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凯
(池州学院 历史与社会学系,安徽 池州 247000)
乡村工业污染与集体行动分析
——基于Y村的经验支持
程 凯
(池州学院 历史与社会学系,安徽 池州 247000)
本文是关于中国农村工业污染与集体行动的一项定性研究,以Y村为分析单位,主要阐释了由工业下乡导致的环境污染及由环境污染导致的村民自发的集体行动,最后,本文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农村集体行动的特质及农村社会发展的道路问题。
乡村;工业污染;集体行动;Y村
工业化是世界多数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经途径,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环境污染也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这种显现既有纵向污染程度方面的,如太湖流域的水污染及蓝藻事件以及被主流媒体所报道的化工企业漏气污染事件等,较之非工业污染要严重的多;也有横向污染范围方面的,从城市到农村,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被污染的地域越来越多。工业污染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而因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好污染事件所导致的受损方集体行动也引起了相关力量的介入调查,同时,也有学者撰文跟进分析研究。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选取Y村为研究单位,对发生在Y村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集体行动作深度的个案剖析,以阐释集体行动发生的原因、后果等相关问题。
1993年,当地乡政府为改变现有农村经济结构,借助“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东风”积极划地建厂,大力发展乡镇企业。Y村公路主干道旁的一处荒地被乡政府相中。这片荒地农业单位产量低,农民耕种兴趣不大,且只能种植一些耐旱性强的农作物,如:花生、芝麻、大豆、玉米、红薯等。经政府与村民协商达成共识,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流转至NP水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出现断点,更重要的是NP水泥厂所生产的白水泥市场效益不好,最终宣布破产。
本世纪初,当地市政府委派多名政府要员前往经济发达地区招商引资。2002年,长三角某大型企业MG接手NP水泥厂,改为生产钙产品,同时改名为DF公司。MG作为第一出资人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股东是某省政府重要领导人的亲眷。为扩大生产规模,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DF公司需在原有NP水泥厂用地基础上再征土地。
据笔者查证,从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4月30日,Y村村民共召开了9次有关DF公司征地的会议。而征地费用是每次会议都绕不开的话题,也是讨论最重要最激烈的话题。囿于篇幅所限,此处,笔者无法将每次会议内容都原原本本地再现出来,仅就主要问题作重点介绍。
在对征地的态度上,2002年8月6日第一次会议,群众讨论不同意征用。2002年9月26日第二次会议,群众态度出现缓和,要求DF公司将原来被NP征去的80亩土地的差价补上,同时,要求安置Y村村民进厂做小工,再就是污染问题。
此后会议议题中征地总费用从村民开出的15万降到10万、8万、7万,而并没有随着会议次数的增多而增加。这是极不正常的交易现象,村民在完全掌握交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叫价不涨反跌,彻底颠覆了市场条件下交易主体双方主被动常态。而且在之前的一次会议上村民胡某提出 “我们靠土地生活,有30年不动的合同,若不同意村民提出的条件,就不允许DF公司征地”。但笔者发现《征地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12月18日,而在2003年1月10日的村民会议上还在热议征地费用问题,也就是说《征地协议》已签,而村民却被蒙在鼓里。在200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充协议》上书写的“考虑到甲方(当地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这至少可部分地解释为什么村民的叫价不涨反跌。
依《征地协议》所开列的征地付款清单,DF公司应支付Y村252787.00元,经笔者调查获知DF公司的补偿款远未达到这个数字,其实际补偿款仅5万多元,未付的补偿款也成为历史的欠账了。换句话说,白纸黑字规定的文本约定在具体实践中成为一纸空文,“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1]在该处分离的很离谱。对此,村民极为不满。这为后期污染抗争与集体行动埋下了伏笔。
另据笔者查证,从2002年开始的村民会议上,污染问题常被提出 (DF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烟、粉尘、污水等直接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影响了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生长),但只在2004年3月25日的村民会议上,DF公司的环境污染才被作为一个主题讨论。当日在倪姓村民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会者达33人,讨论如何解决DF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讨论过程非常激烈,最后达成如下几点一致意见:(1)集体上访,(2)全体社员抗议,(3)补偿经济损失。在以上几点意见中,上访虽被放在第一位,但实际操作起来不易,应星认为,“个体农民在遭受利益侵害时,常常畏于正面抗争。他们即使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一般情况下在行动上也不会表现得过于执拗,可能在几番上访无果后就只好偃旗息鼓,忍气吞声了”[2]。至于上访费用、组成人员、时间等也让村民劳心费神,且上访之后能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谁也没把握。退而求其次,全体社员抗议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成为没有选择的选择。
之后发生的两桩事件直接促成了集体行动的发生。
其一是:2004年6月,两位村民因DF公司排放的污水流进自家农田影响庄稼的正常生长去讨要说法却被公司断然回绝,让其他村民获得了利益受损的情境性认同。
其二是:2004年10月中旬,居住在村头受污染最严重的两位村民去公司找负责人商讨解决粉尘污染问题,被公司保安拦在门口,在二人强行入门时,保安放出狼狗将一人咬中。回村后,二人将在DF公司遭受的阻挠及被狗咬中的有损颜面的事告知其他村民,再加上之前村民在与DF公司交涉过程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集体行动一触即发。
