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校敏
(池州学院 政法管理系,安徽 池州 247000)
法律援助资源调配与整合
胡校敏
(池州学院 政法管理系,安徽 池州 247000)
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援助人力资源、资金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进行整合与利用,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法律援助;资源;人力;资金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与司法人权保障机制健全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国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法律援助资源主要指为法律援助需求方提供的法律援助人力与经费等资源,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非常匮发。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较为缓慢。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我国法律援助的资源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不足,以池州市为例,该市6个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配备既未达到司法部和司法厅规定的标准,也与目前承担的法律援助管理、咨询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职能不相适应。二是素质不高,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法律服务资源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业务水平也低。无疑会给社会弱者基本社会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带来一定的制约作用。
从经济上看,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薄弱,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且无保障,严重困扰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据统计,2008年我国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0.51元,最高的省份为青海省,(1.53元),其次为上海市 (1.38元)、重庆市 (1.20元)和北京市(1.04元),远远低于香港和西欧各国。在经费紧张的同时,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却越来越大,每年法律援助咨询、申请都在增加。现有的经费投入已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在资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很多符合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约有一百万件,而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不到一半。由此看来,资金缺口很大。对于有限的经费,在有些地方还被相关机关挪作他用,难以得到专款专用,使法律援助资金更为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同时,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证援助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法律的公正,使得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援助体制中,能够独立地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的只有律师。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并未将实施主体具体化。我国现有律师数量不足200万人,而且分布极不均匀,相对于急剧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而言,单靠律师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扩大实施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对于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动员组织其他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我认为,建立法律援助者体系,将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都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对于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应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地为社会的低收入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弥补资源的不足。使其能够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对于未取得执业证的实习律师,则要求其实习期间,必须专门从事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由于我国《律师法》已规定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只能由律师进行,为保持与其的一致性,可规定作为实习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范围为非诉讼代理和咨询、代书。
第三,对于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充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校的师生等资源,帮助他们建立非营利性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退休法律工作者虽然已经退休了,但却拥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动员他们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使其老有所为,帮助更多人获得法律援助。广大法律专业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这既为学生提供了法律实践与认识社会的窗口,又为法律援助开发了丰富的潜在资源,为法律援助事业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
法律援助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经费来源仅依赖某一方面来解决,很显然不现实,必须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因此,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法律援助需求量大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困境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财政拨款。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资金模式,继续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一方面继续增加中央财政的拨款,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财政支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点急需改善。必须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中央财政拨款应更多地用来缩小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地方政府拨付援助经费上的差距,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待遇。
第二,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会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社会捐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大家了解法律援助,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发动社会各阶层尽其所能捐赠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可以鼓励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胜诉获利后,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支持其它人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司法保险。可以借鉴北欧一些国家的作法,在诉讼领域引入保险制度,公民在还没有发生诉讼纠纷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便可通过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在内的一切费用,这样,保险公司就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承担者。
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同时还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完善我国的的法律援助立法,扩大实施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宣传,扩大经费来源,加强资金的管理,对于解决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资源匮乏的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4-68.
[2]宫晓冰.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23-128.
[3]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69.
[4]周旺生.论法律援助的总则构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8):93-95.
[5]刘根菊.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1(1):42-46.
[6]关英彦.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律师,2003(2):71-75.
D926
A
1674-1102(2011)05-0043-02
2010-11-16
池州学院社科重点研究项目(2010RWZ04)。
胡校敏(1973-),女,安徽池州人,安徽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韩志才]