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鸣峰
忆“中国海监”
李鸣峰
“中国海监”队伍的建立改变了中国海洋管理的形势,也使国家海洋局从一个从事海洋调查、科学研究、水文预报的国家事业单位向国家海洋行政管理机关过渡。经过26年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怀与支持和全国海洋战线无数同志的艰辛努力,“中国海监”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成长,发展壮大。
中国海监51船
我国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海洋产业较多。新中国成立30多年之时,人口急增,经济落后,国家发展仅靠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是不够的。如此广阔的海洋和丰富的资源,国家法律却并没有加以承认,海洋开发利用无序、混乱,损害了资源、破坏了环境,东海南海岛屿被外国长期强占,我国的主权和权利受到严重侵犯。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198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其确立了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各沿海国家纷纷把海洋管理提到议事日程。我国的海洋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必须有序进行,海洋权益必须及早维护。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决定于1983年3月1日起生效。《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中“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就是“国家海洋局”,也就是国家海洋局要负责组织中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我国管辖海域有300万平方千米,面积之大、海况之复杂,如果没有一支由一定数量的船舶、飞机组成的监视执法队伍是无法承担法律赋予的任务的,“中国海监”队伍应运而生。
现代化飞机船队
1982年10月,笔者有幸参加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前的准备工作,一是两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起草、修改,二是研究设计监视执法队伍及船舶名称、标志和执法人员服装、证件。在对监视船舶设计进行研究时,首先了解了美国海岸警备队和日本海上保安厅海上执法船只情况,其次参考了国内港监、渔政、海关和边防船只的名称、编号、标志和涂漆,这些执法船只中仅有渔政船名为“中国渔政”。笔者的设计方案是:船名为“中国海监”,即中国海洋监视或中国海洋监察的简称,由于监视中国管辖海域涉外性强,故“海监”前加“中国”两字较为合适,可区别于港监、海关和边防船只,它们执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在内海、港湾、近海和沿岸,这样,“中国海监”作为中国海洋监视或中国海洋监察的意义就更加明确,体现中国海洋管理的权威;船体涂漆为全白色,更为庄重和严肃,以船首的四条蓝色斜道作为标志,代表中国四海,更加鲜明和威武;艏部船名“中国海监”使用黑体字,编号分三个海区有所不同,1、2、3为北海区首字编号,4、5、6为东海区首字编号,7、8、9为南海区首字编号,船舶类型以吨位大小分为三级,1、4、7为500吨以下小型船,2、5、8为600吨以上中型船,3、6、9为2000吨以上大型船,均用两个阿拉伯数字编号,如三个海区的第一艘船北海为“中国海监11”、东海为“中国海监41”、南海为“中国海监71”;同时与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监视执法人员的服装和证件样式,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监察证”(因执法队伍的名称当时设想为中国海洋监察队)。这个方案经相关领导初审同意后,于1983年1月12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经国家海洋局三个分局代表讨论并一致通过,确定执法监视船的船名为“中国海监”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各分局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之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983年2月10日,经时任国家海洋局局长罗钰如批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监视船颜色标志等问题的请示”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请示指出:“以‘中国海监’为船名可以体现国家海洋局的性质和任务,不仅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视、监督,而且也将实行中国海洋管理和维护海洋经济权益”“体现我国对管辖海域的权利和海洋监视的性质,便于国内外船只识别和海上执行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立即商外交部、城建部同意,送时任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审批;2月11日秘书长圈阅,明确在“3月1日起用”。至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船只及有关问题全部明确规定。
中国海监船在海上监视船舶倾废
经国务院批准后,2月21日国家海洋局向各分局发出通知,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生效实施是海洋管理方面的一件大事,各分局应抓紧各项准备工作,务必在3月1日派出船只,在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监视”;通知抄送公安部、外交部、石油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总参、海军以及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等,广而告之。3月1日,国家海洋局又向总参、总后、海军、公安部、外交部、石油部、农牧渔业部、港监发出“关于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监视管理船出海执行任务的通知”,告知“我各分局已于3月1日起将不定期派出以‘中国海监’命名的监视管理船出海执行任务,请各有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中国海监11”“中国海监41”“中国海监71”三艘监视船于1983年3月1日如期分别从青岛、上海、广州启航,开始巡视我国管辖海域。三艘“中国海监”船启航时,国家海洋局三个分局举行热烈的欢送仪式,罗钰如局长还亲自到码头为“中国海监71”船送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我国海洋管理的第一步;这一步迈得好,其意义深远。国家有关方面对此事十分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律师以及新华社、中央电台、光明日报社等新闻单位记者积极参与,齐聚青岛,随同“中国海监11”船出海巡航监视,时任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局长王顺堂等领导也亲自出海指导。笔者也随“中国海监11”船出海,并于3月6日登临“渤海7号”采油平台,对周围海水取样分析;3月8日在渤海发现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租用的“渤海8号”钻井船试油时发生漏油,我执法人员立即取样、拍照,并要求中外合资企业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国海监初期使用的飞机
