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霞
福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路径选择
——基于政策公平的视角
○林晓霞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9年,私营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650.38亿元,占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5.9%,完成出口总额1955125万美元,进口总额451769万美元,同比增长19.4%、31.7%,福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促进福建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1]。但是,福建民营经济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低价劳动力为成本优势,以大量资源和能源消耗为基础,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产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尤其是通过对比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我们发现,福建民营经济在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工业绩效等方面都不如浙江。2009年,浙江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实现利润745.22亿元[2],福建为266.3534亿元,仅为浙江的35.7%。2010年公布的全国五百强民营企业中,浙江占180席,总量居全国第一,而福建仅4家企业上榜。
福建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除自身因素外,通过对比浙江省,可以发现福建省制定的某些政策存在歧视和不公平,使得福建民营经济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存在制约因素,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一)市场准入门槛高
民营投资的“限进”现象在近30个产业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垄断行业,或者不允许民企进入,或者进入门槛很高。电力、电信、采矿、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基本上是受国家控制,民营企业还没有真正在上述领域展开投资,它们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扩张的产业领域,也是发展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而金融、教育、卫生和旅游等新型服务业历来被视为特殊的服务领域,国家与地方有关部门设置了严格的投资进入管制制度,使民营投资面临一系列壁垒。在审批制度上,民营企业也受到差别对待,手续过于繁琐。相比而言,浙江省市场准入门槛就相对较低,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非公资本都可以进入。
(二)融资渠道狭窄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外部资金的支持。调查发现,除少数资信状况好、资产收益率高、经营规范、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自身可以直接融资或是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外,大部分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资金负债率偏高,信用状况不理想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直接融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其融资渠道主要靠创办初期的家族筹资和内源性融资即自我融资为主。究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政策倾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担保机制不健全,银行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能给民营企业提供的贷款额度十分有限。2009年福建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2360.32亿元[3],而其中贷给民营企业的非常有限。融资困难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福建省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也是20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中一直公认存在的问题。而浙江省通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展了融资渠道。
(三)税收待遇不平等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制定了一整套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外企实行内外有别的所得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在财政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政策扶持。如国有粮食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照顾,而民营企业无法享受,这就造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而且这种不平等待遇使得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使得这种不平等现象在形式上得到解决,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国家政策仍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国企和外企。而浙江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例如,省级财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用于培养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小企业进行创业辅导,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扶持项目配套资金等。
(四)法制建设不完善
我国虽已在宪法中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一直没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这使得民营企业的经济投资风险较大,企业投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虽然,福建省2001年1月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并相继出台一系列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其法规体系仍不完善。同时,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过大,使民营企业处在一个不透明的法制环境中。如果行政部门执法不规范或是对民营企业过多干涉,则会在较大程度上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而浙江早就意识到法制建设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它是全国第一个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立法的省份,出台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福建省在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政府应借鉴浙江成功经验,努力转变职能,制定合理政策,建立公平的政策环境,以进一步加快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扩大民营经济发展的规模。
(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消除歧视政策,完善服务体系
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因此,政府要尽快针对“新36条”出台有关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放宽对民营企业的产业准入限制,提高民营企业行业进入度,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拓展民营企业发展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使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及其他各项经营权利。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认识到,民营者虽然是政府管理下的民众,但生产资料所有权硬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的管理主要是为他们服务。因此,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例如,完善企业注册制度,在企业管理权限上进一步下放权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一卡制”收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要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调整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融资策略和经营方向,同时政府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各种专项资金直接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建立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基金机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项目抵押融资等,鼓励民营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投资参股和控股。此外,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制定,为民营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法律保障。总之,政府要采取措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拓民营企业新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渠道,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使民营企业发展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升级,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速度。
(三)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制定公平的财税政策,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同市场准入问题一样,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制定公平的财税政策,使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处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首先,必须在税收立法上确立税收平等原则,给予民营企业“国民待遇”。其次,要形成平等的税收执法环境,公平、公正执法,不歧视民营企业,不仅做到形式上的公平,还要做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实质公平,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的财税政策的实施,更有利于活跃市场,刺激市场上各种成分经济的竞争意识,促使它们通过不断地技术创新,提高各自的生产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另外,应借鉴浙江省的做法,在省级财政预算中针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设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四)促进民营经济法制化进程,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针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市场开拓、权益保护、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政府须尽快出台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构建相对完备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同时,规范行政部门执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严格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使民营经济顺利发展。另外,要对民营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法规政策和规划,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与民营企业的直接对话,采纳合理意见,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1][3]福建统计年鉴2010。
[2]浙江统计年鉴2010。
(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