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爽
(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综合收益 (Comprehensive Income)列报模式是指净利润及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OCI)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和报告的方式。从综合收益报告准则产生至今,经历了数次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OCI的列报模式。从历史上看,综合收益列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单一业绩表模式:指在一张业绩报表 (利润表、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中同时列示和报告净利润和OCI的收益列报模式。第二,两张业绩表模式:指在两张业绩报表(一张是利润表或收益表,另一张是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或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列示和报告净利润和OCI的收益列报模式。第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式:指在利润表或收益表中列报净利润,而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和报告OCI的收益列报模式。以上三种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中曾有过不同的列报要求。
世界上第一份涉及综合收益列报的准则是1992年10月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ASB)发布的《报告财务业绩》准则 (FRS3),该准则要求企业同时编制损益表和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前者列示净利润,后者列示综合收益,从而开启了综合收益两张业绩表列报模式之先河。继英国之后,1994年,新西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R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的表述》(FRS2),要求企业同时编制业绩表和权益变动表,前者列示净利润,在后者中列示综合收益,从而开启了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模式之先河。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首次发布了涉及综合收益列报的准则《财务报表列报》(IAS1),要求企业在编制损益表的同时,通过权益变动表或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来披露综合收益,IASC采用了一种“二选一”的全面收益列报模式。同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发布的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准则更是开创了“三选一”的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在权益变动表模式和两张业绩表模式之外,还允许企业选择单一业绩表模式。在1997—2007年十年间,凡是要求企业报告全面收益的国家,实质上都是在以上三种列报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或者借鉴IAS1允许企业采用“二选一”模式,或者借鉴FAS130允许企业采用“三选一”模式。
2007年,IASB发布了作为IASB和FASB的联合研究成果《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取代了此前的IAS1(1997年)。根据IAS1(2007年修订)的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单一业绩表或两张业绩表的利润表列报模式,不允许再采用权益变动表列报模式 (当时仅在美国适用),由此,收益列报模式由过去的“三选一”缩小为“二选一”。2008年10月,IASB发布了作为FASB和IASB关于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联合研究成果《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意见》讨论稿 (以下简称《初步意见》),其中也涉及了综合收益的列报问题。该讨论稿的一个重要修改意见,是建议取消综合收益的两张业绩报告模式和权益变动表模式,要求主体必须采用单一业绩表模式列报综合收益,至此,综合收益列报模式首次被建议取消选择权。2010年5月27日,IASB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对IAS1的建议修订)征求意见稿,该稿考虑了2008年10月《初步意见》中的建议及反馈意见,进一步建议主体只能使用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来报告综合收益。但在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发布其与FASB的联合研究成果《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 (对IAS1的修订)时,最终又保留了“二选一”的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允许主体选择单一业绩表模式或两张业绩表模式披露综合收益。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综合收益报告准则在十几年时间里几经修订,问题主要集中在综合收益的列报模式上,准则从“三选一”、“二选一”、 “无选择建议”,最终又回到“二选一”,涉及的都是OCI的列报模式,并没有涉及OCI的列报内容。为什么综合收益的列报模式这样重要?难道综合收益信息的不同列报模式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其决定性因素是什么呢?