双方力量集结在DF公司正门口。在公司某位老总向保安发出“你们尽管打,打死了,我负责(指打死对方人),大不了赔钱”的语言挑衅后,双方发生了肢体性冲突。后在乡镇派出所及市刑警队的威慑下,事态得以控制,未造成大的伤害性后果。
此次事件后,双方达成污染解决方案,DF公司赔偿因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赔偿金额由受害单位Y村列出实际受害庄稼品种及田亩数清单并经环保部门核对,按照品种及田亩数赔偿各村民损失。在经过详实的测量计算后,DF公司应赔款金额为90220元,而Y村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是24800元。实际赔付的与应该赔付的中间差没有得到弥补,不了了之。
此次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根源在于Y村村民共同的遭遇、共同的命运,致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集体不公正感,在交换关系中没有获得平等感,而这种强烈的集体不公正感与不平等感主要源于Y村与DF公司不对等的交换关系中。这种不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为DF公司信用缺失,未按协议规定赔偿污染费。布劳认为,“在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中,越是集体性地经历不平等的交换关系,其被剥夺的意识越强烈,也就越有可能在意识形态上达成一致,意识形态越是统一,团结感也就是越强烈,消解不平等的冲突性集体行动越有可能发生”[3]。
从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出现之前,必须在集体成员中酝酿出一套共同的集体观念:集体成员目前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处境是可能的。这是集体观念获得认识解放的建立过程。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说,集体行动前及集体行动中这种集体认同感、集体观念、认识解放等是集体行动发生、持续的重要影响因素。当然,这种集体认同感、集体观念等不是既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集体行动的动态性实践过程中不断地被建构和再生产出来的。在数次与DF公司的污染交涉过程中,Y村村民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零星的几个人去与DF公司理论已经于事无补。“同仇敌忾”的集体观念与行动被逐渐唤醒。
“差序格局”的潜在作用使村民对NP水泥厂与DF公司的态度判然有别。乡镇企业是本地的,而DF公司是外来的,因此“内外有别”的观念差异转化为实践中的差别对待,使面向DF公司的集体行动毫无顾忌地发生了,而NP水泥厂的圈内身份使村民虽有污染怨言,但未见反污染行动。
Y村村民无规则集中的居住特点及闲散的生活方式便于信息的小众传播与扩散。口耳相传的信息传播难免会产生夸大其词的接受效果,导致村民心理紧张及立即采取自救行动的急迫诉求。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集体行动出现的可能性。
本次集体行动使Y村村民意识到当外在行政力量不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时(村民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污染),内在自发组织的集体力量能发挥直接的自救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大小要依行政力量的公正程度来裁定。虽然,集体行动后,村民很快获得了少许污染赔偿费,但在集体行动消失后的次年至今,污染费的给付却没有那么快捷,而是被无限拖延。单从结果上说,集体行动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导致了集体性失语,既集体行动使村民经历了一个从失势—失利—失语的过程。
所谓“稳定”,其最理想的衡量指标就是零信访,尤其是无集体上访,无进京上访。这样就是把稳定变成了控制,把团结变成了失声[4]。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变迁的加剧,“稳定压倒一切”的主流话语必然呈现出强势扩张的态势。农村基层社会中的广大村民稍有“风吹草动”都会被诸如“枪打出头鸟”、“秋后算帐”、“杀鸡骇猴”等传统控制技术所控制。政府(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仍然保有处理突发事件的绝对合法性,而集体行动的发动者和参与者则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5]。基层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依赖比较单一,权益维护的渠道十分有限或者无效。进而,无论是中国历史上还是现阶段的集体行动,尤其是冲突性集体行动,在政府拥有充裕的资源而集体行动的参与者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情况下,使得集体行动不可能收获良好的预期[3]。因此,当有国家暴力机构介入到冲突性集体行动中时,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为规避风险与损失而不得不选择放弃就成为不二选择。
中国传统农耕文明孕育出了一种独特的以家庭为基础单元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国人的社会存在首先依赖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集团。在这种初级群体中他可以享有某种在群体之外无法获得的安全感、连续性与持久性的地位,因而他也就被固定在这个原始的关系网上。在这种以血亲为基础的关系网中,他可以获得满足自己的一切社会性需要,同时,也必须履行各种必不可少的责任与义务,并以一种内外有别的标准去测量、理解及处理群体之内与之外的不同事物。这种态度的一个重要产物即一种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集体主义文化在传统乡村普遍存在并持久发挥作用。而现在的Y村是个多种姓氏并存的村庄,与同姓村相比,欠缺同姓村同宗同族的集群意识,更没有同宗同族共同的文化信仰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宗祠等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集体联系的纽带。因此,这群由“乌合之众”组成的集体行动由于结构的松散性及成员意志的摇摆性注定了行动的失败。
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从“集体本位”开始,无限地趋向“个体本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个体本位性更加凸显,更注重个体利益的表达与满足,而不是一味地偷运、阻碍与打压。在Y村村民的集体行动中,基于个体本位的考虑——尤其是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得不去DF公司上班,即便是灌包之类的繁重体力活——部分村民滥竽充数(仅仅是统计学意义上的参与人数),虚张声势,影响了行动热情的积聚,削弱了行动力量。
