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免赔率的适用看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11-04-07 01:07鲁玉桃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保险条款赔率保险法

鲁玉桃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从免赔率的适用看如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鲁玉桃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保险赔偿中,免赔率的适用直接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应当增加关于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的规定,并明确其免赔率,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赔率;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保险赔偿中,免赔率的适用直接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本文试通过对一个仲裁案件的裁决,探讨在保险赔偿纠纷中如何正确选择免赔率,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市馨鑫食品厂购置的厢式货车A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3座,每座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9日至2007年12月8日。2007年8月14日凌晨2时,周××驾驶的厢式大货车B与该直行厢式货车A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货车A车上人员甲、乙受伤,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07年8月17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甲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乙、丙不负该事故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时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承担20%责任,周××承担80%责任。货车A在本次事故中的受损,经××保险公司确认,车辆损失为33 107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车辆损失费只承担了其中20%的赔偿责任。黄钊玲曾就车辆损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周××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该执行程序。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代位赔偿申请人车辆损失费中剩余的80%部分。

二 本案合议时的主要观点

本案合议时,关于申请人车辆损失费中剩余的80%部分应当由谁承担,意见趋于一致,即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对保险公司理赔时如何适用免赔率有三种观点。其一,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亮签订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1项中规定的5%免赔率。因为本案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系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赔偿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其二,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1项中规定的10%免赔率。因为本案中争议的33107元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中,申请人应当承担的20%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剩余的80%部分原本应当由周××承担,而周××在该交通事故赔偿中是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其三,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2项规定的30%免赔率。因为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人周××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下落不明,相当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第2项中规定“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之情形。

三 本案裁决时适用的免赔率

经过合议庭的反复讨论分析,裁决时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免赔率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本案中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皆为申请人××市馨鑫食品厂,而该申请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

(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分散风险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通过社会化的安排,将面临风险的人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保险的运用表现形式是,以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预先规定的情形时,给予补偿。从经济学上讲,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精神

修订前的《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30条也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且,与修订前相比,新修改的《保险法》在很多地方都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如把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从“过错”修改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并确立了弃权规则和不可抗辩期间等[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后,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解读新《保险法》时明确指出,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并详细列举了具体表现[2]。可见,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更是保险法发展的趋势。

(四)本案不适宜适用其他免赔率

本案不适宜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第1项中规定的“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 ”,因为主要责任方周××不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案同样不适宜适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第2项中规定的30%免赔率,因为本案不存在“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之情形,而是第三方周××已经找到,只是目前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 本案裁决中存在的问题

本案裁决中关于免赔率的适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以及合议庭对于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保险法精神的理解运用。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本案的争议金额即申请人车辆损失费中剩余的80%部分,本来应当由第三人周××支付,因为周××已经无支付能力,所以才转嫁给了申请人××市馨鑫食品厂。假设有一天周××恢复了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则享有代位追偿权,申请人也负有协助保险公司追偿的义务。而周××在本案中是负主要责任,他免不了会对免赔率的适用提出质疑。

五 本案引发的立法思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保险公司修改《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8条之规定,增加关于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的规定,并明确其免赔率。这样,与本案相同情形的当事人才能有法可依。

[1]李利,许崇苗.新《保险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J].保险研究,2009(5):66.

[2]杨华柏.解读新《保险法》[J].保险实践与探索,2009(2):57.

(责任编校:文君)

ThinkingoverhowtoMaintainLegalRightsandInterestsofInsuredPersonsfromApplicationofFranchise

TAOLu-yu

(Ch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Institute, Chenzhou 423000, China)

About insurance indemnific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franchise directly aff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olicy holders, insured persons, beneficiaries. The eighth ofNon-openingCarLossInsuranceArticleshould increase the provision of the third party without compensation ability, and make clear the franchise in order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ested parties.

franchise; maintain; insured person;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2010-11-12.

鲁玉桃(1965— ),女,湖南湘西人,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成员,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及法学教育。

D922.24

A

1673-0712(2011)01-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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