从1992年至今,综合收益准则的每次改变都是主要针对其列报模式,这充分说明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至少会计准则制定者是这样认为的。那么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吗?根据不完全反映假说(Incomplete Revelation Hypothesis,IRH)理论,市场价格反映信息披露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信息的解析成本,解析成本越高的信息,市场价格反映得越迟钝;相反,解析成本越低的信息,市场价格反映得越猛烈。从这个角度看,单一业绩表模式、两张业绩表模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式因其解析成本依次升高而使它们所披露信息的市场价格反映依次减低,其中市场对单一业绩表模式所披露信息的反映最激烈,而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式所披露信息的反应最迟缓。
由于近年来综合收益准则的修订主要针对其列报模式这样一个简单的理论问题,所以,人们对其相关影响因素并没有太关注。本文认为,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几经修改一定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它的不断修订决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这里试图对其中的影响因素予以剖析,并借以展望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认为,对综合收益披露模式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会计目标理论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本源逻辑关系的重构等相关会计理论。
(1)财务会计目标。综合收益信息披露模式的不断修订首先是受决策有用会计目标的影响。剖析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相关规范的变迁,一般都离不开会计目标这个分析工具,对综合收益列报问题的剖析也不例外。事实上,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每一次修订,都使其更加接近决策有用会计目标的实现。
众所周知,20世纪上半叶以前,我们所处的会计环境 (例如证券市场不发达;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稳定;没有复杂的衍生工具业务等)决定了会计目标定位在受托责任目标上,因此,在收益上只确认已实现的收益,不披露价值变动部分。20世纪下半叶以后,会计环境逐渐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美英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日益发达,股权越来越分散,职业投资者队伍日益扩大,在20世纪晚期,世界资本市场开始出现一体化趋势,衍生工具等传统会计无法确认和计量的复杂经济业务开始涌现,传统受托责任会计目标下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越来越无法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需求,于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会计目标逐渐转移至决策有用观,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会计收益开始陆续反映部分价值变动,而价值变动亦即后来OCI的主要组成内容。可见,综合收益报告是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移至决策有用观的必然产物。
虽然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定位会受到各方面会计环境的影响,但其终极影响因素始终是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我们知道,综合收益披露模式是先表外披露后表内披露,表内披露经历了三种披露模式,起初权益变动表法比较流行,因为从理论上和多数实证研究的成果来看,权益变动表法的信息含量比利润表法小,对股价和业绩的影响不够显著,所以,被更多的主体和国家 (包括中国)所接受,但从会计理论上看,权益变动表应主要披露与权益变动有关的信息,在该表中详尽披露与权益变动无关的OCI信息有些不伦不类,似乎是决策有用的信息被偷偷地披露在不显眼的角落,从而掩盖了这种信息发挥其应有的决策指导作用,难以实现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因此,在2007年,IASB取消了权益变动表法,从而使OCI只能通过利润表模式披露,这也使综合收益披露模式更靠近了现代财务会计目标——尽力提供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总之,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不断修订应该是在决策有用会计目标引导下的一个准则完善的过程。
(2)高质量会计准则。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不断修订还应该受到准则制定者追求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影响。1997年,正当国际会计准则开始在世界各国普遍应用之时,美国证交会(SEC)主席Levitt就高质量会计准则发表了具有轰动性的讲演①1997年9月29日,美国证交会 (SEC)前任主席Authur·Levitt就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发表演讲,主题为“我们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该演讲后来以“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发表在1998年3月的美国《会计瞭望》第12卷第1期。,其中首次提到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概念。在这次讲演中,Levitt说:国际会计准则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必须满足的三个目标:“准则必须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基础”、“准则必须高质量”和“准则必须加以严格解释和应用”,其中最具轰动性的是他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特征的解释。Levitt解释说: “能够导致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的披露信息”的准则应该是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特征。Levitt的这次讲演引起了美国会计界的强烈反响,在1997年AAA&FASB(12月)财务报告研讨会上,许多参会者都就“什么是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属性和特征”问题展开了探讨,尽管与会者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准则的“可比性”无疑与“透明”、“充分披露”、“清晰明了”和“可理解性”等一起成为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特征,并开始引起准则制定者的高度重视。