在厚重而广博的汉文化中流淌着文化奴性的一支细流,这种奴性文化的形成有着漫长的历史原因且一直延续至今不呈式微样态,有如“酱缸”一样影响着国民。Y村村民也难逃其影响。在这次集体行动中,Y村村民虽然采取了一定程度上的维权举措,但由于自身所处地位的弱势,在乡村面对强势的商业精英并有政治精英作为支撑的组织时,骨子里的奴性发酵了。奴性的出现必然削弱集体行动的心理能量及决心,行为上的彻底性也必然得不到先前的预期。
从我国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到现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体系的不断繁荣,人们的市场意识也越来越浓。但身处市场中的各利益主体因社会资源的多寡,社会分层的高低,市场博弈的结果也必有所差异。农民作为市场博弈的一方因资源匮乏、信息闭塞只得处在市场的边缘,而不能与其他利益主体平等对话,没有平等的话语权,在强市场中弱参与地位的尴尬显得刺眼而真实。
本文认为Y村在工业化浪潮袭来过程中,走的是“生存——发展工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集体行动——生存”的路子。概括地说,即是生存与生态之争。为了生存而引进工业,又为了生存而抵制工业。Y村的环境污染因工业而起,但污染并未受到与经济发展等量的重视。且污染的无节制、无理性排放严重妨碍了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相应的补偿机制与措施缺失或相应的补偿手段与承诺未能有效落实到实践中,更重要的是DF公司的出现使Y村村民普遍感受到了经济上非正义非道义安排,利益冲突的积压与环境污染的重压双重失衡诱发了大规模草根动员草莽式自救行动。但因博弈双方力量悬殊,集体行动失败。集体行动虽然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重视,污染企业也给予了村民一定数量上的经济补偿。但村民期待集体行动后一劳永逸的想法却是朴素而单纯的。虽然污染企业部分地改进了工业设备,但困于工具理性的考量,污染企业的后续做法未逐人愿。集体行动的结果是村民被规训为“沉默中的大多数”。
从更大视域看,环境污染与集体行动的出现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是背道而驰的。Y村环境污染与集体行动的联动出现已经部分地预示着农村的现代化掣肘,新农村建设的道路是艰辛而漫长的。
本文Y村村民集体行动的出现,可以说是乡村草根社会力量的成长,是草根利益的诉求与表达,不一定指向国家权力,更不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反叛与颠覆,更多地是他们为使自己的生存条件得到改善所做出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此,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怎样才能使我国广大农村不出现或少出现这种冲突性的集体行动?农民利益该如何保障?这些理应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从更深层次说,本文所述环境污染与集体行动反应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新农村建设的若干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工业对经济发展的毋庸置疑的巨大推动作用。但若仅为优先发展城市的策略而将污染企业下放到乡村,进而造成乡村的环境污染,应该不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
因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笔者的想法是,并不一定千篇一律地动用国家意志,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式地大力推进村庄的工业化,应差异化地对待不同村庄的差异。同时,让农民的智慧参与进新农村建设,建设他们自己期待的美好家园。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做法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规避忽视区域独特性的盲目齐整性。当然,如果农村中的工业没有造成村庄的环境污染,没有引起村民对工业的抵制,工业在乡村中的出现也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如何做到既发展农村经济,又没有破坏乡村环境的共赢局面,这该是笔者进一步思考与研究的问题。
[1]陈阿江.文本规范与实践规范的分离——太湖流域工业污染的一个解释框架[J].学海,2008(4):52.
[2]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开放时代,2007(6):106-120.
[3]曾鹏,罗观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J].开放时代,2006(1):121.
[4]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2):71-20.
[5]刘能.中国乡村社区集体行动的一个理论模型:以抗交村提留款的集体行动为例[J].学海,2007(5):51-55.
Rural Industrial Pollution and Analysis of Collective Action——Based on the Case of Y village
Cheng Kuai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Sociology,Chizhou College,Chizhou,Anhui 247000)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Y village,the paper conducts a qualitat ive research on China's rural industrial pollut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and discusses industry moved to countryside causes pollution which leads to villagers’initiative collective action,and explo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action and approaches to rural social development.
Countryside;Industrial Pollution;Collective Action;Y Village
C915
A
1674-1102(2011)05-0045-04
2011-09-15
池州学院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0RW006)。
程凯(1979-),男,安徽池州人,池州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文化社会学。
[责任编辑:韩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