沿海国家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是各国海洋管理机构、海上执法队伍的重要任务。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维护了中国的主权,但那时国家海洋管理机构还没有将其提到议事日程。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时,说明中指出:“必须加强对外国船舶、平台、航空器等排污和倾废的监督管理,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这项职责就落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渔政的身上,因此“中国海监”在海上巡航监视中首要的任务就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两年期间,我们发现不少中外船舶和平台在海上违章排污,有的甚至明知故犯,为逃避监视以天气作掩护或选择夜间偷偷将污染物向海中排放。1985年,在渤海内与我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的日本钻井平台“白龙9号”多次排放油污水,“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发现后,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有效维护了我国海洋权益。1984年,香港与新加坡、台湾签订缚设海底电缆协议,电缆通过我国领海;为维护领海主权,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随即告知港英当局应报我主管部门批准,香港大东电报局很快报来所有资料;经国家海洋局征询总参、海军、交通部、农牧渔业部、海洋石油总公司意见之后,批准同意其按计划缚设海底电缆。
1984年11月,笔者与南海分局两位同志一起到湛江,登临北部湾开发区的中海西部石油公司南海三号、南海四号平台和美国宾斯公司、日本出光公司钻井平台,后又到莺歌海开发区登上美国阿科公司“北级”号钻井平台和“近海”号钻井船,检查其环保设施、污水排放及遵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情况。两个海区六个平台穿梭工作,安排十分紧张,乘坐直升机多次往来频繁起落令人担心,尤其是乘坐过的美国直升机失事更令人恐惧,也令分局领导忧虑。安全完成任务之后,我们一起总结了执法管理的做法和经验,以便今后更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1983年以来,在我国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石油勘探作业的有20多家外国公司的近20个平台,他们是根据合同合法进入我国海域的;但是,也有外国钻井平台与我国既无合同,又未经我国政府批准,竟擅自进入我国东海、南海大陆架勘探,侵犯我国主权和权利。日本与韩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日韩共同开发区”,并多次派钻井平台在我东海大陆架勘探,企图掠夺我国石油资源,直接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侵犯我国海洋权益;1985年5月,当发现日本又派“白龙5号”在此钻探时,国家海洋局领导即派吴钧付司长和笔者立即到外交部协商对策,一致同意派船监视,表明我国立场,并迅速通知东海分局;分局立即派出“中国海监47”船到“白龙5号”作业海区,对其喊话,询问情况,表明立场,重申“这里是中国大陆架”;不久“白龙5号”离开现场,我国海洋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彭真同志题写的“中国海监”
彭真同志题写“中国海监”
以“中国海监”命名的船舶、飞机队伍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起来,在中国管辖海域巡航监视执法,海洋监视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中国广阔的海域展现自己独特的风貌,在国内国际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实践证明,这只队伍是有力量的,“中国海监”这个名称是可以长期存在使用的。1984年9月,我们设想请国家领导人为“中国海监”题字,由笔者给彭真委员长撰写信函,经局长罗钰如签字后,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领导同志,请彭真委员长题写“中国海监”四个字;10月9日委员长写好派秘书送来国家海洋局,一时局机关上下十分振奋,受到了极大鼓舞;不足之处就是缺少委员长题字时的照片,于是笔者立即与法工委同志联系,两天后照片也送来了。“中国海监”四个大字雄劲有力,体现了至高权威,国家海洋局立即通知各分局替代原黑体字统一使用。彭真委员长的题字表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海上监视队伍建设寄予很大的希望,也是再次对“中国海监”的肯定;委员长所题写的“中国海监”在海监船舶、飞机上沿用至今,在中国海域雄姿展现,在蓝色海天银光闪耀。
中国海监现役飞机
《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前后,国家海洋局调整健全了执法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将各分局执法机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X海环境保护管理处”,便于对外工作。之后改装船只、增加设备、租用飞机(1985年8月13日国家计委批准购置两架飞机)、培训人员,逐步建立海上执法监视队伍,执法人员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监察证”出海执行公务,“中国海监”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1985年12月26日,时任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首都20多家新闻单位通报了1985年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和执法管理情况。严宏谟局长在会上表示,“国家海洋局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在各海区已建立了海洋执法管理队伍和机构”“今后将进一步调整健全海洋执法管理机构,增加‘中国海监’飞机和监视船的巡航次数,改进监视手段,培训专门的执法管理人才,在‘七五’期间,形成快速、灵敏、有效的中国海洋监察体系。”同时,国家海洋局给时任副总理的李鹏写了“关于海上执法管理的报告”,报告指出:“几年来,国家海洋局逐步建立了各海区海洋管理机构和以‘中国海监’为舷号的海上船舶、飞机巡航监视队伍,现有海上监视船15艘,常年租用飞机一架,初步形成一支海上执法管理力量”——这支力量已“初具规模”。
笔者能够有幸参与“中国海监”的开拓、初创、管理和发展,是从事海洋工作四十年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情。“中国海监”队伍经历26年风雨波涛的锤炼,现在英姿飒爽,正像年轻力壮的战士,更加坚强有力、更加经验丰富,能够担负起国家海上执法管理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