Levitt在这次讲演中还阐述到:“高质量会计准则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它是适应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需求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的结果。衡量准则的高质量,归根到底是看他是否有利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可见,高质量会计准则在最终也是在追求决策有用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终极目标的具体目标。事实证明,进入21世纪以后,IASB和FASB等联合研究的若干会计准则项目正是朝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方向努力,而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不断完善也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说综合收益披露模式从表外到表内、从“三选一”到“二选一”都是受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终极会计目标的影响,那么,IASB和FASB在2010年“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对IAS1的建议修订)中关于综合收益披露模式应该从“二选一”到“无选择性”的建议,则应该完全是受到高质量会计准则这一具体目标的影响。高质量会计准则追逐的具体目标之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准则尽量导致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缩减或取消那些无意义的选择权,并尽可能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性,而取消综合收益列报模式选择权的建议则正是这种思想下的理性决定。
高质量会计准则追求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准则必须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基础”,这一点在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修订中亦有所体现。前面已经阐述,2010年IASB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对IAS1的建议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主体只能使用单一利润表模式,而在2011年正式发布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IAS1的修订)中,却最终保留了“二选一”的列报模式。根据IASB的解释,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之一,是绝大多数的反馈意见认为,IASB在处理和解决与业绩报告整体相关的更广泛的概念事项之前就删除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选择权是不恰当的,可能会影响该准则的执行效果。而IASB也已经承认,有必要针对其他综合收益制定一个专门的概念框架,并且可能将该事项添加至其未来的议程。可见,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不断修订也是在高质量会计准则引导下的一个准则完善的过程。
(3)财务报表间本源逻辑关系的重构。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不断修订也是财务报表间本源逻辑关系重构的过程。从历史上看,利润表是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证明表与资产负债表同时产生的,并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资产负债表之间有着本源的逻辑关系,在排除资本性交易引起的净资产变动因素后,利润表在本源上应该能够完全解释引起期初和期末净资产价值变动的交易因素及金额,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容易、更全面和更系统地分析净资产价值的变动,更好地预测净资产未来价值的变动,把握企业未来的债务偿还能力和股利分配能力,从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这种本源逻辑关系从17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中下叶,大约经历了300多年。自从20世纪下半叶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价值变动性质的收益开始进入财务报表,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些价值变动计入了利润表,而有些价值变动直接计入了资产负债表 (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外币报表折算价差等),从而使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之间的本源逻辑关系逐渐被瓦解,利润表不再能够解释资本交易之外的净资产价值的变动。
所幸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开始考虑这一本源逻辑关系问题,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试图重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本原逻辑关系[1]。在财务报表本源逻辑关系逻辑重构的手段上,各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综合收益表,应该说,综合收益表是目前重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源逻辑关系的唯一手段。由于财务报表本源逻辑关系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内在逻辑关系,所以,从财务报表逻辑关系重构的角度看,综合收益披露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式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只有利润表模式才是这种会计理论下的最佳选择。
从历史发展进程上看,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变迁除了受到相关会计理论的影响,还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会计准则的执行者(管理层)、会计准则的监管者、投资者等的知识存量、意识形态、业务素质及价值取向以及财务报告提供的成本效益等各方面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认为,除会计理论的影响比较重大之外,会计准则制定者和企业管理层对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影响也比较显著。
