略战术来达到这一目的。其中各个历史阶段中所谓的强国大国,更是会运用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掌控力去影响和操纵其他国家,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与前文中提到的通过手中权利获得利益的小吏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基于国家利益,而另一个则是基于个人利益。地理大发现后,世界各国发生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资源的争夺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也开始被广泛运用,这在一些历史事件中可以得到充分印证。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可谓是“合法伤害”在国际关系中运用的鲜活例证。

(一)“合法伤害”在美国对伊拉克战争中的运用

2003年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理由而发动对伊战争,共有4国参与作战。3月20日以美国和英国为主的联合部队正式宣布对伊拉克开战。澳大利亚和波兰的军队也参与了这次联合军事行动。军事打击是在美国总统布什对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侯赛因所发出的要求他和他儿子在48小时内离开伊拉克的最后通牒到期后开始的。联合部队由12万人的美军部队、4.5万人的英军部队、2000人的澳大利亚军队和200人的波兰军队组成,除此之外还有大约5万人的库尔德武装力量。他们通过驻扎在科威特的美军基地正式对伊拉克发动军事打击,行动中美国驻扎在海湾地区的大量空军和海军航空兵给予了支援。经过两个星期的激战,英军首先控制了伊拉克南部的石油重镇、伊拉克第二大城市巴士拉。之后,巴格达和巴士拉等伊拉克城市纷纷陷入无政府状态,巴格达市内发生频繁的抢掠事件,城市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巴格达博物馆遭到洗劫,上万件珍贵文物失踪,大量古遗迹也遭到严重破坏。[2]在对伊战争中,美国犹如前文所述故事中掌握了生杀大权的小吏,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采用外交手段还是武力方式来解决争端。

(二)美国运用“合法伤害”权的目的

在这两次战争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美国在北约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在北约各种行动中的决定性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且美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超级大国,其自身综合实力的强大为它带来的国际影响力是巨大的。正是因为美国拥有了这种其他国家短期内难以与之抗衡的实力和影响力,它就具备了使用“合法伤害”的权力,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它可以选择合法空间中的任何一面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在实施过程中为了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它必须给自己的行动打出合法的标语,例如“推进全世界民主进程”、“维护世界和平”等等,但无论这种合法的标语喊的多么响亮,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自身国家利益。

1.全球战略扩张的重要步骤。冷战结束后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美国在军事、科技和经济等诸多领域都占有绝对优势,成为世界格局中唯一的超级大国,因此美国制定了以维护自身霸权地位为总目标的国家安全战略,即霸权战略。通过第一次海湾战争,美国打击了伊拉克地区霸权主义,成为海湾地区局势的主导者和控制者;而后美国又通过北约东扩和科索沃战争,挤压了俄罗斯的战略空间;"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将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打击恐怖主义成为其第一要务,因此将反恐与防务扩张相结合,并为此制定了单边政策。[3]美国以反恐怖为名,通过阿富汗战争实现了进驻中亚的第一步,扩大了对南亚局势的影响力。而对伊拉克的战争则是美国推行全球战略扩张的又一重要步骤,布什政府认为发动这场战争将关系美国的眼前和长远安全以及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通过伊拉克战争不仅可以在伊斯兰世界建立维护美国利益的战略走廊,还可以通过控制欧亚大陆的核心地带来实现对俄、欧、中、印等国的战略牵制作用。

2.出于对地缘政治的战略考虑。随着布什政府将维护美国"唯一超级大国"地位作为核心国际安全战略的出台,中东地区在美国对外战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而伊拉克作为这一地区的大国,其地理位置处于中东的中心地带,石油储量居全世界第二,在中东的地缘政治经济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西方石油公司基本上失去了对伊拉克石油资源的控制与开发权。而后伊拉克又参与并“制造”了阿拉伯国家“石油武器”,通过对石油的限产、提价和禁运来达到某些政治目的,进而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因此,在这个极具地缘政治经济意义的地区,铲除一个有着强烈反美意识的地区性强国,对美国而言是具有长远战略利益的。而取得伊拉克战争的胜利使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又重新掌控了世界石油市场的主动权。

3.推广美式民主和价值观。在世界范围内推进美式民主、价值观,一直都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开战之前,布什就宣称他要在中东地区树立一个“民主”样板,进而对整个阿拉伯世界产生民主辐射作用,为建立一个美国统治下的世界新秩序奠定基础。[4]

总之,任何一次国家间交往活动都不是一种无意、任意的行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出发来制定战略方针。美国发动这两次军事打击的真正目的,自然也是为了获取国家利益,为其本国的战略目的服务。二战后,世界各国对战争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都感到痛心疾首,于是纷纷寻求防止战争发生的有效途径,也开始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但是某些霸权主义国家为谋求自身国家利益仍然利用其自身国际影响力在合法的借口下打击其他国家,以给其他国家造成伤害为代价达到自己目的。对“合法伤害”的相关界定尚处于空白,人们对其的认识也非常有限,但是如何有效防止这种隐性权力的滥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5]