(1)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影响。会计准则是由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这不可避免地要受准则制定者的知识存量、意识形态及相关理念的影响,而准则本身也必将随着准则制定者对某一理论问题上的再认识而不断地修订。比如在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问题上,准则制定者起初对其创新的综合收益的相关概念、执行结果、不同披露模式产生的市场反应、投资者的业务素质及价值趋向等可能都缺乏认识,所以,对综合收益披露模式允许的选择也比较多,而随着准则制定者对准则制定目标的明确以及相关理论认识的提高,随之对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的逐渐完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另外,从逻辑推理角度看,会计准则制定者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监管者,因此,他们似乎总有一种精益求精的倾向,不断地要让会计准则保持高质量,尽力满足投资者的全部需求,以使证券价格最恰当地反映其价值,最终实现其追求的决策有用会计目标。“尽管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实证证据表明,证券价格对很多基本信息反应不足或反应过度,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定价现象,但监管者也在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2]。
(2)会计准则执行者——管理层的影响。众所周知,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历史上看,管理层对于可能会影响其经济利益的准则往往会积极游说准则制定者,而成功游说的案例不乏其数。1996年10月美国发布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中只允许企业采用利润表格式报告综合收益,由于利润表格式被认为可能会损害管理层的利益,所以,该征求意见稿所收到的主要来自管理层等相关利益集团的评论信的数量是FASB发布的前100号准则所收到的评论信平均数量的两倍,并且绝大数的评论信都反对利润表格式[3]。因而,正式颁布的SFAS130准则最终还是允许企业采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这是美国管理层成功游说FASB的一个典型例子。
综合收益的利润表模式对管理层真的不利吗?这里从理论上简单加以剖析。首先,我们知道,综合收益价值变动基本上在管理层控制之外,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呈现出波动较大的特征,且目前准则要求主体披露的综合收益项目并不全面,所以,主体针对控制综合收益价格波动的努力有时会被误解,“根据《报告综合收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第一联合公司截止1996年6月30日前三个月的综合收益及每股综合收益,比报告的收益及每股收益下降了40%。收益的显著下降可能会误导那些信息不灵通的投资者,以为公司存在重大的问题。而恰恰相反,综合收益的显著下降证明了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市场变动而导致现在和将来收益波动的资产—负债战略取得了良好的进展。综合收益之所以不能反映资产—负债战略的全部效果,是因为这一概念存在致命的缺陷,它仅仅包括经选择的经营资产、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影响”[4]。其次,依据不完全假说理论,所有权权益变动表模式因其分散、忽视OCI收益性质和非规范的信息披露特征而使其解析成本较高,相比之下,规范的利润表披露模式解析成本较低,所以,当综合收益的信息通过反映比较显著的利润表格式列报时,信息使用者会更好地消化这些信息,当综合收益波动较大时,信息使用者往往会认为公司业绩的波动性大,公司的风险较高,从而导致公司股价下挫,严重影响对管理者绩效的评价。最后,由于利润表模式的市场反应比较敏感,信息的透明度较高,因而不利于管理层在外部环境比较恶劣时进行对公司有益的盈余管理。
虽然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没有充足的研究结论证明利润表模式会损害管理者的利益,但管理者从理论上会预料到上述信息的传导效果,因此,不论如何,管理层都认为利润表模式对其不利,并更加强青睐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式。当然,也有可能会计准则本身对管理者的利益根本没有影响,但是管理者认为对其有影响,从而会对准则制定进行干预。重要的是,只要管理者认为会计准则对其有影响,他们就会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按照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式进行游说[3]。
另外,2010年IASB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对IAS1的建议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只能使用单一利润表模式的建议被否决的现实,也绝不仅仅是因为IASB所说的追求高质量会计准则“以概念框架为先导”的结果,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应该来自于管理层等相关利益集团反对单一利润表模式的游说,管理层实际上很担忧目前匆忙执行单一利润表模式的风险,他们对单一利润表模式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及最终对股票价格和管理层业绩评价的影响不确定,因此,管理层暂时反对执行单一利润表模式也在情理之中。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变迁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应该会计目标的定位、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追求、财务报表本原逻辑关系的重构以及管理层等利益相关集团的游说活动等,而未来综合收益列报模式的最终发展趋势应该在于相关影响因素之间抗衡的结果。
我们知道,综合收益披露模式研究的仅仅是披露方式及其选择权,从理论上讲,如果投资者足够成熟,相同的信息以怎样的披露方式披露都不应该引起股价巨大的异常波动,那么,在决策有用会计目标的引导下,基于准则制定者对高质量会计准则的不断追求,为从根本上恢复财务报表之间的本源逻辑关系,本文有理由认为,未来综合收益列报模式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关于综合收益报表的名称。报表名称是个形式上的问题,所以,称其为“综合收益表”、“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或“损益表”可能都无所谓,但从恢复财务报表本源逻辑关系的角度看,将综合收益表称为“损益表”或“利润表”应该更为恰当。其次,关于综合收益表的计量属性。现在的综合收益表采用的混合计量属性,这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当会计环境具备时,从全面恢复财务报表本源逻辑关系的角度看,综合收益表可能会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后,关于综合收益表的披露模式。从上述涉及的各方面会计理论角度看,当有关OCI概念框架涉及的基本概念问题得到了解决后,采用单一利润表法应该是最恰当的选择。
[1]谢德仁.财务报表的逻辑:瓦解与重构[J].会计研究,2001,(10).
[2]王跃堂.不完全披露假说与信息披露的监管[J].南京大学学报,2004,(4).
[3]谢获宝,刘波罗.综合收益列报:历史变迁及其理论分析[J].财会通讯,2010,(6).
[4]葛家澍,杜兴强.会计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