三 规避“合法伤害”的滥用

“合法伤害”不是个正式的名词,法律上并没有对这种权利明文规定,但是无论是个人交往活动还是国家间的交往活动,“合法伤害”的使用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之一。对某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自然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但在某个特定的处罚区间内,则是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处罚是就高还是就低,除了部分跟受罚者的违法因素有关,剩下的就全看执法者如何拿捏了。在国际关系中,由于没有一个超国家权利机构的存在,无法对国际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和有效地制裁。许多国际事务性质的界定尚处于灰色地带,这自然给“合法伤害”的孕育提供了机会。那么应当如何减少“合法伤害”的滥用,避免对权利受用者造成伤害,激化国家间矛盾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

当今随着主权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加深,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等诸多方面,国家间的相互影响都在不断加深,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组织的出现,根本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相互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国际组织,世界体系中的主权国家及其他成员可以在国际上更好地相互合作共事。“合法伤害”可谓是霸权主义衍生的产物,为了有效地避免其带来的伤害,加强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当国家间出现争端时,国际组织应当协调各国关系,采取适当的外交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此时国际组织的角色应当是争端的调停者,帮助和鼓励各国和平解决争端,且不应屈服于大国意志。[6]在众多国际组织中,联合国作为多数国家参与和认可的最大国际组织及国际法制定者,必须承担更多责任。它的宗旨和各项原则,应当成为衡量各国政策及行为合法性的标尺之一;其通过的各项决议、法规,亦应成为国际社会构筑全球稳定,抗拒侵略行为,增强和平努力的最重要依据。同时,各国也应自觉遵守这些原则和协议,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为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而努力。

(二)加强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律和法规在约束和调整主权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应看到,国际法缺少统一而又强有力的立法机关和一个超国家的执法机构,主要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共同制定,或者依靠国家单独或联合采取强制措施来执行,这就难以避免在执行时产生偏颇,或者是某些强国利用权力合理规避原则等情况出现。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就必须做到“三个提升”:一是提升国际法的地位。目前国际法地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联合国早在1989年就宣布1990-1999年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很多国家也对此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方案。二是提升对国际法的认同感。现代国际社会既充满矛盾和危机而又高度相互依存,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快速发展使这种关系更为密切也更为复杂。因此要更加提高国际法的效力,强调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增强人们对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执行力的认同感。三是提升国际法的更新能力。维护世界和平是各个主权国家的道义职责,和平与发展也仍然是未来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就要求国际法在明确各国权利和义务以及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来提高自身作用,扩大积极影响,从而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执行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行为保障。[7]

(三)提升综合实力,加强与大国平等对话的能力

中国有句古话叫“弱肉强食”,应用在国际关系当中形容国家间的关系也很适用。每个国家在交往活动中都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往往在此过程中都避免不了要侵犯其他国家的利益,这时自身国家实力就决定一切,落后就要挨打是永恒不变的定律。在民主社会出现以前,各封建君王如果要侵略其他国家不需要太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当今社会民主和平等的意识深入人心,各政府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政权的合法性都会为自己的行动寻找一个合法的理由,非法伤害自然越来越少。但是,要有效规避“合法伤害”的滥用,根本途径在于加强国家自身的综合实力,发展本国经济,协调外部关系,扩大国际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弱国地位。自身综合实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加强与大国平等对话的能力。

综上所述,“合法伤害”是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的伤害却很巨大,它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无论是国家间交往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最强有力者说了算。而“合法伤害”的滥用反过来又成为强权者掠夺弱者利益的有力武器,任何一种形式的“合法伤害”,都将带给被侵害者或大或小的伤害。因此,如何避免“合法伤害”的滥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

[1]吴 思.潜规则[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

[2]布什政府关于伊拉克的十大谎言[N].参考消息,2003-03-14(3).

[3]时殷弘.关于行将到来的美国对伊战争[J].教学与研究,2003(3).

[4]詹姆斯·库尔斯.对抗单极时刻:美利坚帝国与伊斯兰恐怖主义[J].国际展望,2003(4).

[5]张晓慧.新帝国主义论[J].国际资料信息,2003(4).

[6]亨利·基辛格.大外交[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6.

[7]刘 健.国际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6.

责任编辑:骆晓会

Analysis on the Use of“Legal Injury”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Abuse Circumvention

YI Bo,LI Weiy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81)

D815

A

1674-117X(2011)01-0038-04

2010-11-24

易 波(1980-),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研究;李玮羿(1986-),女,湖南郴州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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